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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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鄂发〔2003〕8号),切实加强我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高度重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一)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高水平竞技体育对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竞技体育的基础是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要根据奥运、全运战略和竞技体育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符合省情、富于创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培养机制,努力构建层层衔接的人才培养训练网络,深入推进体教结合、赛训结合,全面提高训练、选材和竞赛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力争全省注册青少年运动员保持在6000人左右,参加省年度比赛的青少年运动员保持在5000人左右,体育后备人才储备量保持在50 0人左右,每年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后备人才保持在100人左右。
(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要遵循竞技体育规律,立足“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不断发现、培养、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突出体操、跳水、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和赛艇/皮划艇等传统优势项目,注重游泳、射击等优势项目,抓好田径、篮球等基础性项目,多层次、多形式地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积极向省优秀运动队、国家队以及高等院校和部队专业运动队输送优秀体育人才。
(三)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主管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体育、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各种形式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并加强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兴办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格局。
二、体教结合,完善网络,广泛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四)省体育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我省竞技体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全省青少年体育训练项目。建立省、市、县三级训练网络,健全以学校体育为基础,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骨干,以国家级和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及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少儿体校为重点的多层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五)市(州)体育、教育部门要根据全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制定本市(州)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县(市、区)抓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办好本级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指导本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对遴选的体育后备人才进行培训提高。要对县(市、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检查,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的登记注册工作,防止人才流失。武汉市要充分发挥省会城市的龙头作用,利用区位和人才优势,建立基础雄厚、层次分明、独具特色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阵地。
(六)县(市、区)要夯实学校体育基础,办好少儿体校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要根据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结合本地人才资源的特点,选择和确定本地重点训练项目,突出各地体育后备人才特点和项目优势,集中力量,形成特色和品牌。
(七)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体教结合,着力解决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探索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新思路、新形式和新途径。要共同监督指导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创建学校体育园地,落实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开好春、秋季体育运动会,发现和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小学校,省体育、教育部门要共同组织考核验收,命名一批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推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广泛、持久地开展体育教学和训练活动。
(八)各级教育部门要把体育运动学校纳入国家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序列,由同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部门共同管理,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同等政策和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按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要重视体育后备人才的文化课程教育,保证体育后备人才全面发展。
(九)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考核评估体系,在升学等方面对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给予必要的特殊政策。中小学向省优秀运动队、部队运动队和高等院校、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的体育后备人才应纳入该校毕业生升学统计;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优秀运动队集训或试训期间,原中小学应当保留其学籍;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价录取;对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后备人才,按照高考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实行政策性照顾。
三、赛训结合,科学选材,建好体育后备人才库
(十)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共同举办学校和青少年体育竞赛。要科学制定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合理确定竞赛规模、项目设置;优化完善参赛办法、计分奖励等措施。组织青少年儿童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使用兴奋剂。加强体育竞赛中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青少年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参加体育竞赛。
(十一)省体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全省运动会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面的导向激励作用,坚持运动会总规程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相衔接,突出优势和基础项目,并保持相对稳定性。强化赛风赛纪,充分发挥其锻炼和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作用。举办和组织好青少年儿童年度体育竞赛,科学设计竞赛规模,提高比赛质量。通过年度竞赛,检验训练工作,丰富参赛经验,提高竞技水平,层层选拔人才。
(十二)省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青少年儿童体育教学训练大纲和选材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科学选材组织管理和实施体系。各市、州、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科学选材专班。选拔有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的青少年儿童,应当根据体育项目选材标准,进行骨龄检测、机能评定、心理测试等考核。
(十三)继续实施“新苗工程”,规范人才输送制度。对全省适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行科学筛选,进入“新苗工程”人才库,适当集中全省适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行重点扶持、系统培养、科学训练、动态管理,确保我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库的数量和质量。省优秀运动队要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优先招收后备人才,充实竞技体育队伍。选拔集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试训时间不得超过1年。未经输送单位同意,省优秀运动队不得将集训、试训人员输送到其他单位,禁止教练员私自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四、健全机制,强化培训,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
(十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教练员管理办法》,坚持教练员考核及聘任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从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十五)建立教练员培训基地,加大对教练员的培训力度。要发挥武汉体育学院及在鄂高校体育院系、省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培训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的培训工作。省体育、教育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教练员、中小学体育教师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组织和开展有利于提高教练员水平的观摩、岗位培训等活动,帮助和指导基层教练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十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配齐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和吸引优秀教练员、离退休教练员以及优秀退役运动员到基层执教或进行短期培训。省体育部门应会同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挑选一部分适合当教练的优秀退役运动员,组织进行系统的教练员学历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充实基层教练员和和学校体育教师队伍。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十七)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作为公益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履行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明确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