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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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综述

全国人大法工委姚红:

第一个方面是遗产的范围,关于遗产的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就是如何对继承范围做出规定。目前为止有三种看法:一个是概括式,国外基本采用概括式;一个是列举加兜底,对《继承法》做些调整,因为是给老百姓看的,写的比较清楚明白是比较合适的;另一个是概括加排除。第二个问题是大家提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宅基地适用权、网络财产等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实践中是具有不同看法的。

第二个方面是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范围要不要扩大,有的人认为应当扩大,现在都是独生子女政策,两个顺序不能保证遗产最后落到国家手中,关于怎样扩大,是有不同意见的。另一种人认为不应当扩大,法院和有些公证机关的同志认为现在的继承顺序已经基本满足要求了,没有必要扩大,真正落在国家手中的非常少。关于顺序问题,关于继承人的顺序也是具有不同意见的,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修改现有规定,第一顺序是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第三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不在固定顺序之内;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人认为在现有基础上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第二顺序。也有人不主张修改现有的继承顺序,主要理由是现实中没有发生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取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婿第一顺序继承权的规定,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来取得财产。

第三个方面是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问题。第一、继承权的丧失。第一种意见就是,是不是要增加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比如有人建议规定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应当丧失继承权。那么,但是也有人反对,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可以包含在现在我们现在规定的虐待继承人里。也有人说虐待不能完全涵盖伤害。第二个意见,主张增加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继承人设立、变更和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二个问题,继承权的丧失到底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大家还是主张应当相对丧失,规定一个宽恕制度。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代位继承是不是采用固有权说的问题。代位继承主要争论的就是属于那种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遗产杀害继承人的情况。第二,放弃继承权。第一个问题涉及到放弃继承权

要不要规定期限。有的人认为应当规定。我看学者大部分主张应当规定。但是,也有人认为,规定期限没有任何意义。第二个问题是,继承开始前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开始后可不可以反悔。第三个问题就是,放弃继承权要不要特定的形式。比如书面的形式、登记,特别是实际接收遗产后还能不能放弃。那么实际接受遗产后就不是放弃继承权的问题。而是呢,他的所有权的处分问题。第四个问题,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进行遗产分割的。放弃的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大部分人认为,实际上放弃的是所有权。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第五个问题,就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损害配偶、其他人的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

第四个方面,遗嘱继承。第一,遗嘱继承的形式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自书遗嘱可否采用打印后签名的方式,现在计算机普及了,有人认为应当适应形势的需要,允许这种方式。但是,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种东西太容易伪造,还是应该由他本人全部自书遗嘱,然后,最后自己签上名字,写上年、月、日。这样才应该认定为是自书遗嘱。第二问题,是不是应该修改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的规定。第三个问题就是,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第二,遗嘱的效力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涉及到公证遗嘱是不是具有最高效力和可不可以以其他形式变更公证遗嘱,以最后做出的遗嘱作为有效遗嘱。而且呢,某些遗嘱是不是需要强制公证。第二个问题就是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不是需要规定一个过渡期,超过这个过渡期呢,这个遗嘱就无效了。第三个问题就是遗嘱的限制问题。是不是需要增加规定特留份。第四个问题,关于共同遗嘱。是不是有必要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实践中是不是存在共同遗嘱的情况?主要内容是什么?订立遗嘱后,双方都还生存的情况下,一方可否变更、撤销共同遗嘱;一方去世以后,生存的一方可否撤销、变更遗嘱。一方通过行为处分财产以后,是否影响共同遗嘱的效力,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

第五个方面,就是关于遗产管理的问题。遗产管理问题,首先就是管理人和执行人这个怎么规定?如何规定?第二个遗产管理的问题就是关于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选任资格、权利义务、辞任、撤销等要不要规定。如果需要规定的话,怎么规定?第三个问题,就是遗产要不要强制造册。因为我们现在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在遗产范围内继承。那么,遗产范围到底谁说了算?要不要强制造册?如果强制造册以后,这个清册应当放在哪儿?第四个问题,要不要建立归扣制度。第五个问题,就是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因为遗产债务可能涉及到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担保物权,甚至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酌给遗产之债、遗产费

用等等。哪些应当在先?哪些应当在后?要不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还是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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