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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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东府办[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5〕8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经贸局、市财政局《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研发配套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第四条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二)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三)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生产设备;(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其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东经贸[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经贸〔2007〕252号)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装备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优先扶持经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以及自有品牌、自主技术装备制造业企业;(三)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四)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经贸局负责提出装备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装备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考察、论证、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装备发展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

东莞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东莞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2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绿色制造专题项目,是指用能单位实施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绿色清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以及奖励节能先进单位等项目。

第三条绿色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的,予以奖励、补助。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予以奖励、补助。

(三)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的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技术比较成熟、节能成效明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五)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对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第四条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申请条件(一)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申报单位已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五)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产业发展方向。

—2—第六条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资助方式与标准(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分为事后奖励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两种方式:1.事后奖励。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现代信息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手段的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传输服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产业,具有高增长、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特点,是农业、工业和传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现代服务业中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行业。

当前,我市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把握高增长行业的发展机遇,加快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不仅有利于推动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传统产业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也有利于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扩大服务业规模,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为抓住现代信息服务业迅猛发展的机遇,推进产业升级和高级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自主创新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突出重点,加快发展信息技术服务产业,推动现代信息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融合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把现代信息服务业作为今后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

通过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服务业水平提高、IT产业升级,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继深圳、广州后我省又一现代信息服务业重要基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东府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继续从200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建立。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资助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东府办[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7〕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从资源主导型经济向创新主导型经济的转型,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东莞市《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和《东莞市2004-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遵循国家和省的企业信息化指导方针,围绕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的战略目标,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在推进企业内部信息化,促进行业信息化和优化企业信息化发展环境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突出企业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有重点、分层次、有步骤地推进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和增强传统产业竞争力,推动我市产业链向高技术、高附加值两端的延伸,为我市产业和城市双升级服务,实现我市经济增长模式和社会发展模式双转型。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支柱产业,实施信息产业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加快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2009-2011),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将东莞建设为以电子信息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发展定位和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发展信息产业“四新”(即新型平板显示、新能源、新光源、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战略决策,建立东莞现代产业体系,尽快引进和建设一批对我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起重要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信息产业重大项目,提前布局信息产业发展的制高点,抢占发展先机,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市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原则推进我市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紧密结合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实际,培育和建设一批能对我市信息产业转型升级起重要带动和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1.市场和效益原则。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信息产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能为我市带来较高的利税贡献。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对市公共服务项目的资助条件、评价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明确资助档次。

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经信局法规科反映。

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附件: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8年6月26日(联系人:陈佩珊,联系电话:22226290)附件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公共服务项目的执行,明晰评价标准、资助档次和条件,细化评估指标,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公共服务项目是指定位符合我市产业经济政策导向的各类政策宣传、论坛、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产需/产学研对接、项目推广等项目(活动)。

范围包括:智能制造(含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节能技术(产品)、两化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设计、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企业管理、创业创新、行业发展、投资融资、设计研发以及其他产业与信息化专题项目(活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东府〔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和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动员大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工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

我市作为制造业大市,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工业转型升级的挑战与使命,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工业转型升级的核心战略加以实施,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发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强政府规划引导、统筹协调和优化服务的功能,全面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取得成效。

我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要结合“东莞制造2025”战略目标要求,突出抓好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围绕开展专项招商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产业聚集发展等重点工作,以实施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快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打造东莞制造升级版。

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对工业升级转型的杠杆作用,提升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市发布了“机器换人”、信息化、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成长培育和示范性项目共5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推进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06]3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6〕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促进我市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由财政、劳动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荐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补贴、职业教育、小额贷款、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宣传教育、扶持农业发展等项目支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专项拨款;(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支出。

主要用于: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奖励。

(二)就业技能培训支出。

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包括新成长劳动力)的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和本市户籍劳动力自主参训。

东莞中小企业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中小企业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中小企业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智能制造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实施智能制造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并增强竞争力。

为了支持东莞市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提高其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东莞中小企业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本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东莞市财政专项拨款,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金等。

三、资金范围支持中小企业引进智能装备和系统,提升企业生产制造能力;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生产自动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相关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和重点领域的研发项目。

四、项目申请与资金审批申请单位:符合东莞市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项目预算及资金需求计划等。

资金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局内成立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智能装备、智能系统或用于开展技术研发等与智能制造相关的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人:申请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岗位,负责资金的安全使用、监管和追踪。

