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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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绪论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处方使用、保障患者权益、确保药物安全,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的定义处方是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对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文件,其中包括药物种类、用量、用法、用时等内容。

第三条处方的分类处方分为西药处方和中药处方两种。

1. 西药处方是指使用西药治疗的处方,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

2. 中药处方是指使用中药治疗的处方,包括药材名称、配方、煎煮方法等信息。

第四条处方开具的程序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处方。

2. 开具处方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等情况。

3. 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处方。

4. 填写处方内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5. 给患者解释处方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签名并加盖医师章。

第五条处方的执行1. 患者应按照处方的剂量和用法进行用药。

2. 药房应按照处方的内容准备药物,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准确性。

3. 药师应向患者解释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药师应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六条处方的复核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药师应向医师反馈复核结果,及时纠正错误的处方。

第七条处方的保存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对处方进行归档和保存。

2. 处方保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和药物安全。

第八条处方的监督和管理1.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处方管理办法》的内容,供参考。

注意:文中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开具、使用和管理处方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 处方:指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医疗机构实施诊断或治疗,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具的药物治疗、配补等相关要求的书面指导。

2. 开方人员:指合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其他合格的医疗从业人员。

3. 用药安全:指患者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使用药物期间无药物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开方注意事项: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用药史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开具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等个体差异进行调整,避免使用过量或过少的药物。

3. 开具处方应当选择适当的药物种类和规格,确保药效和药理作用的符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开方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处方必须由开方人员亲自书写,禁止代写或转让他人代写。

2. 处方应当使用工整、清晰、无涂改的书写方式进行记录,确保处方内容明确无误。

3. 处方应当标明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必要信息,并注明规定禁忌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流程与控制第六条处方开具流程: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 患者就诊和诊断:通过患者的主诉、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诊断。

2. 处方开具和审核:开方人员根据诊断结果,合理选择药物、剂量和用法,将处方书面记录,并交由药师审核。

3. 处方填药和发药:药师按照处方要求,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配置,然后发放给患者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处方审核要求: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对处方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对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开方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是卫生部针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进行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处方内容1.1处方的定义与区分1.2处方主体信息及要求1.3处方药品信息及规范1.4处方数量与规范1.5处方签名与盖章要求二、处方格式2.1处方固定格式与要求2.2处方中使用的缩写与简化词语2.3处方纸张及印刷要求2.4处方格式与处方内容的衔接与规范2.5电子处方的规范与管理三、处方核查3.1处方核查的意义与目的3.2处方核查的流程与方法3.3处方核查的人员与要求3.4处方核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3.5处方核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四、处方审查4.1处方审查的重要性与目的4.2处方审查的流程与方法4.3处方审查的人员与要求4.4处方审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4.5处方审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五、处方存档管理5.1处方存档管理的目的与意义5.2处方存档管理的流程与方法5.3处方存档管理的要求与标准5.4处方存档管理的保密与安全性5.5处方存档管理的技术支持与应用总结:通过对《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办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

合理规范的处方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对保障患者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处方管理,并不断探索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

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管理法》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3. 《处方审核标准》4. 《处方发药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定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机构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处方开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诊断明确、合理用药、安全有效的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并注明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第五条处方审核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合规、合理。

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权:医师是否具有开具处方的资格;(二)处方格式:处方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三)处方内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说明书;(四)药物相互作用:开具的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可能影响疗效或安全性;(五)特殊人群用药:是否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六)药物不良反应:是否关注药物的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七)用药禁忌:是否违反药物使用的禁忌规定;(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处方调配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准确调配药物,并注明调配日期、签名等。

第七条处方核对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调配好的药物进行核对,确保药物品种、剂量、用法等与处方相符。

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将药物交付患者。

第八条处方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处方,确保处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处方使用患者应当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使用药物,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

