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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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通知书

篇一: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6年12月31日财办库[2006]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以下简称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为做好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价款收入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款收入采取中央计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山所在地缴款的方式收缴。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改革规定执行;暂未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采取就地缴库方式。

二、价款收入的收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开具“缴款通知书”,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并抄送地方国土资源部门。

(二)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缴款手续,使用一张缴款凭证将价款收入全额缴入“缴款通知书”确定(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价款收入缴入省级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的,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价款收入后,将应分成中央的20%于次日内汇划至财政部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将归属地方的80%,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具体操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当地人民银行商定。

价款收入缴入市、县级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的,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价款收入后,将应分成中央的20%于次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汇集,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汇集资金的次日内,将其汇划至财政部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将归属地方的80%,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具体操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当地人民银行商定。

(三)暂未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由缴款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使用一张“一般缴款书”,将价款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

各级国库收到库款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20%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库款的80%部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三、国土资源部依据加盖银行(国库)转(收)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和第一联复印件,其他缴款凭证退执收单位联原件和收据联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凭证等办理有关手续。

四、价款收入的缴款手续原则上由各省级财政或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请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从有利于收缴改革推进、有利于价款收入及时足额缴款、有利于保证监管力度和方便缴款人等方面,合理确定价款收入缴款的具体方式,制定本地区价款收入缴款的具体操

作办法,明确价款收入缴款的账户,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应密切配合,及时核对收入实现情况,确保价款收入足额收取并及时缴库。各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对价款收入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与中央财政核对收入实现情况。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篇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6]394号

中国财经报 2006-09-01 10:03: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具体缴库程序是: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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