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纠纷解释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纠纷解释全文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下面是店铺为您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纠纷解释全文,供您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纠纷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云南浙滇置业有限公司、胡洪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浙滇置业有限公司、胡洪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4【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107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古维贤杨章亮邓林春【审理法官】古维贤杨章亮邓林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浙滇置业有限公司;胡洪精【当事人】云南浙滇置业有限公司胡洪精【当事人-个人】胡洪精【当事人-公司】云南浙滇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浙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洪精【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昭通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必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昭通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必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云06民终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严惠陈丹余帅【审理法官】周严惠陈丹余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昭通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必桃;张泽明【当事人】昭通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必桃张泽明【当事人-个人】高必桃张泽明【当事人-公司】昭通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定虎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定虎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定虎【代理律所】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昭通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必桃;张泽明【本院观点】参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能够认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是上诉人逾期交房导致被上诉人未能按时接房所致的损失标准,而双方约定的50.00元符合本地区该地段房屋租金标准,而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违约金超过了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30%,故上诉人对违约金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不存在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且上诉人已依法行使了其上诉权,故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0元,由上诉人昭通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云南百大大理海东开发有限公司、赵玲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百大大理海东开发有限公司、赵玲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云29民终15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月秀谷荣华杨晓钟【审理法官】杨月秀谷荣华杨晓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百大大理海东开发有限公司;赵玲兵【当事人】云南百大大理海东开发有限公司赵玲兵【当事人-个人】赵玲兵【当事人-公司】云南百大大理海东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税彬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春燕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李俊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税彬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春燕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李俊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税彬杨春燕李俊【代理律所】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百大大理海东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玲兵【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认可被上诉人关于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被上诉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上诉主张仅针对上诉人应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认可被上诉人关于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被上诉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上诉主张仅针对上诉人应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问题。
关于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在第九条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补充协议》第七条执行,双方在第七条中约定“由于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时间交房,乙方有权在30日内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乙方逾期不提出解除的则该解除权消灭。
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敖显外时劲松高体所【审理法官】敖显外时劲松高体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霍春【当事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华波霍春【当事人-个人】张华波霍春【当事人-公司】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恭开宝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恭开宝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恭开宝【代理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华波;霍春【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1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迟少杰李泽文刘跃昌【审理法官】迟少杰李泽文刘跃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永;杨洁【当事人】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永杨洁【当事人-个人】夏永杨洁【当事人-公司】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国劲曹晶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国劲曹晶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国劲【代理律所】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夏永;杨洁【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二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被上诉人逾期接房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交房时间是2016年8月31日前。
在2017年7月20日、7月21日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信合怡苑小区张贴、曲靖日报上刊登接房公告,后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民终166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认:“夏永、杨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到云南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宗分公司售楼部办理师宗县房屋的接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收取。
"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15日履行了接房手续并交清了相关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要约:1.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2.该允诺和说明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大量宣传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事项,主要标注以下几项:交通,包括已经规划及即将规划的交通网络作为广告内容,如多条公交线路抵达小区、快轨3号线直抵小区等;周边环境,坐拥20万平方米山体公园,天然氧吧;学校,罗列大量小学、中学、大学等;商业,距某某商业中心区仅1公里;市政配套设施,双向四车道,人流旺盛。
对于开发商项目规划范围外的广告宣传即使是虚假宣传,也只存在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项条件,“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
对于第二个及第三个条件,其裁量权在法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要考虑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购房者的判断能力,作为理性的社会公民,应有理性的判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而对于是否缔结了本约则在所不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6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6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解决纠纷,明确双方权益及义务。
一、协议目的为解决甲乙双方关于房屋买卖事宜产生的纠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交易顺利进行。
二、争议事项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以下事项存在争议:1. 房屋权属问题;2.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3. 房屋交付时间及条件;4. 其他相关事宜。
三、协议内容1. 房屋权属问题(1)甲方保证对所售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无产权纠纷。
如因此产生纠纷,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双方共同确认房屋产权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面积、地址等。
2.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价款:首先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并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3)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3. 房屋交付时间及条件(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交付时,甲方应确保房屋空置,并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等)。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 其他相关事宜(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确保房屋交易合法合规。
(2)甲乙双方应对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3)如因一方违约导致纠纷,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孙燕与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燕与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云23民终5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艳刘亚丽王中强【审理法官】冯艳刘亚丽王中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燕;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孙燕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燕【当事人-公司】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忠宝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忠宝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忠宝【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燕;云南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本案违约金的计算,诗阳公司上诉认为违约金过高,虽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对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意见,孙燕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一审遗漏了其所购的房屋至今还未竣工验收的事实;诗阳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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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兆旻、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兆旻、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8【案件字号】(2022)鄂01民终20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红【审理法官】陈继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兆旻;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泰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江兆旻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泰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江兆旻【当事人-公司】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泰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汉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柯合心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林琳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杨森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李科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汉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柯合心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林琳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杨森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李科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汉华柯合心林琳杨森李科【代理律所】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兆旻;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被告】湖北泰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理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理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理由1. 