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限量、有效期以及处方的审核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书写规定及限量规定【最新版】
处方书写规定及限量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一般包括以下过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说明与指导。
处方调配概述及一般流程1.审核处方首先是开方医师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不同的药品是否使用规定的处方笺书写,还包括以下内容:①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②处方用量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③剂量、用法;④剂型与给药途径;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2.调配药品(1)仔细阅读处方,按照药品顺序逐一调配;(2)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分别登记账卡;(3)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和用法,准确规范地书写标签;(4)调配好一张处方的所有药品后再调配下一张处方,以免发生差错;(5)对需要特殊保存的药品加贴醒目的标签提示患者注意,如“置2~8℃保存”;(6)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的标签;(7)核对后签名或盖名章;(8)法律、法规、医保、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特殊调剂:根据患者个体化用药的需要,药师应在药房中进行特殊剂型或剂量的临时调配,如稀释液体、磨碎片剂并分包、分装胶囊、制备临时合剂、调制软膏等,应在清洁环境中操作,并作记录。
3.发药(1)核对患者姓名,最好询问患者所就诊的科室以帮助确认患者身份;(2)逐一核对药品与处方相符性,检查规格、剂量、数量,并签字;(3)发现配方错误时,应将药品退回配方人,并及时更正;(4)向患者说明每种药品的服用方法和特殊注意事项,同一药品有两盒以上时要特别说明;(5)发药时应注意尊重患者隐私;(6)尽量做好门诊用药咨询工作。
处方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使用: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二、药品用量:1、急性病 3 天量;2、慢性病 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主管负责人签字把关。
三、开药原则:1、不得重复开药。
(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
(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
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处方书写: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2、处方内不得缺项;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中药饮片处方按君、臣、佐、使得顺序排列书写,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一)印制格式不合格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科别、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调剂、复核非双签名;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制度
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制度为对处方药实行有效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的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处方调配,毒性中药和麻醉中药等药品。
2、处方调配人员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凭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处方审核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3、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处方审核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处方一次有效。
4、毒性、麻醉中药饮片必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5、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付炮制品。
6、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药房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8、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药房人员严禁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0、调配处方应严格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1)处方调配员收到的处方交与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2)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
如有药各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签字后方可调配,否则拒绝调剂;(3)处方经审核合格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剂;(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成,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交由审核员审核;(5)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配的药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由调配员发放;(6)调配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姓名、药剂量,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及煎煮方法、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为方便患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行为,保证药品使用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023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第二部分35
第三章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及其合用指导一、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1.救死扶伤,不辱使命:执业药师应当将患者及公众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我们旳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药物和药学服务。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或者消费者旳价值观、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看待患者或者消费者应不分年龄、性别、民族、信奉、职业、地位、贫富,一律一视同仁。
3.依法执业,质量第一: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物管理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执业,保证药物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科学指导用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4.进德修业,珍视声誉:执业药师应当不停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道德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知荣明耻,正直清廉,自觉抵制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努力维护职业声誉。
