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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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备案号:41779-2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960-2014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Standard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
2014-01-15发布2014-02-15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引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前期准备 (2)
5 勘察 (3)
6 设计 (3)
7施工图审查 (7)
8 施工 (7)
9监理 (10)
10 验收 (10)
11监测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林伊宁、杨捷、魏祚兴、叶成东杨东源、孙庆柳、黄绍铿、唐标文、常相才、严静、肖玉明、桂文清、黎旭标、黎浩本标准审定人员:卢玉南、罗松、孙正坤、廖剑霖、李焕玲、梁俊勋、李敦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涉及人身、环境和财产的安全。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危及周边居民和行人的安全,殃及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等。
从全国各广西和广西的案例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技术方面的因素很多复杂,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对基坑安全的技术保证措施作出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管理方面的因素涉及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监测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均会给基坑工程埋下安全隐患。只有管理到位,技术保障措施方可得到落实,基坑工程的安全方可得到保障。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标准,设置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定本标准。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措施保障基坑工程的安全。
本标准是关于建设基坑工程安全的管理标准。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工程的术语,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的安全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截水)。建筑基坑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JGJ72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基坑(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坑或槽。
3.2
深基坑deep excavation
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
管线特别复杂,或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3.3
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excavation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3.4
基坑工程engineering of excavation
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
3.5
监测monito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3.6
监测点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用于观测其变化特征的点。
3.7
监测频率frequency of 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3.8
监测报警值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
4 前期准备
4.1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起,向外延展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2倍以上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地质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4.2 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4.3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