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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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附件1: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类别
级别
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
重置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
钢筋砼基础,钢砼框架或剪力承重、砖墙围护、外墙面砖或涂料、内墙中级抹灰、普通水泥地面、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1100


1
钢筋砼框架承重,钢筋砼基础,实砌墙围护或填充墙,钢筋砼屋面或钢屋架,木基层,水磨石地面,铝合金门窗或塑钢窗,木门,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适用于多层办公和外墙面均为面砖商业用房。
240




1
砖或钢筋砼条基,实砌墙承重,木桁条,洋松木屋架,平瓦屋面,内外粉刷硬木楼地板西式木楼梯,用料讲究,制作精细(起线雕花)的硬木门窗,薄板吊平顶,水、电、卫设备俱全,庭院或花园洋房。
600
2
老式木楼清水墙,砖或钢筋条基,木桁条,普通木楼地板、木楼梯,木屋架,平瓦望砖(木望板)屋面,内外粉刷,普通吊平顶,有水、电。
290
6
砖墙,平瓦屋面,杂木椽,杂木桁砼简易木门窗,水泥地,有水、电。
240
其他
结构
1
砖墙、杂木桁条或水泥桁条,简易屋面,木柱,门窗尚好,水泥地面,有水、电。
180
2
部分砖墙,门窗一般,简易屋面,砖地,门窗破旧,有水、电。
150
3
披屋。
130
注:1.以上标准中所列房屋的层高(除其它结构的房屋)为:砖木结构2.7米,钢砼结构3.6米,混合结构2.9米。房屋层高每增减0.2米,重置价格相应增减2%,房屋层高为地坪面与上层板顶面之间的高度,前后沿高不等的,以平均高度计算。

武政办发[2011]118号 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1]118号  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1〕118号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全区城市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有序、快速、平稳推进全区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1〕22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执行省、市现行最新文件和标准。

现行相关文件为《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111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常建规〔2011〕1号)、《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1〕226号)等。

今后以上文件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2.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

3.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各镇(开发区、街道)范围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区位划分、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工业仓储用地用房等基准价格,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参照常建〔2011〕226号文的标准拟定,按规定程序报批核准后执行。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武进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化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07〕75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印发前已启动实施的拆迁项目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附件:1.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2.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征收△补偿△通知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政发[2004]183号

常政发[2004]183号

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非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五章地上附着物补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地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房管、劳动、物价、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五条征地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六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市、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征地拆迁人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五)征地拆迁人实施房屋拆除。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房屋征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对房屋进行估价,以确定征收补偿的具体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就是对房屋进行估价的标准和方法的总结和规定,旨在确保房屋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一、估价标准1、房屋性质根据房屋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商品房、非商品房和危房三类。

估价时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描述,例如:面积、结构、装修、年代、状态等等。

2、地段因素地段因素是影响房屋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

估价师需要了解征收房屋所处的具体位置,了解周边环境、市场需求、地铁建设以及政策规划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3、市场因素市场因素也是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之一。

估价师需要了解当地的房价走势,参照近期的成交记录,了解当地的供需状况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估价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对房屋周边同类型房屋成交价格、租金等信息进行比较,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2、收益法收益法是一种以商业房产为对象的估价方法,该方法以租金收益和资本收益为依据,来确定商业房产的价值。

在决定商业房产的价值时,需要考虑到商业用途、租户健康状况、租金走势等因素。

3、成本法成本法是一种以建造成本为依据的估价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新建房屋或有完整的建造成本记录的房屋,该方法透过对房屋的建造成本、修缮成本等进行计算,推断出房屋的市场价值。

三、估价程序1、调查房屋信息首先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如其性质、面积、建造年代、地段和市场走势等。

2、选定估价方法根据符合该房屋特征的估价方法,选择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进行估价。

通过综合使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方法,把握被征收房屋的潜力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估价。

4、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对估价工作者工作成果的文本化,需要详细描述其房屋信息、估价方法和结论,以及估价效果样例。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附件: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

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

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

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拆迁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

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 拆迁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基础。

一般被拆迁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K V V ⨯=00V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营业用房是路线基准价格;为市场比较修正综合系数。