5.尊重同仁,亲密协作:执业药师应当与同仁和医护人员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以诚相待,亲密配合,建立友好旳工作关系,共同为药学事业旳发展和人类旳健康奉献力量。
二、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合用指导(略)例:(A型题)执业药师在履行与执业活动有关旳职责中,依法签订有关药学业务文献旳道德行为规范规定是(A)A.不得作或承认虚假旳陈说B.按规定保留有效处方C.制定安全、有效、合理旳用药方案D.接受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旳约束E.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文献例:(B型题)A.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B.尊重患者,一视同仁C.依法执业,质量第一D.进德修业,珍视声誉E.尊重同仁,亲密协作根据《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合用指导》1.执业药师应当保护患者旳个人隐私,体现了(B)2.执业药师应当向患者精确解释药物阐明书,体现了(A)3.执业药师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体现了(C)4.执业药师应当积极积极接受继续教育,体现了(D)例:(X型题)在药店从事药物经营活动旳执业药师,应遵照旳药学职业道德规范包括(ABD)A.将患者旳健康、安全放在首位B.为患者提供质量保证旳药物C.及时为患者提供新药D.真实、精确地为消费者提供新药信息E.根据酬劳提供合适旳药学服务例:(A型题)根据《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旳规定,若在征询中知晓本单位甲药师旳处方调配存在不妥之处,执业药师应(D)A. 向患者阐明甲药师旳专业能力旳局限性,借机宣传自己旳专业能力B. 应联络甲药师等待其本人回来予以纠正C. 为尊重同行,应告知患者等待甲药师上班时间再来征询D. 应积极提供征询,并予以纠正E. 药物已售出,应拒绝纠正,但可认为其再提供其他安全、有效药物例:(B型题)A.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B.尊重患者,平等相待C.依法执业,质量第一D.进德修业,珍视声誉E.尊重同仁,亲密协作根据《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合用指导》5.执业药师应当科学指导用药,保证药物质量(C)6.执业药师应当自觉抵制不道德和违法行为(D)7.执业药师看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B)8.执业药师在患者生命安全存在危险时,应当提供必要旳救济措施(A)总结一、重要旳时间1.处方限量(1)门(急)诊患者麻醉药物与第一类精神药物:一次常用量(注射剂)、3平常用量(其他剂型)、7平常用量(缓、控释制剂)门(急)诊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3平常用量(注射剂)、7平常用量(其他剂型)、15平常用量(缓、控释制剂)哌醋甲酯治疗小朋友多动症:15平常用量住院患者麻醉药物与第一类精神药物:逐日开具,1平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限医疗机构内使用)(2)第二类精神药物:7平常用量(3)毒性药物:2日极量(4)一般处方:7日用量;急诊处方:3日用量;(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2.处方保管1年(一般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2年(第二类精神药物、毒性药物、药店中旳一般处方)、2年以上(药店旳外配处方)、3年(第一类精神药物、麻醉药物)3.多种记录旳保留年限(1)经营企业中(GSP及药物流通监督管理措施):批发企业——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质量跟踪记录等);3年(退货记录)零售企业——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购进记录)(2)GMP中(批生产记录、批检查记录、销售记录等):至药物有效期后1年,未规定有效期旳保留3年另:物料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旳,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3)毒性药物旳生产记录保留5年(4)医疗机构药物购进记录——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制剂,发生不良反应者旳病历和有关原始记录——保留至少1年医疗机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专册保留期限为3年(5)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旳专用帐册——自药物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6)疫苗旳多种证明文献(批检合格证明、通关单等)及购销记录——保留至超过疫苗有限期2年4.有效期(1)5年——“三证”,药物同意文号,进口药物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GMP、GSP、GAP证书(新开办企业为1年),多种原因收回、作废旳《药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建档保留,互联网药物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互联网药物信息服务资格证书(2)3年——执业药师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同意文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国家基本药物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5.ADR监测管理措施中旳ADR汇报时限与汇报范围每季度(一般状况)、15个工作日(严重、新旳,药事单位汇报省级)、3天(严重、新旳,省级向国家汇报)汇报范围:新药监测期内、初次进口5年内——所有不良反应(并每年汇总汇报一次);新药监测期已满、初次进口满5年——新旳和严重旳不良反应(每5年汇总汇报一次)6.药物法及实行条例中(1)行政强制措施——7日内(行政处理决定)、15日内(需要检查旳)(2)紧急控制措施——5日内(组织鉴定)、15日内(行政处理决定)(3)23年内(76条一款)(4)30日内(审查企业筹建、验收、申请变更许可证旳许可事项、新开办企业申请认证)15日内(零售企业验收、决定变更许可证)(5)6个月(申请换许可证、药物再注册)(6)新药旳监测期——不超过5年7.行政惩罚旳听证程序——3日、7日行政复议期限——60日行政诉讼期限——3个月8.刑法第141、142条3年如下或者拘役,3年以上23年如下,23年以上、无期(死刑)二、机构及其职责1.发展与改革部门——宏观经济管理、药物储备与调度、药物价格管理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审查定点医院、药店资格,医保药物目录制定、给付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详细工作,如:确定定点医院、药店,与定点药店签协议,基金旳筹集、管理、支付等等。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 )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的权限、限量及质量控制标准
处方的权限、限量及质量控制标准一、处方的权限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5.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处方限量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
白水县中医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学习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
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1、书写要求: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则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
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
