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版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和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办学或办医资质,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运行。

3.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 医疗机构应当拥有一支合格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的病历和医疗信息,保障患者隐私权。

6.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的服务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拒绝患者就诊,不得擅自延迟或中断治疗。

2.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工作,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促进患者健康管理。

3.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5.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感管理,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卫生,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

6.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安全。

三、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3.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在我们的生活中,医疗机构是保障健康的重要场所。

了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 版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医疗服务体系,保障自身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的种类繁多,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等。

而每一种类型的医疗机构都有其特定的基本标准。

先来说说医院。

综合医院在科室设置方面,要求必须具备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众多科室。

而且在人员配备上,不同级别的综合医院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三级综合医院每床至少配备 103 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张病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除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也有其相应的标准。

以口腔医院为例,要有独立的口腔科诊室、口腔颌面外科病房等。

并且,在医疗设备方面,要有口腔综合治疗台、口腔 X 光机等专业设备。

再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它承担着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职责。

在房屋建筑面积上,要有足够的空间来设置诊断室、治疗室、预防保健室等。

在人员方面,要配备全科医师、预防保健人员等。

诊所虽然规模相对较小,但也不是随便就能开办的。

比如,普通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而且,诊所的负责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医疗设备的配备。

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医疗机构,所要求配备的医疗设备也不同。

比如,医院要有 CT 机、核磁共振成像设备等大型医疗设备,而诊所则要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如血压计、血糖仪等。

医疗技术水平也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重要方面。

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准确的诊断和有效的治疗。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另外,医疗机构的建筑布局和设施也要符合标准。

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消毒、隔离设施要齐全,以防止交叉感染。

医疗机构的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完整word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完整word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 0,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2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级综合医院—、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2023

《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2023

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是指医疗机构建设与布局、设备设施、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益,推动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版的《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了解。

我们来看一下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的内容。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2023年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结合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功能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

在设备设施方面,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必须的临床诊疗设备和医疗器械,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另外,对于管理与服务方面,医疗机构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我们需要了解《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的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是人民群众就医的重要场所,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推动整个医疗系统的提升和完善。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医疗机构的建设与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一些中小型医疗机构可能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

在医疗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和完善也需要医疗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整个过程可能会面临一些阻力和困难。

我想共享一下我对《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医疗行业的一名从业者,我深切理解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标准,才能够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尊重和保障医学工作者的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规范运作对于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医疗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制定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法经营。

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执业证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医疗服务,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总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直接关
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纳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可及性。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的医疗设备和器材,保证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
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流程和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安全事故和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医疗人才和服务团队。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
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保证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责任心。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医疗机
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急诊抢救箱抢救床氧气瓶导尿包洗胃机心电图机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万能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干燥箱分光光度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X光机观片灯B超身高体重计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产床接产包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人流吸引器器械柜药品柜紫外线灯无菌柜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的要求,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环境和设施条件,包括建筑物、用电、供水、供气、供热、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和功能完好,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保证医疗技术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医疗水平,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纪律管理等,保证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增强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患者的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保密,为医疗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三、医疗机构的服务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包括诊疗、护理、康复等,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医疗机构的发展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医疗卫生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21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21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21一、机构资质1.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 医疗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医疗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二、科室设置1. 医疗机构应按照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临床科室,如内科、外科、妇科等。

2. 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如检验科、影像科等。

3. 应设置相应的职能科室,如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等。

三、人员配备1. 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科目和业务需求,配备相应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2.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日常诊疗和业务需要,并有一定的备用量。

四、设施设备1. 医疗机构应具有满足诊疗需要的设施设备,如诊室、治疗室、手术室、检验设备等。

2. 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五、药品管理1. 医疗机构应具有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 应配备相应的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等环节。

3. 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六、医疗技术1. 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医疗技术能力,能够开展各类诊疗活动。

2. 应根据医疗需求和业务发展,不断更新和提升医疗技术水平。

3. 应遵守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七、质量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 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质量问题。

3. 应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发生风险。

八、信息安全1. 医疗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患者信息和诊疗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 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防止患者信息和诊疗信息泄露、篡改或损坏。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22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22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22一、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应符合多层次诊疗体系服务需求,实施多学科合作诊治,结合本地区疾病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预防和服务策略,开展预防性医疗、治疗性医疗、康复性医疗三位一体的服务,建立社会保健服务体系。

(二)医疗机构应保证医疗环境安全,包括医疗机构的建筑安全、医务人员安全用药、病患安全和安全设施设备;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法》,《放射卫生条例》,《外科惯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医疗现场实行病患信息的电子记录,存在多种形式的安全记录;要求医务工作者把手术室等重点位置带上特定的防护服或全身服装,保证消毒,清理和锁定的安全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共卫生风险控制,要求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预防,实施阻止污染的措施。

(三)医疗机构应设置专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专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明确的服务流程,准确的诊疗方案,先进的科学技术,拥有充足的诊疗设备,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保障病患及家属的权益。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系统,严格落实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医疗准入审核制度,改善医务人员的素质,加强质检体系,在检查、治疗、康复护理的整个过程中追求卓越的质量水平,形成质量体系的整体框架。

