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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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 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 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居 间代理服务。 二、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 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 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 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 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 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 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附件 1)。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 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确 认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信息表》(附件 2)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具体 地址见附件 3)申请信息确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对购房人是否属于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 房地产开 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户籍证明复印件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 房情况申报表》 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 《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附件 4),对符合条件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 3 个工作 日内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四、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产 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信息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 地产经纪机构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 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签 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其中,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 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 件,在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时一并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留 存备查。 五、 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时, 应查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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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和 《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 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未办理房产交易确认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规定 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 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 号)规定,抄告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 公积金等部门。 [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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