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章程标准版
农商行章程标准版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XX目录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本行中文名称全称: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全称:XX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XX Commercial Bank第四条本行住所:XX;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农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二)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结汇、售汇;(十二)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十三)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6,448,元;第十七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签发的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第十九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条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份总数为1,856,448,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1,308,992,股为原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将其股金折股认购,其余547,456,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第二十三条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七条本行因本章程第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本行依照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八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二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质押情况;(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六)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七)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本条第项所述流动性困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本行董事会决议确定;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第四十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设置会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第四十五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第四十七条1/2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集人应以适当方式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股东大会应由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六十条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授权的范围;(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未设副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七条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六十九条除涉及本行秘密商业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农商银行档案规章制度
农商银行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事项。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书面文件、凭证和资料,均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第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实效性和服务性,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档案保管、传递和使用的保密工作,依法保护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和整理的工作机制,规范全行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的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整理和归档产生的各类文件、凭证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分类合理、整齐清晰。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档案的分类、装订、编号和标签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制度,确保档案的流转过程规范化和记录完整。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落实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维护工作,防止档案的遗失、损毁和篡改。
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档案利用规程,明确档案的利用范围和程序,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村镇银行公司的特殊性质和经营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镇银行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服务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为主要经营对象,以地域性经营为特色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与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村镇银行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第五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营业地点应与注册地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买卖外汇、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机关领导债券,提供信用证、担保和财务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八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一定资本实力、良好信用和稳定经营态势。
第十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权由股东持有,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定期向股东、全体员工和合作单位公布年度经营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盈余分配和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法定要求,按照合理比例提取盈余或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和渎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员银行之一,是一家以服务农村、支持农民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农商银行设立了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将针对农商银行的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介绍1.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方向和策略。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战略规划。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银行业务中风险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以及现场检查,评估风险水平并制定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3.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该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风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管理。
该委员会将公司员工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相结合,制定考核标准与薪酬体系,保证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策略目标的协调性。
5.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看到公司各项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提出监督报告及建议。
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核,保障广大客户利益。
6.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审议,包括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组合构建和风险管理等,确保战略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和要求。
7.稽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检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委员会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建议,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1.委员会召集委员长负责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邀请出席会议。
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要预定会场、设定议程并汇总相关资料。
2.会议程序1)主席主持会议并阐述议事的目的和议程,并简单介绍与议事有关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文件2)审议合法性和参会人员的身份3)将会议记录交给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审核并签署。
农商银行董事长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为规范农商银行的组织结构,明确董事长职责,提高农商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法》3.《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三、董事长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农商银行业务;3.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具备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的管理岗位任职经历;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董事长职责1.全面负责农商银行的经营管理,确保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2.领导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农商银行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3.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决定农商银行的重大事项;4.主持农商银行日常经营管理,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工作;5.负责农商银行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绩效考核等工作;6.保障农商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农商银行合规经营;8.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农商银行经营情况;9.其他由董事会授权或规定的职责。
五、董事长任职程序1.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根据董事长任职条件,提名董事长候选人;2.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名的董事长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产生董事长;3.任职资格审批:董事会将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报监管部门审批;4.任职通知:监管部门批准后,董事会向董事长发出任职通知。
六、董事长任期及免职1.董事长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2.董事长在任期内,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决定,可以提前免职;3.董事长免职后,由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长候选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任职。
七、监督与考核1.监管部门对董事长任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2.董事会建立董事长绩效考核制度,对董事长进行定期考核;3.考核结果作为董事长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镇坪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设机构的工作权限及工作职责,保证流程化管理体系的平稳运行,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责权分明,平衡制约,高效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入内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以缩减流程运行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尽一切可能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本行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本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内设职能部门予以设置和调整,由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本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四条根据本行章程和流程化管理需要在全辖设立1个总行营业部,5个支行,分别是AA支行、BB支行、CC支行、DD 支行、EE支行;2个分理处,分别是XX分理处、XX分理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总部内设行政综合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监察室共10个职能部门,内设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称谓为总经理;本行各部门及支行、分理处在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统一协调管理下严格履行业务拓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并对本部门,本支行、分理处经营管理合规性及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总行营业部作为总行对外营业的窗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其业务职能等参照支行管理模式,本办法所规定的支行职责等适用于总行营业部。
其下设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营销管理中心职责由其自行制定,并报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行政综合部职责1.负责拟订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3.负责草拟各类会议的领导重要讲话文稿、部分以本行名义发出的重要文函,起草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的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材料;4.负责本行机关行政管理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5.负责对外联络与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6.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7.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制定宣传工作规划;8.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9.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人事教育政策、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措施;11.负责本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12.负责本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承办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及印章等事宜;13.负责制定本行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14.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工作,承办工资、社保金等管理工作;15.负责制定本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聘用、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16.负责后备干部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落实本行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化调整;17.认真做好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档案管理和年度、季、月的各种资料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限额管理,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业务操作中的限额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限额、贷款限额、外汇业务限额等。
三、存款限额管理1. 个人存款限额(1)普通储蓄账户:个人普通储蓄账户无存款限额,客户可随时存入或取出。
(2)定期存款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需根据存款金额确定存款限额,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根据客户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
