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4(2).doc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下面是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医保资金的使用合规,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评审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1. 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医疗许可证;2.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规模;3. 具备相关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4. 已完成与社会医保机构的初步协商工作。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审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2. 医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公示;4. 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审;5. 审批并颁发定点资格。
第三章医疗费用的审批和结算第四条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1. 医疗费用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政策为准;2.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保支付比例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条医疗费用的审批和结算流程:1.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2. 医保机构对医疗费用进行核定;3. 医保机构进行费用审批;4. 结算费用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1.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1. 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 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保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定点资格、停止结算等。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保机构所有。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与管理1.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应由医保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本机构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条件,能够开展广泛的医疗服务;(2) 本机构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证能力;(3) 本机构具备规范的医保管理流程和操作程序。
医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规范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在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保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药店、诊所、保险机构、医生、患者等。
第三条医保管理规章制度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服务于参保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是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医保管理部门所有。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发布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七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医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店等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医保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第二章医保参保规定第十一条所有从事工作的人员和其随行人员都应参加医疗保险,依法进行缴费,享受医疗服务。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保单位应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参保人员的名单,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及时进行医保缴费,缴费单位为其自己的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不同医保单位工作时,应在工作单位办理转移手续,保障医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第十五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参保信息数据库,及时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医保服务规定第十六条医保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应遵守医疗规范,接受正规的医生诊治,不得随意更换医生或医院。
第十七条医生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医保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或开具虚假医疗记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病人的诊疗记录和费用清单,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药店应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备销售的药品和金额,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文档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药店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活动,遵守医疗伦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二章医疗服务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医疗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价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的问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做好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障医疗服务的高效进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促进员工的发展和提升。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保障医疗机构的经济稳定和发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信息系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和环境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设备和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感染控制和防控制度,防止医院感染等问题的发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七、责任与处罚
7.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7.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规范和本制度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
9.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率。
9.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9.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就医指导,提高其健康素养和合理就医意识。
3.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3.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为困难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四、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4.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
4.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
17.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舒适、安全,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17.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确保医疗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17.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食堂、作效率。
十八、科研与教育培训
1.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服务、药品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
二、医疗服务管理
2.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定点医保医院的规章制度
定点医保医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医院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保待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医保医院,所有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应遵守。
第三条定点医保医院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开展正当医疗服务,保护患者权益。
第四条定点医保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所有医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五条定点医保医院应保持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医疗服务规范第六条定点医保医院应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所有医务人员须持有效执业资格。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德医风,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八条定点医保医院应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遵守感染控制规定,确保患者安全。
第九条定点医保医院应遵守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医疗事故。
第十条定点医保医院应积极开展医疗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患者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收费规定第十一条定点医保医院应依据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违规收费。
第十二条定点医保医院应遵守医保支付管理规定,确保医疗费用合理合法。
第十三条定点医保医院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进行费用检查和审核,保证费用真实合理。
第十四条定点医保医院应做好医保患者的费用解释工作,及时回答患者疑问。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定点医保医院应建立灾难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定点医保医院应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和药品,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定点医保医院应定期组织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能力。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医院,医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取消定点资格、罚款、扣款等。
第六章结束语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定点医保医院应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并履行相应责任,确保定点医保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医保待遇的保障。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镇)新型衣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原则。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具体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2024年医保管理工作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医保管理工作制度范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操作规范一、部门职责与管理1. 统筹部门内各项工作,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以促进工作的持续优化。
2. 全面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有效协调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各方关系,确保医保患者能够享受畅通无阻的绿色就医通道。
3. 严格遵循医保文件精神,精准把握医保病种范围及用药标准,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障与优质服务,同时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及工作流程的有序进行。
4. 设立专岗,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计算机硬件、软件及系统的稳定运行,为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1. 严格核对就诊患者身份信息,确保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情与诊断相符,所患疾病与所用药品、诊疗项目相匹配,且药品数量与诊疗项目费用准确无误。
2. 办理门诊收费时,一旦发现证件与身份不符,应立即扣留医保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处理。
3. 强化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能力,对于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及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非医保支付范围的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时需及时通知医保办。
4. 严格执行医保管理中心制定的特定病种门诊管理规定,依据客观诊断标准做出准确判断,杜绝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行为。
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5. 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治疗需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同意及签订协议者,相关损失与纠纷由医护方自行承担。
6. 在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选择时,应优先考虑疗效好、价格低的品种,确保患者获得性价比最优的治疗方案。
7.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8. 定期维护医保目录通用名信息,新购药品需及时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管理中心。
9. 按时与银行进行日终对账,确保结算数据准确无误,并及时上传至医保中心,以便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费用。
定点科工作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是指在医疗机构中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定期研究医保工作,解决医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保工作。