引言在房地产市场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希望以此达成一项房屋交易。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合同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其义务,导致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理由,旨在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
2. 合同履行义务的未尽事宜首先,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方的未尽事宜提出起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能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房屋的装修标准、使用权的转移条件等。
如果对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合同不履行的情况。
3. 房屋瑕疵问题其次,房屋瑕疵问题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起诉理由。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通常会对房屋进行检查和评估。
如果在交付后发现了房屋存在明显的瑕疵或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建筑质量不合格等,买方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4. 合同解释和变更问题另外,合同解释和变更问题也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有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如果当事人希望变更合同条款,也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如果对方拒绝变更合同,或者违反了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也可以作为起诉理由。
5. 严重违约行为最后,当事人可以基于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提起起诉。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都有义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受害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违约行为可以包括:拒绝交付房屋、伪造合同、虚假宣传房屋情况、恶意拖延交付等。
结论总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理由可以包括合同履行义务的未尽事宜、房屋瑕疵问题、合同解释和变更问题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产权进行约定的法律文件,合同的签署代表着双方的意愿和权益保障。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分析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
一、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 拖欠房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如约支付房款,导致卖方无法如期交付房屋。
这种纠纷一般需要法院介入裁决,以确定违约责任以及是否解除合同。
2. 房屋状况纠纷:买方在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例如装修不合格、漏水、墙体开裂等。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修缮责任,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退款退房。
3. 合同解除纠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买房人发生意外需要突然解除合同,或者卖方变更意图不愿交付房屋,双方纠纷产生。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纠纷需要法院介入,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赔偿责任。
4. 购房争议:一些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例如房屋修缮责任、公共设施使用问题等,可能导致买卖双方产生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二、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和途径:1. 协商:当买卖双方出现分歧或纠纷时,首先需要进行友好协商。
相互理解和互相退让有助于达成妥善解决的方案。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如何解决纠纷,以及是否需要寻求法律援助。
2. 调解: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帮助解决纠纷。
调解通常由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
调解的好处是迅速、灵活,并且有助于保持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
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依法裁决的一种方式,具有司法效力。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迅速,并且成本较低。
4. 诉讼:如果其他解决方法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在诉讼中,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判决赔偿责任,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三、预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1. 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对方进行严格的审查,查明其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3]2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认真学习、理解掌握。
注意在裁判文书中不要直接引用。
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正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一、二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但对方当事人确实已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计算三个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只有在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才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之合理时间将有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甲方(买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卖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下:一、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地址:房屋产权证号:房屋面积:房屋使用情况:其他补充信息:二、买卖价款甲方购买乙方位于上述房屋的权属,乙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合同价款将房屋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购买价款,双方就此达成一致的意见。
具体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可执行性1、甲乙双方所签署的本合同是合法、真实的合同文书,合同内容合法、合理、有效,双方对本合同的效力均认可。
2、本合同的内容属于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严格执行。
3、本合同是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确保房屋的所有权权利清晰、完备,无任何纠纷或权利争议。
2、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的权属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买卖价款。
3、甲方向乙方支付买卖价款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地点等都应当在本合同中约定,并确保支付到位。
4、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买卖价款,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支付;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转让给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5、本合同签署之后,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买卖价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违约、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商品房质量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后一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修复、更换或退还房款。
1. 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商品房的结构安全存在问题;商品房的功能出现重大缺陷;商品房的主要设备存在故障;商品房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2. 质量问题的赔偿方式:如果商品房属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理费用;如果修复后问题仍然存在或无法修复,购房人有权要求更换房屋或者退还房款;如果购房人已经使用了该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二款:商品房交付延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商品房交付延迟的处理办法。
1. 商品房交付延迟的认定: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长商品房的交付时间。
2. 购房人的权益保护:在商品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率,支付购房人的赔偿金;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商品房交付延迟而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款: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后果如下:1. 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认定条件:开发商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无法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2. 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如果开发商无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项;购房人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当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如何有效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旨在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该通过友好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相互倾听并理解对方的要求和意见。
2.指出自己的诉求,并提出解决方案。
3.双方共同商讨,寻求妥协和解决方案。
4.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书面化,签署协议。
协商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以下优点:•双方自主解决,能够尽量保护各自的利益。
•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维护了双方的关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信任。
二、调解与仲裁当协商无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调解和仲裁是另外两种常用的解决方式。
1. 调解调解是一种独立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式,旨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并提出中立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有以下特点:•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公开审理。
•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提供客观的意见。
