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荆州教师资格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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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2022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导语】从中国教师资格获悉,2022年青海省⾯向社会认定中⼩学教师资格公告已公布,请相关⼈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为切实做好2022年青海省⾯向社会认定中⼩学教师资格⼯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陆)申请中⼩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免试认定中⼩学教师资格改⾰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基本条件 满⾜下列认定范围之⼀,⾝体健康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幼⼉园、⼩学、初级中学、⾼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认定范围 1.本省户籍⼈员(户籍所在地); 2.持有本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户籍⼈员(居住地); 3.本省普通⾼校全⽇制应届毕业⽣和在读研究⽣(就读学校所在地); 4.持我省签发的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员,或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且在我省参加全国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员; 5.驻我省部队现役军⼈和现役武警。

(⼆)认定⼈员 1.取得教育部考试中⼼颁发《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员(以下简称国考合格⼈员)。

2.取得省内有关⾼校颁发《师范⽣教师职业能⼒证书》的教育类研究⽣和师范⽣(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员)。

3.2016年之前(不含2016年)已⼊学的全⽇制普通⾼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以下简称2016年之前师范类毕业⽣)。

(三)认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1)取得幼⼉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学校、职业⾼中⽂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等级。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奖励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教人[1993]045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对象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含学前班)、中等职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其中教研人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校级领导的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由于我省现有在岗特级教师学段、学科分布不均,各地在推荐评选对象时,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兼顾学段、学科的平衡。

二、评选原则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2、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3、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评选条件第八批特级教师的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

四、评选名额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中关于“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的规定,我省第八批特级教师拟评选240名(不含破格推荐人选)。

2024年湖北省随州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全)

2024年湖北省随州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全)

2024年湖北省随州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全)1、单选题(共100题)1. 属于职业技能鉴定前的组织准备工作是 ( A )。

A 、组织报名B 、试题准备C 、考场准备D 、人员准备2. ( C )确定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工作地位。

A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B 、《劳动法》C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D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3.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的指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 、对鉴定所进行月度检查B 、审核决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标准C 、组织制订鉴定所的条件标准D 、检查指挥鉴定所工作4.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采取( B )方式。

A 、点线结合B 、条块结合C 、多面结合D 、多元结合5. 鉴定比重主要反映( B )在试卷中所占分值比例。

A 、鉴定点代码B 、鉴定要素C 、鉴定细目表D 、鉴定试题6. 考评人员是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C)。

A、规定者B、管理者C、直接实施者D、参与者7. 考核对象的相应等级(D)进行检测和评价。

A、理论知识B、操作技能水平C、鉴定结果D、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水平和鉴定结果8. 国家职业标准要符合我国现实的生产技术水平、劳动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基本状况,这突出的是国家职业标准的( A )。

A 、实用性原则B 、现实性原则C 、通行性原则D 、普适性原则9. (B)是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

A、先工作,后培训B、先培训,后上岗C、先培训,再考核D、先工作,再考核10. 试卷正文中各题型的顺序结构是按( A )的顺序排列。

A. 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计算—论述—绘图B. 判断—填空—选择—简答—计算—论述—绘图C. 判断—选择—填空—简答—计算—论述—绘图D. 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计算—绘图—论述11. ( A )是考核试题的具体化设置。

A 、考核试题库B 、鉴定点库C 、职业鉴定结构表D 、考核内容结构表12. 以下哪一项属于职业技能( D )。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给予武汉理工大学刘晓莹等57人补(换)发高校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的批复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给予武汉理工大学刘晓莹等57人补(换)发高校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的批复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给予武汉理工大学刘晓莹等57人补(换)发高校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3.30
•【字号】鄂教师函[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给予武汉理工大学刘晓莹等57人补(换)发高校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的批复
(鄂教师函[2009]3号)
有关高校、恩施市教育局:
经省教育厅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审核,武汉理工大学刘晓莹等22人符合补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湖北经济学院王展绪等34人符合换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恩施市资教生王宾益符合补发教师资格证的有关规定,同意给予以上57人补(换)发高等学校、高中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1、补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名单
2、换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名单
3、补发资教生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名单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
补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名单
附件2:
附件3:。

上半年福建漳州平和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上半年福建漳州平和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上半年福建漳州平和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根据闽教人〔2015〕42号、闽教师〔2020〕19号和《漳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即(漳教人〔2020〕82号)文件精神,我县2020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或居住地在(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漳州市;漳州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漳州市学习、工作和生活,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漳州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驻漳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的规定,完成所有检查项目且体检合格。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ntec中国教育考试网官网教师资格证考试下半年

ntec中国教育考试网官网教师资格证考试下半年

ntec中国教育考试网官网教师资格证考试下半年根据中国教育考试网有关公告,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2020年为:2020年9月上旬(具体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安排届时以各省考试机构报名公告为准);2020年教师资格证笔试面试时间官方均已公布!笔试:2020年10月31日,面试:2021年1月9日-10日。

