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
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范文哎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挺麻烦的事儿,那就是商标被驳回的复审申请。
听起来有点复杂,其实也没那么难,放轻松,咱们一起捋一捋。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设计的商标,满心期待地递上去,结果却被人家冷冷地拒绝了。
这种感觉,简直就像是冬天里被大风吹了一记耳光,心里那个凉啊,哎呦,真让人受不了。
不过,别急,咱们有复审这个好东西。
复审可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它是需要咱们认真对待的。
搞清楚为什么被驳回,那可是第一步!有时候商标被拒,可能是因为跟别人太像,像极了邻居家的猫,抑或是名字太普通,没什么特色。
哎呀,这时候得好好琢磨琢磨,给自己打个强心针。
咱们的商标可不能输得太冤屈,毕竟这是心血的结晶,是梦的延续。
怎么说呢,咱们可不能轻言放弃,要相信只要努力,总会有翻身的机会。
复审申请的材料准备可得细致。
像写论文一样,得把每个点都说清楚。
想象一下,法官叔叔可不是随便的人,您得让他看到你的真诚和努力。
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调研的结果,甚至同行业的对比,这些都能让您的复审申请显得更有说服力。
要是能找一些行业专家来做个推荐,那就更完美了,毕竟有权威背书,总比自己说好听多了。
再说说,咱们的态度,得让人看了就觉得舒服。
毕竟,一纸文书可不是为了搞得大家都不愉快。
礼貌点,尊重点,哪怕是对方的决定咱们不太满意,也得保持冷静。
您想啊,哪家单位愿意对一个炸毛的小孩儿多说两句呢?就算心里再不满,也别让它影响了咱们的形象。
换句话说,咱们要做个优雅的斗士,面对困难时,始终保持风度。
哦,对了,复审的时间也得把握好,别像个小松鼠,东躲西藏,迟迟不出门。
一般来说,提交复审申请后,会有个审查的时间。
这个时候,您可以时不时地去查查进度,看看有没有什么新消息。
保持耐心,别总是心急火燎,毕竟这也是个需要时间的过程。
相信我,耐心是金,咱们绝不能在这方面掉链子。
要是复审结果又不如人意,那可真是“天上掉馅饼”掉得太狠了。
不过,不用太气馁。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最新版)目录1.引言2.三个复审案例的概述3.三个案例中商标首字母不同的情况分析4.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5.结论正文【引言】商标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标识,它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然而,在商标注册和复审过程中,首字母不同的商标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通过三个复审案例,分析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
【三个复审案例的概述】案例一:A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ABC”,B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XYZ”。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字母“A”。
案例二:C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123”,D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ABC”。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数字“1”。
案例三:E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甲乙丙”,F 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一二三”。
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差异,但在首字母上都是汉字“甲”。
【三个案例中商标首字母不同的情况分析】在案例一中,虽然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商标局在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认为它们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案例二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由于首字母分别是数字“1”,在商标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相似程度有限。
在案例三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相同,但它们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首字母都是汉字“甲”,在商标复审过程中可能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相似程度有限。
【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首字母不同对商标复审结果的影响因具体情况而异。
一般来说,如果商标在其他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字母的相似性可能不会对复审结果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如果商标在其他方面较为相似,首字母的相似性可能会加大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可能性。
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英文近似)
第10001404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英文部分高度近似)
业务类型:商标驳回复审
官方驳回理由:
申请商标与江门市新众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809838号“AUDIOVISIO”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近似。
申请商标与亚迈光学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445756号“VISSIO”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列表:
复审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字母、字形、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形、含义、整体外观不同;
3、证据收集,提供了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
①申请人公司开展多种网站平台销售:淘宝;
②申请人以“visio.hk”作为域名进行注册,与申请商标保持一致,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一一对应,方便相关消费者对产品产源认识;
③申请产品图片。
裁判结果:复审成功。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西佛罗森路8000号(8000 West Florissant Avenue St. Louis, Missouri USA)。
法定代表人戴尔.A.库布里(Dale A. Kubly),副总裁兼知识产权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钰,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1月19日,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宇虹,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立体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
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商标近似驳回 评审事实与理由
商标近似驳回评审事实与理由《商标近似驳回?别慌!》商标近似驳回这事儿啊,可真是让不少人头疼!你说咱辛辛苦苦想出来个好商标,寄托了多少心血和期望,结果“啪”一下,就因为近似给驳回了,那感觉,就像精心准备的一场大戏,刚要开场就被叫停了,别提多郁闷了。
就好比说,你打算开个小吃店,绞尽脑汁想了个特别棒的名字叫“美味坊”,正美滋滋地想着以后生意火爆的场景呢,结果告诉你,因为跟什么“味美坊”太近似了,不能用!哎呀,这不是晴天霹雳嘛!咱先说说这评审事实啊,这审核人员的眼睛那可真是够尖的呀!那一点点细微的近似都能给瞅出来。
有时候咱自己觉得挺不一样的两个商标,到了他们眼里就成相似的了,就好像他们带着放大镜在审查似的。
这时候咱心里就嘀咕啊:“真的有那么像吗?我咋看不出来呢!”不过没办法,谁让人家是专业的呢,标准就在那摆着呢。
再来说说这理由,有时候那理由让咱是又气又笑。
比如说什么“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发音近似容易混淆”,咱就想不明白了,就那么几个字,怎么就能混淆了呢!但没办法,规定就是规定,咱还得照样遵守。
遇到商标近似驳回这事儿,咱可不能着急上火,得冷静对待。
首先呢,咱得好好看看那评审意见,到底是哪儿近似了,咱心里得有数。
然后呢,可以试着找找专业人士咨询咨询,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挽救一下。
有时候吧,这驳回也不一定是坏事,说不定还能激发咱的创意呢!咱可以回去再好好琢磨琢磨,想个更独特、更不容易被驳回的商标来。
就像那句话说的:“上帝给你关上一扇门,就会给你打开一扇窗。
”咱得乐观面对,说不定更好的就在后面等着咱呢。
