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件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6-10-18 10:54:4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统计行政诉讼属于()。
A.监督检查制度B.司法审查制度C.行政管理制度D.统计调查制度【答案】 B2、下列有关工业总产值与销售产值之间关系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当期工业产品的生产总量,工业销售产值计算基础是当期工业产品的销售总量B.工业销售产值不含产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则包括C.工业销售产值有时可能大于工业和产总值,因此工业产销率有可能大于100 010D.工业总产值与工业销售产值之间的差距就是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答案】 D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次修订后实施的时间是()。
A.1983年12月8日B.1996年5月15日C.2009年6月27日D.2010年1月1日【答案】 D4、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公式为()。
A.产量×价格B.总产出-中间消耗C.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出口-货物和服务进口)D.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答案】 D5、 2007年上海市最终消费支出为6016亿元,资本形成总额5569亿元,货物和服务净流出为604亿元,合计为12189亿元。
这是根据()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
A.生产法B.收入法C.支出法D.混合法【答案】 C6、支出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时,进行核算的角度为()。
A.货物和服务的生产B.货物和服务的分配C.货物和服务的最终使用D.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答案】 C7、《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A.一年B.三年C.五年D.七年【答案】 B8、根据《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关是()。
A.国家统计局B.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D.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调查机构【答案】 D9、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在统计学中,城乡划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乎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平衡,还涉及到城乡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社会发展的均衡。
而在进行城乡划分时,统计上的基本单位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城乡划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1. 人口数量人口数量是统计上城乡划分的重要基本单位之一。
一般来说,城市的人口数量会相对较多,而农村的人口数量则较少。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一般将人口数量在30万以上的地区划定为城市,而人口数量在30万以下的地区则划定为农村。
人口数量这一基本单位在城乡划分中具有相对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和城中村等地方。
2. 经济发展水平除了人口数量外,经济发展水平也是统计上城乡划分的重要基本单位。
一般来说,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国家统计局根据地区的地区生产总值(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对地区进行城乡划分。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但同时也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数据操纵或篡改的影响。
3. 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是对城乡划分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单位之一。
国家统计局规定,城市用地主要以城市规划区、城中村、城镇建设用地为主要划分基础,而农村用地主要以行政村、自然村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为主要划分基础。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和土地利用情况,是城乡划分中的重要参考指标。
4. 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另城乡划分还可以考虑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作为基本单位。
城市的教育、医疗、交通、文化等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则相对较低。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对城乡划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但同时也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虚假宣传或数据水分的影响。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是多方面的,包括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建设用地和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等。
统计城乡的划分标准
统计城乡的划分标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
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
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镇的镇区。
镇区是指:(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第八条乡村是指本规定第六、七条款划定的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
第九条凡地处本规定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按乡村划定。
中国历年人口数统计(1978-2012)(年末数)
单位:万人男女城镇人口乡村人口197896259495674669217245790141979975425019247350184957904719809870550785479201914079565198110007251519485532017179901198210165452352493022148080174198310300853152498562227480734198410435753848505092401780340198510585154725511262509480757198610750755581519262636681141198710930056290530102767481626198811102657201538252866182365198911270458099546052954083164199011433358904554293019584138199111582359466563573120384620199211717159811573603217584996199311851760472580453317385344199411985061246586043416985681199512112161808593133517485947199612238962200601893730485085199712362663131604953944984177199812476163940608214160883153199912578664692610944374882038200012674365437613064590680837200112762765672619554806479563200212845366115623385021278241200312922766556626715237676851200412998866976630125428375705200513075667375633815621274544200613144867728637205828873160200713212968048640816063371496200813280268357644456240370399200913345068647648036451268938201013409168748653436697867113年份总人口按性别分按城乡分中国历年人口数统计(1978-2012)(年末数)201113473569068656676907965656 201213540469395660097118264222注:1.本表1982年以前数据为户籍统计数;1982-1989年数据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数2000年数据根搞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调整;2001-2004年.2006-2009年和2011-2012据根据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推算;2005年数据根据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10年据为系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推算数.2006-2009年数据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2.1982年以前的城镇人口是指辖区内全部人口;乡村人口是指县人口.但不包括镇人1999年的城镇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人口以及不设区的市2005年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的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2006.2007年的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摘编自《中国统计摘要2013》。
劳动力调查制度
○R劳动力调查制度摇(2009年二季度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2008年8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一、总说明 (1)二、调查表式劳动力调查表 (3)调查小区封面 (6)三、劳动力调查表填写说明 (7)四、抽样方案 (18)五、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规则 (22)六、摸底、登记、复查规则 (25)七、编码规则 (30)附件 1:2009年二季度劳动力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33)附件 2:《户主姓名底册》参考式样 (34)附件 3:劳动力调查表填写示例 (35)劳动力调查制度-1-一、总 说 明(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围为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以上人口。
城镇是按国统字〔2006〕60号《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划定的城市和镇,其余地域为乡村。
(三)调查对象劳动力调查对象为被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
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4.住本户,户口待定。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2000年2月1日国统办字[20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
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
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
