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 推进保险代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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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陕保监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保险代理会议领导发言稿

保险代理会议领导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保险代理会议,共同探讨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与提升。

首先,我代表公司对各位领导、同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保险代理业务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此,我要对全体保险代理人表示衷心的感谢,是你们的辛勤付出,让我们的公司得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进行阐述:一、明确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方向1. 深化保险代理业务改革,提高服务水平。

我们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完善保险代理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 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我们要紧跟市场趋势,开发适应不同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3. 加强与保险公司、银行等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

二、强化保险代理队伍建设1. 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养。

我们要加强保险代理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服务意识。

2.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保险代理人工作积极性。

我们要设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对业绩突出的保险代理人给予奖励,激发其工作热情。

3. 加强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我们要注重团队协作,提高团队凝聚力,共同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

三、加大市场拓展力度1. 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拓展市场空间。

我们要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2. 加强线上线下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

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3. 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

我们要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业务领域,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

四、强化风险防控意识1. 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合规意识。

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培训,确保保险代理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2. 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我们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置。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发展建议和意见

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发展建议和意见

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发展建议和意见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银行与保险业务的融合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开展保险业务不仅可以丰富产品线,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还可以提升银行的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因此,本文旨在对银行开展保险业务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以供参考。

二、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必要性1.客户需求多样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保险业务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客户的青睐。

2.金融服务一体化:银行开展保险业务是实现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升银行的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客户黏性。

3.提升利润水平:保险业务具有较高的利润水平,有助于银行优化收入结构,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三、发展建议1.深化银保合作: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同时,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确保业务开展的顺畅和高效。

2.提升专业水平:银行应加强对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分享会等活动,使业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3.创新产品与服务:银行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

例如,可以推出针对特定人群的定制化保险产品,或者将保险业务与银行的其他业务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方案。

4.强化风险管理:银行在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内部控制等措施,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四、意见1.加大宣传力度:银行应加大对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提高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如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营业网点等。

2.优化服务流程:银行应优化保险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可以通过简化手续、提供便捷的线上办理方式等措施,提升客户体验。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四章资质管理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六章合规管理第七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规定及总行《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结合分行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对私保险业务是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向个人客户提供对私保险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对私保险产品包括投保人为个人客户的人身险、财产险等各类险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行辖内各渠道开展的代理对私保险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责分行个人金融部是全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各项规章制度;(三)负责全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代理关系管理,在行同业业务中心准入合作名单内与保险公司建立对私代理合作关系并签署协议;— 2 —(四)负责全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包括产品准入退出、费率制定、协议签署、渠道部署、跟踪评价等;(五)负责牵头全代理对私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动;(六)负责全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等;(七)负责配合做好全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牵头管理事宜。

第六条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职责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是全保险公司客户管理部门,牵头管理全的银保业务合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客户的评价准入、牵头营销、管理以及全面业务合作,为全搭建银保业务的合作平台;(二)牵头负责银行保险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银保系统”)的总体规划、业务需求编制、培训、推广、维护和测试;(三)其他与银保业务相关的牵头管理事宜。

第七条行网络金融部、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职责(一)与行个人金融部共同负责对私保险产品在相应渠道的产品部署;(二)负责对私保险产品在相应渠道的营销支持;(三)负责全相应渠道代理对私保险的功能布放、流程优化和操作风险防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湘保监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2号)各银监分局、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银行在湘一级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保险公司与银行双方的共赢合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管理和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管理,严禁签订“小协议”(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湘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执行。

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与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之间不得另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手续费结算账号等要素,明确禁止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银保专管员)账外支付手续费或其他利益,明确禁止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利益。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的代理合作协议应在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保监局和湖南银监局备案。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支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

保监发〔2010〕4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较快,银行代理已经成为我国寿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业也通过代理寿险业务实现了业务的多元化经营,银行业和寿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但是随着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务结构不合理、长期储蓄和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业、寿险业双方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寿险业实现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战略目标和银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防范信誉风险,维护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保险公司、各银行在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时,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各保险公司和各银行要科学处理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的关系,要不断优化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行代理渠道的产品。

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银保合作要体现银行业和寿险业各自的竞争优势,优势互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

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三、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

为加强银行代理寿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保监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金融业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的任务和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牢牢把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脱贫攻坚战略两大主线,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金融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并未减少,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仍然不够牢固,一些困难和矛盾在金融领域会继续有所反映。

保险业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面临多重因素共振、多种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

近一时期,在利率环境复杂、资产配置难度大的背景下,少数保险公司发展模式激进,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部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充足,但个体分化明显,偿付能力下降和处于关注区域的公司数量有所增加,局部风险增大,风险点增多;一些保险机构盲目跨领域跨市场并购,个别保险资管产品多层嵌套,极易产生风险交叉传递。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既有部分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等因素,也暴露出保险业改革探索经验不足,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对风险的本质和演变的警惕性还不够高,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还不够严密,监管机制的统筹协调尚待进一步完善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2003年4月16日)各保监办,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两年以来,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部门、合作金融机构,下同)加强合作,由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在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误导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严重影响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危及银行和保险企业的信用,形成金融风险。

