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售汇分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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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相关问题的部答复口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09年11月19日发布实施,经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主要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政策培训,现汇总培训集中讨论的问题形成答复口径,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部掌握:

1、执行《通知》过程中,对于发生在同一银行网点不同柜台、同一银行不同网点、不同银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监管要求?答:应该认识到发现和处理分拆结售汇行为工作是银行前台临柜人员、后台管理人员、分行和总行管理人员、外汇局分支局和总局共同的工作,不可能完全依靠银行临柜人员解决所有的问题。各银行应至少做好同一网点的工作,监管能力较强、技术条件较好、有一定业务量的银行应做好本银行系统事前和事后监管、以及核查报告工作。《通知》的执行效果主要取决于银行的落实情况。外汇局也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目前外汇局已经着手综合利用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和国际收支系统个人跨境交易数据,开发相关软件进行分析预警,这样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查找分拆结售汇线索,这即是对银行分拆业务管理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对银行积极加强分拆结售汇管理的督导。

2、《通知》第一条中有关“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的表述如何理解?

答:这主要表达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同日指同一天;隔日包括隔一日也包括隔几日;连续多日中间可以有间断,时间跨度包括汇入到结汇,或购汇到汇出全过程,按照1个月执行,以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行调整。

3、结售汇接近年度总额、提钞接近1万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的资金围如何认定?

答:按照与限额下浮20%掌握,即结售汇接近年度总额的资金围为等值4-5万美元、提钞接近1万美元为8000-10000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为4000-5000美元。

4、关于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有没有金额围的要求?

答:《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的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关注问题3中近限额的交易。但如果存在大量分拆到3万或者4人的明显规避《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分拆行为,也应按照《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相应的关注和处理。

5、《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7日从同一账户5次以上提钞的要求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7天指7个银行营业日,但如果发现个人每7天提钞4次,故意规避《通知》规定的也应按照第一条第六款处理。

6、《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5个人以上个人同一日,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现钞结汇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共同”是指这5个以上个人是有相互联系的,是一伙和有组织的,在同一日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分拆现钞结汇违规业务。如果一天有一百人在同一网点办现钞结汇,但都互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那也不是我们监管的目标。此外,这里的现钞结汇是指手持现钞结汇,5000美元的限额是与《通知》第三条相对应的。

7、《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有关直系亲属分拆的围如何认定,对于延伸直系亲属进行分拆如何管理?

答:这里的直系亲属的分拆包括本人对其父母、子女、配偶的分拆业务,对于在此基础上的延伸直系亲属的分拆业务也应按照第一条第六款处理。

8、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为汇款公司应如何认定?

答:对于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为合法汇款公司的,主要关注是否有集中的接近年度总额汇出或汇入款的情况,如果有异常情况,银行可以要求汇款公司提供交易对手的信息进行核查。外汇局可以要求银行先对可疑交易了解情况并报告,但外汇局无法给

银行列出所有合法汇款公司的清单。对于收到的可疑交易报告,外汇局没有发现其他异常时可不做定论,以后出现情况再处理。但如果境外汇款人或收款人集中为贸易公司或投资公司等的则应认为具有可疑情况。

9、《通知》第一条第六款关于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如何理解?

答:由于分拆行为的种类很多,总局在《通知》中归纳了监管中发现的主要类型,但随着业务的发展还会有类似的情况出现,将与第一条第一至第五款有类似特征的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统一归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规,有利于保证管理的完整性。

10、《通知》第二条对于符合特征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理要求,银行应如何掌握,如何报告,如何避免违规业务再次发生?

答:根据《通知》第二条,对于银行人员能够直接确认的分拆行为,应不予办理结售汇业务;对于银行人员有怀疑但尚不能确认的,应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结售汇的不同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例如年度总额以下可疑的赡家款结汇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情况,要求结汇的个人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对于办理业务时混杂在正常业务中确实难以发现的分拆业务,银行应建立不同级别的事

后核查机制,发现可疑业务应尽快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经过外汇局和银行的核查认为属于分拆行为的,银行应及时收集线索,建立一定的应对机制,例如采取对该业务涉及的个人加注标签等方式,以后这些个人再办理相关业务应要求其到柜台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才予以办理。

11、《通知》第二条不予办理是不结售汇还是不予入账并退汇?是否汇款均给予入账?

答:根据法规的本意,不予办理是不予结售汇。但资金入账时,应考虑个人不同外汇账户的收支围,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型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因此如果明显为贸易款或资本项目资金不应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12、是否对银行上报和外汇局处理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格式和程序进行统一和规?

答:建议先摸索一段时间再规格式和程序。各分局先按照自身的管理需要对所辖银行提出报送的容和格式要求,积累一段时间经验后,明年总局准备给银行风险提示,明确全国上报可疑交易的格式和程序,同时调整每月向全国各分局进行个人非现场核查情况通报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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