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一)

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一)
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一)

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一)

刑法解释的立场到底应该是客观解释还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还是形式解释,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客观解释论、实质解释论强调文本的价值和解释时的当下情景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的意义;主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则强调作者(立法者)意图对文本解释的影响。我认为刑法解释应该采客观解释、实质解释的立场。在我看来,法官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时,必然会根据处理案件时的当下情况,对刑法文本的意义进行语用推理,解读出文本的可能意义——在语用推理过程中,解释者的图式、前见会发挥重要作用,而原来的立法者(文本作者)的原始立法意图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活动很难起到作用。

本文将以认知心理学中的图式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三个不同群体的调查,分析论证解释者前见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的影响,进而得出刑法解释事实是也应该是客观解释的结论。

一、导论

认知心理学、认知语言学告诉我们,人是一个主动的信息探求者,并不是消极地等待着环境刺激而产生反应的被动个体。个体内部已有的知识、经验及其结构对其心理活动和外部行动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人的行为、动作的产生以及言语活动都受到个体内部心理活动的调节和控制。①这种个体内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结构称为图式。

“图式”概念最早由康德提出。他认为,知识来源于感性经验,但感性经验提供的只是具体的物质形态,是特殊的、个别的、具体的,不具有

任何普遍性,但我们却可以从中得到普遍的知性概念和范畴。为什么呢?康德在感性经验和理性能力之间确立了知性过程,在该知性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我们的“图式”:“我们称限制知性概念使用的感性之这种形式和纯粹的条件,为概念的图式。我们将称在这些图式中的知性进程为纯粹知性的图式论。”②康德理论为格式塔心理学家所接受,并成为其核心理论。格式塔心理学强调“完形”的作用,认为完形是人的心理的一种整体组织结构,这种心理组织结构就是一种图式。利用这种心理完形作用,可以填补问题缺口、出现顿悟、获得知识。③后来经过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英国心理学家巴特莱特等人的发展,鲁姆哈特(D.Rumelhart)于1997年提出的图式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鲁姆哈特,图式是人大脑中对某一范畴的事物的典型特征及关系的抽象,是一种包含了客观环境和事件的一般信息的知识结构。人大脑中有多种图式,这些图式形成了他所具有的理论的框架,形成了读者理论的基础。

图式表征了人已有的知识,如熟悉买卖情景的人大脑中会以典型的买卖场景为原型建立买卖图式,该图式中有买主、商人、货币、商品、讨价还价等各种变量。当他观察到可能是买卖的情景时,已有图式被激活,当下情景和已有的图式开始建立联系,如果与图式一致,就可以确定该情景是买卖。

鲁姆哈特1997年提出了图式的四个特征:(1)图式中含有变化,如典型的飞机有共同的典型特征,但不同的飞机仍有不同特征;(2)一个

大的图式可以包括其他小图式,如在“大学”的图式中,就包含着“教室”、“实验室”、“教授”、“宿舍”、和“超市”等许多小图式;(3)图式可以按照层级组织起来,也可以嵌入到另一个图式之中,如在公共汽车的图式中,方向盘、车厢等图式是其下一级图式,而司机、乘客、座位等图式则是嵌入在公共汽车的图式中的;(4)图式具有抽象性。图式表示的是知识,不是定义,图式能够促进推论,它所具有的功能之一是可以评判外来刺激信息是否与某个图式匹配。图式可以用来表征各种层次的人类知识,它代表了人脑中已有的对外界环境与事件的了解的知识,以及与自己有关的已经发生的事件的经验。图式是心理实体,它检验并确认输入到大脑中的刺激信息为何物。当图式与输入的刺激信息进行比较以后,再以最合适的图式对刺激信息作出解释。④

不具有相应图式的人很难理解与该图式相关的事物。我小时候不能理解“江南烟雨”的状况,是因为我没有这样的图式;我儿子不能想象“今年小麦丰收了”的情景,是因为他没有这样的图式;咖啡的味道只能体验不能传达;要知道梨子的味道只有亲口尝一尝;盲人不可能认知象;夏虫不可以与语冰;你即使没有吃过猪肉,至少也得见过猪跑。经验越丰富、知识越多,脑子中存储的图式也越多,感知的就越全面、越准确,面对文本时的阅读速度、理解水平也就越高,记忆也就越准确、越长久。

所以,图式在理解过程中主要起三方面的作用:⑤(1)剪辑作用。包括一级剪辑和二级剪辑。前者是指外界刺激只有经过事先存在于大脑

中的图式剪辑之后才能为人所感知,对同样的信息材料不同人会产生不同感知,其原因就在于图式对信息的一级剪辑作用;后者指图式对输入到大脑中的知识进行整理、归类和组织,从而建构成一个自己的理想网络。(2)预测和推理作用。当观察到事物后对合适图式的选择就包含着推理;图式被激活后使图式的各变量具体化也需要进行推理;根据图式对未观察到的事物作合理预测,使理解超出观察的范围,更是在进行推理。(3)计划提取作用。具有不同立场的人阅读同一语篇后得到的信息不一样,就是因为激活的图式不一样,从而使其从语篇中提取的信息有所不同,这就是通常说的“屁股决定脑袋。”