•调解过程简单快捷,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经济高效。
2. 仲裁仲裁是一种将纠纷移交给独立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处理的方式。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仲裁过程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迅速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避免了多次上诉的可能。
•仲裁机构对仲裁结果的执行监督更加有效。
三、法律诉讼当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法律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
在选择法律诉讼前,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法律诉讼的步骤如下:1.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
2.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3.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庭审和辩论。
4.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办法
一、引言商品房销售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时有发生。
为妥善解决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以下提供一些解决办法:一、协商解决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争议时,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协商时,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2. 协商过程中,可邀请第三方(如律师、调解员等)参与,以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二、调解解决1. 若协商无果,可寻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可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2.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调解规则,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三、仲裁解决1. 若调解不成,双方可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将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2.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按时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
四、诉讼解决1. 若仲裁不成或双方未选择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
五、常见争议类型及解决办法1.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如修复后仍不符合要求,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交付问题: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价格纠纷:若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格不符,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 信息披露问题:开发商未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解释问题:若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解释存在分歧,可参照合同条款、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释。
六、总结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的解决,应遵循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公正公平的态度,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5篇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5篇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5篇相信大家都有写过销售的合同了,这就一起看看吧。
销售,就是一个整合资源的过程,如何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对销售业绩的帮助不可小视。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有关于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希望你喜欢。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
基于于甲方依据乙方(本合同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彼此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彼此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彼此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
本合同从彼此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彼此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
本合同签订之前,彼此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合同附件:在彼此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彼此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具体合同:彼此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
彼此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订单、交货、包装运输2.1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交货:除非彼此另有明确约定按彼此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彼此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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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
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No :019987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
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2021]惠仲第59号。
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2706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
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
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当事人仲裁
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
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和2021年12月27日签收了通知。
申请人与[2021] 惠仲第59-74号案等共计16宗案的申请人于2021年12月5日共
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同,请求
将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8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
提议。
本会于2021年12月26日决定对上述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XX先生为仲裁员,
申请人选定刘XX先生为仲裁员。
本会主任指定XX先生为首席仲裁员。
以上三人于2021
年12月2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2021年1月11日在本会开庭审
理本案。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魏XX律师、张XX、曾XX、罗XX到庭。
被申
请人委托代理人姚XX律师、谭XX律师、林XX到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
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分别陈述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
庭的询问,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代理词。
2021年4月26日〔2021〕惠仲裁第59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16份裁决。
2021年9月12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51-1号通知书“中院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惠仲第59号、[2021]惠仲第60号、[2021]惠
仲第61号、[2021]惠仲第62号、[2021]惠仲第63号、[2021]惠仲第64号、[2021]惠仲
第65号、[2021]惠仲第66号、[2021]惠仲第67号、[2021]惠仲第68号、[2021]惠仲第69号、[2021]惠仲第70号、[2O05]惠仲第71号、[2021]惠仲第72号、[2021]惠仲第73号、[2021]惠仲第74号等十六宗仲裁裁决乙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房产局核发的房
地产权证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项目属于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虽然房地产
登记部门已通知涉案的各位被申请人即18位笔误,实为16位--仲裁庭业主到房产部门更改“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但贵会作出仲裁时,房产证的上述内容并未改变,且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房产证的上述内容亦未更改。
因此,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房产证“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没有具体取消前;贵会就作出上述16份裁决书是不当的。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通知贵会自本通知送达贵会后60天内对上列仲裁案件重新仲裁。
贵会重新仲裁期问,本院将依法中止撤销程序。
依据惠州中院的通知,惠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11月10日和16日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接着又发出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2021年12月12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时到庭。
开庭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回避的申请。
为了尊重被申请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仲裁庭中止审理,将被申请人的申请交惠州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决定。
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2日做出决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重新仲裁的义务由原仲裁庭承担,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
依照惠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于2021年12月21日开庭。
开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张*蓉、曾*杏、张*贵和魏*平到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谭*强与林*燕到庭。
仲裁庭依照惠州中院的通知限定的问题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并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经变更了的房产证内容。
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2000年4月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和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和甲方签订了
No.019987《商品房购销合同》下称“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湖花园3号小区305栋1072房。
合同与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2条商品房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00.15M2。
第4条价格与费用: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31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千壹百肆拾壹元。
第7条优惠价:乙方在2000年4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20%,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5%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千捌伍百叁拾肆元整。
第28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与争议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3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19条变更为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在楼宇即合
同中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办证
手续费及契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7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5条变更为: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建筑
面积即实得建筑面积加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为合同销售面积,并以此计算销售金额。
由于合同销售面积是以图纸尺寸为计算依据的,因此,双方同意合同销售面积有不超
过±1%的误差率。
楼房正式交付使用后,如合同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超过±1%
时,双方应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以房产证核发面积为准。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