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教程-第十一章-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新版GMP-(委托生产与检验)
目录
• 引言 • 委托生产与检验概述 • 新版GMP对委托生产与检验的影响 • 实施新版GMP的建议和策略 • 案例分析 • 结论
01 引言
主题简介
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是药品生产的行业标准,旨在确保药 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新版GMP将委托生产和检验纳入规范 范围,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委托行为 进行规范和监管,以确保药品质量和 安全。
详细描述
该制药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委托生产过程 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督。通过定期审 计和检查,确保了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与自有产品一致。
详细描述
某制药企业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将部分生产环 节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在新版GMP的指导下,该企业 确保了委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检验环节得到有效执 行,严格遵循了相关法规要求。
对生产与检验过程有共同的理解和认识。
加强沟通与协调
02
在生产与检验过程中,应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出
现的问题,确保生产与检验过程的顺利进行。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03
通过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双方
互利共赢。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1 2
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 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 运行。
生产与检验
受托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生产 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确定委托需求
委托方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确 定需要委托的生产或检验项目。
签订合同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质量保证
委托方需对受托方的生产与检 验过程进行质量保证,确保产 品符合要求。
新版GMP实务教程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管理
委托生产概念 委托生产类型 委托生产申报资料 (1)委托生产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概况、委托生产原因、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一式2份, 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 委托生产申请流程 (2)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原委托生产事项申请延期申报资料 (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方《药品生产质 (1)申请延期委托生产书面报告(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概况、延期委托生产原因、 委托生产申报资料 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委托生产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 委托生产事项申请延期申报资料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 一式2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 委托生产的类型♥ (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经批准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2)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产。 ♥ (1)产能不足的委托生产 (6)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委托生产申请流程♥ (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方《药品生产质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合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委
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 (2)异地改造委托生产 (7)委托生产合同(要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 (1)现场考核 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委托生产 义务)。 托其它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该药品品种的行为。 (2)试制三批样品 (4)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包括每批次产品的质量情况)。 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 (4)化学原料药委托生产 (8)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委托生产生物制 (3)现场抽样、检查申请 (5)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5)生化原料药委托生产 品的,其三批样品由本省药品检验所抽取、存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 (4)委托生产审批 (6)境外厂商委托生产 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GMP实施技术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三、考察内容
❖ 3.额外考察
❖ (6)委托方对受托方试制生产的三批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检验 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与委托方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对比分 析,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 ,必须对其溶出度、释放度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尽可能使受 托方与委托方生产的产品质量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调查 原因,改进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考察内容
❖ 2.受托方的质量体系
❖ (7)质量保证体系; ❖ (8) 管理水平; ❖ (9)受托企业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内无产品不合格质量公
告记录和质量事故; ❖ (10) 企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处罚记
录; ❖ (11) 合作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改进自身缺陷,并承诺尊重
委托方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为生产受托产品完善生产厂 房、设施、设备,并对生产工艺改进,加强管理。
❖ 生产现场检查的重点是考核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 量管理情况以及受托生产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 委托方的一致性。
四、委托生产首次申请、延续申请的审批流程
❖ 4.连续三批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
❖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所 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如在不同 省份委托生产的,则送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三、委托生产管理的规定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 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 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四、委托生产首次申请、延续申请的审批流程
❖ 1.提出申请
❖ 首次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申 请,委托生产如在不同省份的,还须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监 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审查意见,但 不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申请报告应详述委托生 产原因,简要概述委托方、受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相关情 况,委托生产时限,对受托方的考核意见,对受托方生产管理 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督的方式等。
GMP(2010年修订)培训第10、11、13章
GMP(2010年修订)——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 下要求: (一)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 进行评估; (二)应当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在试剂、 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 (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 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当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 验; (四)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当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 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当 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当标注最后一次标化 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记录;
GMP(2010年修订)——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五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 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 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 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 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 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GMP(2010年修订)——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 (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 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 存条件; (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 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 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 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 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GMP-第11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原则
