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当然解释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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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当然解释的例子

【篇一:刑法学当然解释的例子】

作者简介:李鉴秋,(1989.5-),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刑法学方向。

中国论文网 /3/view-4648162.htm

摘要:当然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或者说是一种解释的理由,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包括规范宗旨和事物本性。法官通过适用当然解释,可以以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为依据,将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既有条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为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两个方面,通过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能否被采用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当然解释;罪刑法定;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一、当然解释的概念与性质

通说认为,根据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种,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方法的一种,对当然解释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主流台湾学者认为,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其行为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项更有适用的理由,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①如唐律中规定的“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再如法律仅记载禁止牛马通过某路,依当然解释,像骆驼之类较牛马为大者亦在禁止之列;如果法律仅记载禁止以垂钓之方法捕鱼,依当然解释,投网捕鱼之方法亦在禁止之列。②姚建宗教授认为,当然解释就是法律文本对于某一事实情形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依照法律的目的衡量,该事实相较于法律文本所规定的情形,更有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充分理由,所以将其解释为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法律解释的方法。③董皥教授主张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法律之精神该事项事实上已包含于条文规定含义之中,故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④陈兴良教授认为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表面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依照当然解释的道理解释法条意义的方法。⑤张明楷教授认为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

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

适用范围之内。⑥

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表述,但同时认为当然解释的依据不应当包

括形式逻辑,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将在下一部分当然解释的依据中

具体阐明。在总结前人表述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将当然解释的

概念概括如下: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未明文规定某一事项,但依规范宗

旨及事物本性,应当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既有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法无明文规定是当然解释适用的前提,也就是说当面临刑法未

明文规定之事项时,可以以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为依据,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最终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

当然解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由于当然解释基于类比得出结论,

因此其本身就能提供一种解释理由。相同的案件同等对待是类比必

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所处理案件间

的协调一致,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刑法的

公平正义。因此,法官要将解释的条文放到整个刑法体系中,而不

能单独地对单个条文进行解释而使其孤立于刑法体系之外,正是在

这个意义上,当然解释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成为一种解释理由。

显然,类推解释、扩大解释等解释方法都不具有类似的属性。另一

方面,当然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通过当然推理形成结论亦即当然

解释的适用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之下。刑法罪行法定原则

决定了当然解释的这一性质,即当然解释的结论被采纳以其为刑法

用语所包含为前提,若刑法用语中不包含当然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则该结论不得被采纳。

二、当然解释的依据

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包括规范宗旨和事物本性。有的学者认为由于

形式逻辑上的当然是指从逻辑上讲,刑法既有规定之概念与欲解释

之概念间存在着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所以当然解释的依据还包括

形式逻辑,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二者存在种属关系的情况。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死

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依存于死刑,不能判处死缓是该条文的应有

之义。有学者认为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

执行是对《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颇为典型的当然解释,笔者不同

意这种观点,显然死缓与死刑之间是一种种属关系,也就是说,死

刑本身就包括死缓,仅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的方式

即可得出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缓的结论,所以这

应该属于文义解释。其次,二者存在递进关系的情况。概念之间存

在递进关系的说法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在形式逻辑中,概念间具

有传递性,但不能据此就认为概念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对于概念间

的递进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一个概念是由另一个概念发展而

来的,且二者具有相同的本质,则这两个概念存在递进关系,如

1979年刑法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这里只规定阴谋

的行为是犯罪,如果犯罪人实际已实施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犯罪,但实施行为与阴谋行为具有相同的本质,且是从阴谋行为发展而来,当然更是构成本罪。⑦显然,所谓

的递进关系并非形式逻辑,而仅仅属于事物本质的范畴。综上所述,形式逻辑不能成为当然解释的依据。

规范宗旨是当然解释的一个依据。任何法律规范都有其宗旨,当然

解释必须符合全部法律规范的宗旨,有学者主张以规范宗旨为基础,用事物的本性这一表达作为轻重相举也即当然解释的内在依据。如

果某一法律条文仅涉及个别立法宗旨,当无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事

实出现且该事实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宗旨来看,比法律规定之事项具

有更强的适用理由时,就应将条文适用于该事实,也即对条文的适

用作当然解释。事物的本性决定了做出当然解释时可将待决事实与

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基准事实作类比,通过类比,可以得出当然解释

结论,但是,这里仅仅是能够得出结论,而非必然得出结论。当然

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对法律规范进行当然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

规范的宗旨。但是,事物的本性(本质)与规范的宗旨并非完全等同,

大体而言,之所以“能够”得出当然解释结论,是基于事物的本性;之

所以“应当”得出当然解释的结论,则是基于规范的宗旨。⑧事物的

本性与规范宗旨作为当然解释的依据,虽不能等同,却存在着内在

联系。作出当然解释应以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为限,事物的本性

恰恰是判断法律规范宗旨预测可能性的一个依据,此即二者的联系。

三、罪刑法定与当然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定义及范围、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

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通过成文法限制法官的权力,由于成文法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法律载体局限性的客观

存在,刑法解释成为必然,而且对刑法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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