2020中小学下半年教师资格证报名入口(官方)-中国教育考试网2020年中国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官方)中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1.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试科日代码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附件1)2.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音、体、美专业考生公共科目单独编码的通知》(教师司通(201734号)、文件精神,对音、体、美专业考生的笔试公共科日-、科目二(科目代目: 201、202、301、302 )实行单独编码(相应科日代码: 201A、202A、301A、302A ).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

取得科目201A. 2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小学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取得科目301ANM 3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千参加初中,高中、中职关别音、体、美专业科目,考生获得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可相应替代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考生获得科目201A、202人.301A.302A合格成绩,不可替代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

3.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加;心理健康教下。

等学科的通知》(教师司西[2017)41号)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自2017年下半年起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增设;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学科,小学类别面试增设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小学全科;学科,上述各类别新增学科的笔试科目一、科目二与已开考学科一致,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新增学科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结合面试一并考核。

2020年上半年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0年上半年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0年上半年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敏试教师资格带大家直击2020年河北省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范围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毕业人员(1)具有河北省户籍。

(2)持有河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

(3)驻冀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2.本省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接本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可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以专科或本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3.河北省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2020年应届毕业生。

4.在河北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1.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2.考试条件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渝教办函〔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精神,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20年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一)户籍在重庆市内,或者持有重庆市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2.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二)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我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班学生及在我市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在我市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

(四)在重庆市范围内服役的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问、有仁爱之心;(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三)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四)达到普通话等级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鄂职改办【2020】39号文件

鄂职改办【2020】39号文件

鄂职改办【2020】39号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一)本市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间:
除卫生技术高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在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外,
教育高级和其他中、初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需在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在10日之内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高级),或超过申报截止时间的,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省各高级评委会评审时间:
需报送省直各高级评委会办公室的高级年度职称评审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省直各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办事事项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办事事项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办事事项
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30
•【字号】沙政办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办事事项所需证
明材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取消28项群众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办事事项所需证明材料的衔接落实工作,积极探索进一步减少无谓证明材料的新路径。

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将不再提供。

同时要联系实际,积极开展“减证归零”行动,分批取消办事事项所需证明材料,进一步便捷群众办事,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附件:沙市区取消部分办事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共28项)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附件:
沙市区取消部分办事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清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9〕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9〕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为做好2019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和我省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可在山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一)符合鲁教师发〔2013〕1号和鲁教师发〔2015〕6号规定的学历条件。

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沙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幼儿园: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为全面提高我区学前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规范管理。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每个乡镇、街道办好一所独立建制、财政拨款、园舍独立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具体措施(一)优化布局与办园结构1.整合现有资源扩大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采取规范一批学校附属幼儿园、接管一批原厂办幼儿园、回购一批已建小区配套园等措施增加公办园数量,扩大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确保每个镇、街道均有一所独立建制、财政拨款、园舍独立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湖北省荆州市事业单位《教育类(中学教师)科目》国考真题

湖北省荆州市事业单位《教育类(中学教师)科目》国考真题

湖北省荆州市事业单位《教育类(中学教师)科目》教师教育(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学生害怕在社交场合讲话,担心自己会因发抖、脸红、声音发颤、口吃而暴露自己的焦虑,觉得自己说话不自然,因而不敢抬头,不敢正视对方眼睛。

这种心理状态是一种()。

A、抑郁症B、恐怖症C、焦虑症D、强迫症【参考答案】B2. 操作技能就其动作的对象而言,具有()。

A、外显性B、客观性C、展开性D、观念性" />【参考答案】B3. 耶克斯—多德森定律表明,在学习比较复杂或是困难的内容时,学习效率会随着学习动机的增强而()。

A、提高B、降低C、不变D、无关【参考答案】B4. 衡量各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是()。

A、教学计划(课程计划)B、教学大纲(课程标准)C、教学目的D、教学目标【参考答案】B5. 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当一个人感到烦恼、苦闷、焦虑的时候,他身体的血压和氧化作用就会降低,而当他心情愉快时整个新陈代谢就会改善。

