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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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系统管理制度
1.(1)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等供电地点均应用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2)有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3)应按期进行继电保护核算、调校、整定和试验。
(4)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从国外进口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采区电工,不准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设备进行修理。
(6)采掘工作面供电符合《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规定地点的风电、瓦斯电闭锁应灵敏可靠,采煤工作面瓦斯电闭锁应灵敏可靠,按要求进行试验,并有试验记录。
(7)高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必须具有“两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螺丝刀、镊子等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且各对组的专用工具互不相同)。
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各水平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泵房供电线路、运行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猪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区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小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②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载。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2)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具备双回路电源供电。
(3)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摄氏度,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以符合AQ1029-2007标准。
(4)有合格的绝缘用具,有合格的验电、放电和临时接地装置。
(5)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6)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标注拍、警示牌。
(7)各级变电所运行管理符合规定。
(8)有供电系统图,规程、制度、图牌板、记录等相关资料齐全、应
有停送电记录和检修记录。
(9)应实行停送电审批和票证制度。
(10)中央变电所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11)矿井主要变电所宜实现综合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联网运行,但必须有专人巡查。
3.高压开关:
(1)中央变电所的高压开关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项接地保护装置,应装设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2)控制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3)供移动变电所的高压开关,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项接地保护装置,应装设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4)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设过电压保护,有通信功能。
(5)高压电机应选用高压磁力启动器
4.低压馈电开关:
(1)应装设短路、过负荷、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3)必须安设辅助接点极。按要求进行就地和远方跳闸试验,有试验记录(包括综采3.3kV系统和进口的采掘设备)。
5.低压磁力启动器:
(1)电动机控制开关应试验真空磁力启动器。
(2)电动机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3)电动机风叶防护罩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
(4)电动机散热应良好。
(5)电动机不运行或检修时,应闭锁隔离开关。
6.干式变压器、移动变电站保护应齐全可靠,不超负荷、不超温运行。
7.保护接地:
(1)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负荷《规程》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2)接地装置不生锈、不松动、不埋压。
8.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煤电钻引发的事故太多,宜采用风煤钻代替煤电钻。
9.井下电缆: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缆接头及接线方式和工艺应符合要求。
井下供电系统管理制度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