资金监管措施: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资金使用报告:申请单位应每年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六、资金管理和监督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东莞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审核。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项目的跟踪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东莞市财政部门将取消其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由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10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25【实施日期】2013.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东府办〔2013〕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2012-2020年)》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2012-2020年)2012-2020年是东莞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2012-2020),对于进一步发挥信息化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推进信息化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市管理深度融合,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水平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一)发展成就《东莞市2004-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实施期间,东莞市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应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目标基本完成,信息化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基础通信资源覆盖面逐步扩大。

截至2010年10月,全市电信网络实现了20%光纤到户,100%光纤到小区,行政村100%光纤到村;截至2011年底,广播电视网络实现光纤到楼。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东府办[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产业融合与互动,推动我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9〕17号)、《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83号)、《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的有关精神,市财政设立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通过采取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资助有利于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部分使用项目实施竞争性分配,组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代理机构所需代理费用列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年度专项预算,据实列支。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扶持领域;负责制定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企业的认定办法;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发放承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9年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9年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9年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3.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申报2019年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专业
认证领域)的通知
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精神,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58号)“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19年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的申报工作。

请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根据《2019年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申报指南》(附件)的要求,积极发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

附件:2019年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申报指南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3月18日。

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一、服务型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一)两化融合项目1.两化融合贯标领域。

以国家两化融合评估诊断为切入点,推动企业以管理体系贯标为牵引实现管理模式创新和管理现代化水平提升,打造基于标准引领、创新驱动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2.两化融合应用领域。

推动信息技术在企业各环节、各领域的全面渗透和深度应用,加快传统生产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变革,全面增强企业转型动力。

3.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

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开发或二次开发,形成网络化生产新模式、平台化服务新业态和跨界融合新生态,将价值链向服务环节延伸。

(二)软件信息服务项目1.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

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云安全评估等标准体系专业认证的企业予以奖励。

2.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领域。

根据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共性需求,选择应用范围广、成熟度高的云平台及云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给全市企业免费使用。

3.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领域。

培育我市软件产业、扶持软件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在软件关键技术、云计算以及新兴技术领域开展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列入“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推广目录”或通过“市级工业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三)大数据应用项目1.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

鼓励数据要素的流通和数据技术、解决方案和平台的大规模应用,对企业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以提升企业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2.大数据服务商领域。

支持大数据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和应用等大数据服务,对大数据服务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四)工业设计项目。

本项目所指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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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是指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的项目。

第三条服务型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一)两化融合项目1.两化融合贯标领域。

以国家两化融合评估诊断为切入点,推动企业以管理体系贯标为牵引实现管理模式创新和管理现代化水平提升,打造基于标准引领、创新驱动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2.两化融合应用领域。

推动信息技术在企业各环节、各领域的全面渗透和深度应用,加快传统生产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变革,全面增强企业转型动力。

3.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

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开发或二次开发,形成网络化生产新模式、平台化服务新业态和跨界融合新生态,将价值链向服务环节延伸。

(二)软件信息服务项目1.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

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云安全评估等标准体系专业认证的企业予以奖励。

2.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领域。

根据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共性需求,选择应用范围广、成熟度高的云平台及云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给全市企业免费使用。

3.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领域。

培育我市软件产业、扶持软件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在软件关键技术、云计算以及新兴技术领域开展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列入“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推广目录”或通过“市级工业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三)大数据应用项目1.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

鼓励数据要素的流通和数据技术、解决方案和平台的大规模应用,对企业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以提升企业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2.大数据服务商领域。

支持大数据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和应用等大数据服务,对大数据服务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四)工业设计项目—2—本项目所指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1.设计能力提升领域。

对企业通过提升设计创新水平和工业设计能力,强化工业设计基础建设、模式创新和技术支撑,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和附加值等方面的投入给予事后奖补。

2.优秀设计成果领域。

鼓励企业及设计师参加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奖设计项目予以奖励。

3.优秀工业设计师领域。

支持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师为东莞企业提供专业工业设计服务,按工业设计服务金额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企业事后奖补。

4.工业设计大赛领域。

安排资金举办工业设计大赛及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由市经信局统筹使用,支持东莞工业设计的应用和发展水平,集聚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资源服务东莞产业发展。

5.工业设计诊断领域。

委托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机构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设计相关分析诊断,提出工业设计水平提升方案。

(五)专业服务项目加强对不同发展周期中成长性较好企业的培育,创新开展企业服务券扶持政策,资助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