GMP对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 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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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 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 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 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 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 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 地址。 –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 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 状况进行详细考察,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 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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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受托方
GMP对受托方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受 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 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 GMP规定受托方的责任是什么?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受 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 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 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GMP规定委托方的责任是什么?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委 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 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 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 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 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 –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 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 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检查要点指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检查要点指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检查要点指南一、概述本章为GMP中全新的内容,增加此章的目的在于在原有行政监管法规基础上,从技术角度进一步规范委托方、受托方行为,强调委托生产的范围和所有活动,均应符合GMP、药品安全监管及注册的要求;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管理,从技术管理角度提出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基本控制原则;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双方责任、技术事项。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管理目标与基本原则、委托方的职责、受托方的条件与职责、委托合同控制等内容。
二、检查要点(一)原则第二百七十八条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新增条款,提出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管理要求,强调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各项活动,应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新增条款,提出对委托生产、委托检验规程中的变更控制的管理要求。
(二)委托方第二百八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受委托进行质量评估的管理要求,确保受托方真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源条件。
委托方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所以委托方应与受托方间建立类似供应商评估一样的评估程序,监督受托方按合同履行职责,降低委托生产存在的风险。
委托生产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委托方不能将产品工艺资料真实的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未按照委托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受托方未准确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并进行调查,并对产品进行考察,向委托方隐瞒情况;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虚假生产记录;受托方接受其他委托生产时未评估现有清洁方法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GMP培训课件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二节 委托方
280 评估受托方
➢ 现场考核 ➢ 条件 ➢符合GMP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二节 委托方
281 疑人不委 委人不疑
➢ 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 ➢ 确保所委托的操作正确实施【按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
求】 ➢ 毫无保留,交代问题
新版GMP条条看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杨美峰 2011年10月
新版GMP14章
总量管理人与机,厂房设施设备齐; 物料产品认证毕,文件管产好消息; 质控质保大难题,委托产验明责利; 发运召回有悲喜,自检附则三月一。
关键词:操作规程 记录 防污染 防混淆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 则
278 委托合同
➢ 目的 ➢ 确保产品质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 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可靠性
➢ 条款 ➢ 明确规定各方责任 ➢ 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内容 ➢ 相关技术事项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 则
279 依法委托
➢ 所有活动【技术/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 ➢ 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 产品/操作或可能危害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其他物 料/产品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二节 委托方
282 委托之后,无虑无忧?
➢ 全程监督受托生产/检验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二节 委托方
283 质量标准
➢ 确保物料+产品达标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三节 受托方
284 资质要求
第四节 合同
290记录 合同中对相关生产与质量记录管理的要求
11-2010版GMP第十一至十四章
《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 知》 (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 2010版GMP通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 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 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 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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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
第二百九十条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 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 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 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 记录。 合同应明确委托生产和检验的记录和样品保存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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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 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九十二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 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合同应明确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的责任和义务
重点条款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 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这是新版GMP的亮点 给了企业一定的灵活度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宽容看待企业实施GMP在方式、方法上的多样性 但期望企业对新方法做一定的科学研究,用数据来证 明其合理性
期望新版GMP的实施科学、合理,而不是机械、 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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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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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的各小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原则 发运 召回
《产品发运与召回》 主要内容
建立可追溯的产品发运记录系统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系统,能迅速、有效召回任何 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因质量原因退货或召回的产品应监督销毁
《产品发运与召回》 修订内容
