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商业⽤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农银发[2001]191号颁布⽇期:2001-11-21执⾏⽇期:2001-11-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审批权限第四章楼盘审查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七章贷款偿还第⼋章贷后管理第九章债权保护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新疆兵团分⾏,各直属分⾏:现将《中国农业银⾏商业⽤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执⾏中遇到问题,请与总⾏(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商业⽤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商业⽤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房贷款)是指贷款⼈向借款⼈发放的、⽤于借款⼈购买营业⽤房或办公⽤房(以下简称商业⽤房)、并以所购商业⽤房作为抵押物并按⽉向贷款⼈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中国农业银⾏各级⾏办理的商业⽤房贷款业务。
第⼆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对象。
借款⼈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营业执照、实⾏独⽴核算、具有法⼈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份和完全民事⾏为能⼒的⾃然⼈。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为法⼈的,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续;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3.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开⽴基本账户或⼀般账户,信⽤状况良好,过去与我⾏发⽣过信贷关系的,信⽤等级须在A级以上;4.已与售房⼈签订房地产管理部门统⼀印制的、具有法律效⼒的购买商业⽤房的合同或协议;5.已经⽀付不低于所购商业⽤房全部价款的40%作为购房⾸付款;6.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7.所购商业⽤房为现房(竣⼯验收合格的房屋)或多层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层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以上的期房(尚未通过竣⼯验收的房屋);8.商业⽤房价格符合经办⾏或其委托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平;9.经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
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2.25•【文号】农银发[2002]189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5日农银发[2002]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我行个人消费贷款自1999年以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1999〕63号)的局限性已日渐突出,为进一步拓展个人消费信贷市场,规范贷款行为,总行对原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对个人消费贷款部分品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
(一)将“工程车辆贷款”归入汽车消费类贷款中;(二)助学贷款中“一般助学贷款”的涵义进行了延伸。
在原概念中增加了“在办理个人在职学习、再就业培训或出国留学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申请的贷款”;(三)增加了“个人最高额度消费贷款”。
二、关于贷款额度的规定。
原办法对不同的贷款品种贷款额度均有限制,修订后的办法对各贷款品种均取消了额度规定的上、下限。
三、新增了个人信用贷款或第三方保证担保贷款的评分标准及相应的贷款额度。
四、关于贷款利率的规定。
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时按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在对还款时间、期限较为特殊的国家助学贷款作了特别说明。
五、关于贷款程序的规定(一)对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作了更详细的界定;(二)缩短了贷款行的受理申请时间,从原来的“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改为“……10日内完成,……”;六、关于贷款管理的规定。
贷款管理是本次修订的重要部分。
(一)明确了经营机构和审批权限管理;(二)具体规定了须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范围;(三)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采取岗位分离的操作方法”并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四)对贷后检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五)对贷款催收,制定了10个工作日内的催收时限;(六)对贷款的逾期处理有了详细的处理办法;(七)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八)对不良贷款管理作了具体要求;(九)为使个人消费贷款档案管理统一起来,现消费贷款各品种均统一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展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行贷款业务应遵循“科学、合规、稳健、公正、服务”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农行的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农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有效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农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行相关规定,确定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行通过内部审批程序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行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贷款用途,并加强贷款追踪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处理逾期和不良贷款。
第九条农行要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回顾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内控第十条农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分工、信息联动和风险共管。
第十一条农行应加强对贷款操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农行应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加强业务人员对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三条农行要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农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行对已有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并及时对内外部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农行所有,农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6.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6.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6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农业信贷服务,加强农贷管理,支持农村集体和农户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商品生产,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双层经营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农业资源。
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最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物资,讲求实效;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等信贷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
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农银发[1999]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规范封闭贷款管理,保证我行封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办理封闭贷款业务,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货款回笼等各个环节的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三、建立封闭贷款监测制度,强化风险管理。
封闭贷款是高风险贷款种类,各行要从经济的、法律的角度全方位做好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并按总行要求,于每个季度末15日前报送封闭贷款监测统计表(见附表)。
四、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封闭贷款管理,保证封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封闭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对政府已决定救助的亏损国有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发放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这部分贷款在企业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封闭运行,银行对其实行封闭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90]农银企字第13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0.02.28【实施日期】1990.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12.02•【文号】农银发[1994]242号•【施行日期】1994.1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日农银发〔1994〕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尽快适应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规,就当前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按商业化经营要求把握贷款管理原则和目标办理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的要求,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坚持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在银行贷款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强令要求提供贷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必须坚持贷款科学管理,增强竞争意识,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需遵循的贷款基本政策在贷款投向、投量上,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前提,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在贷款区域的配置上,要在继续贯彻国家区域政策前提下,逐步向资金利润率水平较高的地区倾斜;在贷款产业、行业、产品的配置上,向经济效益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行业、产品倾斜;在贷款的长短期配置上,坚持以存款期限结构制约贷款期限结构。
要大力增加对效益好、信用度高、风险低的重点、骨干企业的投入,要尽快改变农业银行贷款分散、低质、低效的结构现状,向集中、高质、高效的贷款结构转变;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合理确定每笔贷款价格。
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发放贷款。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仍、到期归仍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运营,且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且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壹、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壹、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运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运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壹、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运营,且有相关的运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仍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且向开户银行报送运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背景与意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利率合理、贷款流程规范、审核程序公正、资金使用合理,并促进银行贷款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全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在银行业务中,贷款作为重要的业务板块,对于银行的盈利和经营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因此,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以确保贷款业务的高效和安全,同时保证客户利益。
