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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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小处方好医生评比标准

1、用蓝、黑、墨水笔、碳素笔、圆珠笔写处方;

2、处方用规范中文书写,字迹清楚、端正、易认,修改时划双线,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严禁中外文混用;

3、处方医师签全名,审方发药药师签全名;

4、处方一般项目包括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代办人姓名和身份证明编号;

5、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数量、用法用量;

6、药品名称: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使用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自编的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7、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8、药品品种: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药片应当单独开方;

9、药品用法用量: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使用法定剂

量单位,如“克(g)”“毫克(mg)”、“升(L)”、“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等;

11、剂型:片剂、丸剂、胶囊刘、颗粒剂、注射剂、注射剂、溶液剂、软膏剂及乳膏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支、瓶、支/瓶、支/盒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取得相应处方权开具处方,执业医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可取得处方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5、医生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列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1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17、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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