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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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3.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4.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6.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7.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8.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9.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0.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面临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11.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它对于诚实执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12.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13.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

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诲里,但不得超过350诲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14.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15.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16.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17.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8.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19.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20.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1.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22.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3、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联邦和邦联
联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组成的国家联合。联邦是两

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2.历史性海湾
是指海湾的沿岸属于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

3.《巴赛尔公约》
1989年在瑞土巴塞尔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目的是加强各国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处置方面的合作,防止危险废物大量非法出境、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

4.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一起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两公约则使宣言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

5.纽伦堡原则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把审判德国首要战犯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提出的原则确定了7项原则,1967年和1968年,联合国又分别通过两项决议,规定“战争罪犯无权要求领土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这些原则构成审判战争罪犯的法律原则,统称为“纽伦堡原则”。



三、名词解释
1.不干涉主义
指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英、法等国签订“不干涉协定”,既不谴责佛朗哥的法西斯叛乱,又不制止德国、意大利的法西斯势力对西班牙的干涉,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势力所推翻,称为“不干涉主义”,实际上是一种不干涉的干涉,是干涉的一种特殊形式。

2.引渡
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以条约为依据。

3.专属经济区
指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的海域,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这是《海洋法公约》新创设的一种制度,其性质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

4.条约的加入
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加入主要是对开放性的条约,尤其是造法性条约,加入可以将条约扩大到那些不曾参加谈判的国家,使其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
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三、名词解释
1.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指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如通商友好条约和互助合作条约。造法性条约是

指专门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2.民族自决
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3.过境通行
指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人道主义法
指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

5.紧追权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在其管辖海域违反其法律规定的,可从其管辖海域内对犯罪船的紧迫,直追到公海而加以拿捕或击毁,称之为紧追权。

三、名词解释
1.草签
指在正式签字前,由全权代表签下姓或姓的第一个字母,表明条约约文已经认证行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

2.强行法
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3.国际罪行
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4.双重否决权
指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非程序性问题拥有否决权。对于一个问题是程序性问题还是非程序性问题,常任理事国也有否决权,这被称为“双重否决权”。

5.观察员
国际组织通常邀请非成员国或非国家实体。例如,民族解放运动,出席其有关的会议,其身份称为观察员。观察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名词解释
1.承认
指既有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指《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如两国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其界限应是一条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领海基线的距离相等的线:即“等距离中间线”。

3.区域性国际组织
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结成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后,把区域组织纳入了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体制,但它只与联合国发生特殊关系,本身是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4.临时保全措施
指在国际法院的诉讼中,一方当事国为防止另一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而使法院的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该当事国得请求国际法院以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5.外交团
由驻在国首都的各国使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

外交人员的家属。其作用是参加外交上的礼节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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