2. 企业存款限额企业存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存款限额调整存款限额可根据客户申请、风险评估、资金流动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贷款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1)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限额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个人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限额根据抵押物价值、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 企业贷款限额企业贷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信用记录、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贷款限额调整贷款限额可根据客户需求、还款情况、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外汇业务限额管理外汇业务限额根据客户身份、资金来源、外汇交易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同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
六、限额管理监督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限额管理监督制度,对存款、贷款、外汇业务等限额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限额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限额管理制度的行为,农商银行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农商银行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管理制度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居民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昆山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个人借记卡(含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等联名卡关联的借记卡)是由昆山农商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含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卡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卡内扣款的业务。
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带有“银联”标识的个人借记卡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等渠道使用。
第三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昆山农商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
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五条申领借记卡,须在发卡机构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
起存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借记卡关联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银联品牌芯片借记卡配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借记卡账户不允许透支。
第六条借记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发卡机构相关规定。
农商行从业人员行为要求规范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在岗人员素质,规范从业行为,塑造本行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公民义务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行业利益和信誉,自觉做到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业务优良、纪律严明、服务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全体从业人员,是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本行对员工日常行为进行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金融事业。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三)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关心本行改革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努力为本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学法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一)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法定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金融安全。
(二)敢于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三)坚决抵制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等不法行为。
第六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平正义。
(一)以“八荣八耻”作为个人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指南,努力做到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勤俭自强、明礼诚信、见义勇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恪守“客户自愿”的公平竞争原则,自觉抵制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职业素养第七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自觉地持之以恒地搞好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素质,适应事业发展。
第八条加强政治思想修养,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一)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关注社会焦点问题,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是非鉴别力。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
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农商行合规制度
合规目标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一家股分制商业银行机构,秉承依法、合规、审慎和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行为准则,规范和约束各项经营管理行为,通过合规风险管理,促进本行的合规经营能力,保护本行的良好声誉,争取有利的外部法规环境,防止本行所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因不合规的行为所致的违规处分、民事诉讼、刑事责任。
合规理念本行确立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
强调合规不仅是高层意识上的重视,更是高层行动上的重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言行应与本行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
本行确立全员合规的理念。
合规是对员工的有效保护,倡导并在本行推行诚实朴重与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和合规价值观念,推崇全员主动合规、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哺育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
本行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为宗旨。
确立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为员工营造最好发展机会、构建富有持续竞争力和鲜明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战略。
本行确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 .强调合规与经营成本、管理效益、风险控制及资本回报等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能够有效减少违规给本行带来的损失,实现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并通过系列合规活动为本行提供增加盈利的空间和机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管理原则本行通过不断完善法人管理,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的合规职责,采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层控制的模式,确保合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与控制。
本行建立信息交流与反馈,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并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本行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识别已发生的违规事件,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程序、流程和岗位手册。
鉴于本行面临的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及复杂性,特殊是合规风险是产生其他风险的主要风险源和一个重要诱因,本行将从整体上关注和管理包括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等在内的各类风险,确保本行合规目标和风险偏好的有效落实。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
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中文简称:XX农商银行英文简称: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机构住所:XX省XX县曙光街243号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1—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行、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达到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金融服务,防范风险,保护客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限额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
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超出法定限额范围,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
农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定限额,严格控制风险,防范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客户利益。
农商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合理设定限额,保护客户的利益,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限额管理的范围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信贷业务。
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农业贷款等各类信贷业务。
(二)金融产品。
包括存款、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各类金融产品。
(三)资金转移。
包括跨境汇款、境内汇款、资金调拨等各类资金转移业务。
(四)其他业务。
包括担保业务、信用卡业务、外汇业务等其他业务。
第四章限额管理的具体制度(一)信贷业务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设定个人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
2. 企业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设定企业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偿还能力。
3. 房地产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购房需求、财务状况、房价等情况,设定房地产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购房需求。
4. 农业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农业生产需求、资金需求、农业政策等情况,设定农业贷款限额,支持客户的农业生产。
(二)金融产品限额管理1. 存款限额。
根据客户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等情况,设定存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2. 理财产品限额。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投资意向等情况,设定理财产品限额,确保客户的投资收益。
3. 结构性存款限额。
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动性需求、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特点等情况,设定结构性存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需求。
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模版
xx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2016年12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经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由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相关银行服务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我行的分支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经我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客户,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卡账户:指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此账户为人民币单币种账户。
IC信用卡账户:包括个人信用卡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和脱机消费功能,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可透支。
信用卡交易:指通过使用信用卡卡号、交易密码或验证码等进行的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还款、查询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信用额度:指我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同一账户下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
非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额度单独核算。
预借现金: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银行柜台、ATM或其他我行认可的渠道在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的交易。
记账日:是指我行将信用卡账务类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我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手续费、违约金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我行现行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七章行长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浑江农商银行英文名称:JiLin Hun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Hun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HJRCB本行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93号邮政编码:134300第三条本行是以原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在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整。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XX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六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外部监事第三节监事会第四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中文名称全称: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全称:XX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XX Commercial Bank第四条本行住所:XX。
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农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二)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结汇、售汇;(十二)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十三)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6,448,800.00元。
第十七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本行签发的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
第十九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份总数为1,856,448,8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其中,1,308,992,800.00股为原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将其股金折股认购,其余547,456,000.00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
第二十三条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依法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八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质押情况;(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六)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七)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条第(七)项所述流动性困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本行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
第四十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