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房地产专项统计制度
业务类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20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144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144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表7.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情况
(五)当月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宅面积统计,反映 借款人所购住宅的面积情况。
(六)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与房地产贷款风险统 计,通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情况统计以及以房地 产为抵押品的贷款统计,反映商业银行当前个人 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与对房地产部门的风险总量, 主要关注个人住房贷款的逾期期限情况和以房地 产为抵押品的贷款情况,其中以房地产为抵押品 的贷款又细分为以个人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和以 非个人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
(七)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统计,反映金融机构 可能面临的利率风险与期限错配情况。
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基本情况
指标内容
报送 报送机 频度 构
1.房地产贷款投向 主要反映信贷资金介入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分为房地产开
统计(表1)
发贷款、购房贷款与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三类。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统计制度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监测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发放情况,以便为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决策支持,2011年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主要内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主要反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按承债主体、级别、类型、品种、投向、资产质量和贷款方式等分类的贷款情况。
(一)平台贷款按平台法律性质统计,反映银行向不同法律性质的平台发放贷款的情况。
不同法律性质的平台主要包括机关平台、事业单位平台和融资平台公司三类。
(二)平台贷款按平台隶属关系统计,反映隶属不同行政级别地方政府的平台获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平台按行政隶属关系可分为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和县级(含县级市)平台。
(三)平台贷款按平台类型统计,反映银行向不同类型的平台发放贷款的情况。
平台类型分为各类开发区、园区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土地储备类平台;城市投资建设公司;交通运输类平台和其他类型。
(四)平台贷款按品种统计,反映平台贷款资金的用途,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还是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或其他用途。
具体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和其他贷款,其中,项目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1 年以内(含1 年)、1-3 年(含3 年)、3-5 年(含5 年)和5 年以上的项目贷款。
其他贷款指除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以外其他形式的贷款。
(五)平台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反映平台贷款实际投向的部门和领域。
实际投向的分类具体分为铁路(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公路(不含农村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土地收储、开发区园区建设和其他9 类。
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公用事业(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水气热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拆迁、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
(六)平台贷款按偿债资金来源统计,反映平台贷款偿债资金来源的构成。
规范性政策
目录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 (2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 (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 (33)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报表及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地方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指标,但要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
各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2日前报送省统计局。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4.11.17•【文号】开行综计[1994]237号•【施行日期】1994.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开行综计[1994]237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加强对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管理,是国家开发银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贷款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和开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贷款项目情况,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配置、资金到位和工程形象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建成投产项目的经营效益,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统计制度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编制统计制度必须列明: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2.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方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四条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1.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统计资料要由该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贵州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实施细则2020
贵州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三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综合因素法,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分配到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额度。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类别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
1.年度目标任务。
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60%。
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当年和上一年度各类棚户区改造〔含城市(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公租房建设目标任务权重进行分配。
2.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
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上一年度各类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计划执行情况(含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和中央资金支付率)权重进行分配。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衡政办函[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
河北省八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冀统投字〔2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和省八厅局《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速城镇化进程、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结构、进展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统计为科学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
贷款分类及贷款统计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统计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 、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 款。本制度中的贷款指剔除票据融资外的贷款。 境内企业票据贴现只包括境内企业持票据到金融机构的直接贴现,不 包括转贴现。 表外授信额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 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 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经济 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的保证。 规模调整: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企业最新资料及时调整其所属行业及 规模。除由于划型标准变更需要集中调整企业规模外,一般不做集中 调整。
5、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
房地产贷款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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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统计
常见错误: 1、贷款主体范围统计错误 2、借款企业规模统计错误 3、其他错误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规模按照《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房地产贷款统计
综述:2006年建立的统计制度,2012年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专项统计》,共四张表:
发贷款,应按其实际支持对象将贷款发生额、余额划分为商品房开发贷款和保障性 安居工程开发贷款,仅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部分数据。如无法有效区分,按保 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比重划分贷款发生额和余额。
2、对于同一笔贷款项目,如果涉及不同类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应按 其实际支持对象将贷款发生额、余额划分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别填报。如 无法有效区分,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比重划分贷款发生额和余额。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银行考试题库:金融统计试题库
金融统计试题库一、单选题1.有关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不正确的说法是()。
答案:BA:规范使用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数据安全B:可对外披露统计信息C: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D:改革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2.通货膨胀率=()*100%。
答案:AA:报告期零售物价指数/基期零售物价指数B:报告期零售物价指数/前期零售物价指数C:前期零售物价指数/基期零售物价指数D:报告期零售物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3.2012年新增的统计制度有()。
答案:DA: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制度B:衍生金融工具统计制度C: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D:农村信用社专项统计制度4.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频度为()。
答案:BA:月度 B:季度 C:半年 D:年度5.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对金融统计工作应履行()。
答案:CA:组织、领导、监督、协调B:领导、检查、管理、协调C: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协调D:组织、监督、检查、管理、协调6.人行济南分行和各中心支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金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对所辖金融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答案:DA:以上都对 B:不定期 C:定期 D:定期或不定期7.《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按照()为标志的金融机构分类标准。
答案:B A:银行分类 B:监管分类 C:统计行业分类 D:金融分类8.《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允许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
答案:BA:统计报告权 B:统计检查权 C:统计审核权 D:统计调查权9.《2007年金融统计制度》修改后的房地产贷款平均抵贷比公式为()。
答案:AA:当月批准的抵押贷款总额/当月批准的抵押品价值B:当月批准的抵押贷款总额/批准的抵押品价值C:批准的抵押品价值/当月批准的抵押品价值D:抵押贷款总额/抵押品价值10.2007年统计制度规定,在所有制权益中增设系统内往来收入与系统内往来支出指标,分别反映()内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收入与往来支出。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附件2
附件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一、统计指标(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中,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统计内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终止“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12A15/22A07)”指标。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统计内容,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范围;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廉租住房贷款”(33702)+“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校验关系B:“廉租住房贷款”(33702)=“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校验关系C:“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校验关系D:“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发生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余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E:“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余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F:“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上期余额)校验关系G:“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发生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余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上期余额)校验关系H:“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发生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余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I:“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发生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余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J:“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发生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余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K:“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发生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余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L:“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上期余额)校验关系M:“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上期余额)校验关系N:“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上期余额)校验关系O:“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余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P:“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余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Q:“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余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上期余额)校验关系R:“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1)住房开发贷款”(12A13/22A05)校验关系S:“附: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2)个人住房贷款”(12A24/22A16)校验关系T:“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U:“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2)住房贷款”(12A82/22A82)校验关系V:“二、购房贷款”(12A18/22A10)=“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3.