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贝1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区辖区全域范围,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为管理主体。
第四条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采取审批制,处置场所应符合环保要求并经自规部门、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同意。
区内建筑垃圾原则上都应进入区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处置,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辖区内的广义建筑垃圾,按处置情况,分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及园林垃圾。
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废弃物。
第六条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工程、建设工程内产生的建筑块料、石材等;装修垃圾指小区、楼宇、企业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瓷砖、石膏板、坐便器、砂浆、轻质隔墙、玻璃、木料骨架等;园林垃圾是指园林修剪产生的枝叶、草皮及更换的枯树等废弃物,大量集中的木料、木材也可作园林垃圾处置。
第七条生活中常见的窗帘、布料、衣物、包装袋、油漆桶、电池、灯管以及建材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等不属于广义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进行处置。
家具类大件生活废弃物,简单处理后可按建筑垃圾处置的,经同意后可进入建筑垃圾中转站初步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八条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区、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
第九条区政府统筹全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牵头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管理内容含建筑垃圾处置备案、运输路线审批、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垃圾、渣土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推广绿色节能、促进源头减量;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营运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上货车)的审核,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和查处,包括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并做好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建筑垃圾处置技术指导。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资源化利用
02
03
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将建 筑垃圾转化为再生资源,提高资 源利用率。
对于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 ,应采用无害化处理方法,避免 对环境造成污染。
PART 05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REPORTING
政府部门职责与监管措施
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政策和 标准
政府应制定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政策和标准 ,明确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要求和指 标。
处置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02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政府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倾倒、堆放、
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和反馈。
03
推动公众参与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和管理,通过
志愿者活动、社区共建等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的分类、回
来源
城市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建筑工地、拆迁现场以及装修房屋 产生的废料等。
产生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大量建筑和拆 迁活动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同时,居民装修房屋时也会 产生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
对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会对土壤、水 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完善
加大财政投入
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设备购置、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拓 宽资金来源渠道。
建立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1. 引言由于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的不断进行,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大量产生,如果不合理处理,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因此,制定有效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含义、产生原因、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
2.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含义2.1 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装修、拆迁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它包括混凝土碎石、砖块、木材、玻璃、金属等各种废弃物。
2.2 渣土渣土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运输、挖掘或拆除工地产生的土壤废弃物。
它通常包含有植物、石块、砖头、瓦片等杂质。
3.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产生原因3.1 建筑活动建筑活动是建筑垃圾和渣土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包括房屋建设、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各种建筑项目。
3.2 拆迁活动拆迁活动是建筑垃圾和渣土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城市更新和土地开发过程中,大量的建筑物需要被拆除,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和渣土。
4.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理方式4.1 分类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和渣土可以通过分类和回收利用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利用合适的设备和技术,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离,将可回收物质进行回收利用,如再生骨料、再生砂等,从而降低了资源的浪费。
4.2 填埋填埋是一种常见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方式。
建筑垃圾和渣土被运往固定的填埋场,经过处理后填埋到地下,使其不再对环境造成污染。
然而,填埋方式对土地资源的消耗较大,需要考虑到填埋场的选择和管理。
4.3 焚烧焚烧是一种能够有效处理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方式。
通过高温焚烧,将建筑垃圾和渣土转化为灰渣和可回收能源。
然而,焚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在应用时需要严格控制排放。
5. 相关政策和措施5.1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管理规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理。
例如,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分类收集和储存建筑垃圾和渣土。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随着建筑物的拆除和改建,大量的建筑垃圾和渣土产生。
为了有效处理这些废物,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种可行的方案,从垃圾分类、再利用与回收、处理设备的运用等方面进行细致阐述。
一、垃圾分类系统建立垃圾分类系统是处理建筑垃圾的首要步骤。
首先,建筑工地应设立不同种类的垃圾桶,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普通垃圾。
施工人员在工作之余,将不同类型的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内。
其次,应对每一类垃圾进行详细的分类,如钢筋、混凝土碎片、砖瓦等。
这样一来,便于进一步对垃圾进行处理与利用。
二、再利用与回收在垃圾分类后,我们可以尝试再利用和回收部分建筑垃圾和渣土。
例如,回收钢筋、砖瓦等可再利用的材料,并在下一次建筑项目中重新应用。