患者对处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十三、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13.1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药品知识的认识,增强自我药疗管理能力。
13.2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栏、讲座、手册等,向公众普及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对处方管理的认识。
13.3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处方管理,通过意见箱、公众开放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九、药品使用监测与评价
9.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问题。
9.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药品使用评价,包括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用药的合理性、药品费用的控制等,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药品目录和处方行为。
9.3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使用监测和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采购、库存管理、临床应用管理的依据,促进合理用药。
八、患者权益保护
8.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向患者充分说明处方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8.2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处方复印件或者电子处方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8.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患者合理诉求。
(2)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查询、统计等基本功能;
(3)合理用药提示,对可能存在的药物相互作用、过敏反应等进行警示;
(4)处方保存,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真实、可追溯;
(5)提供数据分析,支持医疗机构进行用药管理、药品采购决策等。
5.3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数据备份,防止处方信息泄露或丢失。
七、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
7.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水平。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处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物治疗、检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行为的书面记录。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在于合理使用药物,以达到安全有效、节约用药的目的。

第四条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第五条处方应由主治医师或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并应详细、准确、清晰、合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医院名称、医师姓名、处方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处方应注明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疗程、频次等具体信息,并明确指示是否可替换药物。

第八条处方中涉及的其他检查、手术等治疗措施应有必要的说明,包括具体名称、目的、操作方法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归档第九条处方应经医务人员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归档制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第十一条对于处方中涉及的特殊药物或限制使用药物,医院应加强审核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相关法规,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配备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房和医疗器械库房,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配备。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积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的合作,建立处方外流管理机制,确保处方外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处方外流管理措施,确保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处方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保障医疗质量和药品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药师。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面或电子形式开具的用于指导患者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应当符合合理用药的原则,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处方分为西药处方、中成药处方、中药饮片处方三种类型。

西药处方和中成药处方统称为化学药品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统称为中药处方。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处方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处方审核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处方调配、发放、保存和监督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一)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或重复用药;(二)避免与患者已用或正在用的其他药品发生相互作用或影响;(三)避免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四)避免使用未经批准或未经临床验证的药品;(五)避免使用超过规定剂量或时间的药品;(六)避免使用有潜在危害或依赖性的药品;(七)避免使用与患者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不适宜的药品;(八)避免使用与患者过敏史或禁忌证相冲突的药品;(九)避免使用与患者的饮食、生活习惯或其他治疗方式不协调的药品。

(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二)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住址和联系方式;(三)诊断或临床表现;(四)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和用药时间;(五)医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和签名;(六)开具处方的日期;(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或注意事项。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立处方前,应确保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诊断和评估,并准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用量、频率等内容。

第三条开立处方应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将医师姓名、医疗机构名称、处方日期、处方章等要素清晰标示。

第四条处方中出现的药品应使用通用名称,并注明需要使用特殊制剂或特殊规格的情况。

第五条医师在开立处方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尽量减少患者的用药负担。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六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计算药品用量并正确配药。

第七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核对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等要素与执行记录一致,并做好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第八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结合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医师指导的用法和用量进行正确用药,如有不适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告知医师。

第四章处方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进行处方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予以纠正和教育。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章处方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处方的安全保存和信息的准确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处方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第六章督导和培训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监测和督导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并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培训。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模板示例2. 药品清单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机构:指具备相应医疗条件和设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范本一:1. 文档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处方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保障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

3. 定义3.1 处方:医务人员开具的患者用药指示单。

3.2 医务人员:指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个人。

3.3 患者:指接受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的个人。

4. 处方管理要求4.1 准确记录:医务人员应对每个患者的处方进行准确记录,包括患者个人信息、药品名称、用药剂量、频次等。

4.2 合理选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选择符合规范的合理药品。

4.3 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应按照处方详细的药品使用要求,确保患者按时、按量使用药物。

4.4 药物监测: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用药过程进行监测,及时调整药品剂量和频次。

4.5 处方备案:医务人员应将处方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患者用药记录。

5. 监管措施5.1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进行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5.2 违法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惩不贷。

6. 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 处方备案表格- 监督检查记录表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处方: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需要和治疗要求开具的用药指示单。

7.2 合理选药: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和药品特性选择适合患者的药物。

7.3 药物监测: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用药过程进行监测和调整药物剂量。

7.4 备案:将处方进行备案,记录患者的用药历史和药物信息。

范本二:1. 文档目的本文档的目的在于明确和规范医务人员开具处方的管理办法,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并适用于所有医务人员。

