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作为出卖人,乙作为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甲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然而,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关系无法实现。
3. 甲与乙之间的违约责任关系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了违约行为。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与甲、乙之间的司法关系本案中,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了甲与乙之间的纠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构成违约行为。
物权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装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新开发项目进行室内装修。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并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
甲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然而,在装修工程交付使用后不久,甲公司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房间出现渗水现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保证其质量。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应当保证其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装修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工程时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渗水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装修材料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
物权案例分析
1.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
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
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
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答案:该银元应归国家所有。
因为本案中的银元属于埋藏物,尽管该物是由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中发现的,但埋藏物不能归发现者所有;尽管该银元是在张某的院子挖出的,但不能证明为何人所埋藏。
因此该银元属于所有人不明的物。
依《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因此,该银元既不能为李某所有,也不能归张某所有,只能归国家所有。
………………………………………………………………………………………………………. 2.2004年4月,杜某要去美国探亲。
临行前,杜某将其松下21英寸彩电交由邻居李某保管,并称探亲归来时取回,在此期间,李某可使用该电视。
李某收下电视机,并称请杜某放心。
杜某走后半年,李某的妻子得了一场重病。
为筹措医疗费用,李某将杜某的彩电以2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称彩电是其自己的。
张某觉得价格比较合理,遂买下该彩电。
2005年5月,杜某从美国探亲归来,得知其彩电被李某卖给张某,便向张某追要。
张某称,彩电是我从李某处买来的,我购买时认为彩电是李某的,你要想也得向李某要,并表示不能将彩电返还给杜某。
杜某向李某要电视,李某称,彩电已经出卖了,只能向张某要电视机。
在此情况下,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归还彩电。
问: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谁?请说明理由。
答案: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张某。
在本案中,彩电原属于杜某所有,杜某将彩电交李某保管,李某只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
李某为筹措医疗费用,将彩电出卖给张某,属于无权处分。
但在张某购买彩电时,李某告知其彩电是自己的,李某认为价格也较合理,他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彩电并非李某的,因此张某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彩电。
依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取得该彩电的所有权。
李某擅自处分杜某的彩电,杜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彩电。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系邻居,甲在乙家附近修建了一栋住宅,甲的住宅与乙的住宅相邻。
甲在修建住宅时,未经乙的同意,在甲的住宅一侧私自修建了一条通往自己住宅的通道,该通道直接穿过乙的住宅地基。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三、案件分析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对住宅地基的占有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乙的物权。
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有权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乙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修建通道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1.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2. 物权法强调相邻关系的和谐,要求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和谐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案例
物权法定原则案例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在实际生活中,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应用非常广泛,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然后将其出租给他人。
在租赁期间,因为租客拖欠房租并且擅自转租给他人,小明希望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产。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小明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产,因为他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房产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租赁合同的解除和房产的收回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而不是由租客或转租人自行决定。
案例二,某市政府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征收某些居民的房产。
在征收过程中,居民提出了异议,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征收程序、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对居民的房产进行征收,否则居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案例三,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土地用于工厂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滞。
随后,该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他人。
原土地所有权人提出异议,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他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程序、转让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土地的转让行为才能生效,否则原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物权法定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论是房产租赁、政府征收、土地转让等情况,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物权法定原则,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物权,同时也尊重他人的物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总之,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始终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物权,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建设。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3年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每户业主都将获得一套面积为3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