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医院处方审核及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防止滥用药物及药物泛滥现象发生,医院制定了严格的处方审核及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处方包括门诊处方、急诊处方及住院处方。
二、处方审核流程1. 门诊处方审核流程(1)医生开具处方后,患者需至药房缴费取药。
(2)药房工作人员对处方进行初步审核,包括核对处方是否齐全、是否合乎规范等。
(3)药剂科药师对处方进行进一步审核,包括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合法性等。
(4)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药剂科药师需及时和医生联系,对处方进行讨论,最终确定是否可放药。
(5)最终发药并登记相关信息。
2. 急诊处方审核流程(1)医生开具急诊处方后,患者需立即取药。
(2)药房工作人员对处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处方齐全、标识清晰等。
(3)药剂科药师需尽快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合理及合法。
(4)如有疑问或问题,需立即和医生联系,并及时处理。
(5)最终发药并登记相关信息。
3. 住院处方审核流程(1)医生开具住院处方后,护士需及时送药到病房并告知患者用药信息。
(2)药剂科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合理和合法。
(3)如有问题,需及时和医生联系,进行讨论并处理。
(4)最终发放药品并登记相关信息。
三、处方审核要求1. 合理性。
处方审核需确保用药合理,即按照病情需要,选用适当的药物及用量。
同时需注意不合理用药的禁忌症、不良反应及药物相互作用等。
2. 合法性。
处方审核需确保用药合法,即所有用药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药品的注册情况、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等。
3. 安全性。
处方审核需确保用药安全,即避免滥用药品及药物泛滥现象的发生,防止患者发生药物不良反应、过敏等问题。
四、处方管理要求1. 处方记录。
医院需建立完善的处方记录管理系统,记录每一张处方的开具情况、审核情况、发药情况等,并确保处方记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2. 处方存档。
医院需对所有处方进行存档管理,包括纸质处方及电子处方,确保处方存档的安全、隐私性及便捷性。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制度1、处方权限规定(1)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处方权,由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医务科办理发放处方权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剂科及医务科。
(2)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名才能生效。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字。
(4)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
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5)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大处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
药剂师浑身是胆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2、处方书写规定(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英文),以蓝黑墨水或黑色墨水书。
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全,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全名并注明修改时间。
处方一律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
药典未收载者,可参照其他有关资料,写常用名称。
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
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西药处方每一药品均需另起一行。
麻醉药、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5)每张处仅限1人。
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红乙病人开方取药。
(6)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药房应立即给予配发。
(7)处方当日有效。
特殊特殊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生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3、处方限量规定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第二条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第三条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第七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第九条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处方制度
处方制度一、医师、医士处方权由各科主任提名,经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进修医师按规定批准登记后),才能取得处方权。
有处方权的医师离开本单位时,需将本人签字申请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注销处方权。
二、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由经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
院外会诊处方,须由本院医师认可后重新处方可调配。
三、处方须由医师亲自用钢笔书写,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字,以示负责。
四、处方应严格遵守治疗原则,合理用药,对所用药品必须熟悉其性能、特点、剂量、用法、用量、适应症、禁忌症及配伍禁忌,避免盲目滥用和重复用药,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不得开大处方,人情方。
五、麻醉、毒、精神类药,均须使用“专用方”。
一般处方则按全费、免费、分类使用。
六、处方必须按规定格式与要求逐一填写,不得缺项1、处方六项要求(外六全):姓名、性别、年龄、科目、日期、门诊号或住院号。
2、用药六项要求(内六全):药品、剂型、剂量、数量、用法、医师签名。
七、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不得任意简化缩写,治疗上确需超剂量使用时,医生必须在所超的剂量旁重加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并注明原因方可给予调配。
八、处方上药品数量和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1、固体半固体:g(克)、mg(毫克)、ug(微克)、iu(国际单位)为单位。
2、液体:以ml(毫升)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以片、丸、粒为单位。
4、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九、药品处方限量规定:1、普通药品:(1)常见疾病一律规定三天药量(包括中成药、中药汤剂抗生素类)。
(2)一般慢性疾病不得超过二周药量(抗生素类最多一周剂量)。
(3)某些慢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需长期用药者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药量。
(4)慢性病患者出差带药,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药量。
(5)慢性病处方须在处方上注明病种或出差。
2、麻醉、毒、精神类药品:(1)麻醉药:注射剂以一日量为限,片、酊、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量,连续用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连续用不得超过七天量,晚期癌症患者,确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则按另外规定。
