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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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1.19•【字号】京财行[1998]1415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19日京财行〔1998〕1415号)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管理,集中有限财力配合市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规划,引导我市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现将《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使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从一九九八年起,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转移支付的分配形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配形式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指教育事业费。

其具体分配分为三种形式:1.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2.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3.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

二、适用范围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体制下达的由区县自行安排的专项教育经费;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对区县政府配比投入的政策导向性资金;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市财政对区县财政下达的有调控和指导作用的教育专项资金;三、补助原则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仅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助,是根据全市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及当年财力情况,按照标准公式确定补助,其补助只能用于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和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教育的发展规划、各区县的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统筹安排。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形式的补助公式:某区县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全市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某区县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本区县学生人数×系数(努力程度)。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京财文[2012]144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4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

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文件中明确的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文件中明确的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安排、有效利用”的原则。

具体而言,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从事重大工作任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发[2018]2号)中有关要求。

此外,在使用过程中还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必须依法依章使用; 二是必须真实准确
地核对并披露保存好相关凭证; 三是必须合规合诚地开展决策、执行、监测和考核; 四是
必须妥善处理好时间上的差异性;五是必须尽量促进成效显著。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京财行[1998]1406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7日京财行〔1998〕1406号)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1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工作: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2、评审费用(含会议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等)从专项资金中列支;3、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4、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5、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和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专家不参与评审;6、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3、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及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京科发[2014]189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4〕18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原《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2014年4月8日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科普培训、科普传媒和科普研发四类基地。

第四条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二章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3.08.30•【文号】财教〔2023〕162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协: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科协2023年8月30日附件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补助资金,对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进行补助,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展与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根据财力可能、实际需求等统筹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17—01—04【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8.01•【字号】京财工[1995]1417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5)1417号1995年8月1日)市属有关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我市宣传文化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财文字〔1995〕314号《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现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北京市市属宣传文化企业1994年—1997年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入市级库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部分,全部纳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个别市级预算外宣传文化企业需要纳入的,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立案审批。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电影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行业。

宣传文化部门兴办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属于宣传文化企业其上交的所得税部分因下列原因缴纳的所得税,财政部门在纳入专项资金时一律予以扣除:1.财政大检查被查出的利润中上交所得税部分;2.企业捐赠支出超出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3.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4.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5.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税收制度规定须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京教财〔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7〕14号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市教委、市财政局修订了《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北京市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52号)、《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修订)》(京教基二〔2015〕12号)和《关于本市中考中招与初中教学改进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5〕35号)等文件精神,构建开放的教与学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学习服务,设立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

为确保活动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科学活动立足北京市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构建无边界、跨学科的开放学习服务平台,为全市七、八年级学生提供优质、多元、丰富、生动的合作探究式实践活动,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第三条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2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

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7.10•【文号】财教[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1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领激发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科协、财政部决定在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基础上,拓展工作范围和内容,将社区科普工作纳入奖补范围,并将计划名称调整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为保证该计划的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科协2012年7月10日附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科普示范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京财文[2010]2170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文〔2010〕21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

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

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

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京科发[2010]26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京科发〔2010〕26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5〕44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促进首都科普事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加快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提高首都公众科学素质,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以及世界城市发展的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围绕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的具体任务与目标,立足现有基础,面向未来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全社会参与、公益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充分发挥首都科技资源密集的优势,创新机制,注重实效,以构筑科技传播体系和科学教育体系、搭建科普工作社会组织网络、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科普工作宏观管理以及繁荣科普创作为重点,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强化保障和工作任务落实,推动首都科普能力稳步增强,为全民素质提升和首都创新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方案

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推进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国科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经费使用原则1. 遵循公益性原则,确保经费用于科普事业,服务于人民群众。

2.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分配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 遵循创新性原则,支持科普创新项目,推动科普事业持续发展。

4. 遵循可持续性原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科普工作长期稳定发展。

三、经费使用范围1. 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各级各类科普活动,包括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讲座进校园、科普知识竞赛等。

2. 科普资源开发与制作:支持科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网络科普资源等开发与制作。

3. 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科普人才培养、引进和培训,提高科普队伍整体素质。

4. 科普基础设施:支持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5. 科普项目资助: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普示范项目、科普推广应用等。

6. 科普宣传推广:支持科普品牌建设、科普活动品牌培育、科普宣传推广等。

四、经费使用流程1. 项目申报:申请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 项目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

3. 经费下达: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下达经费。

4. 项目实施: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

5.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6. 经费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经费结算。

五、经费监督管理1. 建立健全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流程和监督管理措施。

2. 加强对科普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安全。

3.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计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1.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普事业持续发展。

科普课题经费管理

科普课题经费管理

科普课题经费管理科普课题经费的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以确保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提高科普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以下是一些关于科普课题经费管理的建议:1. 预算管理:在科普项目开始之前,需要对经费进行合理的预算规划。

