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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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协同发展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

2020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要推进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推进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协同发展,强化西安、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推动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黄河“几”字弯都市圈涵盖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等4省区沿黄地区,包括太原、呼和浩特、银川等3个省会(首府)城市,以及宁夏吴忠、中卫,内蒙古乌海、巴彦淖尔、包头、鄂尔多斯,陕西榆林,山西朔州、忻州、吕梁等主要城市,经济基础较好,生态功能突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和粮食主产区。

支持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加强沿黄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环境污染系统治理力度,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委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过程中,将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沿黄城市群作为重要内容,以专设章节的形式提出了相关重大任务、工程和重要举措。

一、关于加快构建规划引领一体化机制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对城市群布局和建设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包括呼包鄂榆、兰州—西宁等城市群规划,有关地方编制实施了山西中部等省内城市群规划,明确了各城市群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范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范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5.18•【文号】国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对2016年4月印发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2016〕747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7月6日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西部地区铁路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铁路,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第四条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第五条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带动国土资源开发、增强国防建设,对改善交通条件、增进人民福祉、强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X届X中、X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

(X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

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

(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8.31•【文号】国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

为进一步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分工调整的重大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愿合作为前提,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

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规划和政策引导,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24号(经济发展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24号(经济发展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24号(经济发展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24号(经济发展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在西北地区设立国家产业备份和转移“飞地”试验区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引导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强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建设。

西北地区地域广阔、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发展基础,通过加强东西协作、发展“飞地经济”等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区域产业梯度转移,有利于促进西北地区加快发展,拓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空间,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一、关于科学划定“飞地”范围共建“飞地经济”是实现区域优势资源互补、支持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有力举措。

2020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实施《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鼓励探索“飞地经济”等模式。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

近年来,我委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西北地区发展“飞地经济”,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是印发实施了《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支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发展“飞地经济”。

二是印发实施关中平原、呼包鄂榆、兰州—西宁等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优化区域发展空间,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引导西北地区大中城市凝聚发展合力,形成区域发展增长极。

三是先后批复设立了甘肃兰白经济区、宁夏银川—石嘴山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建设成为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高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稽察[2017]195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10【实施日期】2017.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稽察〔2017〕1955号)各司、局、室,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1月10日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强化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明确委内司局之间监管职责分工,落实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纵横联动的投资计划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

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主体,压实责任,建立贯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管理全过程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绝密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对每个项目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常态化监管。

第六条加强监管成果运用,将稽察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财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_暂行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_暂行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_暂行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时间:2012-03-18 20:22:14 来源:360投资情报研究中心收藏复制分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

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二)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西部地区农村牧区产业与就业互动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互动机制西部地区地域广阔、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发展基础,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区域产业梯度转移不仅能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也能有效拓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空间、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我委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先后在西部地区批复设立了广西桂东、重庆沿江、甘肃兰白经济区、四川广安、宁夏银川—石嘴山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二是组织召开2次承接产业转移精准对接现场会,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省区市与东部省市建立结对合作机制,推进包括农业在内的产业转移项目合作。

三是设立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四是组织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印发《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意见》,持续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我委和有关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促进西部地区更好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体系,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和促进就业增长统筹互动,结合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引导适宜产业转向农村牧区,在推动西部地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有效带动就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目前全国共19个,包括上海浦东、河北雄安新区和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浙江舟山群岛、兰州、广州南沙、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四川天府、湖南湘江、南京江北、福州、云南滇中、哈尔滨、长春、江西赣江新区。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新区扎实推进事关全局和专项领域的改革创新,聚集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在新征程上,为进一步凝聚激发新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劲动力,增强先行探索、示范引领功能,打造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现就今后3年拟集中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综合功能平台的定位,推动新区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更有作为,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上精准施策,在重点领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更好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增强新区科技和产业竞争力(一)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

发挥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张江、南沙科学城等高水平承担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任务,建成投运一批大科学装置,研究“十五五”时期在有条件的新区建设新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行性,支持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和平台向具备条件的新区倾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7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7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3•【文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7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广西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委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批复设立了广西桂东等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完善承接产业转移政策,创新承接产业转移对接机制,加强示范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2019年以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召开2次承接产业转移精准对接现场会,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省区市与东部省市建立结对合作机制,推进产业转移项目合作。

2020年我委设立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2020—2021年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645万元,支持广西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加强合作,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支持广西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更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发展规划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在晋陕豫黄河金三角设立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建议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

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以下简称“黄河金三角”)地处黄河中游,包括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和陕西省渭南市、河南省三门峡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范围内,同时也是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交汇区域。

我委历来重视深化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在《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重大政策文件起草中进行了深入研究,专门作出了相关部署。

一、关于从国家层面出台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指导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发展。

2014年3月,经国务院批复,我委印发实施《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明确提出要把黄河金三角建设成为全国省际交界地区协调发展试验区。

今年4月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务实推进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

(一)关于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设立区域生态建设专项基金。

2018年12月,我委联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8个部门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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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包括5个部分,共23条,对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下达、监督检查作出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

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专项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

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暂行办法》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按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方向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加强项目调度跟踪、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建设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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