处方制度
处方制度一、处方权限规定1、在职医师均有处方权。
新任医师、进新医师经医务科批准方有处方权;凡有处方权的医师由医务科将签字交存药剂科备验。
2、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生效。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或经科主任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中签后方可生效。
但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及补签处方。
4、处方必须由医师自己书写,禁止先签好空白处方,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医师签名。
5、本院工作人员及非住院病员,应经门、急诊医师开方领药。
非住院工作人员服用中药(一般中成药例外),应由门诊中医科医师开处方。
6、凡医师调离医院,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注销处方权。
二、处方书写规范1、处方必须由医师按规定格式用蓝黑墨水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剂量准确、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盖章及修改日期。
病员年龄应写实足“岁”或“月”,处方必须有医师本人的签名方可生效,缺一不可。
2、处方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书写。
药品名称、剂量、单位均以《中国药典》规定为准,《中国药典》未收载者,可参照其他有关资料,写常用名称。
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并注明剂量、规格、单位。
药品计量以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3、全身用药写明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或滴入,并注明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
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并写明总量,不得按照病案上的医嘱格式写处方。
毒、麻、限剧药不得与普通药合并开写1张处方,中药与西药不能合写1张处方。
5、每张处方仅限1人。
严禁以甲病员名字给乙病员开方取药,初生婴儿处方可借用母亲名字。
6、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药房立即给予配发。
如因其他原因急需用药,可说明理由,不得定“急”字。
7、处方当日有效,过期应由医师更正日期并加签后,方可调配。
处方的权限限量及质量控制标准
处方的权限限量及质量控制标准处方是医生向患者开具药物的依据和指导,因此,处方的权限限量和质量控制标准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一、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限量1.1 医生资质与权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生应该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医师证书,才有资格进行临床诊断与治疗工作。
医师的职业资格是开具处方的基本前提,同时也决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权限限量。
1.2 处方权限的分级处方权限的分级有助于规范医生的开药行为,以确保处方适度、合理。
通常分为三个等级:普通处方、特殊处方和特殊管理药物处方。
- 普通处方适用于医生开具药品剂量和种类较为常见、常规的情况。
- 特殊处方适用于医生开具较特殊或较复杂的药品,包括抗生素、激素等。
- 特殊管理药物处方适用于医生开具对公众安全具有较大风险的药物,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
1.3 处方权限的控制要确保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限量,需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控制: - 临床技能评估:通过考核医生的临床技能水平和专业水平,合理分配处方权限。
- 临床路径管理:制定和实施合理的临床诊疗路径,规范医疗行为。
- 审方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方制度,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防止滥用药物或不合理开药。
- 信息系统支持:建立健全的电子处方系统,实现对处方开具的实时监控和控制。
二、处方的质量控制标准2.1 诊断准确性诊断是医生开具处方的前提,诊断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药物的选用和治疗效果。
医生应凭借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行准确诊断。
2.2 药物选择和用量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如病情、年龄、性别等因素,选用合适的药物,并合理确定药物的用量和疗程。
2.3 药品信息的准确性处方上所标明的药品名称、规格、使用方法等信息应准确无误,以防止患者因为信息错误而出现用药错误的情况。
2.4 注意事项和禁忌症的告知医生开具处方时,应向患者详细解释药物的使用方法、潜在反应和注意事项,以及禁忌症等信息,确保患者正确、安全地使用药物。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目的①了解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②了解处方管理办法及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哪些规则;③了解什么是“四查十对”。
一、概况(一)《处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1、制定依据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颁布时间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颁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纠正目前医药环境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4、出台背景⑴修订背景我国以往的《处方制度》经多次修订,一直视为管理制度;内容较简单,主要目的是规范处方书写。
⑵出台背景社会背景: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医药市场竟争激烈;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范运作。
行业背景:处方不规范;调剂不规范;不合理用药严重,影响临床安全用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后的《处方管理办法》出台。
⑶出台程序2002年组织起草《处方管理办法》2004年8月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1月27日,《处方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5、特点《处方管理办法》为卫生部规范性文件。
符合实际,有较强可操作性。
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利益。
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和需完善之处。
(二)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开具处方的依据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⑴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⑵按照诊疗规范;⑶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四)处方的监管⑴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处方的限量不应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当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的限量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特殊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需提供书面理由。
