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婚俗文化的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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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婚俗文化特点

婚礼,是人一生中的“终身大事”,其在人生过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所以古今中外都非常重视这一人生仪礼。伴随着这一重大的人生仪礼,便出现了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婚俗文化。所谓婚俗文化,是指围绕着人们的恋爱和嫁娶所形成的文化现象。其主题部分是婚姻,同时还包括婚前的恋爱期和婚后的生育期。恋爱是婚姻的预备期,而婚后的生儿育女,则可以看做是婚姻的延续期。中国的婚俗文化源远流长,据《史记•补三皇本纪》记载:“太暤庖牺氏,风姓,代隧人氏继天而王。……于是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可见在上古神话传说时代,就已经出现了中国的婚俗文化。它是伴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展示了民族群体的社会生活面貌,以及审美观、伦理观、价值观、宗教观、性意识和民族心理的发展态势,是人类创造的远、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积累和精神财富。由于历史久等因素的制约,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婚俗文化呈现以及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出与众不同的特点。

一、重礼轻爱、男尊女卑的婚俗价值观

中国古代非常重视婚姻礼仪,举行正式仪式的婚姻才被家庭和社会认可。汉代郑玄认为:“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婚姻是男女确立关系时举行的被社会认可的仪式,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而不断传承、演进。古代婚姻礼仪包括

议婚、订婚和结婚等全部过程的礼仪程式,主要分为“成妻之礼”和“成妇之礼”。“成妻之礼”先为约形成于战国时期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后南宋理学家朱熹把“六礼”,改为“三礼”,“自议婚而下,首曰纳采,问名附焉;次曰纳币,请期附焉;次曰亲迎。”六礼(或三礼)程序完成后,夫妻可以同居。之后,要行“成妇之礼”,主要是拜见公婆、拜谒祖庙。最初,新娘谒见公婆的仪式在次日清晨进行,行庙见之礼则在婚后三月(魏晋南北朝时为三日)进行。南宋时期,新娘入门后,就参拜天地、祖先、公婆,然后夫妻互拜,从此逐渐形成一拜天地祖宗、二拜公婆诸亲以及新人互拜的新婚俗。行过“成妇之礼”,表明新娘正式加入男方家族。

中国古代婚姻主要形式为带有包办性质的聘娶婚,从择偶到成婚,由媒人与父母参预或作主,即古书所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有经过明媒正娶、循礼而嫁的婚姻,才是合理合法的。这种重视婚姻礼仪的价值观,造成婚姻中最本质的内容,即情感和性爱被忽视,这样,女子在家庭生活中缺少或没有独立的人格,处处显示出男尊女卑。正如《白虎通·嫁娶》谈及女子人格时云:“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男女结婚不是感情的结合,而是广家族,繁子孙,“大昏,万世之嗣也。”(注:《礼记·哀公问》。)“上以事宗庙,下以继

后世也。”(注:《礼记·昏义》。)这种注重子嗣的思维定势,必然轻视或忽视家庭生活中的情感,仅把性爱看作是传宗接代的工具。“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注:《马恩选集》)婚后,女子如有“七出”(无子、淫佚、不顺父母、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之一条,丈夫均可休妻。“七出”是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地位的卑微性为前提和出发点的。

宋代以后流行的典妻婚也充分证明女子受男人摆布的低下地位。典妻婚是男人用钱财租赁已婚妇女作为临时妻子的婚姻。虽然,元明清皆有法律条文禁止,但民间却余韵流俗犹存。其根本原因是女子地位卑微,没有人格,处于对丈夫在人身和精神上全面依附,“妾妇之道,以顺为正。”(注:《孟子·滕文公下》。)“男帅女,女从男。”(注:《礼记·郊特牲》。)女子的命运被丈夫掌握,或雇或鬻或休,皆由男子主宰。

二、由开放性渐趋保守性的婚俗伦理观

宋理宗以前,大体上婚俗伦理观呈开放性。春秋时期,男女交往是较自由的,当时有男女相会的公共场所,女子在婚姻上可以选择男女,有一定的自主权。尽管《礼记·昏义》提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之义”、《礼记·郊特牲》提出“一与

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等婚姻观,但对婚俗的约束力不大,寡妇再嫁并不鲜见。《礼记·檀弓上》载伯鱼死后,孔子把已有子的儿媳改嫁卫国,后“子思之母死于卫”。

汉代,性禁忌观念较为淡薄,考古发现的汉代裸体人画像和塑像即是佐证。洛阳西汉壁画墓门额上有裸体长发女子横卧于树下,形象逼真、生动。尽管,西汉后期刘向系统而明确地提出了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收录10余位“一与之醮,终身不改”的贞节妇女的《列女传》曾经广泛传播。东汉班昭在《女诫》中强调了“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汉宣帝、安帝、顺帝也曾颁布褒扬贞妇诏令,但上述苛刻的婚姻禁忌在现实生活中并未认真行之。

唐代婚姻的开放性在中国古代史上是空前绝后的。当时,性意识和性观念开放。《旧唐书》载太平公主为其母亲武则天推荐男宠张昌宗兄弟。正因为唐代婚俗如此开放,故被理学家们所鄙夷,“三纲不正,无君臣父子夫妇之礼。”

从宋仁宗开始,理学家们大肆鼓吹妇女守节。把丈夫、社会要求妇女守节进一步发展为儿女要母亲守节,把伦理道德从社会延伸至家庭之中。妇女再嫁发生逆转是在南宋理宗时期。此时,理学被确立为统治思想,“一女不事二夫”、“妇无二夫”的伦理观从上层社会逐渐深入民间,为社会各阶级、阶层所接受。

明清时期,贞节观得到最广泛的宣扬和传播,妇女再

嫁为伦理道德及社会所耻。明成祖徐皇后撰的《内训》(12章)于永乐五年(1407年)刊行天下。清代出现顺治御纂的《内则衍义》等书。这些书宣扬“守身为女子第一义”、“妇为夫死,古之太径”“可贫可贱,可死可亡,而身不可辱”等言论,广泛在社会上流传。

明清统治者不仅在思想上宣扬贞节观,还在精神上为贞女烈妇建立牌坊,在经济上免除差役、建立贞节堂救济孤寡妇女。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下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正德六年(1511年),明武宗下区发生变异,抢婚时事先经过女子本人同意,甚至经过女方父母同意后进行,变成了象征性的婚俗。而掠夺婚仅是形式上的摹拟和演示,而没有最初的动机和实质,但为婚礼增添了无限的乐趣。

四、上层与下层社会、汉族与少数民族婚俗文化的差异性

上层与下层社会婚俗文化差异较大。统治阶级的婚姻向来按照等级、繁杂的礼仪进行。皇帝的婚仪,规模盛大,礼仪隆重,处处体现皇权至尊。王公贵族和品官的婚姻,按照“六礼”的程序进行。庶民百婚的婚姻,虽然法律上也有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婚姻中,人们并未完全遵守法律条文,特别是宋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中买卖现象严重,呈现为入俗、趋时的特点。

在婚姻关系中,上层社会如帝王、贵族和官僚等都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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