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采掘接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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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采掘接替情况
相关知识
导语:
采掘接替是否合理的标志主要是看“三量”是否平衡。高瓦斯或突出矿井,则看其“四量”是否平衡。因此,监察矿井采掘接替是否合理的方法为:首先计算“三量”或“四量”,然后再到现场核查。在进行计算和核查之前,监察人员应熟知以下相关内容:
一、相关规定
(一)三量平衡规定
三量可采期的规定为了使资源准备在时间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大、中、小型矿井规定的三量合理可采期为: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一般情况下,矿井的三量可采期达到上述要求,便可实现采掘平衡。否则,就会造成采掘失调,影响正常接替。但可采期过长,则造成掘成的巷道闲置不用,使设备、资金积压,且增加巷道维修费用。
(二)矿井类型规定
1、标准井型为:9、15、30、45、60、90、120、180、240、300万吨等等。
2、大中小类型划分:30万吨以下为小型煤矿,45-90万吨为中型,120万吨以上为大型煤矿。
(三)回采率规定
1、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低于75%,中厚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2、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低于93%,中厚层不低于95%,薄煤层不低于97%
(四)煤层厚度规定
1、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低于的叫极薄煤层)。
2、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m的煤层
3、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
二、矿井“四量”划分规定
(一)开拓煤量: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主井、付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
(二)准备煤量:准备煤量系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造的煤量。
(三)抽采煤量:通过抽采后达标的煤量并符合AQl026—2 0 0 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四)回采煤量:回采煤量系在准备煤量范围内为采区上、下山、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和回采工作面切割眼四面所切割的煤量安装设备后即可正式进行回采。
三、矿井“四量”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采区平均斜长×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质损失-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采
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采区走向长度×采区斜长×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质损失-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
(三)抽采煤量=抽采达标范围面积×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质损失×采区回采率
(四)回采煤量=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工作面倾向可采长度×采高×煤的容重×工作面回采率
四、矿井“四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一)“四量”可采期计算
1、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始煤量/当年计划年产量
2、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3、抽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抽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4、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二)其它规定
1、新建矿井移交生产时计算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移交当时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月平均设计生产能力。抽采煤量和回采煤量可采期计算采用移交当时的抽采煤量、回采煤量和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2、当矿井的当年计划年产量超过矿井设计能力时,计算开拓煤量及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当年计划年产量。当矿井的当年计划生产未达到设计能力时,计算开拓煤量及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设计能力。
3、集团公司综合计算“四量”可采期时,公式中的分子分母按各矿井相加之和求得。
201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