具体判断方法是:(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
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
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规定》要求处理。
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一)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地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断镇的延伸地区时,“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统计学在各行各业都有重要作用,其中,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这种分类方式在民政、社会经济、经济发展的统计分析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也是决定政府政策的重要参考。
首先,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主要是建立在人口与经济活动的基础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条例》,按照人口的规模大小,将居住人口较多的地区定义为城市。
一般来说,拥有一定人口规模的城市,其居民数量超过5万人就可以定义为城市,而小于5万人的地区,采用其他标准来定义。
另外,关于城市的定义也要考虑经济活动的层面。
基于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工业、商贸、金融、信息服务等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地区,称为经济有效城市,那些居民主要从事农业和林业活动的地区,则称为农村。
再者,从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还可以涉及建设设施、文化教育、物质生活、交通便捷程度等方面。
一般来说,城市的居民大多享有更多的基本历程,如水电、公共交通、住房、物资等供应,甚至可以拥有网络医院、全面的文化教育等更先进的文化教育服务,而农村则缺少这些物质条件。
最后,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还可以考虑地理位置等因素,比如山脉或河流都是重要的自然地理资源,也是判断城乡的依据之一。
总之,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通常需要考虑
多层次的因素,如人口、经济活动、物质生活、文化教育、交通便捷和地理位置等。
由此可见,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在民政、社会经济、经济发展的统计分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将成为政府统计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城乡划分标准
《城乡划分标准》三个产业划分标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标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与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乡分类与代码代码分类100城镇110 城市111设区市的市区112 不设区市的市区120镇121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镇区122其他建制镇的镇区200乡村210 集镇220农村第五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
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
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的镇区。
镇区是指:(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9.12.06•【文号】•【施行日期】199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1999年12月6日)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中有关概念的解释一、关于人口指标的解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人口的指标均为在调查地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二、关于人民政府驻地的解释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是指区(市)人民政府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地域;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居委会地域,如果未设居委会或居委会地域不明确的,则为村委会地域。
三、关于城区建设的概念城区建设是指城镇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的建设。
(一)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其他设施(包括文物古迹、宗教活动、社会福利院等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水电气热供应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在建工程及维修设施、其他设施(如消防设施等)。
(三)居民区是指:居民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粮店、副食店、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道路及绿地。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2006年北京市劳动者报酬为3497亿元,生产税净额为1161亿元,固定资产折旧为1251亿元,营业盈余为1961亿元,合计为7870亿元,这是根据()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
A.生产法B.收入法C.支出法D.直接计算法【答案】 B2、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三产业不包括()。
A.机械设备修理业B.为农业提供服务的行业C.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D.建筑业【答案】 D3、下列项目中属于流动资产的是()。
A.现金B.运输设备C.专利权D.土地使用权【答案】 A4、对农作物产量进行调查时,应该运用()。
A.典型调查B.重点调查C.统计报表D.抽样调查【答案】 D5、下列关于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B.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C.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D.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不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不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答案】 D6、住户收支的调查对象是( )。
A.住户成员B.常住成员C.从业人员D.住户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答案】 B7、根据《统计法》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统计违法行为的是()。
A.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B.虚报瞒报或者拒报迟报统计资料C.虚报瞒报或者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D.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答案】 D8、《统计法》规定,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是以()为基础。
A.周期性普查B.经常性抽样调查C.全面调查D.行政记录【答案】 A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批发零售贸易业库存的是()。
A.代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B.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C.寄放他处的商品D.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尚未售出的商品【答案】 A10、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罚款处罚,应当告知其听证的罚款数额是()。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为了在统计上准确划分城乡、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决定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
请按照《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细则》(另发),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本市定于2006年6月30日起,开展城乡划分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划分的目的为了客观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区域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本市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建立便于各部门、各专业统一使用的《城乡地域库》。
二、实施范围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
三、实施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在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机构编制、城市规划以及集镇和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在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本市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并绘制城乡划分地图,编制城乡属性标识代码和建立《城乡地域库》。
教育事业统计培训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构造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 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才能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 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浙江教育统计
⑵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置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置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 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 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 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㈢特综2-2特殊教育在校学生中职业技术班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情况
将原表的一至十年级及以上分为‘小学阶段’一至六年级和‘初中阶段’ 一致四年级,增加‘高中阶段’一至三年级及以上
浙江教育统计
㈣小基7随班就读学生数 增加‘07 其他残疾’ 原07 行依序改为08
㈤中基3-2高中在校生 增加‘残疾人 16’
浙江教育统计