此外,通过垃圾处理厂对渣土进行筛分和洗涤处理,可用于道路建设、填埋场的覆盖层等用途。
通过再利用和回收,不仅减轻了资源的浪费,也减少了新原材料的开采,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三、垃圾处理设备的运用为了高效处理建筑垃圾和渣土,我们需要合理运用垃圾处理设备。
一种常见的设备是渣土破碎机,用于将渣土碾碎成更小的颗粒,便于后续处理。
另外,还可以运用震动筛、洗沙机等设备进行渣土的筛分和洗涤。
这些设备具备高效、省时、节能的特点,能够大大提升建筑垃圾处理的效率。
四、加强监管与培训为了确保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的有效实施,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他们应该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教授正确的垃圾分类方法和渣土处理技术。
同时,加大对建筑工地的检查频率,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垃圾分类系统、再利用与回收建筑垃圾、合理运用垃圾处理设备以及加强监管与培训,我们可以有效地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渣土,减少对环境的损害,推动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4日苏府规字〔2011〕11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施工现场渣土处理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渣土处理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施工现场是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等项目实施的地点,常常会产生大量的渣土。
渣土的处理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施工现场渣土处理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渣土分类与标识1. 渣土分类根据渣土的性质和处理方法,将渣土分为可回收利用的渣土和非可回收利用的渣土。
可回收利用的渣土包括:砖瓦混凝土碎料、沥青混合料、钢筋、木材等可用于再生利用的材料。
非可回收利用的渣土包括:有害物质、污染物、危险废物等。
2. 渣土标识对于不同类型的渣土,应在处置现场进行明确的标识。
可回收利用的渣土以绿色标识,并标注具体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非可回收利用的渣土以红色标识,并标注其中存在的危险成分或特殊处理要求。
三、渣土运输与存储1. 渣土运输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方式将渣土运输至指定场所。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渣土不外洒,并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渣土存储施工现场应有专门的渣土存储点,将不同类型的渣土分开存储。
存储点应设有防尘措施,并定期进行清理。
为保证渣土不外溢和渗漏,存储点应具备防渗漏设施,如防渗板等。
四、渣土处理与利用1. 渣土处理对于可回收利用的渣土,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再生利用的方式。
例如,砖瓦混凝土碎料可以作为底基材料或辅助材料进行再利用;钢筋可以回收利用或出售给相关企业进行再加工。
2. 渣土利用为减少渣土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合理利用渣土资源,例如,通过对部分渣土进行填埋,可以用于填平建筑工地或道路施工中的坑洞。
此外,渣土还可以通过专业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将其转化为砖块或砂浆等建筑材料。
五、安全与环保要求1. 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在进行渣土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对于有危险性的渣土,应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6.06施行日期2003.07.01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永和二00三年六月六日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称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渣土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产生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渣土的消纳、中转、综合处理场地及设施的设置,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工程图纸、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者拆迁(除)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渣土的种类、数量。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与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建筑垃圾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二)工程泥浆:指桩基工程、地下连续墙、盾构掘进及非开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陶瓷、废石膏板等固体废弃物。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木材、金属等材料。
(五)装修垃圾: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渣等废弃物。
第三章处置许可与监管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当地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四章渣土处置规定第八条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九条严禁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五章可再生废弃物处置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
第十一条可再生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第六章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车型、路线、时间进行运输。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散流物料)(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流物料是指河砂、砾石、灰浆、灰膏、煤炭、散装水泥、稻草、秸杆等散流体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渣土处置管理实行核准制度。
第五条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公安、规划、国土、住建、运管、质监、环保、建工、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渣土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机动执法;负责跨区渣土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制定及处罚审批把关。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作(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固管处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市固管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后,发给准运证。
渣土处置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的渣土管理费和弃置费,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处置的审核、收费、发证事宜,由市固管处委托工程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办理。
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渣土的,必须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和市固管处具体要求办理手续。
第五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建筑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中渣土的处置管理,保护环境、保障施工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中产生的渣土处置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渣土分类及处理原则1. 渣土分类:(1)废弃物料:如废弃水泥、砖头、木材等;(2)建筑垃圾:如破砖瓦、混凝土块、沙土等;(3)废弃设备:如旧机械设备、废弃管道等。
2. 处理原则:(1)分类存放:施工现场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渣土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杂造成资源浪费;(2)合理利用:对可以回收再利用的渣土,应尽量加以利用,减少浪费;(3)合法处置:对于无法再利用的渣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避免环境污染。
四、渣土处理措施1. 再利用:(1)对于废弃的水泥、砖头等建筑材料,可以进行再加工,用于其他建筑工程;(2)对于废弃的混凝土块、沙土等建筑垃圾,可以进行破碎处理,用于道路基础等。
2. 处置:(1)对于有害废弃物料,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专业处理;(2)对于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委托合法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五、责任分工1. 施工单位:(1)负责制定具体的渣土管理方案,并落实到施工实践中;(2)组织施工现场对渣土进行分类存放,并进行合理利用或处置。