其实啊,这事儿也给咱提了个醒,以后申请商标的时候可得更加谨慎,多做些准备工作,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想在前头。
这样就算真遇到驳回,咱也不至于手足无措啦。
而且啊,咱们也得理解审核人员的工作,毕竟他们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嘛,咱可不能因为这事儿就跟人家较劲。
总的来说呢,商标近。
商标驳回申请复议行政诉讼 胜诉案例
商标驳回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胜诉案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以及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可能会遇到商标被驳回申请的情况。
面对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企业可以选择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文将通过一个胜诉案例来探讨商标驳回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
案例背景某企业申请注册“XX”商标,但在申请过程中遭到驳回。
驳回理由主要是认为该商标与已有商标存在混淆可能,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对这一决定感到不满,决定进行复议。
经过复议后,仍未能改变商标局的原决定,于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过程1.制定诉讼策略在商标被驳回后,企业第一时间寻求了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法律交流。
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针对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2.行政诉讼起诉在诉讼策略确定后,律师团队帮助企业起草了行政诉讼起诉状,并提交给了法院。
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了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并提出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3.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企业的行政诉讼请求,并对案件展开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理据,为企业争取了更多的胜诉机会。
4.胜诉判决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最终作出了对企业有利的判决。
法院认为商标局原决定存在不合理之处,裁定撤销商标局对企业商标的驳回决定,为企业赢得了这场行政诉讼的胜利。
案例启示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行政诉讼的启示:1.重视法律风险企业在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时,应当重视法律风险,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2.充分准备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准备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证据,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力的支持。
3.合理利用法律资源法律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企业应当合理利用法律资源,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讲2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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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 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 • 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 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同时诸如“小乔 丹”、“乔丹王”、“桥丹”、“丹乔”等名称 也全都收入囊中。 • 公司还在2009年成功注册了“杰弗里乔丹” 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而这两个商标非常 “巧合”地同迈克尔· 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易仲裁委员会 做出裁决,裁定2010年5月1日鸿道集团租用王 老吉商标到期,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红罐和红瓶 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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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 决。 • 2012.7.13,一中院裁决,驳回加多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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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加多宝拿出来第三份协议,这 份《商标许可协议》,2003年1月20日到2013 年1月19日。向仲裁委提出新的仲裁申请。 加多宝声明: 鸿道集团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 标准向广药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至2012年5月, 广药集团也一直都在收取该商标使用费。
《专利法》
•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 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 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裁决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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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田专 利权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 政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 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07年9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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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表示,其广告是“怕上火 就喝 XXX”,与其原来的广告是有区别的,利用的 是王老吉自身的品牌资源,“与加多宝没有任 何关系”。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这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商标争议案件。
在我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
本文将分析案件背景、复审过程以及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注册了一个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分别为A、B、C。
然而,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另一家公司的异议。
原因是这家公司已经注册了一个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分别为A、B、D。
两家公司所经营的商品类别相同,因此,初审机关认为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该公司不服此决定,决定申请复审。
二、复审过程分析复审过程中,该公司围绕以下几点进行辩论:1.两个商标的字母构成不同,分别为ABC和ABD,首字母不同;2.两个商标的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容易区分;3.两家公司经营的商品类别相同,但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明确区分商品来源。
在复审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调查问卷等,以证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区分两个商标。
