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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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
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统字〔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有关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下发各地。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批复,现将实施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

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
统计工作水平,同时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城乡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认定和划分。

为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城乡划分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国的《行政区划与城乡地域库》(简称《城乡地域库》),并负责向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区、各专业提供统计上所需的分城乡的地域资料和代码。

各地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城乡划分工作,并建立和管理本地区的《城乡地域库》,负责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

三、对城乡划分工作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国家统计局将开展全国城乡地域清查和认定工作(有关工作另行布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地域库》。

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是《城乡地域库》的基础,各地区、各专业要严格执行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并且要定期向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报送行政区划和城乡地域的变更情况。

(二)在城乡划分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统计部门要与同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加强协调和联络,推动部门间的合作。

(三)各地区、各专业的统计调查和各项普查,原则上不再单独划分城乡,所需城乡分类的地域资料和代码,通过《城乡地域库》取得。

(四)为保证各地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下拨的城乡划分经费要专款专用,各地区要在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各地区、各专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摘要、简明统计资料等),必须执行本《规定》。

未执行本《规定》的,不能冠以与本《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国家统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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