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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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

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

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

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

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条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有适用,适销的物资;

二、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约,下同);

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落实了改善运用的切实可行措施;

四、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纠正,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

五、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贷款资金;

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

四、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

五、落实了项目竣工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违背或降低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分为本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类。

一、本币贷款分为下列五种: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合理需要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固定资产贷款。按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购置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基本建设贷款。企业购置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

(三)专项贷款。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而确定专项用途的贷款,包括特种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土地开发贷款等。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四)贴现。对持有未到期承兑汇票的企业,因生产周转急需资金,依据其票面金额而给予的贴现资金。

贴现期限根据票面交易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五)委托贷款。农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求,而代理发放的贷款。

二、外汇贷款:用于解决对直接、间接有创汇收入的企业或项目购入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技术设备所需外币资金不足的需要。

第十三条贷款方式。分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

一、抵押贷款方式。借款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银行对借款抵押物拥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

二、担保贷款方式。借款人采取第三方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三、信用贷款方式。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期限短等风险性小的借款人办理信用贷款。

以上三种贷款方式,一个借款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利率高于期限短的贷款利率,风险大的贷款利率高于风险较小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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