根据项目需求和目标,对各项开支进行分类和估算,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 专款专用:确保科普课题经费的专项使用,不得将经费挪作他用或私自占有。

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支出,不得超范围或超标准开支。

3. 及时报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需要及时进行报销和审核。

避免拖延和积压,以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规范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科普课题经费,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经费。

规范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在科普课题经费中列支与科普无关的开支、不得将科普课题经费用于人员工资等个人开支、不得将科普课题经费用于违法违规的支出等。

5.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科普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也需要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6. 建立档案:对于科普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需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

包括预算、合同、发票、报销单据、审计报告等材料,以便于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和核查。

7. 加强合作与沟通:与项目合作方、财务部门等相关方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科普项目的顺利实施。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科普课题经费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总之,科普课题经费的管理需要严谨、规范、透明,确保科普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最大化。

通过科学的预算规划、规范的专项使用、及时的报销处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双重监督、完整的档案记录以及合作与沟通的加强,可以有效提高科普课题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为科普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

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委或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区县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区县科委或科协要根据区县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次年的8月份之前按市财政局要求,汇总填报“区县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评估报告”(见附件5)上报市财政。
第十条用本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符合科普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六条各区县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计算公式:
某区县差异系数总和=科普经费投入差异系数×30%+科普工作差异系数×20%+科普项目管理差异系数×30%+功能区定位因素差异系数×20%
资金支出规范合理、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0分
没有资料或
经费支出违规
1分
经费执行情况一般
2分
经费执行情况良好
项目取得的社会成效
项目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成效
0分
没有资料或
社会效益不明显
2分
取得社会效益
4分
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项目监管的有效性
区县制定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0分
没有资料或
没有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
1分
有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但是没有严格执行
五、科普专项资金对本区县科普工作的引导作用
(描述通过科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带动区县在哪些科普工作领域的关注与加大投入等情况.)
六、区县科委或科协领导签字(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七、区县财政领导签字(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区县科委或科协填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财政保留;一份报送市财政。

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县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是指县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全县统一安排的科普活动,以及科协“综合改革方案”规定需要履行职责等的经费。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补助的原则。

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配套补助的原则。

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

第四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一)科普宣传。

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用于科普活动(包括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科普沙龙、报告会、培训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科技下乡、科技助力精准扶贫、线上科普、志愿活动等)及活动经费补助;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科普交流。

用于科普课题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县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及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用于团队科普助理特派制度建设;用于有关单位开展科普交流活动经费的补助。

(S)科普教育。

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电子显示屏等科普设施建设;用于“农函大”农民科技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益民服务站,科普示范乡镇、示范农技协、村(社区)、企业、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青少年、农民、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城镇劳动者、社区居民)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经费补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履行政府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职能或者完成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投入)。

大额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大额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审查批准;大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支持方向和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对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根据专项工作的执行期以及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确定。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竞争择优、公开民主、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

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一致或者相似的大额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大额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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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838号);
附:
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各区县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开展,市财政设立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各区县财
政部门加大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各区县、特别是远郊区县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进一步促进北京市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支持公益、择优扶持、适当倾斜、项目资助”的原则,补助区县科普设施维修改造、开展科普活动等。

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将在每年的第三季度采用科学合理的
方法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控制数,并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在每年的11月份前,申报项目金额按照不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120%,通过区县项目库向市财政申报项目。

市财政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根据项目评审结论,正式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普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六条各区县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计算公式:
某区县差异系数总和=科普经费投入差异系数×30%+科普工作差异系数×20%+科普项目管理差异系数×30%+功能区定位因素差异系数×20%
某区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专项资金总额×某区县差异系数总和
各区县科普经费投入差异系数、科普工作差异系数、科普项目管理差异系数、功能区定位因素差异系数的计算依据具体参看《区县科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各因素差异系数计算依据指标说明》(附件1)。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加强管理。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见附件3)和“项目
经费支出表”(见附件4),上报区县科委或科协。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区县对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维修改造费用、科普设备的购置费用等。

(二)区县进行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等科普活动及开展科普宣传、科普培训等的费用。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第九条对使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追回其相应区县科普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或取消对所在区县的支持额度,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委或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区县科普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科委或科协要根据区县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次年的8月份之前按市财政局要求,汇总填报“区县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评估报告”(见附件5)上报市财政。

第十条用本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预算应在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的,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两年后仍未支付的,资金同意收回市财政。

结余、结转资金使用参照市财政局结余结转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具体调整参照市财政局《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印发的《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9】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县科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各因素差异系数计算依据说明
区县科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各因素差异系数
计算依据说明
附件2:科普项目管理因素具体计算指标评分标准科普项目管理因素具体计算指标评分标准
附件3: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填报时间:
注:本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一式一份,报送区县科委或科协。

附件4:项目经费支出表
“”项目经费支出表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本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一式一份,报送区县科委或科协。

附件5:区县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区(县)科普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填报时间:
注:本表由区县科委或科协填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财政保留;一份报送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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