对其它较为特殊的被拆迁房屋可采用其它市场化估价方法估价。

第八条 基准价格是被拆迁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

住宅的基准价格以选取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按照各路线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路线基准价格;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1. 引言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特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收回或征用的行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房屋价值和补偿费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档旨在制定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细则,明确评估的方法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评估目标房屋征收评估的目标是确定房屋的实际价值,确定适当的补偿费用。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与征收对象进行协商的基础,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和合法。

3. 评估方法评估房屋价值的方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直接比较法:通过对相似房屋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确定被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

•收益法:根据房屋的租金收益及资本化率的计算,确定房屋的价值。

•成本法:通过计算房屋的建造成本和折旧率,确定房屋的重建价值。

以上方法可以结合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评估人员应根据房屋的性质、地理位置、建筑结构等因素,综合运用不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

评估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程度等因素。

评估人员应根据以上标准,综合考虑房屋的各个因素,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补偿费用。

评估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1.指定评估人员:由政府指定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工作。

2.收集资料:评估人员应收集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土地证明、建筑结构图纸等。

3.实地勘察:评估人员应对被评估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

4.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应结合收集到的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计算。

5.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明确房屋的价值和相应的补偿费用。

评估程序应公开透明,评估人员应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6. 评估结果的申诉如果征收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的程序应由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申诉结果应公正、合法。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1]226号)

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建[2011]226号)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建[2011]226号-------------------------------------关于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关于报批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武进城区区位划分及营业用房路线等级、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土地区位基准价格(估价时点为2011年6月9日)如下:一、武进区城区区位划分:区位等级范围一类兰陵南路(武宜路)-长虹路高架-和平南路(常武路)-区界-兰陵南路(武宜路)二类一类以外,老武宜运河(新京杭运河以南段)-新京杭运河-长江南路(淹城路)-滆湖路-丽华南路(夏城路)-北区界-和平南路(常武路)-长虹路高架-兰陵南路(武宜路)-长江南路(淹城路)-北区界-老武宜运河(新京杭运河以南段)三类二类以外,龙江路高架-龙江路高架南延段-武南河-丽华南路(夏城路)-鸣新东路-青洋路-青洋路高架--北区界-丽华南路(夏城路)-滆湖路-长江南路(淹城路)-京杭运河(新)-龙江路高架四类三类以外,湖塘镇、牛塘镇的其他地区二、武进城区营业用房路线等级划分等级路段一定安中路:常武路—花园街花园街:广电中路—长虹路二花园街:广电中路—古方路定安中路:花园街—府北路三广电中路:花园街—常武路丰乐坊:武宜路—府北路常武路:定安中路—广电中路武宜路:永胜路—滆湖中路定安中路:常武路—降子路滆湖中路:武宜路—常武路花园街:长虹中路—府东路人民中路:武宜路—常武路花园街:古方路-人民中路四广电中路:花园街—府北路金鸡东路:常武路—降子路定安中路:府北路—武宜路府北路:长虹中路—环府路常武路:定安中路—人民中路武宜路:丰乐坊—永胜路古方路:花园街—实验中学西花园街:府东路—滆湖中路鸣新东路:武宜路—凤鸣路五常武路:金鸡东路-人民中路武宜路:广电中路—丰乐坊湖塘街:人民中路—米字路河东街:兴隆街—采菱港常武路:广电中路—长虹中路兴隆街:河东街—兴隆桥广电东路:常武路—降子路农贸街:鸣新路—武南路广电中路:府北路—武宜路湖滨路:延政东路-人民路(牛塘)六常武路:新312国道—金鸡东路武宜路:滆湖中路—武南路武宜路:湖塘桥—广电中路人民东路:常武路—降子路人民西路:武宜路—社桥路花东街:人民中路-古方路延政路:竹园西路-延政中路(牛塘)延政中路:湖滨路-延政路(牛塘)七武宜路:新312国道—湖塘桥广电东路:降子路—兴隆街丽华南路:新312国道—人民东路中凉路:武宜路-老坝路老坝路:运河东路-中路路东方路:武宜路-湖塘河湖塘街:东方路-米字路米字路:武宜路-湖塘街花东街:东方路-人民路新民路:延政中路-竹园西路(牛塘)兴隆街:兴隆桥—长虹东路竹园西路:延政路-湖滨路(牛塘)八金鸡东路:降子路—夏城路东方路:常武路-降子路古方路:实验中学西—夏城路运河东路:老坝路以东夏城路:广电东路—长虹中路湖滨路:人民路-凤鸣桥(牛塘)东方路:湖塘河-常武路湖滨路:延政东路-G312(牛塘)三、武进城区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1.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基准价格(元/㎡)类别区位级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让划拨出让划拨出让划拨出让划拨钢混结构(框架)一级1730 1560 1560 1400 1470 1330 1390 1290 二级1580 1410 1420 1260 1330 1190 1250 1150钢混结构(排架)一级1550 1390 1390 1230 1310 1170 1230 1120 二级1390 1230 1240 1080 1160 1020 1080 970全钢结构一级1520 1350 1360 1200 1270 1130 1190 1090 二级1370 1200 1220 1060 1130 990 1050 950砖混结构一级1340 1180 1190 1030 1110 970 1030 930 二级1260 1090 1110 950 1030 890 950 840 注:(1)上列基准价格已含厂房及全部附属设施(总图范围内除生产设备外)所有费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常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常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常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常政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常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重要作用,有效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建立公示地价体系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625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400号)文件要求,我市完成了2020年度常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制定工作,现将成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公示地价的主要类型,是各级人民政府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调控土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也是制定有关土地税费政策、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本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成果基准日为2021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按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农用地30年进行设定。