同时,该公司还聘请了专家进行论证,指出两个商标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经过复审机关认真审查,最终认为两个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这是因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近似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而在本案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不同,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能够区分。
因此,复审机关决定撤销初审决定,予以注册。
三、结论与启示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标的独特性;2.遇到商标争议时,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3.在复审过程中,要充分准备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不断完善,对商标争议的处理更加公正、公平。
商标驳回理由
商标驳回理由商标被驳回?无外乎这三条理由1、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过程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存在整体或部分近似或跨类别近似。
案例解析——“澳丽”与“奥丽”有家机构申请了“澳丽”商标,而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奥丽”商标驳回了“澳丽”。
这两个商标均由两个中文汉字组成,“澳丽”只在“奥丽”的第一个汉字的基础上加了个三点水的偏旁,这样看,两个商标极易混淆,是近似商标。
另外,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商标局一人审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同样的商标,有人认为近似,有人就认为不近似。
2、缺乏显著性特征实质把商标和该商标所指定的具体商品、服务项目进行了区分,比如“坚果”属于31类“未加工的水果及干果”小类,如果用在第31类,就为缺乏显著性特征。
但是“坚果”商标可以注册在第9类,用于手机的商标。
看看罗永浩的“坚果”手机吧!案例解析——招商银行“一卡通”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商标局予以驳回。
3、违法禁用性条款禁止可能导致政治、经济、文化不良影响的商标获得注册和使用,通过防止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比如,某服务机构申请注册含有“BEIJING”字样的图文组合商标,被商标审查机构予以驳回,理由为“该商标文字中的BEIJING是北京市名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驳回复审如何申请?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最新)商标十大案例精选
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十大案例精选商标版权部目录一、中恒高博代理陈敏策商标行政诉讼胜诉案例 (2)二、中恒高博代理伊犁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胜诉案例 (10)三、中恒高博代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胜诉案例 (14)四、中恒高博代理北京东方时尚广告有限公司撤销三年不使用胜诉案例 (18)五、中恒高博代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 (21)六、中恒高博代理贾奎维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 (24)七、中恒高博代理索延磊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27)八、中恒高博代理何自军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30)九、中恒高博代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33)十、中恒高博代理黄邦富商标异议答辩胜诉案例 (36)案例一为了弘扬民族文化,陈敏策(Chen Min Ce)先生于1999年创办了湖北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十字绣(挑花)的成品制作加工、相框制作生产。
结合民间传统工艺,精心设计、精心制作生产了一系列画匾、靠枕、窗帘、壁挂等。
陈敏策先生为弘扬民族文化,推动十字绣市场在中国快速发展,于2006年3月17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第5218883号“CMC及图”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3类:线;棉线和面纱;亚麻线和纱等,并全新推出“CMC及图”品牌的十字绣系列产品,包括CMC绣线,绣布,套件及生活用品等等。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CMC及图”商标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CIMC中集”商标构成近似,于2009年2月4日向陈敏策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ZC5218883BH1),驳回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陈敏策不服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31171号《关于第5218883号“CM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31171号决定),驳回陈敏策的复审请求。
商标驳回复审的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案例点评案例背景介绍:企业在申请“绿叶子”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绿色叶子”存在相似之处,可能引发公众混淆,不具备可注册性。
商标驳回理由分析:商标驳回是指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而进行驳回。
在该案例中,商标局以“绿叶子”与“绿色叶子”存在相似之处为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
这种相似性主要体现在商标主体、商标字面表达、商标图形设计等方面。
商标局认为,这两个商标在整体审美效果、传递商标信息等方面存在类似之处,容易引发公众的混淆,因此不具备可注册性。
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可以针对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的理由提出合理的反驳。
例如,申请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商标主体的差异: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商标与被驳回商标在商标主体上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商标字体、字号、大小写转换、添加或删除其他图形、文字等。
这种差异可以显著减少公众对两个商标的混淆认为。
2.商标的整体效果:申请人可以分析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和传递的商业信息。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两个商标在整体审美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而且能清晰表达不同的商业信息,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两个商标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
3.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还可以查证“绿色叶子”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成功,如果未注册或者已被注销等情况,可以进一步证明该商标不会引起公众混淆。
通过上述理由的论证,申请人可以充分回应商标局驳回决定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合理的反驳,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会。
案例点评:在该案例中,商标驳回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商标的相似性问题上。
虽然两个商标在一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也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商标主体、整体效果和传达的商业信息等。
因此,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申请人有一定的机会通过对商标相似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合理的反驳,并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会。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对商标驳回复审程序进行深入理解,及时提出复审请求,并根据驳回理由提供合理的证据和论证,以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会。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这可算是商标界的一场“大戏”啊。
想当年,王老吉凉茶那是相当出名,红罐包装几乎成了它的标志。
