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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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嬗变与挑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焦点和热点。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合理利用和使用。

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识获取和信息交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合法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经历了嬗变。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体现在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学、研究、学习等用途上。

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数字化平台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也得到了拓展和扩大。

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媒体获取大量的信息和知识,这就需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当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嬗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家的法律体系也纷纷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美国通过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加强了对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欧盟也通过了《信息社会服务指令》,明确了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制度。

2. 技术手段的创新: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这些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例如数字水印、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利益。

3. 社会观念的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知识的获取和使用也有了新的认识和观念。

知识共享、开放获取的理念在数字化时代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和推广,这也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可能。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旨在保护创作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他人利用著作权作品的程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一、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原则是一种法律上认可的例外制度,允许他人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其内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原则通常适用于非商业性目的下的使用。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使用著作权作品,一般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2.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还允许他人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作品。

例如,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公众教育等方面使用著作权作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3.合理范围:合理使用原则要求他人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具体判断合理范围需考虑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和程度等因素。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案例分析1.著作权与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搜索引擎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在使用网络上的著作权作品时,涉及到合理使用原则。

以谷歌搜索为例,谷歌允许通过其搜索引擎搜索并显示与所查询内容相关的信息和摘录,这一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然而,如果搜索引擎直接提供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2.新闻报道中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通常需要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以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

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体可以在报道中引用并展示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等内容,但应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引用的目的、篇幅、来源等。

3.教育领域中的合理使用在教育和科研领域,为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原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生、教师可以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例如教科书中引用相关研究成果,教师在课堂上播放相关视频资料等。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2年第11期总第413期VIEW ON PUBLISHING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文/李铭轩【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涵盖的范围过窄以及立法上的应对迟缓有关。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兜底性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将“其他情形”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应对的效果相对有限。

为了更好地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我国应借助修订相关法规的机会,改变封闭式立法模式,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提高立法的更新频率,保证实现克服规则僵化的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合理使用;规则僵化;封闭式立法模式;其他情形【作者单位】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2.11.010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受到广泛的关注。

不少意见认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法)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应通过修订法律解决这一问题[2-3]。

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了回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第1款新增一项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其他情形”条款)。

不过,这次修改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后,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由旧法第22条和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构成。

其中,旧法第22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与第7条也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类型。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 谈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董翔翔 漆海 峰
( 上海交通大学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上海
2 04 ) 0 2 0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 - 0 5 0 1 0 — 2 X 2 1 )2 0 3 - 2 1
夯妾- :一 一 一 gD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摘要 : 合理使 用是对著作权 的 最重要 的限制制度 函为各 国所普遍确认 , 对于 平衡公众 与著作权人之 阃的 利益冲 突、 它 促进作 品 的传播与使用 而带 动社会 文化事业的 发展与繁 荣起 到了 重要 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的著作 权舍理使 l 制度还很 不 进 用
完善 因此 。 何 科 学 理 性地 完 善 我 国 的 合理 使 用制 度 。 定相 关 的判 断规 则意 义 重 犬 。 如 制 关 键 词 : 理使 用 制 度 完善 合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的 含 义 ( ) 作 权合 理使 用 的含 义 一 著
绘画 、 摄影 、 录像 ; ( 一 ) 中 国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已经 发 表 的以 汉语 言 十 将 法 文 字创 作 的作 品 翻译 成 少 数 民族 语 言 文 字作 品在 国 内 出版 发 行 ; ( 十二 ) 将已经发 表的作 品改成盲文 出版 。 前 款 规 定适 用 于对 出版 者 、 演者 、 音 录像 制作 者 、 播 电 表 录 广 台、 电视 台 的权 利 的限 制 。 这 1 情 形 被 认 为 是 我 国《 作 权 法 》 立 的 合 理 使 用 方 2种 著 确 式 。 为 了规 范使 用 者 的合 理 使 用 行 为 , 防止 著 作 权 人 的权 益 受 到 不 应 有 的损 害 , 国《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20 我 著 (0 2年 9月 1 日施 5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四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吴汉东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四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吴汉东

三公平性:精神财 富分享中的法律正

四公益性: 价值目标追 求中的法律
正义
五合理性: 制度创设活 动中的法律 正义
二法律经济学与合 理使用制度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 经济学
三信息——公共产 品:合理使用产生
前提之分析
四合理使用 构建理由之
分析
五合理使用 规则之分析
一 “一枚硬币的正 反面”:著作权与言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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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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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目录分析
一从出版特许
权到著作权: 1
合理使用制度 产生的一般前 提
二两种价值取 向:近代著作
2
权立法思想溯

