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发布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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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发布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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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许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加强衔接协作,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大要案中的适用

一、基本案情

许某某,系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副总裁等。

2005年至2013年间,许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租房屋、业务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5万余元。2012年至2014年间,许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挪用公款共计5800万元用于对外借款等营利活动。

二、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8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许某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提前介入期间,检察机关考虑到许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监察机关补充完善相关量刑证据,并进一步稳定许某某认罪悔罪态度,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基础。监察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介入意见,补充完善了相关量刑证据,并向许某某详细释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法律后果,后许某某自愿全额退赃。

8月28日,监察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了许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相关量刑情节,并随案移送退缴的赃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许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同时,考虑到本案为该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系列贪腐案件中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案,本案的办案方式、效果将直接影响后续关联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决定对许某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围绕许某某的量刑情节,对影响量刑的证据全面审查、梳理,并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补充调取了有关案发经过、是否构成立功、是否构成“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加重情节等相关量刑情节的证据,从而明确了许某某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减轻、从轻情节。为进一步使许某某对预期刑罚形成更加清楚的认识,检察机关就精准刑量刑建议与许某某的辩护律师开展了实质协商。在控辩协商中,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许某某具有挪用公款罪的自首情节意见,检察机关向辩护律师出示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刑期偏重意见,检察机关向辩护律师详细阐明了量刑建议的形成依据,并列举同类型生效案件判决结果进行对比。最终,尽管提出的自首情节等意见未被采纳,辩护律师仍然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

议,并向许某某解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依据,帮助许某某作出对其最有利的选择。

11月25日,许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在具结书签署后,许某某通过家人主动足额预缴了罚金。

2019年12月10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许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进一步精简指控流程,在庭审举证质证中简略出示双方均认可的证据,详细出示本案关键证据,并在法庭辩论环节重点说明了量刑建议的依据和计算过程,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等量刑情节对刑期的减免情况。许某某当庭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罪悔罪、深刻检讨,庭审高效顺利结束。

2020年5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对许某某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许某某在公开宣判时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受本案影响,该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系列贪腐案件中的其他职务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三、发布意义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稳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更能强化追赃挽损,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从而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本案中,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程序得以简化,庭审顺利推进;追赃挽损工作也因此走上了快车道,赃款、罚金均以最快的速度上缴,及时挽回了国家损失;许某某始终认罪悔罪,并在庭审时深刻剖析自我、警示旁听人员,其认罪表现及获得的从宽处罚,对系列贪腐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各个环节,检察机关既要充分履行主导责任,更要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各项衔接机制,共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治腐败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

于某某等37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通过自行侦查完善证据体系,促使首要分子劝说同案犯共同认罪认罚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朱某某、王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成员固定的犯罪集团,并招募刘某某等人担任安保经理、技师经理、营销经理、培训师,利用经营的5家洗浴中心,组织卖淫女以每次数千元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二、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犯罪人员多,于某某为逃避查处,在经营后期即隐居幕后操纵场所经营活动。案发前,于某某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指使他人为其顶罪,并将卖淫场所拆为“废墟”以毁灭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利用协助组织卖淫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抵触心理较弱的特点,以该部分人员为突破口,开展教育转化,促使4人如实供述卖淫场所经营管理模式、组织人员架构、首要分子等核心事实。但本案客观证据薄弱,认定于某某系首要分子的直接证据缺失,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侦查。

检察官重新勘验现场13次,发现多家浴室装修风格一致,现场提取技师上钟表、员工名牌标志、报销审批单等361份物证、书证。其中,一本日记本详细记录了五家场所的人员结构、管理模式等内容;两个优盘内有开业店庆视频、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应对公安机关检查话术等电子数据,直接印证了涉案场所系连锁经营、于某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事实,完善了证据体系。

针对首要分子于某某拒不供述的情况,检察官向其出示卖淫场所开业店庆视频等证据,在客观证据面前,此前一直不认罪的于某某不再抵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于某某主动提出录制视频劝说同案犯尽早认罪、争取宽大处理,促成其他6名主犯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提出量刑建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充分沟通协商,于某某等35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4月30日,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2020年11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于某某等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三、发布意义

在办理涉案人员拒不认罪、形成“攻守同盟”的犯罪集团案件时,针对客观证据薄弱、认定首要分子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自行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查明全部犯罪事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夯实基础。同时,应当注重区分犯罪集团涉案人员不同层次,进行分类突破,通过证据开示、控辩协商等,促使首要分子自愿认罪认罚。丰富教育转化形式,发挥首要分子认罪认罚的示范效应,敦促其他同案犯从拒不认罪、避重就轻向自愿认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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