后来加多宝开始运营王老吉品牌,把这牌子打得更响亮了。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商标授权到期之后。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极为相似的红罐包装,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大家都习惯了那个红罐,猛地一换还真可能分不清。
就好比你一直管一个人叫张三,突然有一天另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人也说自己是张三,这不得乱套啊?从法律角度来说,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加多宝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似包装,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这就侵犯了王老吉的商标权益。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授权可得谨慎,到期之后该怎么处理得提前规划好,不然就容易引发这种大的纠纷。
二、“新百伦”与“纽巴伦”商标侵权案。
这名字听起来就很容易让人迷糊。
“新百伦”在市场上是挺火的运动鞋品牌,口碑不错。
可“纽巴伦”就有点“浑水摸鱼”的感觉。
“纽巴伦”这个品牌,它的商标和商品外观与“新百伦”有很多相似之处。
对于消费者来说,走进商场,看到两个名字这么像,鞋子款式也有点像的品牌,真的很难分得清。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双胞胎聚会,要准确认出谁是谁,可不容易。
在这个案子里,“纽巴伦”这种故意接近“新百伦”商标的行为,明显是想借着人家的知名度来给自己揽生意。
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新百伦”的商标权。
这也提醒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可得擦亮眼睛,别被那些山寨品牌给骗了。
同时,企业也要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这种类似的侵权者来捣乱。
三、“iPad”商标侵权案。
苹果公司的iPad那可是风靡全球的产品。
但是在中国,它却遇到了商标上的麻烦事儿。
原来啊,有个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了iPad这个商标。
苹果公司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使用这个名字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那块地已经是别人的名字了,你却直接在上面盖,这肯定不行啊。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专利复审无效是指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复审,并在复审过程中得出无效结论,即原先授予专利的授权无效化。
下面将通过介绍一个典型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例来为大家提供参考内容。
案例名称:某电商公司关于购物车购物车数量控制方法的专利复审无效案简述:某电商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购物车购物车数量控制方法的专利,该专利主要描述了一种通过设置购物车下单限制数量的方法,以实现商品销量和库存的合理协调。
然而,在复审过程中,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的实施方法属于常规的量化控制手段,缺乏技术上的创新和突破,且无法达到专利所宣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委员会得出了该专利无效的结论。
案例内容:1. 专利背景介绍详细介绍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和专利的背景。
例如,说明购物车数量控制在电商领域的重要性和问题,以及该专利的创造性和创新性。
2. 专利实施方法详细描述该专利的实施方法,并分析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创新之处。
同时,对该实施方法的技术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并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3. 专利复审过程介绍专利复审的流程、时间和相关的复审材料。
重点描述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查意见和分析思路。
包括委员会对专利技术特点的质疑、对技术效果的评估、对申请人的听证要求等内容。
4. 无效结论及理由详细说明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无效结论及相应的理由。
主要包括对实施方法缺乏技术创新和突破的评价、对技术效果无法达到的质疑等。
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案例来支持无效结论。
5. 对专利申请人的建议根据无效结论和理由,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相关建议。
可以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技术创新性的要求、对技术效果的明确说明、对现有技术与实施方法的比较、对商业可行性的考虑等。
6. 专利复审无效的影响和启示分析该专利复审无效对该电商公司和相关领域的影响,并提取出相关启示和经验教训。
可以讨论专利复审无效的影响和对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商业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并对类似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提出相关建议和警示。
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行政行为•【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6.09.27裁判规则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不应被考虑。
因此,商标近似性的判断集中于商标标识本身的比较。
正文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大地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黄进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鹏,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霄宇,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4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柏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参加二审法院组织的谈话,二审法院应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但二审法院没有按照撤诉处理,存在程序错误。
(二)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商品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对比区别很大,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混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识不近似。
申请商标由纯英文字母组合,没有特殊含义。
引证商标一的含义为“美国野牛”,根据中国人的阅读认知习惯,中文是显著部分,中文“美国野牛”与“BISON”意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读音也不相同。
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篇1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
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
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
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可口可乐及图“商标。
其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
英文商标和组合商标部分相同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13本共同快适技株式会社(KYODOKY—TEC CO.,LTD.)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于1999年9月10日在国际分类第19类“瓷砖、砖、耐火材料、地板(油毡制)、拼花地板、陶瓷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附图3:895期公告第2017526号)。
经审查,审查员认为,该商标中的“FLOOR”属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外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于1999年8月17日在先申请的“纵横天地NETWORK WORLD”商标(附图4:753期公告第1496161号)近似,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第十八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商标中的“FLOOR”,并删除指定商品中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冲突的部分商品。
