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法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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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法的现实意义

任何进步成果的取得都不可能是孤立的,都是在对已有成果借鉴的基础上取得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仅促进了知识和文化的广泛传播,同时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和其他作者的合法利益也进行了有效合理的保护。在今天知识爆炸和信息迅猛传播的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意义更具有现实性。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一著作权环境下各主体的利益平衡是促进文化繁荣的关键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人类的精神财富。经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不仅凝聚了作者辛勤的劳动,还反映了作者的精神世界知识积累生活体验等各方面的信息。因此,具有人格性的作品凝聚了作者的精神权利,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渊源,同时作品还能够帮助作品的使用者实现经济利益,能够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为社会创造价值。作者自身的经济权利也依赖于著作权作品的这种价值性。而著作权作品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同并服务于社会才能体现其社会价

值,否则其精神和经济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当然,作者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除了发挥自己创造性的智慧之外,还必然需继承吸收他人作品的成果。但是当作品进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后,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就出现了作品的使用者作品的传播者和作者本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著作权法其中一个主要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平衡相关各方利益。

一部法律也不可能毫无主次地平行地保护和实现每一种法益,而只能首先保护和实现某一种性质的法益,而后由法律反射进而实现又一种法益,或间接地实现另一种性质的法益这样,就使得各种社会利益得到应有的平衡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的繁荣因此,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权益,还担负着促进文化交流的任务。因此就必须调节好作品传播和使用中与作者自身权益保护的矛盾,调节好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就是协调和解决作品的使用者作品的传播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平衡涉及作品各方面的利益无疑是解决这种利益冲突的最有效途径。

在这个利益平衡关系中最关键的就是把握著作权保护的尺度作者的权利保护不足,作者的经济利益就会减少,创作热情必然会随之降低;如果保护过度,作品在社会中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必然会受到阻碍和限制。新作品创作本身离不开对前人作品成果的借鉴,如果著作权保护过度,必然会增加新创作的成本。如何达到私权保护不足与私权保护过度中间的均衡状态,是版权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难题。

二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价值

既然新的创作无法避免吸收前人的成果,那么著作权人就应该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免费利用自己的作品。这是保障创作所需信息和知识的有效途径,也为持续不断的创新进行了积极的智力支持和保障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都在

此基础上确认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的英国,从十九世纪至今已经走过了漫长的路程,目前这项制度已经被知识产权法认可和接受,并且成为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但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目前仍是一个难题,法学家对于与此相关的一些争议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美国有位学者就曾经用一幅漫画故事来反映合理使用的探讨的艰难:一位朝圣者在疲惫的攀登一座高山,面对一位圣人,朝圣者问了一个问题: “什么是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的传播和使用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就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同意,也没有必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关的经济利益,但是著作权的使用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目的并且合法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如果简单通俗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严格尊重作者著作人身权,而无须顾及作者著作财产权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是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归宿,也是平衡公众利益的根本出发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承认社会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体现了制度安排的效率合理使用制度是在权衡涉及著作权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求得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市场获得其收益的前提下,给公众一个合理的无偿使用的范围,不需每次使用都得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各方的利益在协调的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使现代法的效率原则得以充分体现,而效率的体现则反映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三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价值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技术也不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我国著作权法22条规定的12种具体情形也面临着新情况的挑战,原有的规定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失去了平衡下面,我们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角度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方式应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的方式以保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合理使用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用了一个列举式来说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立法法的原理要求,立法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概括式,一种是列举式我国著作权法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概括式概括式的优点是能够全面包括生活中符合条件的情况,因此对于判定各种原创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比较确切的标准和判定方法,但缺点就是太抽象,对其做出的解释不一,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而列举式可以限制法官随意解释法律条文,便于司法适用,但存在局限性,一旦法律的列举遗漏应当作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就会造成法律的不公正性因此,使用列举式就要求法律穷尽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况。而穷尽各种可能是不可能做到的,尤其是在现在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新鲜事物不断出现,要求法律完全涵盖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所有形态几乎是不现实的。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采用的是用列举方式来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将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局限于法律确定的12种情形中,这种有限的列举方式肯定不能完全涵盖应当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所有情况没有一个确切的判断标准或明确原则是我国著作权法存在的一个缺陷,这将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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