新增内容 产品召回 细化内容 产品发运记录
新版GMP教程第十一章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5篇范例)
新版GMP教程第十一章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5篇范例)第一篇:新版GMP教程第十一章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专业,而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企业对共享生产领域有关资源、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以及提高产品质量等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也随之迅猛发展。
但由于药品质量要求的严格性,药品的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也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
帚一节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概念实际上,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对于委托企业来说也是其生产与质量管理环节的一部分,这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也应该和企业其他环节的要求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药品质量。
一、委托生产的概念委托生产的基本定义为:一家厂商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由对方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并负责销售的交易形态。
而药品委托生产(Cont,act Man.lfacture)指的是按照药品所有人提供的工艺、标准、规格,在不属于药品所有人的生产企业中生产出某一产品的全部或部分。
委托生产作为一项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的企业合作形式,它的直接作用是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专业化分工协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展开。
随着药晶生产全球化和降低成本的需要,药品的委托生产也不例外GMP生产方式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非常盛行,尤其是一些专注于药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它们无需配备任何生产设施,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提高并加快了产品的后期回报,以便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新产品的开发。
2004年,我国完成了对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GMP强制性改造,总体上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产生了质的飞跃。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设备闲置率高等问题。
2004年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的法律地位,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药品委托生产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沿海发达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还积极参与跨国药品委托生产,积极参与国际分工。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 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条款解读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 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资或产品可能造成 的危害。 ——检查要点 1. 企业委托生产管理文件中,规定向受托方提供的资料内容应当包括本 条款要求的内容; 2. 检查资料交接记录或其它档案资料,证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内容包括 本条款要求的内容,并符合企业委托生产文件的规定。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卫生部四部委合力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加快实施
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和审批。 ➢ 注射剂等无菌药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自2015年1月1日 起,受托方未取得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 对已经批准的委托生产,受托方相应类别药品如在2013年底前或2015 年底前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逾期应停止受托生产。 ➢ 对于确已开展新修订药品GMP改造但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的企 业,在停产改造期间可委托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生产,注射 剂等无菌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可委托生产 至2016年12月31日。 ➢ 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射剂不得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二百八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检查要点 1.委托方应制定完善、有效的管理文件,对受托方生产或检验全过程 进行监督; 2.委托方应当有详细记录,证明监督活动全面有效; 3.检查委托方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人员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具 有解决处理技术质量问题的能力,并有授权证明文件,监督内容是否符 合要求。
新版GMP解读—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新版GMP解读—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在新版GMP颁布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监总局发布了《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第36号),我们在执行实施委托生产时,需一并遵照执行。
另外,国家为了鼓励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和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在2016年5月2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方案》,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并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等10个省(市)试点实施。
其中,明确了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除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方案》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该方案对药品委托生产的影响,抓住时机,顺势而为,快速推进企业发展。
01原则新版GMP对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仅规定了技术层面的原则要求,具体的实施方式、方法还需参照国家局在其他办法中更明确的要求执行,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新版GMP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了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管理目标与基本原则。
强调了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各项活动,应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4号)中,同样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应签署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同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但其中的第二十四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也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临床申请、提交药品上市申请,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后,委托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
新版GMP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目 的: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保证该规范符合GMP要求。
范 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责 任: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对本规程实施。
内 容:1 委托生产的定义:委托生产是指将已取得生产批件,生产工艺成熟、质量标准明确及操作规程先进的产品委托给其他资质齐全、有生产能力的组织、公司或集团生产的活动。
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4号)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2 委托生产的药品2.1 保证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监控或遵守的首要条件。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药品注册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不应与原标准的内容相冲突。
2.2 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2.3 委托生产的药品法律责任由药品批准文号拥有者负责。
3 药品生产的委托方3.1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是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3.2 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察,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规范的要求。
3.3 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确保所生产的物料或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3.4 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3.5药品生产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的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的要求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应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4 药品生产的受托方4.1 药品生产的受托方应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范围的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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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专业,而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企业对共享生产领域有关资源、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以及提高产品质量等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也随之迅猛发展。