申请人在回复商标局的意见书中表示可以放弃商标中“FLOOR”的商标专用权,但不同意删除商品。
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0年9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人已在答复商标局审查意见书时要求放弃商标中“FLOOR”的专用权。
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外形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不会合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两个商标的相同部分“NETWORK”是常用词汇,不应为一家所独占。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依据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ETWORK FLOOR"用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纵横天地"、英文"NElWORK WORLD"及图形组成。
虽然两商标中都含有"NETWORK"一词,但引证商标中的英文"NETWORK WORLD" 在含义上与中文"纵横天地"相呼应,且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及整体外观上均有较大差别,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能够区分。
【经典案例】宝洁公司诉商标评委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
宝洁公司诉商标评委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案情摘要】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与宝洁公司“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加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之区分,共同使用于卫生巾等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裁定对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予以核准注册。
宝洁公司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的。
宝洁公司认为,其所有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早于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该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市场声誉。
争议商标的申请使用商品“卫生巾、浸药液的卫生纸”与原告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护士宝HUSHIBAO”商标应被判为与原告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构成近似。
而基于近似的事实,系争商标应被认定为是针对原告引证商标的摹仿。
综上,宝洁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裁判】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法理分析】本案属于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审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两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护舒宝”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认定商标近似一般都遵循下面的几个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 案例四
成功案例之东金
成功案例之东金
• 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第3779797号“东 金”商标在第20类注册申请事宜,国家商 标局在实质审查中认为其与第1234324号在 先注册“金东”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成功案例之东金
• 就第1234324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撤消其注册商 标,另一方面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相应证据从书写方式、读音等角度进行理 由和事实的陈述。
成功案例之青田
• 案例三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成功案例之太阳及图
• 复审理由
• 1.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视觉效果不同。 • 2.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加图形组成,我国非英语 母语国家,普通消费者不一定能读出该字母读音 ,识别出含义,图形应当是起主要区分作用的部 分。 • 3.对方是房地产公司,连续几年几乎没有使用, 更难说明在公众中具有相关知名度。
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复审理由 从创意结构出发,对申请商标含义独特进行诠 释,说明申请商标与“名古屋”具有明显差异, 且“名古屋”也不是建筑材料的出产地,即使注 册为商标也不可能在产源上误导消费者,因此申 请商标“铭古屋”的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 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成功案例之铭古屋
• 案例二
成功案例之青田
成功案例之“TENG BU及图”
申请商标
黄朱清于2005年1月10日在第25类服装 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TENG BU及图” 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 与第1529661号“TENGXU” 、第 3181019号“图形”商标、第3276013 号“世之龙SHIZHILONG”商标、第 3803898号“喜力朗奴LIKELONNA及 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一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某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省某局。
申请人于2009年3月11日以23.9元/支的价格,从哈尔滨市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购进某品牌注射液3000支,以25.65元/支的价格全部售给某医院,经营额为76,950.00元。
2009年9月7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鉴定,该批注射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3,900.00元。
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进货途径正当,购销活动合法,严格按照国家GSP管理规定进行到货验收。
对于该批药品是否侵犯商标权,不知道也无法鉴定;公司不存在侵权所得利益,亦无致损第三方,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购销该批药品完全符合国家关于药品购销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商品买卖中的善意第三人,能提供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相关证据。
因此,被申请人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处罚,不妥。
2009年11月9日,申请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理情况省政府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受理了此案。
成语谐音商标复审案例
成语谐音商标复审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成语谐音商标的复审案例:
案例一:“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复审案件。
该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逐”中的“心满意逐”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其中“足”易为“逐”,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导,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从而判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之规定。
商标复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因素和环节。
如果对具体的商标复审案例感兴趣,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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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
