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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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马承祖厅长在全省监狱劳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安全稳定是前提,改造质量是根本”。在贯彻首要标准中,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罪犯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是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的基础。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那么如何有效降低重新违法率,实现与社会的无缝对接,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某电视频道曾报道一则消息,内容是一名年青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不久,又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事后记者采访问其再犯罪的原因,其直截了当,毫不思索说是因自己没技能,无法找到工作所致。其人将自己再犯罪归因于无一技之长、无立足之地,把责任完全推卸给社会,固然片面、牵强,但从中也反映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难以立足、生存,是导致他们再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
开展好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在劳动改造中学到了一技之长,为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创造了条件,对于帮助罪犯掌握一门职业技术,增强刑释后就业谋生的能力有较大帮助,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切实体现,将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但目前监狱系统在劳动技能培训的投入相对匮乏,难以满足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要求,也难以适应监狱工作在新形势下的不断发展。
一、制约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工作的因素
目前,江西省监狱系统内关于罪犯的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已全面铺开,开展的有声有色,但大部分还是差强人意的,在很大程度上形式
多于实际,单纯的追求培训率。究其根源并非各监所不想开展好这项工作,而是在实际操作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局限。
1、办学条件的制约
开展罪犯劳动技能教育培训须投入的人力、物力巨大,监狱承担的经济压力大。其次开设的培训专业基本立足于满足罪犯刑释后就业需要,但狱内具有相应专业学历的民警并不充足,同时监狱民警肩负着监所的监管安全重任,再从事繁重的教学任务也实属不易,难以确保教学质量。
2、思想认识不足
部分民警受固有的思维模式限制,对新事物的发展较悲观,当看到培训工作开展中的不足或遇到困难时,便出现思想动摇,认为这项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终会夭折,持消极应对的态度。其次部分罪犯对职业培训工作的认识存在片面性,认为自己在监狱服刑最大的目标就是加强劳动改造争取多减刑,至于刑释后的去向考虑的不周全,有些甚至过于理想化,把自己的未来生活完全寄托在家人肩上。因此对培训工作不能积极配合。
3、技能培训与生产劳动间的矛盾
目前各监所的生产任务普遍较重,但罪犯的劳动能力不均衡。如女犯劳动能力明显落后,因而要在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会相对紧迫。安排罪犯上理论培训课时,部分罪犯则担忧自己的产量落于他人,心理压力大。
4、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罪犯的文化层次有高低,个人的学习能力有差别,对大范围开展技能培训有难度。虽能通过筛选进行分专业教学,但普遍存在很多罪犯是文盲或半文盲,然而判决书上则注明文化程度是小学,按照江西省监狱管理局颁发的文件要求,对于这一部分人也要开展好技能培训。但现实工作开展的阻力十分大。
要使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实效性进展,我们必须走出认为教育培训是应付,没立竿见影之成绩,尤其是劳动技能培训投入大,可能收益甚微,导致各级忽视的误区。充分认识劳动技能教育培训是一项基础性且影响深远的工作,是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就业打基础,是一剂帮助罪犯改恶向善的慢性良药。充分发挥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是作为国家特殊教育机构应主动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如何开展好罪犯的劳动技能培训
要在监狱开展好劳动技能培训,应着眼于监狱的客观实际,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罪犯释前培训工作是必修课
当罪犯面临即将刑满释放时,也意味着面临生存方式的选择。部分刑释人员可以回到原来的家庭,依靠家人的经济支持生活。然而也有很多人,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年轻罪犯,刑释后需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生存条件,因而在其刑释前学好一门职业技能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应该说,从技术技能培训中的获益是巨大的。
作为监狱管理者,在做好刑释前罪犯的思想工作同时,更应不遗余力的开展好释前培训工作。结合女犯的自身特点,可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技能培训,如缝纫、裁剪、刺绣、玩具加工、缝纫机维修等专业课,使服刑人员通过系统的学习,增强了服刑人员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习惯和遵守纪律的道德品质,由被迫接受改造逐渐转变为自觉接受改造。通过罪犯释前职业技能培训,让职业教育的触角向高墙外延伸,拓展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空间。也逐步拉近了服刑人员与现实社会的距离,为广大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增添社会和谐因素打下了基础。同时更是监狱执法工作“以人为本”的切实体现。
释前培训的专业开设可以根据目前市场需求、就业前景、监狱的办学能力、罪犯个人特长或兴趣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来选择。
2、结合监狱实际与社会办学机构开展联合办学
目前监狱系统的教学力量主要依靠监狱在职民警,难以全面满足教学的专业要求,与社会办学机构开展联合办学则能较好解决这一问题。且各类国家办学机构专业性强,所设项目紧贴社会市场要求,与当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一致。
再者,根据劳教人员文化水平良莠不齐的特点,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依托社会办学机构的强大师资,可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余刑在5年以上、年纪较小的罪犯开展学历制教育,帮助其在服刑期间系统的学习、掌握一门专业技术,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等学历毕业证书。
当然,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必须强调实质,讲求教学质量,重在实践核操作性。抛弃以前那种流于形式、单纯追求培训率,不顾社会效益的教学模式。真正使罪犯在服刑的时间里学到一技之长,多一门谋生本领,尽量为其改过自新创造的机会。
三、劳动技能培训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在培训内容上契合回归社会谋生需要
以往,监狱在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主要以劳动岗位操作中“干什么、学什么”为主要内容。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狱内在押犯也出现了犯罪低龄化等特点,为此,应该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将培训项目选择调整为“回归就业需要什么就学什么”,突出回归后的“学以致用”。一方面,可在罪犯中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罪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向监区提出申请,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这样不仅有利于掌握罪犯参加培训的需求情况,也有利于激发起罪犯浓厚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加强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建立起门类多样、专业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载体,使罪犯参加培训的选择面越来越宽。
其次要在培训效果上凸显教育改造的矫治功能
首先监狱结合日常劳动生产情况合理设臵培训进度,并在学习期间不再安排劳动指标,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集中学习。为了帮助罪犯提高学习兴趣,养成劳动习惯,可对开办的一些较受欢迎的培训班设臵录取“门槛”,要求具备专业学习应具有的文化基础,而且与日常改造表现相结合,规定罪犯在入学前半年内和学习期间不得有重大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