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施行前案件适用旧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发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施行前案件适用

旧法

本报讯(记者孔德婧)昨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率为年36%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自昨日起,针对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但因为案件受理时间的问题,房山法院最终按照旧规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三被告偿还原告小吴本金50万元后,只需按照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也就是按照每年24%支付利息,共计83583元。

借50万利率36% 利息还了40万

小吴诉称,2012年4月1日,夏某和刘某共同向自己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也就是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

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原告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一气之下,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9个月利息13.5万元。

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称,自己同意偿还小吴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自己已支付了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万元,其中有18个月是夏某和自己一起还的。“我不是不还钱,主要是利息定得太高了。”但另一被告夏某则称,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自己并未收到本金,借款合同也未生效,同时,借条约定的利息属于违法。

作为担保人的王某说,这次借款期限共6个月,作为担保人应该也是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之后未接到原告和被告的任何通知,所以,王某认为担保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且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不合法。

依照旧规判决 9个月利息8万多元

虽然最高法新《规定》于案件审判当日开始实施,但根据最高法最新通知,9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法,即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由于小吴今年4月起诉,属于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因此也就适用上述旧法。

而按照旧法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现在小吴要求被告继续偿还9个月,年利率为36%的要求是不合法的,被告只需偿还9个月,每月的银行利率的4倍利息便可,即83583元,而不是13.5万元。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夏某共同偿还原告小吴借款50万元及利息83583元,担保人王某无须担责。

新规废除四倍利率说法

昨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而利率的规制也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新《规定》废止了以往“四倍银行利率”的说法,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

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率24%以下,规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而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

通俗说来,年利率未超过24%,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年利率为24%-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履行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如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法律不作保护、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履行则法院也不会反对,即对于借款人已经履行的支付利息义务法院不要求出借人返还。年利率超过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无效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法律不认可,视作无效约定,即借款人通过诉讼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借款人请求,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如果按照新规,在小吴的案子中,借款人需要偿还给原告小吴利息的计算方法就变成了用本金乘以24%和时间便可,这种计算方法下的利息为86466元,由于目前银行利率的4倍肯定低于24%,这样一来,如果适用新规,小吴可多获得2883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