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影响中标价格因素浅析(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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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影响中标价格因素浅析
[摘要] 本文简要介绍了招投标过程中不同的标底及投标报价的编制方式、评标标底价的确定方式、招标方式等对中标价格的影响,并对不同方式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招标投标中标价格影响因素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最根本目的,是在尽力降低工程造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中标价格;同时,选择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实行招投标是建设工程经济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对于开展建筑市场合理竞争、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是建设工程发展的必由之路。
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是反映企业综合素质和对市场应变能力的重要指标,在评标定标最终确定中标价格中起着重要的的主导作用。建立合理的招投标体系来正确引导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对于合理确定中标价格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当地的实际做法,分析了招投标中影响中标价格的几个主要因素,供大家参考。
1、标底及投标报价的编制方式对中标价格的影响
标底及投标报价的编制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由编标咨询单位和投标单位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包括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价差计算、费用取定等工作,编制过程中发现的在施工图中的问题通过招标答疑会统一解答。
第二种由编标咨询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中包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作内容及工程量。在编制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图中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先行向编标单位进行答疑,并作为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依据编标单位出具的工程量清单直接报价。同时,标底价格也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
这两种方式对中标价格的确定各有影响与利弊,从合理确定中标价格出发,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优于第一种:
第一种方式,编标及投标方编制的依据相同,而工程量的计算是一项工作量相当大的简单重复劳动。同时,由于工程量的计算过程涉及到的数据成千上万个,一个数据的失误就可能导致预算造价远远偏离实际值。如果是标底出现了偏差还有可能通过审核给予必要的修正;但对投标单位而言,由于投标要求的时间一般比较紧,不可能象标底审核那样仔细地对自己编制的预算复核。投标单位造价编制人员的一个失误就有可能使一个信誉可靠、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投标单位失去中标机会,有可能使建设单位失去一个最佳的合作伙伴。
第二种方式,在投标书编制过程中,投标单位可把重点放在确定各项目的单价上,以达到既被招标方接受,自己又有利可图的目的。当然,对于工程量清单在有可能存在的误差,不同的处理方式将导致绝然不同的结果。本地区刚开始时采用的是开标后的一定时间内由中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中可能
存在的误差向建设单位提出,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调整。但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中标单位一般只会提出清单中少算、漏算的项目,而对多算的项目只字不提。这就导致只增不减的结果,使建设单位处在完全不利的地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招投标管理部门把调整方式改为由中标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造价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给予全面的审查。审查结果如中标单位提出的内容确有超过规定范围的误差,则给予调整且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不仅不给予调整而且审核费用也由提出申请的中标单位承担。这样促使中标单位对清单提出异议前必须谨慎行事,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评标标底价的确定方式对中标价格的影响
评标标底价的确定,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为将经过审定的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价不作任何调整作为评标标底价。
第二种为将在经过审定的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价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单位的投标预算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价。
第三种为把以上两种结合起来。将经过审定的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价有效范围内各投标单位的投标预算价的平均值,与经过审定的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价按一定的占有比率加权平均后作为评标标底价。占有比率通过开标会的现场抽签确定。
第一种方式是将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作为唯一的标准,使各投标单位把工作重点放在使预算价接近标底价这个目标上,有可能使他们想方设法在投标前获取标底值。这无疑加重了方方面面给编标单位的压力,也增加了编标单位泄露标底的可能性。
第二种方式则削弱了咨询单位编制标底的作用。同时,投标单位有可能通过串标在确保有效的范围内哄抬造价,从而损害招标单位的利益。
第三种方式,则有效地避免了以上两种方式的弱点。首先,由于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不是唯一标准,接近标底的投标价在评标中不一定得高分,投标单位也就没有必要想方设法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标底;其次,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在评标标底价中占比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评标标底价在开标前的不确定,哄抬造价有可能使投标单位失去中标机会,从而有效地扼制串标现象的发生。促使各投标单位把工作重点放在正确、合理确定自己的报价上。
以上三种方式对中标价格产生的影响是不同,从合理确定中标价格出发,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优于其它两种。
3、不同的招标方式对价格的影响
《招投标法》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只能是公开招标,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现阶段在实际操作中,本地区为减少施工单位的投标费用负担、缩短评标时间,采用公开招标的
变通办法,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报名;对报名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后,在合格的单位中抽签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
笔者认为,公开招标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从社会综合效益来看还是合算的。
首先,由于公开招标的投标企业较多,任何投标企业只有凭借自身的综合实力在竞争中击败对手,较难通过串标、哄抬标底或其它排挤竞争对手方式去争取中标;其次,公开招标表面上增加了投标单位参与投标的次数从而增加了费用支出,但实际是抽签确定投标单位的方法无形中减少了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利于体现优胜劣汰的自然经济规律,提高了社会综合经济成本。而且,公开招标使所有合格的单位都有机会参加投标,为招标单位获得满意的中标单位提供了先决条件。
现阶段,特别是一些小型项目的招标,还不能完全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如在有些项目的评标办法中一般都确定一个最佳下浮率,投标价与评标价相比后处在最佳下浮率时获得造价最高分;而没有考虑到当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保障时,通过改变施工工艺等技术手段合理降低造价的应当给予另行加分。
4、结束语
当然,工程招投标中价格形成的影响因素较多,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完善招投标体制,才能在尽力降低工程造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中标价格,提高整个社会的综合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 卢谦等编.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手册.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12月. P45~56.
附作者简介:沈为贫,男,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1968年11月出生,1990年7月毕业于东南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学士学位,经济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通信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民胜中路515号建设银行江苏省启东市支行(造价咨询部) 邮编:22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