—3—(六)公共服务项目对符合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各类政策宣传、论坛、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产需/产学研对接、项目推广等活动项目给予事后奖励。

包括:智能制造(含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节能技术(产品)、两化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设计、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企业管理、创业创新、行业发展、投资融资、设计研发以及其他产业与信息化专题项目(活动)。

第四条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领域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领域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申请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企业(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的中标机构、市工业设计大赛获奖者除外)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二)公共服务项目资助对象要求为在我市依法设立,信用—4—记录良好,且作为公共服务项目主办方的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六条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资助方式与标准(一)两化融合项目1.两化融合贯标领域。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两化融合应用领域。

以事后奖补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中,应用莞产软件与系统的最高资助比例提高至25%。

3.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

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软件信息服务项目1.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

对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MM)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定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40、50万元奖励,获得更高级认证的,按差额补足奖励金额;对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给予20、30、40万元奖励,获得更高级认证的,—5—按差额补足奖励金额;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或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2000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云安全国际认证(C-STAR)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领域。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云平台及相关云服务的使用企业数量及效果,分档次确定项目金额,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领域。

分为软件创新推广奖励和云平台推广奖励。

对在软件关键技术、云计算以及现代信息服务新兴技术领域中技术领先、列入“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推广目录”,并已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按不超过其产品及相关服务年销售额的15%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年,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通过“市级工业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按不超过其年度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年,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大数据应用项目1.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

以事后奖补方式,对企业年度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的项目,按不超过经核定的年度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

—6—2.大数据服务商领域。

以事后奖补方式,对服务商为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按不超过其年销售总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工业设计项目1.设计能力提升领域。

对我市工业设计应用企业设计服务外包、购买设计成果、工业设计软硬件等工业设计相关投入给予不超过20%补助。

对我市专业工业设计机构购买专业技术支持、购买工业设计软硬件、开展设计商业模式创新等工业设计相关投入给予不超过20%补助。

其中,对获认定为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应用企业和专业工业设计机构按不超过25%补助。

该领域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2.优秀设计成果领域。

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及设计师参加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重要大赛奖项的设计项目予以资金奖励。

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GOOD DESIGN 设计奖的优良设计百佳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至尊金奖、红点设计的产品类的最佳设计奖、红点设计的概念类的红点之星奖、IF设计奖的金奖、IDEA设计奖的金奖及其他同级别大赛最高奖项的设计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IF设计奖、红点设计产品类的荣誉提名奖、红点设计概念类的最佳奖、IDEA设计奖的银奖、GOOD DESIGN设计奖的优良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金奖及其他同级别大赛次级别奖项的设计—7—项目给予8万元资金奖励;对于获得红点设计的红点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最具创意奖及其他同级别大赛相应奖项的设计项目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每家企业或个人每个申报年度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

单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获奖金额奖励,不重复资助。

3.优秀工业设计师领域。

支持国内外工业设计师为我市企业提供专业工业设计服务,企业购买设计师设计成果或设计服务的,按照年度投入金额以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购买东莞市户籍设计师以及与我市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设计师的工业设计成果及服务的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购买其他设计师工业设计成果及服务的按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为获补助企业提供设计成果或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师,将纳入工业设计师资源库,为我市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支撑。

与我市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设计师要求满足以下其中一项:(1)被认定为我市特色人才。

(2)与我市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设计顾问协议且在存续期内。

(3)与我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2年(含)以上,且在存续期内。

—8—4.工业设计大赛领域。

每年安排专项活动经费用于举办工业设计大赛及工业设计活动,用于委托专业机构承接大赛具体组织承办工作以及获奖参赛者的奖金。

5.工业设计诊断领域。

工业设计诊断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按百分制评定计分,对诊断服务进行综合评定排序,主要依据为企业评价情况、企业规模、专家组对报告内容评价等,对应分三档,对服务项目进行财政补贴。

其中,一档原则上占比30%,补贴3万元;二档原则上占比40%,补贴2万元;三档原则上占比30%,补贴1万元。

分档补贴比例将根据每年资助预算、诊断数量、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专业服务项目采用分档次分配服务券额度的方式,资助重点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服务券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共服务项目采取事后奖励的资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活动规模、主题内容、组织效果、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四个档次对每个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第八条市经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9—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工作流程(一)两化融合项目、大数据应用项目、工业设计(设计能力提升、优秀设计成果和优秀工业设计师领域)项目1.组织申报。

市经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智造东莞”()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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