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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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7
一、 企业发展与环境问题
企业作为经济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必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 化为目标。 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 它们都必然要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 源, 同时排放出一定数量的污染物。 环境质量退化和资源过度消耗的 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这极易导致搭便 车现象的出现。 很多企业不顾忌自身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影响, 视资源 的损耗、 环境的污染为社会成本, 不承担其责任。这种搭便车现象主 要表现在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被免费使用, 以致过度使用最终带来 不良的后果。 具体而言包括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资源的过度索取和污染物的过度排放。 现代社会对非可再生资源如煤、 石油、 天然气等的需求巨大, 一方面蕴 藏量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显著增加, 另一方面对煤、 气等矿物资源的 油、 浪费依然严重, 这与我国自然资源的使用长期处于低价或者无价状态 是紧密相关的, 因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而言, 必然是在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尽可能的索取利用, 这显然会超过资源的承载能力。 对环境容量 (即环境容纳污染物的数量) 而言, 它是有限的, 难以满足人类生产、 生 活排放污染物的需要。 目前对环境污染的治理而言, 政府出资占了相 当大的比重, 也就是说,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和治理污染的费用在很 大程度上是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了, 作为企业本身而言它没有承担这一 成本, 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很显然它不会考虑到环境污染的损失。 二、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在传统公司法学理论中, 为股东追求最大化的利益, 保护投资者, 鼓励投资, 从而促进社会进步与经济繁荣是公司最主要的目标。 公司 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于美国, 强调公司除了对股东承担责任以外, 还需 要考虑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 (如权人、 员工、 客户、 供应商、 金融机 构、 所在社区以及所在地政府等) 的责任, 包括遵守商业和行业法规、 商业道德, 保障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支持慈善 事业, 保护环境等。企业环境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 是指企 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除了要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或企业本身的利益之 外, 还应考虑对社会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应考虑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 以避免对他人及社会公众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包括造成 公害、 环境污染、 资源浪费等问题。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将环境 保护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在原材料的选用方面, 发展 和推广无害或有利于环境的技术使用清洁能源, 还应当注重资源 (水、 能源、 原材料) 的减量利用和循环利用, 尽量降低废弃物的产生量; 保 障生产过程不危害环境的同时应当注重研发生产无害于环境和人体
作者简介: 范红霞,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学术前沿
披露环境信息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一份社会责任。在我国政府 肩负着治理环境污染、 恢复生态环境的主要责任, 只有在了解了企业 的相关环境信息, 才有可能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监管。 企业 环境信息的有效披露也有利于公众更深入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来, 才可能接受公众有效的监督。 (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是指生产者不仅对其生产的产品本身负责, 同时 承担起从原料采购、 生产加工到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整个过程对环境产 生影响的全部责任。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明确规定了生产 者的延伸责任,不仅要求生产者要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 责, 还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 的责任, “谁生产谁负责” 即 。该法明确规定, 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 进口者、 使用者, 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都应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如针对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 生产、 销售、 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 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 进行回收。 固体废弃物具有污染环境性和可回收利用的双重特点, 生产者对 其产生的废物管理负责, 不仅有利于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 还可以刺激生产者在产品设计能更多地考虑使用较少、 对环境更友好 的、 易于循环利用的材料, 减少环境污染的产生。 (三) 清洁生产制度 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对清洁生产制度有具体 规定, 清洁生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 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消减污染,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或者避免生产、 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 物的产生和排放, 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 清洁生产彻底改变了过去被动的、 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 强调在 污染产生之前就予以削减, 即在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并在服务中减少污 染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实行清洁生产将是体现了预防伪 主思想, 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项有效手段。 四、 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来说, 上文中提到的三项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 还 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最大的一个不足就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 明显, 可操作性不强。 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只是在一些具体的环 境保护法律中作了零星的规定, 同时这些规定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条 款, 实行起来难以操作。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试行) 作为部门规章虽 》 然对此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是也有一些不足。 如对于重污染企业 和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 而对非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是 自愿披露, 披露的内容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在披露内容及形式上也 缺少规范性要求, 使环境信息的可利用价值较低, 在政府环境保护的 管理决策上没有提供有用的信息, 同时企业向公众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内容、 形式和程序也不明确。