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含变更、延期)业务办事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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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含变更、延期)业务
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年月日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号修改)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一)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价格和单耗等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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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五)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四、受理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五、决定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七、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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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次
九、办理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
申请人预录入端获得电子回执十二、咨询电话: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附表
附表:
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海关(处):
我司申请(手册账册)成品:
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一、原因
二、所附资料
(企业印章)
年月
日
三、海关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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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印章)
年月日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企业留存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共页 ] [ 第页]
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联系电话:企业
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