然而,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并未履行承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获得停车位。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地下停车位。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委于2016年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业主也基于此承诺支付购房款。
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中,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
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业主委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们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享有物权。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1. 开发商的责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的瑕疵导致损害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给业主造成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1. 业主的实际损失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维修费用:业主为修复墙体裂缝所支付的费用。
(2)鉴定费用:业主为鉴定墙体裂缝原因所支付的费用。
(3)评估费用:业主为评估墙体裂缝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所支付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业主的预期损失业主的预期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价值下降:因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的损失。
物权的案例
物权的案例
物权是指对于物体享有的权利,例如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以下是几个物权案例:
1. 甲、乙两人共同拥有一栋房子,甲占用该房子长达十年之久。
后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腾出这栋房子。
法院判决乙拥有该房子的半份所有权,甲应当腾出该房子,但可以要求乙支付相应的租金。
2. 张先生为了方便生意,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汽车以该银行名义登记在案。
几年后,张先生还清了贷款,但忘记更改汽车所有权的登记。
此时,张先生将该汽车出售给李先生。
后来,银行发现了该情况,要求李先生归还汽车。
法院判决认定银行仍是该汽车的合法所有人,李先生应当归还汽车。
3. 小明在某地发现了一块银矿石,经过开采和加工后,获得了一定的银元。
但他并没有拥有该银矿石的所有权。
后来,银矿石的合法所有人起诉小明侵犯了她的物权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小明应当赔偿银矿石所有人损失,并停止侵犯其物权。
这些案例说明了物权的重要性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了解物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理解司法判决中的相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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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能否凭民政部门盖章的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问题。
[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原系夫妻,结婚期间双方以张三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
后来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并且签订了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李四先支付给张三6万元钱,房屋过户给李四。
民政局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了。
随后,李四独自持有经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为其办理了登记。
后来,张三找到登记机构,告知其前夫李四是在没有经过她同意并且没有向她支付6万元的情况下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机构因审查不严办理了登记造成了她的经济损失,所以张三就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行政赔偿。
因某区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是以市局名义发证,我局为被申请人。
[复议结果]市政府复议决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程序有错误,责令我局撤销登记行为。
[评析]此案登记机构在程序和实体上皆存在问题。
1、从程序上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增加和减少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或依法委托一方申请。
在本案中,李四独自到场申请并且没有张三的依法委托,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硬伤”,所以市政府就是依据登记条例13条的规定以程序错误撤销了我局登记行为。
2、从实体上看,在《物权法》出台前,此类问题,登记机构应审查的实体内容如何确定存在争议。
从本案看,登记机构在办理此类登记时,更多的是考虑到便民原则,但往往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的,李四必须先支付给6万元钱给张三,房屋才过户给李四。
从法律上分析,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离婚是一种人身关系的解除,但仍然受民法通则的调整。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本案中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李四支付给张三六万元钱为生效条件,而不是以民政部门的盖章为生效要件。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
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
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
,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
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
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物权概述案例
当事人A向二手房房东B购买二手商品房一套。
这套房屋最原初的房东是C,C 将该房先卖给了B。
由于当事人A购买的这套商品房的附属杂物间的面积为16平方米,原始房东C在商品房所在的小区拥有另一套商品房,那套商品房的附属间为8平方米,C在将有16平方米附属间的房屋卖给B时,向B提出,C想将被出卖的商品房的16平方米的附属间和C未出卖的商品房的8平方米的附属间的“使用权”与B交换,即B在购买房屋后,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属间的面积仍然是16平方米的,但B实际使用的是C另外一个8平方米的附属间,B 产权证上16平方米的附属间由C使用。
若干年后,当事人A向B购买该商品房。
B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A该房屋所有权证上16平方米的附属间并不由B使用,其“使用权”已转让给C的事实,B在签订合同前仅告诉A目前B使用的附属间面积为8平方米。
随后A和B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款中的1万元作为尾款,留在中介处,等到房屋及所有附属设施交接完毕后,中介将尾款1万元给B。
随后双方进行交接和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在房屋交接时,A要求B将16平方米的附属间交付,B说16平方米的附属间的使用权已属于C,A只能使用产权还登记在C名下的8平方米的附属间。
A当即提出抗议,随后双方先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16平方米的附属间的产权随房屋一起变更登记到A名下,但该附属间却一直由C使用。
B在过户登记办理后,以合同已完全履行完毕为由,一直向A及中介催要1万元尾款,A和中介拒绝,B遂将A和中介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尾款及另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合计2万元。
后A找到我,我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B在签订合同前,从未告知A16平方米附属间由C拥有使用权的事实(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并未规定房屋存在“使用权”的物权形式,B和C之间无论是否约定“交换附属间的使用权”,都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抗辩理由,而A已取得包括16平方米附属间的房屋的所有权证,A完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B将16平方米房屋交付给A,A通知中介不予给付1万元购房尾款的行为,是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1)共有的话如何分配?答《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花费如何分担?答《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答《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赔偿。