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 没有形 成一个完整统一的规范, 有关的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 只是简单的规定了生产者要承担回收、 处置、 利用的责任, 具体如何承 担责任, 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何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清洁生产促进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和 只限于强制回收这一种 方式, 没有考虑其他方式如自愿回收方式等。 同时没有考虑到我国现 存的民间回收市场体系的作用。这样导致很多废弃物资源被随意弃 置和处置的情况大量存在。 对于清洁生产制度, 目前规定得也是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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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尤其是涉及到政府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某些职责及企业的某些权 利义务时, 规定得过于原则, 缺乏配合及协调, 可操作性差, 实际运行 效果并不理想, 并未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与 措施保障。 五、 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少要考虑这样一些内容: 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应包括所有产生污染的企业; 公开的环境 信息的内容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反映企业对环境 污染治理的管理措施及实施效果; 明确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方 式及环境信息披露的技术规范; 明确对环境信息披露失真导致损失的 索赔与惩罚机制, 对企业提出治理环境污染的刚性要求, 强制企业披 露环境信息, 要求企业履行环境义务, 尽其社会责任, 使企业披露环境 信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对于一些污染比较严重 的企业, 应对其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 包括其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范围, 分开的方式, 公开的周期, 违反关于公开环境信息的规定的处罚方面 都要有所体现。 (二)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文提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制度的安排 上我们可以考虑这样一些方式。如由相关部门制定该制度产品目录 和管理办法, 对于列入生产者责任延伸产品目录的产品, 生产者负责 其废弃产品的回收、 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改变现行法律中由生产者 本身回收、 循环利用和处置的简单的规定; 对于回收方式, 除了强制回 收以外, 可以考虑把它和企业自愿回收产品以及一些配套的经济手段 等方式结合起来, 通过激励和惩罚的手段规制企业行为, 推动生产者 责任延伸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 利用市场经济的做法和手段, 规范和 利用现存的民间回收体系。同时在立法中还要注意该制度的实施应 与其他制度衔接起来, 比如环境标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税收减免或 补贴、 消费者付费制度等。 (三) 清洁生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除了一部 《清洁生产促进法》 对清洁生产制度做了规定外, 其 他法律、 法规对其均未作规定。因此, 我们必须在相关的环境法律法 规中中增加关于清洁生产的规定, 同时制定相关法规、 规章, 完善清洁 生产法制化配套措施, 尤其是有关政府的职责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等 规定应细化, 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虽然从长远来看, 清洁生 产在给企业带来环境效益的同时, 也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从而给企 业带来经济效益, 但是就短期而言, 清洁生产要求企业在改进生产技 术方面加大投入, 减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效益。 这些问题使得 企业对清洁生产并不热衷。 因此, 在相关立法中应考虑到对企业清洁 生产的引导、 鼓励和支持。如明确政府对清洁生产企业的资金扶持、 政策引导的责任。同时要加大现有法规、 制度的执行力度, 使清洁生 产制度能更好的贯彻执行。
健康的产品; 努力促使企业环境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谐共生。 尤其在自 己的产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应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 施。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社会利 益的道德责任。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 必须承担的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法律规定 的强制性的义务, 这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底线。在法律的要求之外, 企 业自觉地保护环境、 注重节约资源, 实施清洁生产, 发展环保经济, 预 防污染, 保护生态, 这是道德上不具有强制性的义务, 是履行社会责任 的较高要求。本文主要探讨企业法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实现。 三、 我国环境法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这也是企业对社 会承担的重要责任。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定: 一切单 “ 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项原则性的规定表明环境保护是企业的法定 。 义务。除此以外,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 《 、 《 、 《 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水法》 、 《 、 《 、 《 、 《水土保持法》 防沙治沙法》 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 、 《 等, 环境的要求, 并且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 对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 动进行规制。 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 许可制度、 污染者付费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比较完善, 对 企业而言, 这些制度的设计在其污染产生前、 产生过程中以及污染产 生后都有较为完备的规制方法, 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 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及清洁生产制度, 这 三个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属于新生的急待完善的事物, 本文将着重予以讨论。 (一)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在我国, 一些环境法律、 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中都对环境信息公 开做了一定规定。如 《环境保护法》 中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必须 向环保部门申请登记; 《清洁生产促进法》 在 中规定, 属于重污染的企 业应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提供依据。我国证券管理法规和规定中对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 了初步要求。 即对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是否有违反环保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等环境信息的公开作了要求。2007 年 2 月 8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对信息公 》 开的主体、 范围、 方式、 责任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 08. 08(中)
学术前沿
论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范红霞
摘 要 部分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与重视。 企业作为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 环境污染的主要排放者, 理应承担起预防、 治理及改善环境问题的社会责任。同时, 为规 范企业行为, 应通过立法、 执法、 司法等各个方面的建设以促使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环境社会责任, 以适应环境社会及经济的 和谐发展,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 环境 环境问题 环境社会责任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8)08-3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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