图式的活动包括自上而下的驱动和自下而上的驱动。⑥前者是概念驱动,即图式可以使属于它的下一级图式活动起来,如图书馆图式激活了阅览室、出纳台、书库的图式等;后者是材料驱动,即图式使其上一级图式活动起来,如图书馆图式激活了大学图式。人在接收到外界信息刺激后,激活了一些图式,这些图式会引起上一级图式的活动,开始了材料驱动,如图书馆图式激活了大脑中已经存在的大学图式;上一级图式被激活后又开始概念驱动过程,激活那些尚未启动的低一级的图式,这些图式和那些已经被外界刺激激活的低级图式相接触,经过预测、推理,达到对那些未观察到的信息的认知。如大学图式经过图书馆图式的材料驱动而被激活后,会激活大学图式之下的“教室图式”、“实验室图式”、“食堂图式”、“宿舍图式”乃至“教授图式”、“大学生图式”等。脑海中已经有大学图式的人——对大学很熟悉的人——会

很快开始概念驱动,通过图书馆图式认知到教室、操场、食堂、宿舍等,即使他没有感知到这些事物。有时,被激活的图式开始材料驱动而激活高一级图式后,该图式又会进一步激活更高一级的图式,甚至引发比其更高级的图式的活动,而更高级的图式的活动反过来再进行概念驱动,引起该图式所属的低一级图式的活动并建立起这些图式之间的联系,达到对事物的认知。

图式会发生变化,皮亚杰指出了图式的同化和顺应,前者指把外界信息纳入到原有图式;后者指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原有图式不能再同化新的信息而必须经过调整建立新的图式。⑦如从小生活在热带雨林中的孩子所见过的雨都是瓢泼大雨,他关于雨的图式是以此为原型建立起来的,一旦后来他见到干旱地区的小雨、江南春天的丝丝烟雨,原来的雨的图式必然会进行调整,发生改变。

在诠释学哲学中,图式被称为“前见”。古典诠释学哲学否定前见的价值,认为人应该抛弃一切前见去进行理解和解释。但海德格尔认为,解释从来都不是无前提地把握给定的事物,而是具有理解的前结构,即前理解。前理解包括三种要素: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先行掌握。先行具有指此处的理解存在与它先行理解的因缘关系的先行占有关系;先行视见指先行具有中的那些可以在这种特殊的理解事件中被理解的特殊方向——解释者理解某一事物的先行立场或视角;先行掌握是指,我们在解释任何一个事物时,总是要对它预先有一个假设,然后才能把它解释为“作为”某物。所以,“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及先行掌握构成了

筹划的何所向。意义就是这个筹划的何所向,从筹划的何所向方面出发,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得到领会。”⑧在伽达默尔看来,前见是一切理解得以产生的基础。在阅读文本之前,总是对该文本有一个完全性的预期,正是在这种完全性的预期的指导下才开始了对文本的理解。前见是历史的产物,人对历史敞开而不可能脱离历史,理解是把自己置于传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过去和现在不断融合。“我们存在的历史性产生着前见,它实实在在地构成我们全部体验能力的最初直接性。前见就是我们向世界敞开的倾向性。”⑨但这并不是顽固地坚持前见,而是把他人的见解放入自己的前见中,把自己的前见放入他人的见解中,时刻准备着修正前见。当解释者的视界和文本的视界相融合——即达到视域融合时,也就达到了理解。

根据认知心理学和诠释学哲学,解释者的前见以图式方式在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发挥作用。那么对于法官来说,他既然在进行认知活动,在进行理解和解释活动,他的前见也必然通过图式对刑法文本的理解、解释和适用起作用。在解释过程中,解释者不是被动的接受文本信息,而是在其图式的指引下,经过材料驱动和概念驱动,通过对文本信息的剪辑和整合、预测和推理,解读出文本的意义。每一个解释者的前见不同,大脑中的既有图式不同,这种解读必然带有浓厚的个人性、历史性,解释立场必然是客观解释、实质解释。

那么,实际情况是否确实如此呢?

二、样本及方法

我就四个特殊案例调查了三个同质性极强但彼此之间差异较大的群体,试图通过对这三个群体对该四个案例所持观点的比较和分析,从中发现不同群体的偏好,从而印证前见、图式对理解和解释刑法文本的作用。这三个群体是:

(一)法官群体

我调查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刑庭,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刑庭除在外出差人员之外的所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问卷制作好之后,我分别和高院刑三庭副庭长、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联系,告知了我的意图和要求;之后让我的研究生分别把问卷送过去,在两位庭长的组织下,法官们回答了问卷之后由研究生把问卷带回交给我。共发放问卷75份,收回问卷75份,有效问卷72份。

选择对法官进行调查的理由是很明显的。法官是法律解释的当然主体,虽然理论界还有人在讨论法官是否有法律解释权,但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个伪问题:法官个人当然不可能具有象最高法院那样制作、颁布带有准立法性质、系统性的并且具有规范性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权力,但在其审判的个案中,法官毫无疑问享有广泛的解释权——虽然大家都称其为“裁量权”。在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法官的地位比检察官和律师更为重要,检察官只有在不诉案件中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效力,律师的解释只能说是一种学理解释。是法官把本本上的法律变成了现实中的法律,把静态的文字变成了鲜活的判决。虽然中院也有大量的一审案件,但高院和中院都属于上诉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比基层法院

