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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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构成要件

1、客体:特定公民的生命权利

(1)地位:生命是享受和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法律首先要保障的权利(2)出生的标准:独立呼吸说

(3)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说

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仅限于负有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1)源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对未成年人的扶养义务

(2)源于人的职责的义务,如医生救治病人的义务

(3)源于行为人先前行为的义务,如带小孩去游泳有照看义务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

主要区别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识因素上,二者都对自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有预见,只是前者的预见可以必然性的也可以是可能性的,而后者对死亡结果的预见只是是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说,前者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态度,后者则持放任态度。特别注意的是,意志因素受到意识因素的制约,如果行为人预见了行为必然造成他人死亡,则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只能是希望的。此外,直故存在犯罪目的,且有未遂问题,而后者皆无。

2、自杀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自杀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自杀

a.正常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发自杀不负刑事责任

b.犯罪行为或逼迫行为引发他人自杀,只要行为不指向他人的生命,则自杀结果只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c.教唆他人自杀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教唆、引诱或者帮助邪教练习者自杀,以及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自杀在实践中构成故杀

d.帮助他人自杀,只有当帮助行为对自杀的实现起了作用,而且帮助行为与他人自杀有因果关系才可以定故杀

e.相约自杀(要件:1每个自杀者都有真实的自杀决意;2自杀者相互间必须有共同的意愿。不符合要件以故杀论),获救者承担故杀的刑责,但在量刑上要区别对待

3、“见死不救”的定性

参考不作为形式的故杀,需要注意的是警察“见死不救”的特殊性

4、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合法,积极安乐死不合法

(三)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有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而故杀不一定。

2、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意识因素:都对死亡结果发生有“可能性”的预见

意志因素:前者对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是轻信可以避免,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者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二、故意伤害罪

(一)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对他人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

(2)对他人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

(3)对他人精神的伤害

3、主体:一般主体

*区分一般伤害和致人重伤、死亡在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区别

4、主观方面: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对重伤的结果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的

(二)认定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故意的内容

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死亡是在其意料之外的,而且是违反其本意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杀人的故意,死亡在其意料之中,而且不违法其本意。结果发生后行为人的态度是关键的区分因素。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有无伤害的故意(是对结果的故意,不是对行为的故意)

*一般的殴打行为不等于伤害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故意伤害罪以结果定罪,没有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上的伤害不能定罪,所以实践中不存在故意伤害未遂。

三、强奸罪

(一)构成特征

1、客体: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具体指妇女按照自己正常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违背妇女意志是该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精神病妇女和幼女,无论是否违背其意志,也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妇女或幼女任实施奸淫行为,就能构成强奸罪。

*不能以妇女作风好坏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妇女意志属于主观范畴,不能将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2)强奸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通过外力对妇女的身体实行强制的一种方法。本质特征在于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境地。

*胁迫是指对妇女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实行精神上的强制,是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制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胁迫的本质特征在于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其他手段是指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本质特征是使被害人“不知”或部分“不能”反抗。如灌醉、麻醉和妇女中风等。

(3)“骗奸”的认定

*定罪要以欺骗的方法是否足以使妇女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常见定罪的骗奸行为有: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其丈夫实施奸淫的情况;医生利用对妇女治病之机用欺骗的方法对妇女实施强奸的情况;行为人组织利用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封建迷信奸淫妇女等。

(二)认定

1、奸淫精神病妇女、幼女构成强奸罪“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行为对象是精神病妇女或幼女的,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明知”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

2、少男幼女性行为的认定

*少男(已满14不满16)和幼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行为,一般不宜定罪。

3、婚内强行性行为的认定

*刘宪权教授区分了强奸罪中“强”与“奸”两个构成要件,并明确排除了夫妻间没有“奸”,从而否认了婚内强奸的存在。

(三)处罚

1、轮奸

*轮奸是强奸的一种从重处罚形式,指两男以上(包括两男)在一段时间内轮流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行为

*轮奸不一定是共犯

2、奸淫幼女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处

四、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

所谓非法拘禁,是指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生自由的一种行为,本质特征是剥夺他人的人生自由。

非法拘禁的动机本身构成犯罪的,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

(二)非法拘禁罪中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的认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是结果加重犯;致人伤残、死亡的是转化犯,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是结果。

(三)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的认定

1、绑架、拘禁索债型案件中的“债务”性质对定罪的影响

(1)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罪

(2)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权的数额之间差价,区分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量刑。对于超出数额不大的,仍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超出数额较大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定绑架罪。

(3)索要非法债务的行为,按照高原的司法解释定非法拘禁罪。

(4)索要不存在的债务的行为,绑架罪。

(5)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看,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同定罪。

2、绑架、拘禁索债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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