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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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
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
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
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
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方案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参加职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及程序
本方案实施后,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退出本方案:
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指参加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以及死亡);由公司代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参加职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公司凭此证明代职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手续,并提供其他所需的证明。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八条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本公司属于省国资委所属企业,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按下列时间、比例和方式计提: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公司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1、公司缴费时间为次年3月。
2、本方案公司缴费按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当年度公司缴费部分连同上年度公司帐户中归集的未归属权益部
分,在个人帐户间进行分配时根据不同职务和工龄确定不同的分配比例。
分配公式如下:
某职工分配金额=公司缴费部分总额×60%×该职工的职务系数/参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总职务系数+公司缴费部分总额×40%×该职工的工龄/参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总工龄数。
上述分配方案主要经营者(班子成员)的个人分配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分配额度的3倍;如超过,3倍以上部分在其余职工中按第九条第2点的分配公式进行二次分配。
职务系数设置如下:
3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公司和职工协商确定逐年提高,最终与公司缴费相匹配,由公司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则停止履行本方案约定的缴费义务,公司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方案中止后,公司可以停止履行本方案约定的缴费义务,方案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账户的开立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职工分别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公司账户用于归集未归属权益。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日常维护与变更,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公司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损益在个人帐户和公司帐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公司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损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公司帐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的转移
方案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时,该方案参加人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参加职工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或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以及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
2、方案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3、本方案中止。
则该职工的个人帐户转为保留帐户,由本方案的帐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注销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则注销其个人账户:
1、方案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方案参加人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