(4)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答《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此甲与乙、丙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物权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后的同年10月,张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李某在购买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
张某遂向李某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李某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安全;2. 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3. 张某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并未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 李某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某认为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
然而,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某并未有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证据。
因此,张某关于李某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指控缺乏依据。
3.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但由于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名下,张某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背离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方租赁给乙方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为两年。
在租赁期届满前,甲方提出要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原因是甲方需要将房屋卖出。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租赁人自然人在租赁期满前不得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的主张与该规定背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乙方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要求,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是合理的。
根据物权法第四章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二:物业侵权纠纷,邻居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是相邻的两家人,甲方的房屋外墙上有一棵大树,树木的枝干长到了乙方的院子里,并对乙方的房屋和院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乙方要求甲方将树木修剪或者砍伐。
甲方不同意,认为自己对树木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跨越他人界限的植物,扰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种植的树木的枝干侵入了乙方的院子,扰害了乙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甲方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采取措施将树木修剪或者砍伐,以消除侵害。
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失、飞失、落入邻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主张所有权的,不抵赖相反的事实的,可以归所有人所有。
在本案中,由于树木的枝干已经长到乙方的院子里,并对乙方的房屋和院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乙方可以主张对树木的所有权,并要求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修剪或者砍伐树木。
结论:物权法案例分析主要关注各种情形下的物权纠纷,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和运用,可以对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指导。
在案例一中,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案例二中,侵权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侵害。
8个物权法案例
8个物权法案例第一篇:8个物权法案例1、物权的确认案情某市水产公司欲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 一直未获得批准。
该公司因办公急需轿车 , 便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 , 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 , 共花费35万元。
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转帐支付。
在交付车辆后, 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
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 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
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
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两辆桑塔纳轿车虽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完全是以公款购买的,李某将该车据为己有,并擅自转让其中的一辆车,已经构成对水产公司所有权的侵害, 理所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既然两辆车是以李某的名义登记的, 李某对这两辆车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 其有权转让该车。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 但张某是善意的 , 应当受到保护。
2、关于公信原则案情某市某镇居民吴某于 1993 年 7 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 , 决定建造一栋三层共 180平方米的楼房。
同年 8 月 , 吴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到了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
同年 9 月 , 吴某四处借款未果 , 遂找到邻居张某借款 , 双方经协商订立一份书面合月。
合同规定 , 张某借给吴某5万元建房 , 一年后如吴某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5000 元 , 则房屋为双方共有 , 各人得一半房屋。
该房建成后, 吴某要留出几间给张某堆放杂物。
1994 年 3 月该房建成 , 吴某将第三层的三间房交给了张某。
同年 4 月初 , 吴某在登记产权时 , 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同年 9 月底 , 吴某因到期不能偿还借款 , 张某提出要按原协议分割房屋 , 双方各得一半 , 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物权法是指规定和保护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规范。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与物权相关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物权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案例一,小明的房屋被邻居侵占。
小明是一名普通市民,他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自己的住所。
然而,不久之后,他发现邻居将自家的篱笆扩建到了自己的房屋一部分上,侵占了自己的土地。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停止侵占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判决,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维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二,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而被起诉。
某公司在推广自己的产品时,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商标,导致商标所有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涉及到商标所有权的问题,也属于物权范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其所有权物。
因此,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商标所有人的损失。