3 三平衡精神:
合理使用制度 的立法动因
4
四从判例法到 成文法:合理
使用制度创建
的历史线索
5
五中国著作权 制度和观念:
历史回顾与思

二平等性:主体地 位界定中的法律正

一 “理性的公平 正义原则”:合理 使用制度的法律价
著作权合理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使用法律问题立法制度
价值
中国
理论
著作权 使用
权利
吴汉东
制度
问题
著作权
技术
作品

内容摘要
合理使用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著作权研究中被美、日学者称为世界性难题。本书通过学说 理论分析和制度规范分析,回答了合理使用领域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作者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借助法历史学、 法哲学、法经济学、宪法学、比较法学,对这一问题进行多维角度的探讨,提出了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合理使 用的正义构成、表达自由优先原则、使用者权利等新的理论命题和观点;同时,运用大量立法、判例资料,分析 了合理使用中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规则适用以及我国著作权修法的合理使用方案等, 在实务研究中评介了国际经验和中国做法。本书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合理使用研究的著作权专著,其研究方法与学 术观点在知识产权界和学术理论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郎春如沈阳师范大学【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之内,一直都存在着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风过一定程度上的对峙,为了保持三者利益之平衡,法律设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即“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和最广泛的限制”,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需向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全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理论和实务研究当中一个最容易惹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所理解的一个规则。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数字网络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来保护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作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不是赋予了权利人绝对的权利。

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l)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同时也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必支付报酬从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是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适当的范围程度内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上述不同著述给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定义从不同的层面上基本概括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一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既无须征得同意,也不须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符合正当目的;三是合理使用的结果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须是出于正当目的。

3.合理使用需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这种使用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摘要]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对合理使用行为具有决定作用。

但目前缺乏一套系统有效的判断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机制。

试图通过阐述合理使用的基本涵义,探究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期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

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合理使用;标准;立法模式一、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该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同时要求此使用行为建立在非营利性的基础上,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而存在的。

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及程度上的限制来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主要有两种: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

要素主义把合理使用行为的构成概括为若干具体的要素,符合这些要素的就构成合理使用;规则主义则将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规定下来,符合这些类型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应当支付适当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2)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方式时,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原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条件:1. 为教学、研究或者欣赏,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2. 为商业目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支付适当的合理使用费用。

3. 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涉及到一些使用原则,如正当性原则、非侵犯原则、自愿原则等。

拓展: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避免滥用和过度收费。

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或侵权使用等问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

浅谈试卷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浅谈试卷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浅谈试卷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作者:胡博晨来源:《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2014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高考试卷中对他人作品的引用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结合高考试卷中的合理使用问题。

本文试图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意图出发,简要对其在高考试卷引用问题的延伸与边界上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对解决该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理使用;高考试卷;他人作品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回顾:央视记者胡浩波的文章被高考试卷引用但未署名,因此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他的起诉书称,2007年他发现2003年的高考语文考卷现代文阅读,引用了其在1996年发表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但相关部门并未通知他,也没有给他署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考试中心赔偿他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另外,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应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因为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很难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高考出题者考虑试题的难度、篇幅和背景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要求,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但是以上这些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焦点,那就是试卷中对于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认定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以得出在该问题上的解决之法。

二、对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界定现代社会,考试多种多样,尤其是语言类考试,更是不胜枚举。

在诸多语言类考试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引用他人文学艺术作品的现象,这样就关系到对原著的著作权保护。

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相关使用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设计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均衡版权的保护途径,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强制许可是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பைடு நூலகம்
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使用权 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 称为强制许可证
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为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
使用,,且使用人无特定范围;强制许可则需首先向著作权 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后,再由主管部门向主 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 作权人支付报酬

注意:报纸期刊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场合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 登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 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4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目的是为了公众 利益,因为属于合理使用 5 图书馆 档案馆 纪念馆 博物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 品 6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公众场合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 摄像 8 将中国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 国内发行 9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又称法定许可证,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 重作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制度
具体体现:著作权法 第33条第二款 著作权法第40条 第三款 著作权法第43条

