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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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述
1.1.职业名称
建(构)筑物消防员
1.2.职业定义
具有良好的建(构)筑物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管理等知识,从事建(构)筑物消防监管和消防巡查、操作火灾自报警系统、建筑防火设施与灭火系统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由低到高分为三级: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建(构)筑物消防员(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高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智力正常,身、心健康,对事故反应敏捷、处置准确。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鉴定要求
1.7.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申报条件
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相关规定。
1.7.3鉴定方式
建(构)筑消防员(五级)、建(构)筑消防员(四级)、建(构)筑消防员(三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建(构)筑消防员(五级)、建(构)筑消防员(四级)、建(构)筑消防员(三级)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考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口试相结合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按标准答案评定得分。
1.7.4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采光、照明良好的教室。
操作技能考核: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火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和泡沫、干粉、二氧化碳、防火检查仪器等灭火剂、器材。
二、工作要求
2.1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一览表
2.2各等级的要求
本标准对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建(构)筑物消防员(三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2.2.1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
2.2.2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
2.2.3建(构)筑物消防员(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