县镇: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 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 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农村:是指城市、县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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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寄宿生 寄宿生:是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住宿的学生
㈡增加表 小综9-5 补充资料
浙江教育统计
㈢增加表 中基9-1初中补充资料
01 农民工随迁子女 增加: 02 外省迁入
03 省内其他县迁入 04 农村留守儿童’
㈣增加表 中综9-5初中补充资料
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
国函[2008]60号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
统计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你们《关于报请国务院批转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请示》(国统字[2008]1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科学制定城乡划分统计标准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制定和修订有关城乡发展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指导实施工作,做好城乡低于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共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配合统计部门抓好组织实施,确保统计上划分城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家统计局设管司)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是()。
A.食品支出总额占居民家庭总收入的百分比B.食品支出总额占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百分比C.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总额占总收入的百分比D.食品支出总额占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总额的百分比【答案】 D2、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执法检查,具有()。
A.严肃性、消极性和权威性B.消极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C.严肃性、权威性和消极性D.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答案】 D3、目前我国统计调查项目中尚未包括的是 ( )。
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B.部门统计掉项目C.民间统计调查项目D.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答案】 C4、对该乡镇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有权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是()。
A.该乡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B.该乡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C.该乡镇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该乡镇所在的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答案】 B5、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属于法律责任形式B.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C.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抽象行政行为D.政务处分的最终决定由违法行为人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答案】 C6、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转移范围的是()。
A.收入税B.社会保险付款C.农机具补贴D.保险赔付【答案】 C7、根据以下资料计算: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为51321.78亿元,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为32.4%,财政支出为49781.35亿元,财政支出增长速度为23.2%,国内生产总值为249529.9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11.9%。
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为38760.2亿元,财政支出为40422.7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为211923.5亿元。
A.0.75B.0.25C.1.25D.1.75【答案】 B8、对农作物产量进行调查时,应该运用()。
A.典型调查B.重点调查C.统计报表D.抽样调查【答案】 D9、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自知道针对其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之日起(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1955年1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55年11月7日发布)由于城市人民同乡村人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都不同,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城市和乡村有所区别,城乡人口也需要分别计算。
为了让各部门在区别城乡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计划、统计和其它业务工作的时候有统一的依据,现在规定城乡划分标准如下:(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地区,都是城镇:甲、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行政领导机关流动的除外)。
乙、常住人口在二千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
(二)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二千,但是在一千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三)上列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四)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门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
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市,常佳人口在二万人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可以列为城市,其它地区都列为集镇。
个别部门因为工作需要有另订城市和集镇区分标准的必要的时候,应当报告本院批准。
(五)市的郊区中,凡和市区毗邻的近郊居民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的大小,一律列为城镇区,郊区的其它地区可按第(一)、(二)、(三)三条标准,分别列为城镇、城镇型居民区或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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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各省级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划分和《城乡地域库》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分城乡的统计地域资料。
第五条为保障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对《城乡地域库》的日常维护,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设立专项经费。
在城乡划分期间,对负责实地划分的基层统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以确保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自《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城乡情况的统计资料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凡未执行《暂行规定》的统计调查,在对外发布统计资料中,不得冠以城乡或类似的名称。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
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五、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连接
连接是指城市(镇)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所延伸到的地域,且中间未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连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全部地域时,则该村级区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2.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尚有部分区域未延伸到,即仍有部分农业生产用地时,则该村级区域的全部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3.未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任何地方,或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一部分,但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时,则该村级区域为未连接的村级地域。
4.连接的乡级地域,是指当市辖区、不设区市和县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所辖的乡级政府驻地时,则该乡级行政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地域。
判断连接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城市(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政府驻地,或市镇的中心位置,具有明显特征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2.在判断连接时,凡被下列非建设用地所隔开的,不作为连接:
(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苇地等;
(2)农业用地:耕地、菜地、灌溉水田等;
(3)园地:果园、桑园、橡胶园;
(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
(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弃置地: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等。
(二)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
(三)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区,以及在居民住宅区内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的设施。
(四)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仓储、交通(不含单独的公路、道路)、市政设施(仅指地面建筑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