个人购房贷款”(12A22/22A14)校验关系W:“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1)商业用房贷款”(12A20/22A12)+“(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X:“1.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1)商业用房贷款”(12A81/22A81)+“(2)住房贷款”(12A82/22A82)季报与月报的校验关系:校验关系Y:“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校验关系Z:“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三、主要概念解释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指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而发放的贷款。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2.03•【文号】财办综[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财办综[2015]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及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2015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6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各地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三)各地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地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地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黔财综〔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17〕34号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棚改办),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办):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10日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德镇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德镇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德镇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景德镇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刘朝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
常务副组长:钟良贵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景根市房管局局长
周镇清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郝世宽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黎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侯银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成法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王小妹市民政局副局长
艾智华市房管局副局长
胡巧省市农业局副局长
黄春玲人行景市中心支行纪委书记
吕灵郎市林业局副局长
吴镇和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吴镇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房管局王海景、市统计局曹璐任副主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内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协调小组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内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内府办领[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内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协调小组的通知内府办领[201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制度,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制定内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管理办法,并指导各县(区)组织实施。
(三)建立内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部门联系会议机制,指导各县(区)、各市级部门密切配合,从基层项目抓起,通过基层项目与部门数据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数据质量。
(四)组织检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统计基础工作等情况,确保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完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机制。
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联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并由市统计局按月统一向市委、市政府提供相关数据及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等组成。
组长:彭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张明高市统计局局长何超市发改委副主任何勇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林权市国土局副局长张虎市住建局副局长易章洁市农业局副局长陈建市林业局副局长陈学建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磐内江市国情国力普查中心主任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新标准的运用,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在“全科目”统计指标同业往来相关指标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附件1)。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在季报中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附件2)。
(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进行全面修订(附件3)。
(四)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修订相关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包括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五)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项统计制度(报送机构仅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附件5)。
二、2012年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2012年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如下:(一)日报:各金融机构每工作日14∶00前报送前一工作日全国存贷款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
前一工作日为周五、旬末、月末时,免报日报数据。
(二)周报:每周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周五人民币数据。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鄂建办[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屋管理局: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我省自今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在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各地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任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对各地上半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审核和评估,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年度计划情况填报不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填报不规范,部分地方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等。
为做好今年三季度和全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将定期发布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情况。
这项工作对掌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二、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和指标解释,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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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一、统计指标(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中,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统计内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终止“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12A15/22A07)”指标。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统计内容,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范围;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廉租住房贷款”(33702)+“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校验关系B:“廉租住房贷款”(33702)=“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校验关系C:“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校验关系D:“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发生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余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E:“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余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F:“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上期余额)校验关系G:“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发生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余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上期余额)校验关系H:“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发生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余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I:“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发生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余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J:“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发生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余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K:“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发生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余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L:“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上期余额)校验关系M:“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上期余额)校验关系N:“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上期余额)校验关系O:“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余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P:“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余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Q:“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余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上期余额)校验关系R:“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1)住房开发贷款”(12A13/22A05)校验关系S:“附: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2)个人住房贷款”(12A24/22A16)校验关系T:“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U:“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2)住房贷款”(12A82/22A82)校验关系V:“二、购房贷款”(12A18/22A10)=“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3.个人购房贷款”(12A22/22A14)校验关系W:“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1)商业用房贷款”(12A20/22A12)+“(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X:“1.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1)商业用房贷款”(12A81/22A81)+“(2)住房贷款”(12A82/22A82)季报与月报的校验关系:校验关系Y:“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校验关系Z:“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三、主要概念解释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指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而发放的贷款。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含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廉租住房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收购、长期租赁的贷款。
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收购、长期租赁的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职工公寓。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集资、合作建房。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限价商品住房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贷款。
包括支持棚户区土地收购、拆迁、货币补贴、安置住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的贷款,不包括原棚户区土地上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棚户区改造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整治、城中村改造等。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贷款。
农村危房改造指由政府提供补助资金,支持居住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贫困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活动。
农村危房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住房。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游牧民定居工程的贷款。
游牧民定居工程指政府针对地处偏远或高寒地区居住在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窖、塑料棚、畜棚中的游牧居民建设的永久性住房。
游牧民定居工程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25000元。
建设形式包括在游牧民现居住地就地安置、在其他村落插花安置以及集中安置三种。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包括在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计划在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
不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农村房屋建设贷款。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
机关团体购房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的贷款。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
四、数据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与时间: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频度为季(零批次),于季后10日16∶00前报送(初步数报数时间与月报二批相同),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统计频度及报送时间不变。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中所有指标须报送余额数据和本报告期内(自上一报告期截止后一日至本报告期截止日)发生额数据,于2012年2月24日16:00前报送年初结转数。
(二)业务类及币种: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业务类为本外币,币种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