但由于药品质量要求的严格性,药品的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也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
帚一节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概念实际上,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对于委托企业来说也是其生产与质量管理环节的一部分,这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也应该和企业其他环节的要求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药品质量。
一、委托生产的概念委托生产的基本定义为:一家厂商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由对方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并负责销售的交易形态。
而药品委托生产(Cont,act Man.lfacture)指的是按照药品所有人提供的工艺、标准、规格,在不属于药品所有人的生产企业中生产出某一产品的全部或部分。
委托生产作为一项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的企业合作形式,它的直接作用是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专业化分工协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展开。
随着药晶生产全球化和降低成本的需要,药品的委托生产也不例外GMP生产方式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非常盛行,尤其是一些专注于药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它们无需配备任何生产设施,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提高并加快了产品的后期回报,以便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新产品的开发。
2004年,我国完成了对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GMP强制性改造,总体上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产生了质的飞跃。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设备闲置率高等问题。
2004年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的法律地位,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药品委托生产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沿海发达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还积极参与跨国药品委托生产,积极参与国际分工。
委托生产的运作方式大致有四种。
1.横向委托生产也就是平行同类企业的相互委托生产。
2.纵向委托生产纵向委托生产也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沿产业链,委托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委托生产。
3.国际委托生产根据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国家实行的上市许可制度,在其药事法规体系下,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单位(包括自然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任何一家通过政府认可的GMP生产企业生产。
比Contract Analysis)科研机构研制一种药物,药物开发成功后,可委托该机构申报,药品归属权(独占权)仍然归自然人所有;自然人可以委托某家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成品的销售亦可外包。
许多欧美制药企业纷纷把新药开发中的非核心部分脱离出来,委托给发展中国家。
因此,随着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委托生产也会越来越多。
4.医院制剂的委托生产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其中药制剂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为其配制。
二、委托检验的概念委托检验(Contract Analysis)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或有资质的单位(多为各级药检所和高等院校)接受其他组织、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由委托方自行送样或由受托方组织抽取样品,以委托方的要求和药品质量标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对药品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以便对样品或所代表的药品批的质量状况做出准确、可靠的评价结诊的一种质量检验活动。
现代药品检验的标准越来越高,因此,对检验所需仪器和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检验用的设备,如激光解离离子化质谱仪等,如果企业购买,价格昂贵,且使用效率也高,势必大幅度提高企业生产成本,再加上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具体事宜的通知》,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机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
”自此,委托检验得到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认可。
委托检验的方式,就目前样品的提供过程来看,大体有以下三种形式。
1.送样委托检验/来样检验样品由委托方自行从产品批中抽样送受托的质检机构按委托方指定的标准或产品的标准进行检验。
由于受托的质检机构对产品批次和抽样过程不了解,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对样品而言。
检验结论一般为:“依据栎准检验,所送样品质量合格(不合格)”、“依委托方指定的标准检验,所送样品质量合格(不合格)”、“依据委托方要求的检验项E所送样品项目合格(不合格)”。
2.委托抽样检验样品抽取、检验、直至对产品批做出质量判定等过程,均由受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这一形式在实际中最常见,受托的质检机构一般受企业或行政执法部门(非仲裁检验)或其他组织(非仲裁检验)的委托,整个检验过程都是质检机构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的,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做出的检验结论,一般要更加切合实际些。
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检验报告是对产品批而言,检验结论一般为:“依据标准检验,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
3.委托仲裁检验接受质量争议的双方或一方或司法机关、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机关等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的样品,可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抽样,否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抽样。
与委托抽样相比,仲裁检验的性质是一种行政仲裁,更强调法制性、公正性,对于委托方不合乎有关仲裁检验法律法规的要求,检验机构检验时一概不予考虑。
仲裁检验的结论必须对整批产品而言,仲裁检验可看成是委托抽样检验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节委托生产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许可证制审批体系,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为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一、委托生产的申报药品昀委托生产申请,一般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而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目前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可以进行委托生产。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对委托方( Contract Giver)和受托方(Contract Acceptor)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过程中,委托方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5)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生产合同。
(7)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
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8)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渗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在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中,委托方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l)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3)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4)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5)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另外,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药品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药品生产企业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且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受托方的资质确认对委托生产中的受托方,除了要求其必须是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外,还要求委托穷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委托方对其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厂房、设备、工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实验室管理等所有因素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验证,从而确信受托方是否具备供应符合委托方质量标准产品的能力。
这个考核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质量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职责在委托生产之前,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过程中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具体资料包括相关生产工艺规程、产品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以及各类SOP和记录等。
此外,委托方必须保证,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必须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派驻专人监督整个委托生产过程,确保整个委托生产过程符合生产工艺规程和GMP标准,包括审核批生产记录和偏差调查。
最后,委托方应确保发给受托方用于生产药品的物料,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