3. 定义3.1 处方:指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开具的用药指示单。

3.2 医务人员:指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个人,包括医生、药师等。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具、使用和保存处方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诊断名称;(二)处方医师姓名、职务、医师执业证书耗吗;(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四)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五)开具时间;(六)处方医师签名。

第五条处方的开具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药物治疗指南、药物剂型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择。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使用处方前,应当对处方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处方信息齐全、准确。

第八条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使用不易更改的墨水签字。

第九条患者购买药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处方副本。

医疗机构应当留存处方原件,并按规定保存。

第二章处方的保存和传递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管理系统,将处方信息与药房管理系统相连,实现电子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归档管理,保留处方原件和副本。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处方原件和副本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处方信息的传递应当采用加密传输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信息进行备份,并做好灾备工作。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处方副本。

第十六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当仔细核对处方信息,确保药品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当按照处方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若患者对药品产生不良反应或出现新的症状,应当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和监测,及时调整处方方案。

第四章处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在处方管理中,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处方管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若存在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旨在规范处方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方开具、使用和保存方面遵循统一的规定,提高处方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涉及处方的开具、使用和保存等环节。

第二章:处方开具2.1 处方权责医务人员在具备相关医疗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前提下,有权对患者进行处方开具;同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处方开具的责任,包括药物选择、剂量控制等。

2.2 处方开具要求2.2.1 开具医生必须详细填写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2.2 开具医生应明确处方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以确保患者使用时能够正确使用。

2.2.3 开具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等进行合理选药,严禁盲目开具处方。

2.3 电子处方2.3.1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电子处方系统,以便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处方开具。

2.3.2 电子处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确保处方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2.3.3 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子处方系统的操作和使用,确保处方开具的准确性。

第三章:处方使用3.1 药房配药3.1.1 药房应当按照患者处方的药物要求进行配药,并确保药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药房人员应注意药物的保存条件,避免药物受潮、变质等问题。

3.2 患者用药指导3.2.1 医务人员应详细告知患者如何正确使用处方药物,并阐明用药注意事项。

3.2.2 医务人员应指导患者按照处方用药的需求进行规范用药,避免滥用和误用。

3.3 用药记录和监测3.3.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药记录系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

3.3.2 医务人员应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复查和评估,确保药物疗效的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处方保存4.1 电子处方保存4.1.1 医疗机构应建立稳定可靠的电子处方保存系统,确保电子处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1.2 医疗机构应备份处方数据,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药师在完毕处方调剂后,应该在处方上署名或者加盖专用 签章。
药师应该对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按年月日逐 日编制顺序号。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鉴定其正当性旳处方,不得 调剂。
医疗机构应该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给目录内同类药物有关 信息告知患者。
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物零售企业购 药。除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和儿科处方 外。
5.处方限量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旳麻醉药物注射剂,每张处
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 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小朋 友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物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常用量;对 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旳患者,处方用量能够合适 延长,医师应该注明理由。
3.后记:医师署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物金额以及审 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署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一般处方旳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二.处方管理旳一般要求
(一).处方旳原则 (二).处方书写旳规则
处方旳原则
1、处方内容 前记 正文 后记 2、处方颜色
一、处方内容 1.前记: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 诊疗、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旳项目。
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还应该涉及患者身份证 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旳缩写)标 示,分列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方法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处方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三条处方开具应遵循医学诊断和治疗准则,明确治疗目的和方法。

第四条处方应标明开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和医师签名。

第五条处方应使用医疗机构指定的格式,规范填写处方内容。

第六条处方药品应参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及临床必要性原则进行选择和开具。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核查第七条处方应由医师核查并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审核医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九条审核医师应对处方的医学必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结合患者的个人情况和病史,做出医学决策。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开具医师并进行记录。

第四章处方的调剂和发药第十二条药师应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要求进行调剂和发药。

第十三条药品调剂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药师应向患者详细解释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记录在患者档案中。

第五章处方的留存和报而核查第十六条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留存,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十七条处方的留存应由相应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处方的留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处方的留存应定期进行报而核查,确保处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附件:1、处方模板示例2、处方管理流程图3、处方留存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管理法规:国家对药品及相关事项进行管理的法规。

2、处方:医师向患者开具的药品使用指导书。

3、医学必要性:根据医学知识和科学证据判断,需要使用药品进行治疗的必要性。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处方审核准确性不足:加强审核医师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提高审核水平。