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
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
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可口可乐及图"商标。
其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
本案申请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是基于两个理由:第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文字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用的表达方式;第二,申请商标文字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力加",该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
一般来说,能够同时满足"独创性"、"包含有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的广告短语,比较容易获准注册。
至于一些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则往往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如果企业希望根据新《商标法》有关"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来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要付出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而在制定商标和市场营销战略时需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
二、“一卡通”商标驳回复审案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深厚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的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一般认为,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文字、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
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开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直白,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读,所以有很多企业仍然乐于将其用作商标。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那么这一标志在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所面对的只是一份申请书,申请人一般没有机会提交更多的证据材料,因而一些对本商品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往往遭到驳回。
在复审阶段尽可能地搜集、提供使用证据,对于能否获准注册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至于通过怎样的使用才能被a为是取得了显著特征,目前还没有、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而有赖于审查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
我个人认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至少应满足下面几个条件:唯一、长期、广泛、知名。
所谓唯一,指的是这一标志只有申请人一家作为商标使用,而没有别的企业将之作为商品名称或商贸活动中的常用语来使用。
例如,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
所谓长期、广泛,指的是申请人使用这一标志的时间相当长、地域相当广,在这方面难以确定一个机械的界限,如果从"质量"上来分析,则应当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简单地说,就是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产源的作用。
三、“itl68.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北京某广告公司在第42类印刷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itl68.com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数字和抽象的图形组成,具有独创性。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产生了相当的显著性,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itl68.com及图”为字母、数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中“.com”为国际顶级域名,缺乏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it168"和图形的组合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整体用在印刷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
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标志,因此从本质上说,商业域名与商标都属于工商业标记一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域名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客观上产生了保护的必要性。
鉴于域名与商标有着相近的“血缘”关系,很多企业自然地想到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域名的可注册性问题。
域名一般是由拉丁字母组成。
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因此,在我国域名也可以由中文构成。
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从构成要素看,域名具备注册为商标的基本条件。
从构成方式看,域名由两到三个部分构成,例如"sohu.com.cn"中,“com"部分表明域名注册人的组织形式,“cn”为中国一级域名,上述两部分为“通用部分”,“sohu”则为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专用部分”。
在构成方式上,域名与企业名称有某些类似之处,例如,企业名称中也有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等“通用部分”,商号(也叫字号)则为“专用部分”。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一直是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
从逻辑上讲,只要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没有违反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也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同样应该允许将域名整体注册为商标,至于"com"、“cn”部分则依法不享有专用权。
四、“SHANGHAl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某百货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译为“上海滩”,是旧时对上海的称谓,尽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变其地名的含义。
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上海滩 (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 (SHANGHAl)”。
上海滩源自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繁华的上海外滩,“上海滩”这三个字所涵盖的范围已远远超过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地理概念的范围。
“SHANGHAlTANG'’作为文字是有显著性的,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SHANGHAlTANG及图”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
“上海滩”是旧时人们对上海外滩地区的俗称,同时也是一个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其整体含义与作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不同。
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将除外条款改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从而使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增加了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