著作权法第44条
前提条件
、所编写的教科书必须为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 教育规划,且为学校正式使用教材 2 、为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数量有限 3、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但必须支付 报酬 且不得侵犯其他权利 4 、 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的使用的作品则不能引用, 否则构成侵权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

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者的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

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

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

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安全阀。

然而在未来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上经济权利及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围,事关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公众三方的利益,它是维持版权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

如何在作品创造者与统称为“作品使用者”的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选择一个公平的支点,使得二者利益的天平不倾向任何一方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到版权制度的成败。

这种平衡的达成既有利于激发版权人的创造力,又有利于公众广泛而便捷地获取信息,从而形成一种二者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最终达到以版权制度推动文学艺术创作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之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不应该忽视以下因素:其一,有关使用作品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这是整个合理使用界定规则的灵魂。

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

在具体实践中,对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认定,也可以首先考虑使用作品这一行为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

因为商业性使用多为公开使用,它更容易对作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标准在西方版权立法中早有体现。

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根据作品的使用目的可以省略作者的署名,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得已”的改动。

德国版权法第39条规定,作者不得反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作品及标题进行的改动。

同时这两国的著作权法又规定,因编写教材的需要对入选作品的改动也不构成侵犯精神权利。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著作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特定权利。

然而,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即合理引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教育、个人自用等。

这些使用情形的出发点在于平衡知识传播与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便利。

首先,合理引用是指以适当的方式引用著作的一部分内容,且不会构成对原作品整体的侵犯。

合理引用要求引用的目的是合法的、合理的,并且标明出处,不会对原作品的价值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学术研究是指在学术、科研领域中对作品进行分析、评论和研究。

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前提是保证学术研究自由,这有助于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

此外,新闻报道和教育也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新闻报道需要及时准确地传递新闻信息,而教育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相关著作,以提高教学质量。

最后,个人自用是指个人在私人领域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不会给他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

例如,在家庭具有合法购买的音乐、电影等作品的情况下,进行个人欣赏,并不会对著作权人构成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与应对之策除了合理使用,还存在着一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违反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独占权进行非法侵害。

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网络传播、复制与修改、篡改署名等。

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盗版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和侵权的打击力度。

网络传播是指通过互联网将作品非法传播给公众的行为。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复制与修改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修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创作人的权益。

篡改署名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修改作品的署名信息,将他人作品标记为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摘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较单一,并且尚未设定判断标准,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的范围较窄。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合理使用之构成,因判断标准的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确定及不可预测。

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运行。

文章认为,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当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平衡各方利益,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在坚持纳入“三步检验法”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仅适用于兜底条款,以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合理使用;完善建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著作权立法将“利益平衡”作为宗旨和价值目标,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乎国家文化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利益。

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人和其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在不断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巨大冲击。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合理使用制度应如何安排才能进一步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有效解决著作权合理使用纠纷,值得探讨。

一、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一)立法现状在没有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自由使用属于著作权人且已经发表的作品,即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4节第32条,列举了12种权利限制例外的行为。

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立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几十年前在著作权法中制定的规则,详细例举例外的情形,但并没有纳入《伯尔尼公约》提供的“三步检验法”,①也没有仿照《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设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早期该种立法模式为司法实践指明了适用范围,有利于遏制合理使用制度的滥用。

但随着我国著作权的发展,该立法模式的滞后性也随之凸显,一些新增的“合理使用”行为无法可依,被划入侵权行为之列。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意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本文尝试导入价值法学理论,对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法哲学分析,以探求这一技术规则所蕴含的平衡精神。

一、“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

美国学者将合理使用称为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

”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

日本学者播磨良承、生驹正文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精神解释道,合理使用是在“正当范围”内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惯例”。

胜本正晃基于日本宪法“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考虑,认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权利滥用”,允许他人正当的使用作品,也就是“权利的公平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义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理想或法律价值目标。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义观念与自然理论相伴共存。

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即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

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权被描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

它基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自动产生,挣脱封建特许束缚而法定存在,脱离出版商所左右而为作者独立行使,因而是符合正义的。

普通法系国家在从近代法向现代法进化过程中,寻求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协调作者个体之间的利益对峙,以解决作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无疑也是立法者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对此,美国著作权学者PaulGoldstein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作品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作品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作品的管理制度有哪些一、引言任何一个创作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在文学、音乐、电影等领域,都需要有一套严格的作品管理制度来规范作品的创作、发布、使用和保护。

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必须要有对自己作品的全面管理,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作品的质量和正常运作。