2、处方调剂错误: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调剂,加强药师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办法(2024)

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办法(2024)

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办法(2024)一、总则处方药品是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和体检结果等综合情况,根据医学常识和临床实践经验开具的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

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处方药品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二、患者信息采集1. 患者就诊时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现住质等。

医生或药师在开具处方前有责任核实患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患者需要填写病历表,并详细描述症状和过往病史,以提供给医生进行诊断和处方药品的开具依据。

三、医生开具处方药品1. 医生在开具处方药品前必须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史,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诊断。

a) 根据病情合理选择药品,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性b) 参考标准治疗方案,遵循药物使用指南c) 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用药史以及可能的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d) 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孕妇、老年人等,医生应特别慎重开具处方药品,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四、药店药师调配和发放处方药品1. 药店药师在患者提供有效处方的情况下,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品和剂量,有责任合理调配药品。

2. 药店药师在发放处方药品时应进行严格的核实,确保药品名称、剂量和数量的准确无误。

3. 药店药师应向患者详细解释处方药品的用法、用量、副作用和注意事项,提醒患者遵医嘱正确使用药品。

五、处方药品使用记录和监管1. 医生在开具处方药品后应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和处方原件,并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记录处方信息。

2. 药店应建立完善的处方药品使用记录系统,包括处方索引、处方存档和管理规范等,以方便监管部门对处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医院、药店的处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向公众公布情况。

六、处方药品信息宣传和教育1. 监管部门应加强处方药品信息的宣传和教育,向公众普及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巧。

2. 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在可见位置张贴用药指南、药品说明书和相关知识宣传,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科学准确:处方应基于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遵循科学的医学原则和治疗指南。

(三)个体化:处方应根据患者的体质、年龄、性别、病情等因素进行个体化调整。

(四)适用经济:处方应综合考虑药物疗效、安全性、价格等因素,尽量选用经济合理的药物。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处方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处方书写:医师应按照规范要求书写处方,包括药物名称、剂型、规格、用量、频次、用法、疗程等。

(二)药品选择: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宜的药物。

(三)药品配方:医师应根据药品相容性、剂量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药品配方。

(四)药品监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处方。

(五)处方审核:医师应遵循医疗机构关于处方审核的规定,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六)处方记录:医疗机构应做好处方的记录工作,包括处方原件和副本的保存。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条医师在书写处方时应注意以下要求:(一)处方纸应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临床科室、日期、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二)药物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并注明药物剂量和规格。

(三)用量应标明具体的剂量、频次、用法等信息。

(四)禁用药品和限制药品应注明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购进、配送、存储等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监控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处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合理、安全、有效和经济的药物治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在诊治患者时开具处方的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药物;(二)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三)妥善保护患者隐私;(四)加强药品信息管理;(五)加强危险药品和特药的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疗人员在处方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诊断,合理选择药物,确定用药方案。

开具处方时应当列明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和诊疗科室;(二)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三)诊断名称;(四)用药方案,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用药周期等;(五)开方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编码。

第七条处方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的处方纸,处方纸上应当有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室、医生的姓名和执业医师编码。

第八条处方应当经过医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

医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签署电子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当日或者住院期间开具,不得事后补开处方。

第十条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老年患者和重症患者的处方应当特别慎重考虑,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发放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具有执业药师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处方审核。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核对患者诊断与处方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二)核对药品是否在医疗机构所持有的药品目录范围内;(三)核对处方中的药品使用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四)核对处方中的药物禁忌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通过后,由药剂科或药房发放药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处方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处方管理相关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合理用药的认识。
九、监督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处方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急诊和夜间处方应当有明确的诊断依据,必要时应当有上级医师审核。
3.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和夜间处方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用药安全。
十七、外院处方调剂管理
1.医疗机构接受外院处方调剂时,应当验证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调剂外院处方时,药学人员应当仔细核对药品信息,确保调剂无误。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院处方调剂记录,记录调剂的处方信息、药品信息以及患者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方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
本办法旨在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全文从总则、处方开具、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信息化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急诊和夜间处方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处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处方权的授予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我国处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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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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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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