三、本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成果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2020年度常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2. 2020年度常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成果3. 2020年度常州市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9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复,2020年10月21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0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助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为一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所辖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常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解读

常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解读

常州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解读常州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解读 为进⼀步规范我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常州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办法》(常政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物价、房管和国⼟等部门对2011年4⽉26⽇制定的《常州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以下简称原《评估细则》)进⾏了修订完善,出台了新的《常州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新《评估细则》)。

为正确理解新《评估细则》的主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1.问:为什么要修订原《评估细则》? 答:原《评估细则》施⾏六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有了较⼤的发展,原《评估细则》对住宅区位及营业⽤房路线等级的划分已不符合⽬前城市发展的现状。

2011年6⽉3⽇住建部颁布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也于2014年2⽉1⽇正式施⾏,2015年12⽉1⽇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也进⾏了修订实施,原《评估细则》的专业术语及有关条款的表述已不符合规定;部分技术参数已不合理,也不符合估价技术的相关要求;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装饰装修标准已滞后。

因此,有必要对原《评估细则》进⾏修改完善,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征收评估⼯作。

2.问:新《评估细则》有哪些新变化? 答:新《评估细则》与原《评估细则》相⽐,在内容上作了部分修改和调整,主要有:取消了住宅房屋区位及营业⽤房路线等级的划分;修改调整了部分技术参数;调整了住宅和营业⽤房“地⼤于房”的计算⽅式;调整了⾮住宅⾮营业⽤房基准价格;调整了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重置成新价格;调整了市区征收房屋建安⼯程重置价格标准;完善了⾮住宅⾮营业⽤房区位状况调整的内容;规范了对专业术语及有关条款的表述。

黄巍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巍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巍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黄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黄巍【当事人-公司】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玲丽张华芳陈晓莹【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巍【被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管辖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市住建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职权,且作出涉案行政裁决程序合法;省住建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一、关于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因该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0〕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0〕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0〕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9日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

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常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安置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测算和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一、房屋征收评估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提供科学依据。

2.原则:公正、客观、准确、合理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评估的方法1.直接比较法:通过与相似的房屋进行比较,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收益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租金收益,确定其价值。

3.成本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重建成本,确定其价值。

4.决策树模型: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通过决策树的方法进行评估。

三、房屋征收评估的内容和要求1.建筑物评估:包括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的评估。

2.土地评估:包括土地的位置、周边环境、规划用途等因素的评估。

3.交通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周边的交通状况和便利程度的评估。

4.配套设施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医疗、教育、商业、娱乐等配套设施的评估。

5.环境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周边的环境质量、噪音、污染等因素的评估。

6.市场价值评估:根据当地市场的供需情况,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7.公平补偿评估: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因素,确定公平的补偿金额。

四、房屋征收评估的程序和要求1.资料收集:收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房屋信息。

2.实地勘察: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其具体情况。

3.数据分析: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4.定价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5.公示公告: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6.申诉处理:对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7.补偿支付: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及时支付被征收人的补偿款项。