因此,建立完善的作品管理制度对于任何创作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作品管理制度的意义作品管理制度是指通过规范作品的创作、发布、使用和保护等流程,保障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确保作品正常运作,并最终实现作品的价值。

作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作品创作者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作品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作品的版权保护、合法使用和侵权处理等流程,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转载或侵犯作品的版权,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作品的质量作品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作品的创作、编辑、审核、发布等流程,提高作品的质量,确保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标准,达到一定的艺术水准。

3. 促进作品的创作和创新作品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作品的创作、评审、激励等流程,促进作品的创作和创新,鼓励创作者积极参与作品创作,提高作品的创新性和竞争力。

4. 规范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作品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作品的使用、传播、推广等流程,确保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传播,为作品的推广和营销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5. 保障作品的安全和完整作品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作品的备份、存储、保护等流程,保障作品的安全和完整,避免因各种意外原因导致作品的遗失或损坏。

三、作品管理制度的要素一个完善的作品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创作管理创作管理是指规范作品的创作、编辑、审核等流程,保证作品的质量和与时俱进。

创作管理要注重作品的原创性、创新性和合法性,规定创作的标准和程序,并设立专门的创作课题和奖励机制,激励创作者积极投身作品的创作和创新。

2. 版权管理版权管理是指规范作品的版权保护、合法使用和侵权处理等流程,保障创作者的版权合法权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我国目前对国外软件的依赖性很强,而软件盗版普遍存在。

这就意味着我国软件开发行业和广大用户都面对着很高的法律风险。

然而,我国立法界及实践中对此却没有给予必要的警惕,仍然在不断强调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忽视了软件使用者对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权利。

这就直接导致了软件使用者的学习权利受到侵害,必然影响到我国软件行业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力。

因此,建立并完善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在理论上分析了软件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法理基础之间的关系,并从必要性与可能性两个方面阐述了建立并完善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需求。

接着,分析了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及软件在适用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时的特殊性。

在实践层面本文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英国及欧盟在法律法规中对软件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各国法律法规之间的对比分析及各国与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对比研究,接着介绍了美国软件合理使用的判例的发展情况。

在对中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在中国所遇到的困境及原因。

针对此困境,在开源运动的启发下,提出强制公开软件的源代码的建议。

最后,针对我国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简单讨论了一下适当扩大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的具体内容及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开源运动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The background of this study includes the following facts: China has been increasingly dependent on imported software (e.g. Microsoft Windows); the pirated software is widespread; consequently, the nation is facing high legal risk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 both enterprise and individual level. Nevertheless, while emphasizing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software, the government is not paying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rights of software users under the fair use doctrine. These compromises the software users’right s to studying the software and affect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ese software industry adversely in the long term. Therefore, it is high time to improve the fair use system of software copyright.In this paper, fair use of software copyright is analyzed 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and the case for establishing a fair use system for software is made based on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The practical aspects of fair use doctrine are reviewed by looking into the relevant software copyright laws in the US, Japan, Germany, the UK and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The Chinese software copyright laws are also studied in comparative light with focus on the case laws in the US regarding fair use of software. The concluding part of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of software copyright in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fair use doctrine analyzed in the previous chapters. It argues that the key problem of fair use of software in China is the fact that the source codes of proprietary software are not accessible and the resulting damage to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ideas as embodied in the software. To address the problem,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all software products should be open source given the advantages demonstrated by the free software movement and the compulsory open source scheme is proposed. Finally, it is argued that the protection level for software in China may be too high for a developing country 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fair use doctrine should be expanded by introducing a new legislation model.Key words: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Fair Use Open Source Movement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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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者:董翔翔漆海峰来源:《大观周刊》2011年第50期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2-0035-02摘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最重要的限制制度,已为各国所普遍确认,它对于平衡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进而带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如何科学理性地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制定相关的判断规则意义重大。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判断规则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有权利就会有限制。

同样,对于著作权而言,其也会收到某些方面的限制。

这是因为在一部作品的创作完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同理,著作权人在享有对作品的某项专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正当使用。

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过于宽泛则会危急社会的公共利益。

所以,法律一方面在确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地域限制、时间限制和权能限制;权能限制又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多和和强制许可,这其中,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限制的最主要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行为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比如,TRIPs协定第十三条规定: “出于某些特殊情况而在国家立法中对著作权所作的限制,不得与对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并且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第十条规定了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摄影等合理使用的方式。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这12种情形被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合理使用方式。