医保科应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医疗保险业务需要,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第六条医保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制定医保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申报、审核、结算工作;(三)负责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入院、出院、转科、转院的审核和登记;(四)负责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审核和结算;(五)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六)负责医疗保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医保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医疗保险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进行检查、治疗和用药,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防止基金流失。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确保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申报、审核、结算和监督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和滥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保定点门诊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门诊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保定点门诊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医保定点门诊的管理1. 医保定点门诊是指经医保局审批,与医疗保障机构签订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医保局的规定执行,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环境清洁卫生,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
5.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防止虚假报销和超标收费。
6.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做好病历记录和管理,确保医疗行为合理合法,有据可查。
7.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三、医保定点门诊的服务内容1.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向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初步诊断、治疗和护理等。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根据医保规定合理开展医学检查、化验、影像等医技服务,确保医疗服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提供基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定期组织专家会诊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术。
5.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积极开展慢性病管理服务,提供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指导和管理。
四、医保定点门诊的服务流程1.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预约挂号制度,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急救和危重病人就诊,确保医疗救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医患沟通平台,加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保护医疗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便于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门诊医保定点规章制度
门诊医保定点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门诊医保定点单位的管理及服务,维护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定点单位的选择1、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门规定的门诊医疗单位条件,具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药品,营造舒适的就诊环境。
2、定点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居民就诊满意度。
3、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应当具有合规的诊疗行为,不得存在以次充好、擅自加价、大规模开展不合理检查检验等行为,保证医疗服务价格合理。
三、医保定点管理1、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应当按规定与医保管理部门建立医保定点合作关系,严格遵守医保政策,保证医保参保人员权益。
2、定点单位应当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告门诊医保服务情况,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数据和费用清单,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应当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做好医保服务宣传工作,向患者介绍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维护医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
四、费用管理1、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合规的医疗收据和处方,保证费用清晰透明,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收费,不得擅自加价或乱收费。
2、定点单位应当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提交费用报销材料,保证费用真实合理,不得存在虚报、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3、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做好费用审核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对费用报销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医保资金使用合规。
五、服务质量1、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改进医疗服务不足之处。
2、定点单位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医保参保人员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保持良好的医疗服务口碑。
六、处罚措施1、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医保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制服务范围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6篇)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紫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职责1、接受卫生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双重管理,严格执行其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明确一名院长专抓此项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住院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3、确保参合者的利益,为参合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4、严格掌握诊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执行基本用药目录范围。
5、各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开大方、乱检查、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
6、严格审核住院参合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假冒顶替。
7、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医药费,逐日汇总有关资料和费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
8、医院内部管理要与合作医疗衔接,并为合作医疗提供原始真实数据,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9、患者出院时按政策规定由合作医疗专职人员及时核算出个人自付金额及统筹基金应予报销数额,并先行垫付资金支付给患者。
10、定点医院要指定专人定期与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垫付补偿金的结算。
11、负责按月将在本院住院参合农民,并享受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在医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12、不断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13、监督并指导参合人员的就医程序,主动接受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14、为住院的参合人员建立正式病历,并按有关要求做到书写规范。
紫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守则一、合作医疗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任劳任怨,努力工作,爱岗敬业。
二、工作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所填的合作医疗证、表簿卡册,必须做到清晰、准确、平衡,杜绝漏填。
家庭帐户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大病统筹必须做到月结,并及时核销。
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服务标准,杜绝分解收费,乱收费,以及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现象发生。
四、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允许推诿病人或随意转诊,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
五、杜绝不验证、不登记而发生补偿医疗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医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疗资源不断增加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医保制度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着医保基金的重要责任,必须建立科学的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医保资金的监管,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公正使用。
因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使用方面的行为,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公正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制度内容1. 定点机构医保管理的法规依据定点机构必须要知道在医保管理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等,具体如下:(1)《医疗保险条例》;(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4)《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支出管理办法》;(5)《医疗保险地方实施办法》。
2. 定点机构医保管理工作(1)定点机构必须通过医保管理机构办理定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将所有的基金收入和支出都纳入管理之中。
(2)定点机构必须落实基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统一核算、及时报销、做好发票管理。
(3)定点机构须建立健全医保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管理。
(4)定点机构须建立健全医保资金核算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公正使用。
(5)定点机构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医保管理机构提交经审计完毕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3. 定点机构医保基金使用限制(1)不得违规向医保患者收取材料费、住院日费、治疗费等费用。
(2)不得违规对医保患者进行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不必要的药品使用。
(3)不得违规将医保基金作为投资项目。
(4)不得违规将医保基金用于宣传、会务、旅游等非公务性质的活动。
(5)不得违规将医保基金用于医院内部分配福利、分红等。
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
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11、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3一、建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二、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新版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二)加强基金筹集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服务流程;(三)具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政策;(五)具备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医疗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三)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与水平,确保患者的安全与权益,订立本合作管理制度。
2.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管理。
2.定点医疗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区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二节合作机制第三条合作方式1.本医院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方式包含委托管理、人员培训、技术引导、卫生监督等。
2.具体的合作方式由医院与定点医疗机构双方依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合作协议1.医院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必需由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目标、内容与方式,工作计划与进度,人员配备与培训等内容。
3.医院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协商签署。
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前需双方确认是否连续合作,如需连续合作,将会进行重新评估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1.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合作的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关执业资格与经验,并经过医院的评审和审核。
2.医院会依据实际需要,向定点医疗机构派遣专家团队,对其进行技术引导和培训。
3.定点医疗机构在合作期间应确保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供应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工作职责1.医院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依照相关规定供应医疗服务。
2.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工作要求,依照合作协议开展工作。
3.医院与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解决合作中显现的问题。
第三节质量掌控第七条质量监测1.医院将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2.监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医疗操作的规范和安全、医疗记录的完整和准确等。
第八条质量评估1.医院将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合作机构的考核依据。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服务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获取医保定点资格,符合规定的合格条件。
第二章医保定点资格管理第五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时,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
