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味鱼制品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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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味鱼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鱼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与保质期。

标准适用于以冰鲜或冷冻鱼类为原料,经去鳞、去内脏,清洗后,添加白砂糖、黄酒、味精、盐、酱油、香辛料,调味腌制,再经烘干、冷却、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风味水产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3662 黄酒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8186 酿造酱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原料鱼应采用冰鲜或冷冻鱼类,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

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4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5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6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3.1.7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8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3.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要求

将试样平摊于清洁的白色搪瓷盘中,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T 1476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食盐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每批产品用于检验的抽样量不得少于2000克。

6.1.2 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000克。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规格指标、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

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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