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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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顺序号(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 分列“1”、“2”、“3”…如果是单项商品,此栏一般填 “1”,也可以不填。 7.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1)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 头完全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 (如MADE IN JAPAN等)。 (3)如果没有唛头应填 “N/M”或“NO MARK”。若唛头过多, 此拦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 不够,另加附页,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在附页右上角打 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 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 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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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 (1)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又称一般原产地证书或 简称C.O证书。 (2)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主要有普遍优惠 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 书格式APR、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59A三 种形式。 (3)协定国家纺织品(配额)产地证书。 (4)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书,比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等。
11.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本栏应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 有中英文的印章。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签字和 盖章不得重叠;另外,本栏还要填写申报日期和 地点。 12.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由授权的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 姓名,盖签证印章,并填写签署日期和地点,此 处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3.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本栏主要填写以下三项内容: (1)起运地至目的地“FROM…TO…”; (2)运输方式“BY SEA/AIR/RAILWAY”; (3)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VIA…”或“WITH TRANSHIPMENT … ”,或“W/T…”,转运地若不明确,也 可只填“WITH TRANSHIPMENT”。 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纽约港,应填 为: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BY VESSEL VIA HONGKONG。
1.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 名,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的出票人。 本栏不得留空。 2.收货人(CONSIGNEE) 可以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的开证申请 人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 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 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 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 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 地址、国家。如果是托收,一般填写合同中的买 方。
3.根据用途不同,可以划分为: (1)普通产地证。 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 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 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 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2)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 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 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 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 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 口商均应主动提交。在我 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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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即唛头。应与其他单据此栏内容完全一致,按 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完整填写文字标 记、包装号码及图案,不可简单填写 “AS PER INVOICE NO”或者“AS PEER B/L NO”。如 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 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此 栏不得留空,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或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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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内容和制作
1.证书号码(REFERENC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FR0M) 此栏带有强制性,必须填写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街 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 音。如GUANGDONG (广东)、GUANGZHOU (广州)、 SHANTOU (汕头)等。 此栏不得留空。 3.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TO) 填写给惠国的最终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 区,信用证方式下一般是开证申请人,如果信用证未明 确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或提单的通 知人,但不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当给惠国属于某一关 税同盟时,由同盟名称代替国家或地区名称。
4.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名称 (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写该批货物的最终运抵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名 称,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 一致,一般将目的地和国名一起列出,这里不能 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签证机构专用栏 (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此加注时使用,一般情况下,该 栏不填,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加注的情 况主要有:证书丢失、证书更改、重新补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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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包装数量及商品描述。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能用概括性表描述; (2)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 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 文表述,如“100(ONE HUNDRED) CARTONS OF LEATHER BAGS”; (3)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 字样; (4)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信用证号、合同 号码等,可加注在此栏内; (5)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或“╳╳╳╳╳╳”或“--------”,以防添加或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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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1.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 三类: (1)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AQSIQ)出具 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 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2)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 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 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 (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3)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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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wenku.baidu.com 和制作方法
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 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 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 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 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 政府采购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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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官方使用(FOR OFFICAL USE) 此栏在正常情况下留空,企业制单时不必填写。 下列特殊情况,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 (1)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 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 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 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2)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 “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 “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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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输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一般填写起运地、目的地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 运、空运)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 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从中国出口的地点和 日期,日期须真实。 如:ON/AFETER APRIL 15, 2005 FROM GUANGZHOU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VESSEL.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 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 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如:ON/AFTER MAY 06, 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 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
(二)原产地证书作用
3.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 效凭证; 4.海关统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5.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 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程序
1.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程序 (1)注册登记与审核 (2)原产地证书的申领与签发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程序 (1)注册登记 (2)申请出证 (3)签发证书 (4)申请更改、后发
8.商品编码(H.S.CODE) 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如果同一证书 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分别列出。此栏不 得留空。 9.数量(QUANTITY)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500 SETS”。以重量计算应分别注明毛重和净重。 10.发票号及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 用英文缩写表示,如2010年3月21日,应写 为 MAR.21,2010。
(3)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 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 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 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的证明。对 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4)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 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 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 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 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 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 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 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 (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 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 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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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证书的概念和作用 (一)原产地证书的概念
第九章
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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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 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 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确定货物“国籍”的一种特定格式的 有效证明文件; 2.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体现货物享有关 税和非关税待遇的国别政策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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