案例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出售公共设施。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了小区的公共健身设施,引起了业主的不满和抗议。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共有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的共有权益,不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
因此,业主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恢复公共设施的原状。
综上所述,物权法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护了人们对物的合法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维护了公平交易和社会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深入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物权保护案例分析
物权保护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物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物权是指对物品及其所产生的利益拥有的权利,而物权保护就是保护人们对其物品和利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物权保护案例,探讨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案例一:房屋拆迁引发的物权争议背景:某市政府计划对一片老旧的住宅区进行拆迁,并在其原址上建设商业中心。
该住宅区的居民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他们对政府的拆迁计划表示强烈反对。
在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争议中,物权保护成为了焦点。
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征收,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在本案中,政府计划征收居民的房屋,必须依法支付合理的房屋补偿金。
如果政府未能提供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居民的物权。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物权。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同时,居民还可以组织自己的利益团体,通过舆论、示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引起社会关注,增加压力。
案例二:盗窃案引发的物权争议背景:小明在市区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并将其锁在车棚内。
然而,几天后,小明发现他的自行车被盗。
他报警并找到了监控录像,确认了盗窃犯的身份。
小明要求警方追回他的自行车,但警方认为小明的物权已经被侵犯,很难追回。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自行车的合法所有者,但由于盗窃案发生,他的物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罪量刑规定。
小明可以向警方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进行侦破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物权。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盗窃犯的身份证据。
警方应积极调查,追回盗窃的自行车,并将盗窃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小明还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盗窃犯赔偿自行车的价值。
结论: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物权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政府的拆迁行为还是个人财产的侵犯,都需要我们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物权归属纠纷案例分析
物权归属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物权归属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2010年4月,某市一家餐厅店主张先生意欲购买一栋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商业楼房,以扩大餐厅的规模。
该楼房原为某公司所属,用于办公及商业用途。
餐厅店主与该公司商谈后,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交割和支付日期。
二、事件经过1. 2010年5月10日,购买合同生效。
根据合同,张先生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购买款项,该公司须于同期将所有相关文件及物品交付给张先生。
2. 2010年6月30日,购买款项未能支付到位。
由于资金问题,张先生未能按时支付购买款项。
3. 2010年7月1日,该公司提出解除购买合同。
鉴于张先生未能按时支付购买款项,该公司主张解除购买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交付的相关文件及物品。
4. 2010年7月5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先生认为,尽管他未能按时支付购买款项,但双方已签订正式合同,并交付了相关文件及物品,因此该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物品。
三、法院审理1. 2010年8月15日,法院受理了该案。
鉴于双方对合同解除有不同理解,法院决定调查该楼房的实际使用情况,并进一步审理此案。
2. 2010年9月1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楼房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显示,该楼房尚未变更用途,并一直用于该公司的商业办公活动,无第三方占用。
四、判决结果1. 2010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解除购买合同。
法院认为,在购买合同约定的最后支付日期,张先生未能支付款项,构成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
2.法院同时判决,由张先生返还该公司已交付的相关文件及物品。
法院认为,购买合同解除后,相关物品的归属应返还给原有产权人。
五、律师点评该案中,由于张先生未能按时支付购买款项,致使购买合同解除。
从法律角度看,双方约定的最后支付日期为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物权归属纠纷中,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返还已交付的相关文件及物品,该判决符合物权归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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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甲丙之间未约定玉器所有权保留,故丙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
虽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
2.依《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一物两卖,甲分别与乙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该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依据合同法原理,应认定该有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取决于下列因素:(1)行为人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本案中,甲、乙、丙均具有缔约能力,甲与乙所签订的合同,甲与丙所签订的合同均为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所处分的玉器为自己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为法律禁止的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故甲、乙之间合同合法有效。
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并的请求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丙依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不想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案例三物权法定问题1.物权法定的含义包括:A.物权种类法定B.物权内容法定C.物权效力法定D.物权公示方式法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物权法定的内容问题。
物权法定的内容就是上述选项的内容,故本题选项为ABCD。
2.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刘某、赵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
刘某碍于情面答应张某的请求,但要求张某进行担保。
张某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和住房一套设定担保。
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此期间手表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刘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
若该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