根据这段文字我们知道()。

A.人们可以通过调节心情来调节血压B.心情好坏与人的身体健康存在密切关系C.血压和氧化作用降低说明该人心情不好D.只要心情愉快就可以改善整个新陈代谢【参考答案】B6. 班主任接管一个教育基础较差的班级时,首先要做好哪些工作?()A、确定班集体的发展目标B、建立班集体核心队伍C、建立班集体的正常秩序D、组织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参考答案】C7. 教师主导作用的正确和完全的实现,其结果必然是()。

A、学生主动性的丧失B、教师主动性的实现C、学生主动性的充分发挥D、造成学生的被动【参考答案】C8. 盲人的触觉、听觉一般非常灵敏,这说明了人的身心发展具有()。

A、顺序性B、不平衡性C、互补性D、个别差异性【参考答案】C9. 考察是否达到了预先规定的标准,类似于各种执照考试,如驾驶执照考试.这种测验只关注考生是否达到了应该达到的水平,而不去管别的考试怎么样,这种测验是()。

教师资格证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工作说明

教师资格证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工作说明

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工作使用手册目录具体要求:1、认定机构选择:山东省教育厅2、现场认定点选择: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3、证件类型选择:身份证4、户籍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请填写“郭店派出所”5、现从事职业:教师6、电子邮箱、政治面貌必填7、个人简历至少从高中毕业填起,填写到现在的工作单位“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资格申请人...................................................................................................................一、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1)二、申请人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信息 (1)三、修改和查看申请信息 (6)四、申请状态查询 (7)五、查看和打印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8)六、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9)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下载 (9)教师资格申请人一、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左侧图标或上方“网上申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二、申请人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信息1、如果申请人是首次登录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人信息,则直接点击“网上申报”页面中的“注册”按钮,如下图所示:2、是否阅读“申请人必读”并接受“网上申报协议”点击“注册”按钮后,出现“申请人必读”与“网上申报协议”页面,申请人必须完全同意网上申报协议才可进行下一步。

3、选择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认定省份和认定机构申请人须严格根据规定,选择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份及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选择现场确认点申请人需根据各现场确认点的确认范围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现场确认点。

5、阅读网报注意事项6、填写申请人详细信息页面左边为“信息填写说明”,页面中红色标识信息项为必填信息,申请人必须填写。

申请人在网上填写注册信息时,可以选择“保存注册信息”或“提交注册信息”的操作。

教师资格证认定一般需要几天

教师资格证认定一般需要几天

教师资格证认定一般需要几天教师资格证认定一般需要几天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大约15至30天,认证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认定结论,然后向认定合格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证书应使用系统要求软件打印,确保证书签发日期、资格种类和持证人基本信息等与认定系统中的信息完全一致。

认定合格人员按照认定机构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认定要准备什么资料教师资格证现场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有效期之内的个人身份证原件。

2、户籍是本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在本省居住的已毕业考生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在读专接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在读专接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需出具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3、毕业证书原件。

4、由本省指定体检的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个人近期白色免冠无头饰正面一寸证件照片1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标注姓名、报名号、身份证号。

教师资格认定流程1、在正式开始认定之前,各省教育厅会发布公告,一是告知即将开始教师资格认定,以及认定的流程和要求,二是让地方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认定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

一般来说,教师资格认定一年有两次机会,但一个人一年只能认定一次。

教师资格认定需要先网上报名,然后再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阶段一般填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照片,有的地方会要求照片要与笔试报名用的照片同底片。

2、在现场确认阶段,除了确认申请人本人以外,还需要提交认证所需的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体检报告等。

具体的材料可以看各地官方公布公告。

3、一般提交完材料以后,就可以等认定结果了。

一般在1-2个月内可以拿到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认定其实没有难度,只要根据要求准备好材料即可。

湖北省2022年教师资格证认证须知

湖北省2022年教师资格证认证须知

湖北省2022年教师资格证认证须知一般教师资格证认证一年有两次机会,下半年认证时间为9、10月份,部分省份会持续到12月份,具体的认证时间还是要以当地发布的教师资格证认证通知为准。

湖北省下半年的认证时间为9月12日到12月14日,湖北省想要在今年下半年认证的请注意时间。

湖北省2022年教师资格证认证须知认定时间:2022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两次进行。

上半年为3月29日至7月18日,下半年为9月14日至12月14日,各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时间段内确定认定时间。

(特别提示:具体网报时间、体检时间、现场确认时间等以各认定机构公告时间为准。

)申请人可提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账号注册,完成实名核验,完善个人信息中心的各项信息。

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请申请人注意具体网报时间以各地认定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上申请注册报名。

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下面以2022上半年湖北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为例大家了解参考一下,具体以当地公告为准。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规定有效期内。

