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白本云相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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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金,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

案由:相邻权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院坝围墙强占的路面,恢复路面宽度至3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道路历史情况。原告家住白云区XX乡XX村XX组,家门口有一条宽3米,长50米的道路通到村里的公路。此路自土地下放以来就存在,供村寨上半部几户人家使用,至今已有30年历史。原告家1981修建现在的住房时,用142大汽车、解放牌大汽车、35拖拉机等作为运输工具,运送石头等建材物资,就是通过此路,当时路面宽度超过3米。

二、被告未经批准,违法修建房屋及围墙,强占道路。

2008起,被告在该道路旁距离原告家35米远处建新房。被告所建房屋使用本村耕地,未经乡镇政府及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属违章建筑。且该位置处在高压电线的危险区域内,即使申请政府及相关部

门也不能批准。在被告建房过程中,电力部门曾多次出面制止,被告均不听从。

2008年被告第一次修地基时,就将挖出的泥土大量堆到道路上,侵占了道路,原告及经过此路段村民当时出于邻里友善并没有与被告争执。2009年农历11月,被告建好房屋后拓宽坝子,阳沟的保坎侵占了原告方土地,围墙更修至路上大肆占用路面,因为围墙与道路不平行,被占用路段,最宽处仅有以前的一半,部分路段甚至被占用仅剩三十来公分。而被占用的路段外侧高近两米,路外是本村村民的责任地,无法再拓宽。

三、道路被占用,村民及原告无法正常通行。该路段被侵占,造成通过该路段的村民通行困难,摩托车都难以通过该路段,小客车更无法通过。也造成原告全家进出无法正常通行,无法运输生活所需物资。以前宽敞可以通过大型汽车的道路,而今原告想要购买摩托车或者小客车,都无法开到家里。

四、被告所建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历史通行道路应予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当前政府正在加大拆除农村违章建设的力度,但是被告却明目张胆建设违章建筑,并占用道路,应予立即拆除。

原告本着“万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宽容心态,对

被告的强占行为宽容面对,但被告不听村里调解,在司法局人员前往调解时,又避而不见,并扬言绝不退让。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居于以是事实和法律,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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