3. 为门(急)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控缓释制剂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其他剂型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4.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____日的常规用量。
接诊医师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____个月进行复诊或随诊一次。
5. 处方的调配应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
药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调配资格,其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在药械科留存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
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其合法性。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如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并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同时记录在案。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需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正确书写药袋或标签,详细说明用药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在完成调配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对手中持有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对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医院处方审核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管理制度为对处方药实行有效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当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八)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8、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9、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10、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1、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12、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3、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4、、毒性中药饮片必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修改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修改在医院的日常运营中,医生开具处方是常见的一环。
然而,由于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医院处方管理制度需要经常进行修改和更新。
本文旨在探讨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修改,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其更好的实施和运行。
一、背景和现状分析(根据具体医院的情况进行描述,包括处方管理制度的目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二、修改原则和目标(明确修改处方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目标,例如提高处方准确性、保护患者隐私、强化处方审核等)三、修改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修改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处方书写规范化:制定一套统一的处方书写规范,要求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按照规范书写,并限制使用缩写和模糊字迹,以确保处方的清晰可读。
2. 处方审核机制:建立一个严格的处方审核机制,确保每张处方都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包括对处方中的药品、剂量、频次等内容进行检查,以减少错误和不当开药的发生。
3. 电子处方系统的应用:引入电子处方系统,取代传统纸质处方,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交流和归档。
电子处方系统可以提供更准确的药品信息、剂量计算等功能,同时也方便了处方的追溯和查询。
4. 处方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成立一个独立的处方审查委员会,由医院内部的专家组成,对处方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供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全院医生的处方水平。
5. 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加强对患者的知情权保护,要求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途、剂量、用法等信息,并鼓励患者咨询药师以获得更全面的药品信息。
6. 处方药品限量和用药周期控制:设立处方药品限量和用药周期控制机制,防止滥用处方药和长期用药带来的风险,同时减少浪费并提高药品的合理使用。
7. 处方管理数据分析:建立处方管理数据分析系统,对处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为医院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四、实施和监督(具体阐述修改方案的实施和监督策略,包括培训、考核、监测等)五、效果评估(制定一套评估指标和方法,定期对修改后的处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六、结论(总结全文的内容,并再次强调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修改的必要性)以上是根据题目给出的“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修改”的主题来进行写作的示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内容准确、全面、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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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限量、有效期以及处方的审核
处方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2、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不得超过
3日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病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厨房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在处方调剂中,由药剂人员完成的主要技术环节包括以下6个方面:收方、审查处方、调配处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与指导用药。
处方审核:
1、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适宜性审核
2、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差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1、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