荆州公安县教师考试模拟题及答案

荆州公安县教师考试模拟题及答案

荆州公安县教师考试模拟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李老师坚持写“作业札记”,其中记录了学生做作业过程中的一些有趣的,特殊的现象,并据此分析学生在完成作业中的心理变化,然后再将自己的判断结果作为设计、布置、批改和反馈作业的重要依依据,从学生观的角度分析,该教师的做法( )A.注重了学生发展的差异性B.发挥了教学的专业自主性C.注重了学生发展的主体性D.提升了布置作业的有效性答案::A解析::A,注重了学生发展的差异性2.林老师是某校初二的语文老师,她对学生要求严格,学生被她提问问题回答不出来就要到教室后面站着听讲,同学们都害怕被老师提问。

林老师的做法违背了()原则。

A.教书育人B.爱岗敬业C.关爱学生D.为人师表答案::C解析::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

这要求教师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下列对班主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所有任课教师都可以当B.所有任课教师都必须当C.学校根据聘任条件选聘的任课教师才可以当D.学校选聘的专职人员可以当答案::C解析::《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中规定,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4.我国濒临的海洋从北到南依次为()A.渤海、黄海、东海、南海B.黄海、渤海、南海、东海C.东海、黄海、渤海、南海D.南海、东海、黄海、渤海答案::A解析::我国东部濒临的海洋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

5.()年5月17日,美国公开播放彩色电视,效果良好。

A.1956B.1957C.1958D.1959答案::B解析::1939年,瑞士菲普发明第一台黑白电视投影机。

1957年5月17日,美国公开播放彩色电视,效果良好。

6.某校计划修建一座既是中心对称图形又是轴对称图形的花坛,征集到的设计方案有等边三角形,正五边形,平行四边形,正八边形四种图案,你认为符合条件的是()A.等边三角形B.正五边形C.平行四边形D.正八边形答案::D解析::对于A项,等边三角形是轴对称图形,不是中心对称图形,不符合题意;对于B项,正五边形是轴对称图形,不是中心对称图形,不符合题意;对于C项,不是轴对称图形,是中心对称图形,不符合题意;对于D项,既是轴对称图形,也是中心对称图形,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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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荆州教师资格认定时间2018年湖北荆州教师资格认定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
1.春季:3月21日至4月3日之间的系统开放日7:00—24:00
2.秋季:9月25日至10月12日之间的系统开放日7:00—
24:00(其中国庆期间网络不开放)
注:请申请人不要把网报时间集中在最后一天,以免申报操作过多造成系统故障而影响本人申报。

二、网上报名(第一步)
1.进入网报系统,阅读“申报人必读”和“网上申报协议”,根据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2.选择申报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认定省份和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选择
“荆州市教育体育局”为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
学教师资格,请选择相应的县(市、区)教体(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3.选择“现场确认点”。

申请人务必根据各确认点的确认范围,选择正确的现场确认点。

申报高中阶段教师资格以及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选择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体(教育)局为现场确认点。

4.阅读网报“注意事项”。

5.填写个人详细信息。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所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格式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照片
类型必须为.jpg格式,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
20KB)。

网报结束前,申请人选择了“暂存”信息的,可登录网报系
统修改和查看申请信息。

6.提交信息。

完成个人相关信息的填写并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提交信息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注册成功及登录相关
信息。

7.在线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设置为“A3”格式,正反面打印2份上交。

8.退出系统。

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防个人信息不慎被修改。

注:申请人必须在认定机构要求的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并提交申报信息,网上申报才为成功。

申请人务必填
写正确有效的邮箱地址,以备遗忘密码时通过填写的邮箱找回密码。

三、现场确认(第二步)
1.现场确认时间段:
春季:3月22日—4月13日(有效工作日8:30—17:30)
秋季:9月26日—10月19日(有效工作日8:30—17:30)
具体现场确认时间以各现场确认点网上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2.现场确认地点:各县(市、区)教体(教育)局教师认定机构。

3.现场确认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网报系统“在线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3纸正反双面打印),并需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签名确认;
②由工作单位(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鉴定)填写完整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须盖章);
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属2011年及以前已入学全日制普通
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必须提供学籍档案、教学实习档案复印件各
一份(需档案管理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幼儿园、语文类
别需二级甲等或以上标准;其他类别需二级乙等或以上标准);
⑥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非2011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
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
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⑦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⑧与网报同一底版的一寸照片1张(照片背面署本人姓名);
⑨各现场确认点或认定机构核实相关材料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二维编码学历认定书、劳务合同等)。

申请人在规定确
认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确认点不予确认。

经核实,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一律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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