更为擅长,对法律争议更为敏感,对文本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的冲突与联系感受更深,而基层法院作为初审法院更擅长于事实认定。在陕西地区,这两个法院也是审判水平、法律水平最高的,虽然在问卷的个人信息中我没有调查文化程度,但这些法官大多数都本科毕业于法学院,不少已经取得或正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有数人是取得刑法学硕士学位之后到法院工作的,有个别人正在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所以,这个群体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

这72名法官中男性47人,女性25人;年龄最小的27岁,最大的57岁。其中不满30岁的10人,30岁以上不满40岁的29人,40岁以上不满50岁的22人,50岁以上的11人,平均年龄39.5岁。较为年长的年龄,使其在审判经验之外还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二)研究生群体

我调查了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二年级研究生。那天一位本校教授在给刑法、刑诉专业的研究生作学术报告,在报告结束后我到报告厅请二年级刑法研究生留下,在告知他们填表要求之后发放了问卷。共发放问卷60份,收回60份,收回问卷全部有效。

部分二年级刑法研究生(大约不到20人)因没有听该次讲座,所以未能对他们进行调查。事后之所以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一是我认为来听讲座的学生是更为好学,因而法律理论水平也相对较高的那一部分,而不听讲座的同学——不管是什么原因,其好学程度和参加的同学相比还是有差距;另一方面也是担心未听讲座的同学事后也许已经从别的

同学那里知道了我所做的调查,知道了调查内容,如果再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其观点难免受其他同学影响。所以所调查的这60人能作为刑法学研究生的较好样本。

三年级研究生因多数不在学校,这次讲座也不要求他们参加,所以我没有对这些学生进行调查。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才三个月时间,很难说他们和本科生有什么区别,似乎没有必要把他们作为研究生的样本。这60名研究生中,男生27人,女生33人。年龄最小的22岁,最大的29岁,多数同学年龄集中在24、25岁,这两个年龄的一共达30人,刚好占一半。他们的平均年龄为24.72岁。

根据我的了解,这些同学本科绝大多数毕业于法学院,绝大多数同学没有工作经历,只有极个别同学有司法工作经历,但也非常短暂。他们缺乏社会经验,缺乏司法经验——在司法所要求的技能中,他们对法律适用更为擅长,对于事实认定、对于处理案件时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则非常陌生,是没吃过猪肉但确实见过猪跑的那一部分。

和法官群体相比,这些研究生思维更为活跃,想象力更丰富,对学术界的新进展更为敏感也更为熟悉;对纯法律问题的理解水平应该和那些法官大致相当;但是,实践经验、社会经验的欠缺,对社会、对司法过于理想化的书生意气,使他们和法官群体迥然有别。

(三)本科生群体

我调查了西安文理学院数学系、外语系三年级的本科生。我把此事委托给授课老师,在告知他们填表要求后,老师们在课后组织学生填写

了问卷,收全后随即给了我。一共发放问卷70份,回收69份,有效问卷68份。

这68名学生中,数学系39人,外语系29人(其中女生25人);男生一共21人,女生47人。他们当中年龄最大的26岁,最小的20岁,多数同学集中在21、22岁,其中21岁的22人,22岁的24人,平均年龄21.72岁。

这些同学除了在政治课上学的那一点法律知识之外,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理论,当然更不可能有任何司法经验。刑法文本估计他们是没有看过的。他们有限的法律知识,更可能得自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他们在回答问卷时只能“跟着感觉走”,所依凭的其实是我们这个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具有的正义感和日常伦理观念。

这三个群体内部同质性极强,但三个群体间的差别则非常大,分别代表了既有法律知识又有法律经验、只有法律知识没有法律经验、既无法律知识也无法律经验这三种情况。

以下是我的问卷:

第一个案例是个紧急避险案。该警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不构成犯罪,应该没有什么疑义。后来未能归还摩托车的行为即使不考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原因,也因无人告诉而不能构成侵占罪这一亲告罪。但该结论涉及对刑法第21条第3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的理解问题。关于该规定,我国刑法学界以前在认识上一直存在着误区,即把特定人员因惧怕危

险而消极不履行排险职责的情况认定为非法避险。⑩其实,紧急避险并不是消极地不排险,而是面对危险时通过一定的积极行为把危险转嫁出去,通说中所举例子仅仅是单纯的不作为,根本不发生避险问题,此“避险”——因惧怕危险而不履行排险职责,与彼“避险”——通过一定积极行为把危险转嫁出去,名同而实异,前一种情况仅是消极的不作为;该款所禁止的应该是特定人员在面临危险时不但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通过把危险转嫁出去,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结合。条文的文字表述显示,法律禁止特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没有显示出任何例外。但在刑法解释学中,理论界对此规定多加以限制。德国、日本刑法有同样规定,但德国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受紧急避险的可期待性也是有界限的:即在履行义务必然意味着死亡的情况下,就达到了它的界限。(11)日本学者认为“不应认为他们绝对不可以为了救助自己的法益进行紧急避险”,(12)“在极限之时,还是应肯定成立紧急避险”,(13)“如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当其和履行义务不矛盾的时候,也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14)所以,虽然刑法上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解释学上仍然以种种理由——一般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由,不对这种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通说也支持该种观点,认为“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在排险过程中,为了避免本人的危险,也可以采取一定的避险措施。例如,消防人员不能以怕烧伤为由不去救火,但在救火过程中,为了避免倒塌的房梁