为了规范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行为,防止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9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己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两条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和反限制,它们共同构建了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

2、《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关系作为规定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法律,《著作权法》起着统率的作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它确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也就是说,凡是使用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这12种情形的范畴之内,它就要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

但是,如果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这12种情形的范围之内,他是否就是合理使用呢?比如,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如果演出团体甲免费表演了已发表的作品A,该演出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甲也没用收取报酬,那么该行为是否就是合理使用行为呢?显然未必。

因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甲的表演有损于A作品的形象的话,那么他的行为也构成侵权,并不属于合理使用。

由此可见,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属于属于12种情形的范畴之内只是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

《著作权法》确定了合理使用方式的范围,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是进一步规制属于这一范围之内的使用行为。

使用者的行为只有既在这12种方式之内,同时又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两个要求,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三、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建议1、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缺陷。

具体表现如下:(1)在立法层面上,《著作权法》是以列举的方式指引使用者的合理使用行为,没有确定兜底条款,难免会存在因时代变化、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导致不能满足现实社会需要的情况出现。

(2)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的缺陷。

比如,甲乙为异国朋友且互通对方国家语言。

有一天甲创作了一部作品尚未发表,他让他的异国朋友乙观看、评阅。

假如乙看后用其母语将该作品翻译了,并将其交给作者甲看翻译的怎么样,试问这侵不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很显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乙未经甲许可,翻译了其未发表的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乙的行为,既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甲的合法利益,如果《著作权法》确认合理使用的范围延及未发表的作品,乙的行为完全可以够得上合理使用。

(3)对于合理使用的数量没有做出规定。

比如《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具体可复制多少的量,是两份、三份、还是五份并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标准的混乱。

(4)对何为“执行公务”及何为“合理范围”没有作出具体限定。

《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这里,法律对于“执行公务”与“合理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倘若国家机关动辄以“执行公务”为名而使用作者作品,很显然,著作权人的权益谈何保护。

2、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建议第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立法必须注入新思想新内涵,要考虑到新形势和新情况,要尽可能的将可以归类合理使用类别的情形纳入其中,比如,现在兴起的互联网数字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网络版权合理使用问题。

同时,要确定兜底条款,以防出现新情况时而无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二、《著作权法》所规定合理使用的作品不光只包括已发表的作品,还应符合一定条件下地未发表作品。

在国外,相关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有条文规定了对未发表的作品可以进行合理使用。

比如,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2]美国《版权法》第107条、[3]原联邦德国《著作权法》第45条等等。

[4]当然,对于未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要高。

第三、要对合理使用的数量做出规定,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多大的量是合理使用。

比如对《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进行定量,具体做法我们可以参考相关国家的经验。

如此,才能规制使用者的行为,防止著作权人的权利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5]第四、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修改《著作权实施条例》对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以及“合理范围”作出具体限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由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实践中解决是否为合理使用的纷争,可借鉴采用以下规则:[6](一)使用作品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关键要区分以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使用。

相对于商业性使用而言,非商业性使用由于主要是出于学习、研究的目的,通常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为合理使用。

但对于商业性使用,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也可以推定为合理使用。

[7](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首先,要区分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作品只限于已发表作品。

因此,在我国,对于未发表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其次,要注意区分纪实作品和虚构作品。

前者由于其中许多素材和资料都是大家通用的,因此,对其使用构成的侵权可能性较小。

而后者由于是作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和构思完成的,其往往与现存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其使用更容易构成侵权。

(三)使用作品的程度这要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来把握。

所谓“量”,就是指所引用的作品内容的数量。

如果引用的内容占被引用作品的大片篇幅,很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如果引用的内容在所要创作的作品中占大片篇幅,同样也不构成合理使用。

所谓“质”,就是指所引用的部分在原作中所处于的地位。

如果所引用的内容是被引用作品的精髓之所在,在该作品中处于核心地位和具有重要价值,即使数量少也不能算作合理使用。

(四)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这一标准是从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客观后果来分析的,在判断合理使用中该标准最为重要,常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

但是,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只是带来一般的、轻微的损害仍构成合理使用,只有给他人作品的价值或潜在市场带来实质性损害才构成侵权。

五、结语在知识经济日益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如何使知识为民众所广泛认知和利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作为一项对著作权人权利限制的制度,其在保障民众对于知识文化的正当需求,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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