本文将对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申请贷款的条件1.贷款人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2.贷款人具有商业信誉和还款能力;3.贷款用途合法合理;4.贷款人能够签署符合银行要求的借款合同;5.贷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财产权证明合法真实。
应提交的材料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个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如有)、房屋证明和购买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税务证明、个人信用信息等。
2.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证明、企业财务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银行流水证明、企业出具借款申请书。
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人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时根据贷款期限制定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人需求情况,银行有权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限定贷款期限,一般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形式。
贷款额度与资金使用贷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农业银行申请相应贷款额度,银行将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和申请内容审批贷款。
贷款人应当对贷款用途和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明确,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赌博、博彩等行为。
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将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督,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贷款人权益。
贷款担保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
农业银行指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债权人行为担保、保证人行为担保等。
贷款人在贷款标的物上应当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确保其财产权益,提高贷款安全性。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一,作为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发展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同时向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梦想。
为了更好地管理其贷款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贷款管理通则,以确保其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贷款人资格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贷款人资格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
所有准备申请贷款的个人和企业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评估过程,以评估其资格和信用历史状况。
贷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个人必须年满18岁,并具有法律签署贷款合同的能力。
2. 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且拥有操作资格。
3. 贷款人必须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 贷款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历史记录,并有良好的信用评级。
二、贷款种类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多种类型的贷款产品,以满足不同贷款人的需求。
贷款种类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屋贷款、农业贷款等。
每种贷款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贷款人应该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和合同,确保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还款义务。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另一个重要的要求。
每种贷款都有其最高和最低的借款额度,贷款人必须确保所申请的贷款金额符合银行的要求和自己的需求。
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银行将会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种类和其他因素来决定贷款额度。
四、利率和期限利率和期限是贷款人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每种贷款都有自己的利率和期限。
贷款人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和期限,并合理规划自己的还款计划。
贷款人还应该遵守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以避免产生滞纳金或逾期罚款。
五、还款方式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还款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
贷款人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进行还款。
此外,贷款人还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减少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总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还提供自动转账和网上银行支付等方便的还款方式。
六、风险控制贷款业务无法完全排除风险,为了降低风险,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一、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贷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及担保方式等信息。
同时,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
二、贷款调查农业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将指派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项目可行性等。
同时,对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调查,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贷款审批农业银行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审批通过的,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审批未通过的,将告知借款人原因。
四、签订合同借款人和农业银行达成一致后,将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借款人和农业银行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五、发放贷款农业银行在合同签订后,将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可直接发放到借款人账户,或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至借款人账户。
六、还款管理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农业银行将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并记录逾期记录。
七、贷款风险控制农业银行将对每笔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如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将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八、逾期及不良贷款处理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情况,农业银行将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同时对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处理。
对于无法收回的贷款,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销或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九、贷后检查及报告农业银行将对每笔贷款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还款及展期处理如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可向农业银行申请展期。
展期是指在原有贷款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还款期限。
农业银行将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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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
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
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
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
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条件。
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有适用,适销的物资;
二、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约,下同);
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落实了改善运用的切实可行措施;
四、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纠正,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
五、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
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贷款资金;
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
四、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
五、落实了项目竣工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违背或降低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分为本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类。
一、本币贷款分为下列五种:
(一)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解决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合理需要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固定资产贷款。
按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购置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基本建设贷款。
企业购置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
(三)专项贷款。
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而确定专项用途的贷款,包括特种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土地开发贷款等。
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四)贴现。
对持有未到期承兑汇票的企业,因生产周转急需资金,依据其票面金额而给予的贴现资金。
贴现期限根据票面交易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五)委托贷款。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求,而代理发放的贷款。
二、外汇贷款:用于解决对直接、间接有创汇收入的企业或项目购入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技术设备所需外币资金不足的需要。
第十三条贷款方式。
分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
一、抵押贷款方式。
借款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银行对借款抵押物拥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
二、担保贷款方式。
借款人采取第三方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三、信用贷款方式。
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期限短等风险性小的借款人办理信用贷款。
以上三种贷款方式,一个借款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
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利率高于期限短的贷款利率,风险大的贷款利率高于风险较小的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