砸伤自己,破坏了邻居的门窗进屋躲避一下,就属于紧急避险,应该允许。”(15)这一段论述除个别语句——“消防人员不能以怕烧伤为由不去救火”的情况根本不发生避险问题——不甚准确以外,其基本观点是能够让人接受的。但这一解释并不是对第21条第3款的语义解释,而是结合具体案情、结合社会大众心理并考虑判决的可接受性,基于“立法者不可能要求追究那些情有可恕的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假定,对该条文作出了语用解释、实质解释,缩小了其适用范围。

所以,如果对刑法条文进行严格的形式解释,在该案例中应该认为警察徐某有罪;如果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则应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个是帮助实施自助行为的案例。我国刑法未规定自助行为的适法性,学界对自助行为的研究也比较薄弱。我以“自救行为”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上进行精确检索,从1990年至2007年只出现了26篇,扣除其中非学术文章,只有18篇,而且绝大多数发表在非核心刊物上;以“自助行为”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上进行精确检索,从1990年至2007年共出现73篇,但其中的学术文章多从民法角度论述,刑法论文寥寥无几。对于自助行为中的很多问题,理论界还应该深入研究。我当初以“自助行为论”为题撰写了硕士毕业论文,略作修改后成为《正当行为论》中的第六章。在书中我提出,自助行为虽然是自己救护自己的权利,但如果邀请他人帮助自己实施自助行为,因帮助者的行为从属于自助人,所以也应属于自助行为。(16)据我所知,这是学界第一次对该问题发表意见。在后来有关自助行为的论文中,有人赞同我的观点,

而且表述也和我的表达基本一致;(17)但也有相反的意见。(18)

自助行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帮助实施自助行为的情况更为特殊。从刑法解释角度看,局限于形式法治立场的形式解释论者更倾向于认为其有罪,更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决的可接受性的实质解释论者则更倾向于其无罪。

第三个案例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特有的罪名,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刑法中没有明确例示放走鱼池中的鱼的行为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一般教科书对该问题也多未涉及。研究本罪的学术论文也很少,重要刊物上几乎没有发表过研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学术论文。由于该罪名不是太“重要”的罪名,许多人对其并不是很留意。日本刑法中未规定该罪,根据日本刑法理论,对于本案行为应该以毁损财物罪处理。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研究的比较薄弱,我以“故意毁坏财物”在中国期刊网上作篇名的模糊搜索,从1998年至2007年只搜到9篇论文;以之为关键词进行模糊搜索,只搜索到两篇;以之为摘要内容进行模糊搜索,也只搜索到35篇,但绝大多数都不是学术论文。坊间通行刑法教科书对外国刑法理论中毁损财物罪所涉及的“物理毁损说”、“效用毁损说”多未涉及。近年翻译的几本日本刑法学著作都谈到物理毁损、效用毁损的争议并支持后者,在所举例子中有本案事例。(19)我想,研究生大多看过这几本书,至少听说过该观点,(20)但绝大多数

法官应该没有看过这几本书。

所以,如果立足于特征范畴,坚持对刑法进行严格的形式解释,应该作出本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如果立足于原型范畴,倾向于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的,则会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第四道题是关于婚内强奸的问题。该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引起学界的关注,刑法学者、非刑法学者都广泛介入,实务中一些婚内强奸的典型案例如吉开桃案件、王卫明案件、白俊峰案件等也频频出现在各种学术的或非学术的刊物上。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是: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该观点也得到判例的支持。(21)但理论界仍然有反对声音,认为婚姻的自然性质、法律平等原则决定了婚内性暴力的非法性,免受性强暴的自由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因此应该修改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将丈夫纳入强奸罪主体的范围。(22)日本刑法学界对此也有争议,如大谷实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西田典之对此则持肯定态度。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其实不是一个纯刑法问题。如果立足于刑法约定俗成的意义,因“奸”在汉语中指非法的、非礼的性交行为。古来如此,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妻子的性交行为是合法的、合理的,即使妻子对某一次行为不同意也不违背“礼”的观念,和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目的、宗旨不一致,自然不能构成强奸罪;但在该问题上,涉及更加复杂的内容,如男女平等、婚姻本质、女权观念与女性保护、伦理规范、

价值权衡甚至心理感觉等,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

在问卷中我既没有设计相倚问题——“如果你认为构成犯罪,那么构成何种犯罪”,也没有以开放式问题问“请简述理由”。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本科生很难回答构成何罪,理由估计也无法说清楚,他们毕竟连刑法文本也没有看过;一方面是根据问卷调查的原则,“问题不宜太多,问卷不宜太长。通常以回答者在20分钟以内完成为宜,最多也不要超过30分钟。问卷太长往往引起回答者心理上的厌倦情绪或畏难情绪,影响填答的质量和回收率。”(23)对于本文的研究目的而言,不需要说明构成何种犯罪、不需要填写理由,也基本能实现该目的。

三、调查结果

以下是对三组样本中有效问卷的统计结果。

(一)紧急避险案

对于该案件,法官和研究生持相同的观点的人数比例基本一致,都有超过90%的人认为该警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科生中的比例和前两者差别较大,认为构成犯罪的和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大约各占一半。看来在对本案的认定中,法律水平的高低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