第六条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审核通过后,由有关部门颁发医保定点资格证书。
第七条医保定点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证书到期前应当提交相应申请进行更新。
第八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取得医保定点资格证书之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并定期向有关部门上报服务数据。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医疗服务,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医疗事故。
第十二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三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定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及时结算,确保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五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上报有关费用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十九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参保人员有权提出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定点医保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定点医保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定点医保是指经医保机构批准、具有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向医保机构结算费用的服务形式。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享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但应当携带有效的医保证件,遵守医院规定,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第五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接受医保机构的评估和考核,确保医疗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服务和医保结算。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拒绝非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医疗费用情况,包括医保报销比例、个人支付金额等。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院的规定和医嘱,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在医疗过程中保持合作态度。
第四章医保机构监管第十六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质和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七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结算制度,按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和核实。
第十八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暂停资格、处罚款项等。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评审和备案第三条申请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医疗许可证;2.拥有正规医疗设备和设施;3.医疗技术力量雄厚;4.有稳定的医保业务经验;5.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
第四条评审程序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审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申请材料;2.评审组进行评审;3.确定评审结果;4.公示评审结果;5.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证书。
第五条备案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的备案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2.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3.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信息;4.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力量情况;5.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六条医疗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3.按照科学的医疗标准进行诊疗;4.严格控制医疗风险,提高医疗质量;5.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公开和透明;6.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第七条财务管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财务报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及时报送医保部门相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资源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各项医疗资源进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的供给和需求的平衡。
第四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机构第十条监督检查内容1.医疗服务质量;2.医疗费用收取;3.医疗服务信誉;4.医疗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程序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组织现场检查;3.编写监督检查报告;4.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监督检查结果;5.进行整改跟踪。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镇)新型衣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原则。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具体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定点药店应遵守国家有关医保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第二章定点药店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定点药店应当具备药品合法经营资质,依法经营,保证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第五条定点药店应当配备有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熟悉医保政策,做好医保相关工作。
第六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对医保患者的处方进行记录保存。
第三章定点药店的医保管理第七条定点药店应当通过医保系统建立医保患者档案,确保医保患者信息准确完整。
第八条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医保规定提供医保服务,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定点药店应当定期对医保患者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第十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准确使用管理制度,遵守医保药品目录规定。
第十一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医保收费制度,保证医保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第四章定点药店的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定点药店,将按照医保管理相应规定进行处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药店如发现医保患者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药店不得私自篡改医保信息,否则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定点药店所有,如有争议,以定点药店做出的解释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定点药店应当及时整改完善,确保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如有补充或调整,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医保部门备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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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镇)新型衣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原则。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具体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歇业的。
□第七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经县卫生局同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四)近3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五)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材料;(六)上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考察。
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署并递交相应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批准并签署服务协议承诺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2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申请廷续。
逾期不申请廷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枃资格并子以公告。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级医疗机构应明确个科室专门管理,明确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它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科室,并配备熟悉计算机操作及医疗保险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工作制度、诊疗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享受优质、安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保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悬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在收费大厅或醒目处设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公示栏”、“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投诉电话,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第四章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正确引导参保病人看病就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住院病人一览表,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具体参保种类的标识。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常见疾病诊疗技术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病人。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搭车”药。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对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5%,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控制比例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应当控制在10%以下,超过10%必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用特殊检査,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
□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
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视情况予以互认,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ー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参保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在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
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应当告知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应当按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或集中配送。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当执行转诊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第五章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每日清单应由参保病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以方便参保病人查询及医疗保险管理机枃审核。
参保病人出院时,应当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并经病人亲属签字。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保病人医药费用结算,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有关费用补偿(报销)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报销)标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病人医药费用结算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的要求,做好参保病人的证件査验和身份辨认工作,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手册等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第三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二)调阅、查询参保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三)必要时,可以暂时封存参保病人的有关资料。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ー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及时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开展现场监审:(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参保病人负担投诉的;(二)在审査参保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式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监审的。
□第三十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暂停直接责任人从事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门诊、住院病历、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单为参保人员开具虚假医疗发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二)允许或纵容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串换成其它服务项目、其它药品的、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它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五)帮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套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