为促进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加强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针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各保险公司应在代理业务中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信息沟通、合作,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

三、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

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材料(以下简称“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管理,其形式和内容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从事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行要设立(或指定)部门或专人管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银监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变更备案。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更情况;(二)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赔付情况;(三)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四)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2000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名称。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围,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围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邮政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08]9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99号)
各商业银行在湘一级分行、长沙市商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促进全省银保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以下称《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要立足长远,克服短期经营行为,树立与保险机构长期合作、诚信合作、协调发展的科学经营管理理念,保持银行邮政与保险机构之间双
赢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银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关于规范产品销售的要求,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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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推进保险代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一方面,社会各界及城乡居民保险保障意识正在不断得到增强,给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广阔市场;另一方面,保险业正在借势利用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加快推进保险市场份额的抢夺和占领。

银行业在当前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也正在顺势而为,从改变传统存贷业务创收的单一模式逐步走向以保险代理、基金销售、代客理财等新型中间业务争收的多元化模式。

在专业发展、混业经营、互利共赢的战略发展目标下,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推进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尤其显得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

一、抓好理性宣传,力促有效出单
一是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往来沟通与大堂营销。

按照保险公司进驻网点的布局范围、对象和排轮班时间方案,做好柜台、大堂经理与保险公司驻点业务员的有效营销和理性宣传工作,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立代理保险专柜,布放代理保险指示牌,从帮助客户理财的角度实事求是地向客户介绍代理保险产品;二是各营业网点要统一布放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展架、宣传彩页、产品介绍等资料,正确引导客户。

三是要注重抓好客户维护与售后跟进服务。

一线员工在实际营销过程中,除了帮客户填单外,要着重抓住某些细节,并做到长期跟踪维护:一者要把每年的寿险分红信
息及时告知客户,使客户能意会到农行始终都在关注、关心他的收益;二者当客户因特殊原因而要求退保时,要及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问清楚退保原因,如果确实因短期急需资金,可建议客户在农行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这样既解决了客户的应急资金所需,又为客户避免了损失;三者当客户到期持保单进行兑付时,要仔细跟客户算好收入帐,用心动员客户续保。

四是要主动与保险公司衔接配合,积极开展送金融、保险知识下乡宣传活动。

要与宣传农行“惠农卡”等产品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集镇赶墟时机,对农民和集镇居民进行现场宣传、咨询、推介农行及保险产品。

同时,各行要通过保险公司充分利用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农行保险代理产品,在县域内外构造农行代理保险、为客户理财的新氛围。

二、整合内外资源,加大推进力度
要组织全行员工人人营销保险,同时所有信贷客户必须无条件购买保险。

一是对凡应办理抵(质)押物财产保险而没有办理的,应按上级行规定加紧补办。

二是对法人客户其董事会成员必须动员购买寿险;个人信贷客户必须按规定购买保险。

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配合,抓进度,抓落实,对凡未“网点破零”、“内外勤破零”、“产品破零”、以支行为单位“天天未破零”的支行,要按旬进行通报,对落而不实的对支行主要领导及分管行长进行
问责。

三、加强合规管理,实行流动准入
在大力推进保险代理业务做大做强的同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风险,切实加强依法合规管理。

一是要杜绝飞单和私下交易。

凡发现农行员工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农行利益,私下交易者将按照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一律作开除处理。

二是杜绝保险公司之间无序的价格竞争。

要统一规范,严格执行保监会有关规定要求,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价格统一入大帐,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为了竞争需要,变相提高给农行员工的报酬,一经发现,将取消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

同时对已划分了展业网点范围的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展业范围内的单个网点累计三个月业绩低于50万元的,对该代理保险公司实行退出进行招标。

四、领导带头揽保,开创新的局面
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的再认识。

在当前信贷调控从严,股市、基金处于低迷的背景下,要把推进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作为实现本单位中间业务创收重点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有效收入来源。

在具体措施上,要进一步抓好四个结合:一是领导带头与全员揽保相结合。

要求
各行“一把手”和分管行长要带头“破零”,网点负责人要做到“破零”,在此基础上,各行要充分调动全员揽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好、用足上级行产品计价、季度竞赛、各家保险公司给予的合规激励政策,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二是柜台、大堂与外勤相结合。

柜台营销是保险代理的重要基础平台,各行要统筹好柜台资源营销与大堂经理引导营销,提高有效出单率。

同时,要明确客户经理营销保险代理的任务与责任,开展对个人与信贷客户的双向直接营销;三是前台与后台相结合。

要转变思维观念,摆正位置,引导信贷客户增强保险意识,切实做到无论法人信贷客户还是个人信贷客户,每办一笔业务都必须买保险,以及时转嫁银行风险,对此,前后台部门要密切配合;四是农行与保险公司相结合。

要加强双方合作沟通,按照协议要求办事。

要理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按照我行的重点合作对象和网点排班人员、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合规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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