2. 监理单位:(1)对施工单位的渣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2)对渣土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 设计单位:(1)在设计阶段考虑渣土处理设施的设置,提出合理建议;(2)对施工单位的渣土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监督检查1. 监督主体:由建设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进行监督,保证渣土处置管理的规范性。
2. 监督内容:(1)对施工现场的渣土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对渣土处置单位的营业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渣土处置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4]2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4]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十二届政府2004年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和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日溪乡)、马尾区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国土、规划、公安交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承担处置渣土的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渣土处置证:(一)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三)有工程总平面图和地下基坑图纸;(四)有符合条件的受纳场地;(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甄选范文
【发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发布文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日期】2007-08-21【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
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六)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第八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第九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运输渣土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第十一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二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渣土.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经渣土管理部门批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居民装饰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卫等有关规定,方便居民堆放.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渣土回填、围海造田、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输处置单位.运输消纳单位承接的项目不得转包.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第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建设部第2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和储运消纳场设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取消其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或不予办理储运消纳场登记外,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运执照.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渣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市城镇化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在不断增加,这些废弃物对城市环境和资源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合理、高效地处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针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一套全面的处置方案,旨在推动城市建设所产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来源及分类建筑垃圾包括废弃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碎石、门窗玻璃、瓷砖陶瓷、沥青混凝土等;工程渣土主要是来自土方开挖、房屋拆迁、道路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和混凝土碎块。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分类如下:1. 建筑垃圾:建筑废弃物、建筑废料、建筑废弃器材等;2. 工程渣土:土石料、混凝土碎块等。
根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来源和特点,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和需处理处置的部分。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方式1. 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包括:破碎的混凝土块、砖头、瓷砖、门窗玻璃等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通过粉碎、筛分等方式进行再利用,例如作为再生混凝土的原料,或用于道路基础材料的回收利用等。
这些再利用的材料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浪费,还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需处理处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对于无法进行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需要采取合理的处理处置方式。
目前主要的处置方式包括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
(1)填埋填埋是目前应用广泛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方式,但由于填埋造成的土地资源和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填埋已经逐渐被淘汰。
此外,填埋的方式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焚烧焚烧是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高温进行氧化分解的方式,能够有效减少垃圾的体积,但焚烧产生的废气和灰渣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焚烧也不是一种理想的处置方式。
(3)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是一种利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再生利用的方式,通过工艺处理,将其转化为可再生建筑材料。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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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
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实行属地化建设和管理。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储运消纳场所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二)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三)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储运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储运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储运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进行运输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储运消纳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
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进行运输的单位应当将储运消纳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四条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产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终端处置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高效处置。
第十七条居民住宅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由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垃圾△处置△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