对于1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其房产证暂不由自己保管为由请求赵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保证若欠款不还,赵某仍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
刘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
赵某因不知抵押权不登记不生效力,故同意了张某的请求。
现张某两笔借款均超过清偿期不能归还,刘某和赵某依约行使质权和抵押权,均遭拒绝。
刘某、赵某提起诉讼。
问题:抵押权、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案涉及物权法定问题。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1)当事人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布恩那个创设物权。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所说法律是指全国大人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不应包括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物权不得由但是人随意创设,当事人在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规定。
非依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物权内容,而是通过当事人设定的权利内容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只能作为债权发生效力。
(3)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非依登记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效力;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除非有相反约定,交付即发生动产权利变动效力。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2)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3)该房屋为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本案中,张某分别和刘某、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为该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就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质押而言,虽然刘某碍于情面而未要求转移劳力士手表的占有,但质权的生效要件要求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而不问未转移质押物占有的原因,故刘某对张某的劳力士手表不享有质权。
就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抵押而言,虽然赵某不知道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发生抵押的效力,但房屋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不问未登记的原因如何,故赵某对张某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总之,上述质押行为和抵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由当事人对某一物权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是,上述物权被确认无效后,虽不产生物权的效力,但仍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刘某虽不享有质权,但仍可要求张某交付手表以清偿其债权,只不过该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赵某虽不享有抵押权,但仍可要求张某通过变卖、拍卖、作价等方式处理该房屋,所得价金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该种权利亦为债权请求权。
案例四所有权1.下列属于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方式的是:A.添附B.先占C.赠与D.没收【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问题。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赖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一般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有事依据习惯。
传来取得是指依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添附、没收取得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
先占取得所有权,或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习惯。
赠与取得所有权,一定依据原所有人的意志。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用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A.买卖房屋获得价金10万元B.房屋所有人取得附合自己房屋的财产的所有权C.通过受赠取得的100台电脑的所有权D.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问题。
继受取得是指新的所有人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
本题中,价金的取得是依据买卖合同,受赠与取得所有权是依据赠与合同,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依据继承这一时间。
因附合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而取得的,故本题选项为ACD3.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的有:A.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乙补偿某甲料钱、工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B.国家取得无人继受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给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家,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
案例五善意取得1.甲将一幅古画寄存在乙处,乙死亡,该古画由乙的两个儿子丙、丁占有,丙、丁以为古画为其父亲所有,送权威机构鉴定该画价值50万元,两人约定,该画归丙所有,丙付给丁25万元。
丙是否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A.能取得,因为丙、丁取得该古画是出于善意。
且丙向丁支付了对价B.能取得,因为丙取得该画时与丁实施了法律行为C.不能取得。
因为丙、丁从乙处取得该画并未实施法律行为D.不能取得。
因为并、丁并非善意占有该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
依民法原理,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其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为动产;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另依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题中,古画并非乙个人合法财产,而为甲所寄存之物,故在乙死亡后,该古画不为其遗产。
丙丁虽占有该古画,但不嫩依据继承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丙丁负有保管古画并返还甲的义务。
虽丙支付丁25万元,但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能依法取得古画所有权。
2.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是:A.古画B.机动车C.黄色书刊D.被人民法院扣押的债务人的设备【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不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
一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1)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2)非以无记名有假证券表彰的债权;(3)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4)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现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5)依法被查封的财产;(6)遗失物和盗脏原则是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3.村民张某为耕田向王某租得一头母牛,后因子女上学经济困难,就将牛牵到集市上卖给刘某。
张某的卖价比较合理,刘某并不知道张某的牛的来路不明。
后母牛产下一牛犊。
王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返还母牛和牛犊。
下列论述正确的有哪些?A.刘某取得母牛的所有权,无需返还母牛B.刘某未取得母牛的所有权,必须返还母牛C.刘某取得牛犊的所有权,无需返还牛犊D.刘某未取得牛犊的所有权,必须返还牛犊【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及自然孳息问题。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依交易方式将动产转让第三人占有,由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