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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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函
各经营单位: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及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经营者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觉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二、经营者在销售降价商品时,应正确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填写降价原因、时限、原价、现价等内容,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谎称降价以及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不一致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同时经营者必须保存好相关降价凭据和资料备查。
三、经营者进行促销活动时,必须质价相符。凡采取买一赠一等价外馈赠方式促销的,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质地(材质),不得借机馈赠假劣、残次及过期商品。对优惠价格,带有附加条件的,应加以明确标示。
四、加强包装产品和散装产品的质量与数量管理,认真履行价格承诺,不得有价无货诱导消费者,不得出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变相涨价行为。
五、经营者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店堂内、外有价格内容的广告宣传,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用语。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最低价”、“清仓价”、“甩卖价”等不规范标价用语,不得出现诱骗消费者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方式:1、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4、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5、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6、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经营者应在店堂内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号码(12358),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请各相关经营者在接到本提醒函之日起,自觉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来规范价格行为。市物价局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构成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提醒,敬请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加强价格自律。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