(二)帮助自助案

本案中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观点大体一致,都有超过91%的人认为行为构成犯罪;法官中认为构成犯罪的虽然仍占多数,但认为不构成犯罪

的达到近20%,高于研究生组和本科生组一倍多。看来在本案中,司法经验、社会经验对案件的处理有重要影响。

(三)破坏生产经营案

关于该案件,三个群体的观点几乎完全一致,都有95%左右的人认为构成犯罪,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在三个群体中仅占5%左右。在该案中,法律水平、司法经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似乎没有关系,是一般的社会正义观念、是非感起了作用。

(四)婚内强奸案

对本案观点的统计我引入性别变量。在调查之前我就猜测男性和女性对该种行为的观点可能有所不同,在对问卷进行统计时发现前三个案件中性别对观点形成没有影响,而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同性别的观点差别非常大,统计表格中需要反映出性别差异。

绝大多数男性都认为婚内强奸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在法官群体中这一比例最高,超过80%,研究生组和本科生组中都只有600A,左右。女性的态度和原先猜想的既有一致之处,也有出人意料的地方。本科女生中认为构成犯罪的高达85%以上,研究生女生中超过63%,多数女生认为该种行为构成犯罪。女法官却刚好相反,84%的女法官认为婚内强奸行为不构成犯罪,和本科女生的人数比例刚好倒了过来;该比例和其男同事们大致相当,并且略高于男法官。这一点我调查之前确实没想到。

值得一提的是,在女研究生中26、27岁的——这是所调查女生中的最

大年龄——有5人,这5人中有4人认为婚内强奸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比例为80%接近女法官中持相同观点的比例。她们和其师妹们的观点差别是明显的。

四、分析

(一)先从争议最小的第三个案例说起

本案的性质如何,无论是法官、研究生还是本科生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都只有大约5%,95%左右的人认为其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对于本案性质的确定,法律水平的高低、司法经验和人生经验的丰富与否,基本上未起作用,起作用的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正义观念,人们根据通常的社会大众心理对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就可以作出大致正确的判断。

该案行为属于自然犯。加罗伐洛认为,自然犯罪“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上。而且,对这些情感的伤害不是在较高级和较优良的层次上,而是在全社会都具有的平均程度上,而这种程度对于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24)刑法中相当一部分犯罪是自然犯。自然犯所占刑法条文比例也许不是太高,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却很大,对社会的危害也很严重。根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644,238件,其中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28,174件,占35.42%;2005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其中爆炸等案件238738件,占34.9%;2006年共审

结一审刑事案件701,379件,其中爆炸等案件245,254件,占34.98%。这说明,自然犯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大致占三分之一强。这类犯罪历史悠久,几乎和人类文明史一样久远,它们是“犯罪”范畴的典型原型。人们对犯罪态势是否严重、社会治安状况是否良好的感知,也主要是由这些犯罪决定的。生活在同一个“语言共同体”中的个人在其社会生活中,不仅通过语言习得完成了社会化,而且也学会了该语言所传达、所支撑的共同生活准则,语言及其所表现的共同生活准则已经与其心灵合而为一。所以,对于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家的看法是共同的,只要有正常的理性和良知——具有“基本的道德情感”,只要完成了社会化,对这类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或者是否应该以犯罪来处理,几乎没有争议。

但本案仍然属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复杂性在于本案行为并不属于犯罪的典型原型。我认为本案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刑法中没有规定“以放跑鱼池中的鱼的”方式也能构成本罪,但该方式是和“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这一典型原型比较接近的一种行为模式,对其认定似并不困难。案例中交代的事实是“经济损失约10万元”,池塘中养如此多的鱼,可以肯定被害人养鱼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在进行商品生产。也有人会认为本案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个别研究生在问卷上写的“多余的话”披露了这一信息,我和一些刑法教授的讨论中也有人持该观点。其理由是,似乎不宜认为养鱼专业户的私人养殖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即使以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察,本案行为也不是该罪的典型原型,认为本案行为构成该种犯罪,也已经超越了特征范畴的认知方式。

对于回答不构成犯罪的5%左右的人,也应该具体分析,他们的结论虽然相同,但思考方式肯定不一样。法官、研究生们也许是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觉得对这样的行为以民事赔偿方式解决更为合理,毕竟刑法对这两种犯罪成罪程度的要求未能具体化,谦抑性在适用刑法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是完全正当的;当然也可能会有个别法官或研究生或者忘记了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仍然基于特征范畴思考问题,认为该种行为不符合典型原型,所以不能构成犯罪。本科生当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估计多是由于他们并不知道刑法中还有这样的罪名,既然刑法没有规定,自然不宜以犯罪论处,当然也可能是因为根据他们个人的理解,这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大到应该动用刑法的程度。

从三组群体对第三个案件的回答可以看出,对于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人们的认识图式是相同的,这种认识图式是在社会化过程中由我们的社会、由共同的生活形式潜移默化地熏陶、灌输而形成的“基本道德情感”,对这些犯罪,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司法人员和非司法人员,其结论大致相同。对这类案件的判决受基本道德情感的支配,刑法条文对于是否有罪判断的作出价值不大。只是为了在合理性之外求得判决的合法性,法官才去寻找相关刑法条文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律根据。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管理经济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