五、房屋征收评估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1.评估师资质要求:评估师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

2.质量控制措施:建立评估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风险管理措施:对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预防和控制评估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4.审核程序:建立评估结果审核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常州县北新村拆迁改造方案

常州县北新村拆迁改造方案

常州县北新村拆迁改造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常州市人民政府研究,由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本次征收常州市常州县北新村土地位于X022与G204交叉口,向南拓宽至莱西即墨界,征收土地总面积1.7039公顷,其中:农用地 1.7039公顷(旱地0.1221公顷、水浇地1.5818公顷)。

涉及14个地块。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153.351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苏国土资字[2017]382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9.7252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4224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合计为60.1476万元。

三、安置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北新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总计¥153.3510万元,由常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北新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常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38.3378万元,由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征收土地经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望城街道北新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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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征收评估的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征收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六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

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

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

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八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

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九条 征收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非住宅房屋在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也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

被征收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其基本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K V V ⨯=00V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和营业用房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K 为市场比较修正综合系数。

第十条 基准价格是被征收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

住宅和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的基准价格以设定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

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基准价格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结合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测算得出。

第十一条 征收评估的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章 住宅房评估第十二条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确定评估基准。

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

其计算公式为:标准房屋比准价格j V = 可比实例价格S V ×)(1001k ×100)(2k ×)(10031k ×)(10032k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0V =n 1∑=n j j V 1(n 为可比实例数,n ≥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1k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2k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31k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2k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i V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0V × 100)(31i K × 100)(32i K ×F K i 31─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征收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 i 32—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F —楼层系数,按首次买卖或房改优惠购房时所对应的楼层系数进行调整或按附件六中成套房楼层系数表确定。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

第十三条 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确定评估基准。

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

其计算公式为:标准房屋比准价格j V = 可比实例价格S V ×)(1001k ×100)(2k ×)(10031k ×)(10032k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0V =n 1∑=n j j V 1(n 为可比实例数,n ≥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1k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2k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31k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2k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i V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0V × 100)(31i K × 100)(32i K ×4k K i 31─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征收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 i 32—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4k ─非成套综合修正系数0.98。

第十四条 阁楼高度(指阁楼楼面与屋面之间的净空高度)低于2.2米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阁楼最高高度(高于2.2米的,2.2米以下部分以2.2米计算)与檐口高度的平均高度除以2.2米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乘以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

阁板与室内地坪净高低于2.6米的,以阁楼高度抵冲层高不足部分后计认阁楼高度。

无法上人居住使用的阁楼、浮阁和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搭建的阁楼均不计算。

第三章 非住宅房评估第十五条 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明确路线等级。

营业用房的路线等级参见附件二。

2.测算基准价格。

营业用房的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

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1)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应当选择与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用途相同的可比案例,并综合比较房地产的成新、商业繁华程度、临街状况、房屋进深、结构、层高等因素,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

(2)采用收益法评估时,一般采用稳定、无限期收益情形测算,计算公式如下:V=a/r其中V 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a 为标准房屋年净收益,r 为资本化率。

a 一般采用客观年租金收益修正计算。

客观年租金是指相同或类似地段,正常出租、价格相近的营业用房平均租金收益水平。

年净收益为客观年租金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及空置和收租损失等因素而得。

r 应采用营业性房屋社会平均资本化率。

资本化率的求取方法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资本化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估价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3.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确定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i V =基准价格0V ×10031i k 31i k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七。

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办公用房的评估价。

第十六条 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明确区位。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区位参见附件一。

2.确定基准价格。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三。

3.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确定区位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时间因素、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房地产区位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i V = 区位基准价格0V ×1002k ×10031i k ×10032k 2k —时间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31i k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32k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四章 其它评估第十七条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名店、名品所在的营业用房,其基准价格增加5%。

第十八条 对经规划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营业用房,标准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其基准价格增加30%,标准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基准价不增加;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办公、医疗、教育等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增加10%。

第十九条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距离高等级路线在0-15m(含15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0%;距离高等级路线在15-30m(含30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8%;距离高等级路线在30-50m(含50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5%;距离高等级路线在50m(不含50m)的,其基准价格不再增加。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的,次临街面宽未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5%;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0%;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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