(五)医疗机构应设置电子健康档案,提供病患信息管理,实现与医疗保健机构、政府机构、其他医疗组织联网、互联互通,支持以病患为中心的诊疗服务,同时实现病患、医务人员、家属和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管理,方便药物和信息的流通。

二、综合要求(一)医疗机构应积极为诊疗就近化、比例化提供保障,优化医疗服务网络;应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中心化的综合卫生资源网络,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形成全面覆盖的医疗服务网络。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于高危人群、易患疾病群体以及基层医疗服务的关注,高效有效发挥诊疗、康复护理、社区、家庭的等联动效应,强化康复和护理服务,确保严重病患采取有效的应激干预措施,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三)医疗机构应注重病患心理服务,制定适当的技术方案,强化医务人员的心理辅导,锻炼心理抗压能力,提升心理服务水平,实现病患的护理要求,加强护理服务的管理。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第4页中医医院-—---—-———----—-—-—--————-—-—-——-—--——-----——第8页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专科医院口腔医院—----———-—-———-——-—-—-—--——-———-—---—- —-—第16页肿瘤医院-——---—--——-—-—-—-—---———--————----—- -—-第19页儿童医院-—------——--————----—--—-—--—-----——- ——-第20页精神病医院-—-----—---—---—--——-—————---——-—-——--第24页传染病医院-——-——----——--——-——---——————---———--—-第28页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血液病医院—-—-—-——--—-—--———--——----—----—----——第30页皮肤病医院———-—-——---—-—-——--—-——---—--——————-——第31页整形外科医院—----———————----—-—--———-————----—-第32页美容医院(2002年版)————-——--———----—---——第33页骨科医院(2010年版)——----—-—-—-—-———-—--——第34页康复医院(2012年版)-—----—-—-—-—---—-—-—-第37页疗养院——----—————-----—————-——-————-——-—-—-———-----—-—第39页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第40页二级妇幼保健院--——-—--—-——--———-——-————-———-—---———-—--—-—-—-—-第41页三级妇幼保健院—--——-——-——-———-————-——-—-——---———————————-——-—--第42页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43页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45页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第46页中医门诊部—-—-——-——-———--—-——-——-—-—————-———-----——-—-—-——--—-—--—第46页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第47页民族医门诊部——-———-—---——---———----—-----—-—--—--———---———————-——第48页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第48页口腔门诊部——--—-—-——-—-----————---—————————--—------—---—----——第49页整形外科门诊部--———-—------—-—---—-—-—---—-—————---—-———--—--第50页医疗美容门诊部(2002年版)—--————--———---—-------——--—第50页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2010年版)—-——----—--——-—第51页中医诊所-—-—---————-—-----—-—--—--——--—---——-----—--———--—-——-———-—第52页中西医结合诊所-———---—-——————--—----—-—---—-—--————-----——--———-第53页民族医诊所-----—--———————-————--——--——-————--——--———-—-———-—-——--—第53页口腔诊所(2010年版)-———-—-—---—----——--———--—-———-—-——--—--第54页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第54页医疗美容诊所(2002年版)—-—--————--——-----—--—-——-————--—-第55页精神卫生诊所--------——---—--—---—---—-——--—--——-———---—-—-———-—--第56页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第56页卫生站———-——----——-———---——-—-————---—————---———-———----—-——----—--第57页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58页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第58页职业病防治所———--—-—-—--—-—---———-----——---——---—-—--—-—---—-—-—-第61页职业病防治院——--———--—--———--—---——---——-——--—---—------—---——---第62页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第63页急救中心—-——--—-——--———--———----—--——-——--—------——-———-—--—-—-—-—-第64页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第65页省、部临床检验中心——-—-——---—--———-———----第66页医学检验所(2009年版)—-----——-----——-——-第67页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第68页护理院(2011年版)-—--—--——-———--————-———-第69页第十一部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第70页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规范化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和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开展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定期进行年检和评估。

其次,医疗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医疗机构的建筑和环境应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另外,医疗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医护人员队伍。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此外,医疗机构应具备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医疗流程。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医疗流程和规范的诊疗程序,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医疗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医疗伦理。

医疗机构应当倡导医德医风,提倡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教育,引导医务人员践行敬业、守纪、勤勉、诚信的职业精神。

总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涉及方方面面,包括资质、设施、人员、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旨在加强社会对医疗机构的质量
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医疗机构资质、机构实施内容、应设施和设备、职业
环境、医疗服务组织、防病毒技术、病媒体预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规范。

此外,本标准还建立了本
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机制和医疗安全体系,并制定了医疗机构质量审核机制以及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本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在资质、设施、病媒体预防、病毒预防技术、医疗安全体系质量管理、质量审核机制、质量问题报告等方面,切实
加强实施及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质量审核及评价,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口腔医院二级口腔医院一、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四、房屋:(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医院一、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三)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1人;(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