概念术语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把传统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经 济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实践的学科。 2.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界都把它当 做企业决策的长期目标。在这里,企业价值是指企业未来预期利润收入的现值之和。 3.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其他用途中最好用途是所可能得到的净收入。或者说, 资源利用某一用途的机会成本就是必须放弃的次好方案的价值。这一概念是管理经济学的基础,有效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去看成本。 4.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 出来,故也就等于会计成本。内涵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在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的开支。它所以未能在账上表现是因为它属于机会成本性质。具体来说,内涵成本等于机会成本与外显成本之差。 5.经济利润等于销售收入与机会成本之差。经济利润是企业决策的依据。 6.正常利润和会计利润正常利润是指企业家如果把自己的才能和资本用于其他 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也是企业为了防止这些资源向其他企业转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支付。它是企业全部机会成本的组成部分。会计利润等与销售收入与会计成本之差。 7.需求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愿意购买并能够买得起的 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8.需求函数是指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多因素(如产品 的价格、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消费者的爱好、居民收入和广告等)之间关系的一种数学表示式。 9.需求曲线是假定在除产品本身价格之外其他因素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反映 需求量与价格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即QD=f(P)。 D为脚标 10.需求的变动与需求量的变动需求的变动是指非价格因素(如居民收入、 消费者的爱好、其他产品的价格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曲线的位移。需求量的变动是指因价格因素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量沿需求曲线所发生的变动。 11.供给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生产者愿意并有能力提供某种 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12.供给函数就是供给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因素(如产品的价格、生产中 可替代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成本等)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数学表达式。 供给曲线是指,假定的在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变的条件下,价格与供求两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可记为QS=f(P) S为脚标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

义理念”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

2009年刑法真题

2009年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6.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

管理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 2、经济模型:是指经济理论的数学表述。经济模型是一种分析方法,它极其简单地描述现实世界的情况。现实世界的情况是由各种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构成的,非常错综复杂,因而除非把次要的因素排除在外,否则就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分析,或使分析复杂得无法进行。通过作出某些假设,可以排除许多次要因子,从而建立起模型。这样一来,便可以通过模型对假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经济模型本身可以用带有图表或文字的方程来表示。 3、边际分析法:是微观经济学分析和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方法。 4、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次好用途所能获得的价值,只有用机会成本做决策,才能判断资源是否得到了最优使用。 5、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会计利润不能用于决策。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 6、正常利润:指企业主若果把这笔钱投资于其他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 7、外显成本和内含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出来;内含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得开支,它等于机会成本和外显成本的差额。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外显成本+内含成本) 二、思考题 1、管理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它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管理经济学研究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者密切的联系,他们都把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都研究企业的行为。在研究对象上,管理经济学研究的是现实的企业,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抽象的企业;在对企业目标的假设上,微观经济学追求利润最大化,管理经济学的短期目标是多样化的,长期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对企业的环境假设上,微观经济学假设企业的外部环境信息为自己知道,而管理经济学研究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在研究目的上,微观经济学研究企业行为的一般规律,管理经济学研究企业决策。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企业的短期目标有:投资者,顾客,债权人,职工,政府,社会公众。长期目标是实现企业长期利润的最大化。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最新资料推荐------------------------------------------------------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 李洁副主编: 张旭徐岱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导读: 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 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 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 1/ 12

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一般般与与特特殊殊、抽抽象象与与具具体体的关系。 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1 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 2 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 3 完善刑事立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与时时俱俱进进的方法。 理论论联联系系实实际际的方法。 1 、与 2 、理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刑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_读张明楷教授_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_

第21卷第5期长春大学学报Vol.21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May 2011 收稿日期:2011-04-10 作者简介:毛舒逸(1987-),女,江西抚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 ———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毛舒逸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作为联结刑事立法和刑法适用桥梁的刑法解释,是实现正义和刑法目的的重要途径。发挥宏观指引作用 的正义理念与起中观规制作用的法益的契合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刑法解释者应当心怀正义,围绕法益这一核心概念, 在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两大原则的制约下,目光往返于生活事实和刑法规范之间,充分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从定罪与量刑方面对刑法条文做出最合理而圆满的解释,从而保护法益,促成刑法正义的实现。关键词:正义;法益;刑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1)05-0095-04 张明楷教授将其基本理念运用于中国刑法分则的演绎和论证, 推出了《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该书一改传统刑法分则著作对刑法条文逐条逐款解释 的体例,从整体着眼,综合分析,其中的理论分析和实例论证,相互交织,娓娓道来,犹如一股清新的春风迎面吹来,令人耳目一新而深感惬意,字里行间都充满了作者对法律匠心独运的解释和对人权的深深维护。 全书共十三章,论述了刑法分则解释中的十三个问题。本文对全书的内容大致做如下逻辑把握: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说明了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及宏观上的总体把握;第五章论述了法益对解释构成要件的重要指导意义,而第六、七、八章实质上都是 法益与要件的关系问题上的展开与延伸;第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和十三章则为正义与法益对刑法 解释进行规制的具体问题。三个部分宏观把握、中观切入、微观阐述,三者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得益彰。由此,不难发现,正义与法益是作者解释刑法分则的理念与原则。从宏观上说,正义可谓是永驻心间的神圣信仰,而法益则是从中观角度对分则条文进行解释的有力指导武器。 1正义理念对刑法解释的宏观规制 正义,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价值观。由于中外各 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对“正义”的具体理解也会存在 差异。正如博登海默所说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 大不同的面貌。”[1] 尽管如此,正义仍存在一个共同 的基础,即“人们应当像自然界中‘正、端、直、平’的 事物一样, 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来面对人文世界”。[2] 而正义又永远与自然法相连,可看作是自然 法的本源。制定法以自然法为价值指导,自然要在设计法律条文时体现正义,以在应用时实现正义。张明楷在开篇便强调“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 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所以,解释法律时,应当以正义理念为指导,运用合理 的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倘若法律条文确实有歧义,则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合理解释条文之后,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提出意见,而不是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一味抨击立法。 1.1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解释方法 作为刑法生命的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要求刑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保护人民的利益和自由,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尊重人权即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在纷繁复杂的今天,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越来越多元化,解释者要最后得出正义的结论,就必须平衡好限制自由与保护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情形中学会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下,对刑法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首要的。“就法律之本文,依其章句,绎其文理,以 求其涵义所在” 。[3]但这种解释方法不是万能的,语言文字的含混性与模糊性衍生了其他解释方法:扩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概述真题与解析

(单选题)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言之,并不能因为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A、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的确有保障民生的考虑;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故AB项说法正确。 C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罪犯甲的惩罚、教育,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因此,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故正确。 D项,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甲只是支付了劳动报酬,而没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不能适用上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D。

《政府经济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 2.政府经济学是专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规律的学科。 3.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是指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相等,不能旬效开展公干竞争,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4.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 5.消费的非竞争性则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6.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7.生产的外部经济性指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8.产权是经济当事人对其财产(物品或资源)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和永久的。 9.所谓多数裁定原则,是指要通过一个方案,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赞同。多数裁定原则还可以具体分为简单多数原则、有条件多数原则。 10.所谓中位选民,是指他的偏好落在所有选民偏好序列的中间。 11.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12.转移性支出是指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 13.公共投资是指政府将一部分公共资金用于购置公共部门的资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形成的支出,它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与基础。 14.行政管理支出,就是指政府财政用于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 15.社会救济,又称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由于贫困及各种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无偿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6.财政贴息是指出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财政对使用某些规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就其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的一种补贴。 17.政府收入规模,是指政府究竟可以组织多少财政收入,也被称为政府收入的数量界限。 18.政府收入效应是指经济主体因为政府组织收入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映,或者说是指因国家征税而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致生产者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19.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征收的目的物,它反映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20.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2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3.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 24.罚没收入指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取得的收入、没收财物的变价款收入等。 25.自由公债也称为自由认购公债,即不附带任何强制性条件,由应募者自由认购的公债。 26.公债风险是指政府在运用公债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的缺陷,以及多种不确定的经济因素所造成损失和困难的可能性。 27.政府预算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8.复式预算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将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 29.公平分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和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社会成员之间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均衡和协调。 30.充分就业是与失业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是指儿是有工作能力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工作资格的人均可以找到有报酬的工作的一种社会就业状态。 31.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2.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system of criminal law),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部分:总则(general provisions)、分则(specific provisions)和附则(supplementary provisions)。总则有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共101条。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分则共10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50条。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附则1条,规定修订后刑法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刑法与刑法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区分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们先认识的是具体犯罪,远古时期的刑法规定的往往也仅仅是具体犯罪,只是后来在同具体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律,这些从具体犯罪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律,就形成了现代刑法总则的内容。因此,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没有总则的共同性的原理、原则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和法定刑就难以理解和应用;反过来,没有分则的具体规定,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就无法贯彻和实现。所以,总则和分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我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在刑法典中都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条”虽然分属各有关的编、章、节,但全部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编号,从第1条到452条,不受编、章、节的限制。“条”下面为款、项。我国刑法中很多条文都有数个款、项。例如《刑法》第17条就有4款。在“款”后面是“项”,通常以(一)、(二)、(三)等基数号码表示。司法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时,如有款项时,则应指出引用的是某条、某款、某项。

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在规范刑法之争上,行为无价值更具有理论优势。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行为无价值认为,在裁判规范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被害人决定的,也不是客观上结果的利益大小单独决定的,而是应当由法益和规范共同决定的。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采取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相结合的新行为无价值较为适宜。 标签:规范论;刑法理念;司法适用;解释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与大陆刑法学的历史轨迹相似,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也已经超脱了单纯新派主观和旧派客观主义的窠臼,在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内部,形成了违法论的结果无价值和新行为无价值的对峙。所谓结果无价值,是指刑法中违法判断的标准只考虑行为人对社会事实及法益有无造成侵害,而不考虑规范或社会关系危害的影响,行为无价值的刑法理念是指在法益侵害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行为人有无侵害规范或产生动摇法规范危险的影响,以此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在未遂犯、被害人同意和违法阻却事由问题上,结果无价值的刑法观都会产生疑问和适用困境,在我国采用行为无价值的理念是妥当的。 一、未遂犯危险的规范认定 在刑法认定的犯罪危险问题上,结果无价值刑法观认为,行为无价值以规范违反来限制法益侵害划定的违法标准,在理论上应当比结果无价值的入罪范围小,可是事实上在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上,行为无价值却处罚了更多的未遂犯,形成了逻辑上的缺陷。笔者以为,这个批评不成立: 第一,从处罚范围上看,刑法并不是绝对的处罚越少越好。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的,就是对国民保护机能的弱化和行为规范引导的不作为。单纯形而上的讲结果无价值或行为无价值处罚范围的大小并没有强硬的说服力。扩张不能犯的范围表面上粉饰了刑法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的口号,实际上有悖于罪刑法定和严格的刑罚阶梯,并不能体现结果无价值理论的优越性。 第二,从违法判定基准上看,不能犯上两论的分歧,集中于行为对法益损害危险的有无:结果无价值采取事后的纯客观的科学判断;行为无价值则采取事前的行为人及一般人认识的事实的主客观判断。结果无价值的客观危险说,方法论仍然停留在结果的实害犯层面,即要求作为未遂犯处罚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有一个对应的侵害结果。如以为是活人而实际上是死人的射杀行为,黎宏教授认为只能是不能犯。可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因为没有出现既遂犯的结果就作为不能犯处理并不妥当。

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题以及答案简析

2016年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268题以及答案、简析 刘凤科编著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 B.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和内容贯穿并规制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以及执行权 C.为贯彻民主主义,司法人员处理案件过程中应以民意弥补法律规定的滞后性 D.个案裁判过程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突破法律规定 答案:CD。 C选项,民意审判不可行:司法人员不能变相立法,这是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要求。D选项,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不能随意突破,“有法必依”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体现。 2.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正义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 B.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是立法上配置法定刑的指导原则,还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轻重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大小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裁量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法定刑幅度内或者以法定刑为基础确定适当的刑罚 答案:ABCD。 C选项,刑罚轻重应与法益侵害程度即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大小相适应。D选项,刑罚裁量要考虑犯罪人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即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会影响刑罚的适用。 3.关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立法上分别为不同犯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B.平等定罪不排斥法官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身份犯的规定处理案件,也不排斥法官根据共犯的规定区别情况定罪 C.平等量刑不排斥法官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累犯、自首、立功、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适用刑罚 D.行刑平等意味着只要犯罪客观危害相同,无论教育改造效果好坏、悔罪表现是否明显,都不得进行减刑、假释 答案:ABC。 D选项,减刑、假释需要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即改造效果、悔罪表现等会影响减刑、假释的适用。 4.关于禁止溯及既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行为时有法律禁止但未以刑罚禁止即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B.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成立犯罪可能性的做法被禁止,因其滥用刑罚权 C.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不影响实体问题,故允许事后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D.继续犯的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期间,无论新法轻重,都适用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D。 A选项,“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不是刑罚禁止的犯罪行为。B选项,“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意味着行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上升,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C选项,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若允许事后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则意味着扩大了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利于行为人。D选项,继续犯行为持续到新

微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资源为什么是稀缺的: 1.一定时期内物品本身是有限的 2.一定时期内利用物品进行生产的技术是有限的 3.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市场经济应具备的特点: 1,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 2,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3,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经济 市场价格为什么处于市场信息的核心地位: 1.价格对经济有着很强的调节作用 2.可以作为指示器反映市场供求情况 3.价格的变动可以调整市场的需求和供给、 4.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价格机制调节经济的条件 1.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 2.存在市场 3.市场竞争的完全性与公平性 供求定理 (123) 偏好的性质: 1.可传递性 2.完全性 3.非饱和性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区别: 1.假设不同。基数效用论假设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效用可度量,获得的效用可以准确地用基数表示出来,序数效用论则认为消费者消费所得到的效用只可以排序,即只可以用序数表示。 2.分析方式不同。基数效用论使用MU在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为分析工具,序数效用论使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作为分析工具。 3.均衡条件表达式不同。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联系: 1.都是从市场需求一方着手,证明需求曲线上任何一点都是效用最大 2.都是消费者行为理论,都把都把消费者的行为看作在既定收入下追求最大效用的过程

3.都以边际效用理论作为基础 4.推导出的曲线都具有相同趋势且符合需求规律。 水与钻石的的价格悖论: 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固然大于钻石,水的总效用也固然大于钻石,但是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不是由总效用决定的,而是由最后一单位边际效用决定的,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水资源是相对较多的,因此人们从最后一单位水中得到的边际效用很小,因此愿意出价低。而钻石相对稀缺,供给量较少,人们从最后一单位钻石中得到的边际效用较大,因此人们愿意出价高 货币的边际效用 货币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量的的增加,每一单位货币收入给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越小 无差异曲线的特点: 1.向右下方倾斜 2.不可相交 3.凸向原点 4.同一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 5.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满足程度越高 6.无差异曲线上的每一点所代表效用相同 影响序数效用论消费者均衡的因素 1.收入变化(由此可推恩格尔曲线) 2.价格变化(收入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引起收入的变动,又由收入的变动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替代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完全竞争厂商的存在条件(特点): 1.存在足够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 2.信息是完全的 3.资源是自由流动的 4.各厂商生产的产品无区别 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条件: 1.厂商对自然资源/矿产/技术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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