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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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东盟(全称东南亚国家联盟英文缩写ASEAN )是集合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
于1967年8月成立。
东盟现有的成员国包括文莱(1984年)、柬埔寨(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十国;候选成员国为东帝汶;巴布亚新几内亚为观察员国。
总部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该组织主要目标包括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发展;为成员国之间和平解决分歧提供平台;维护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
东盟覆盖的面积为448 万平方公里,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3%。
人口6.01亿,占世界人口的8.8%。
2010年其区域内GDP为1.8万亿美元。
若将其作为单一国家统计,名义GDP排名世界第9,亚洲第3.
(二)发展历程
1.诞生
东盟的前身是由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三国于1961年成立的东南亚联盟,但1963年,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因为领土问题断交;1965年8月,新加坡、马来西亚分治,联盟由此陷于瘫痪。
因此在1967年8月6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于8月8日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东盟成立初期,成员多数是独裁专制国家,主要任务之一是防止区域内共产势力扩张,合作侧重在军事安全与政治中立,冷战结束后各国政经情势趋稳,开始转向加强区域内经济环保等领域的合作,并积极与区域外国家或组织展开对话与合作。
1976年,在巴厘岛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盟协调一致宣言》,也就是《巴厘第一协约》,确定了东盟的宗旨和原则,成为东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扩张
1984年1月8日,文莱独立后加入东盟,至此,东盟有6个成员国。
由于90年代其他4个东南亚国家加入东盟,这6个成员称为原东盟成员,或东盟老成员。
1995年7月28日,越南加入。
1997年7月23日,缅甸加入。
1997年7月23日,老挝加入。
1999年4月30日,柬埔寨加入。
2006年7月,东帝汶提出申请加入东盟。
另巴布亚新几内亚于1976年成为东盟观察员。
(三)组织机构
东盟的主要机构有首脑会议、外长会议、常务委员会、经济部长会议、其他部长会议、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以及民间和半官方机构。
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已成为东盟国家商讨区域合作大计的最主要机制,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
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主要讨论东盟外交政策,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
秘书处:东盟的行政总部,并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现任东盟秘书长素林,任期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1)首脑会议:自成立以来,东盟举行了7次首脑会议,4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
2000年第四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决定取消正式非正式之分,每年召开一次首脑会议。
(2)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
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RETREAT)。
(3)常务委员会:由当年主持外长会议的东道国外长任主席,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高级专员)任当然委员,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
(4)经济部长会议:是东盟经济合作的决策机构,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发挥主导
作用,每年不定期地召开一、二次会议。
(5)其他部长会议:包括财政、农林、劳工、能源、旅游等部长会议,不定期地
在东盟各国轮流举行,讨论相关领域的问题。
(6)秘书处:东盟的行政总部,并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和常
务委员会负责。
(7)专门委员会:包括9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即:工业、矿业和能源委
员会,贸易和旅游委员会,粮食、农业和林业委员会,内政和银行委员会,交通运输委
员会,预算委员会,文化和宣传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
(8)民间和半官方机构:包括东盟议会联盟、工商联合会、石油理事会、新闻工
作者联合会、承运商理事会联合会、船主协会联合会、旅游联合会和博物馆联合会等。
二一体化
2007年11月20日,东盟领导人在新加坡签署《东盟宪章》。
2008年12月15日,《东盟宪章》正式生效。
《东盟宪章》是东盟成立40多年来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文件。
它确立了东盟的目标、原则、地位和架构,同时赋予了东盟法人地位,对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
决定在2015年建成以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共同体为支柱的东盟共同体。
宪章的生效标志着未来东盟将成为一个欧盟式的一体化组织。
《东盟宪章》规定,东盟共同体将由东盟经济共同体、东盟安全共同体和东盟社会
文化共同体组成。
东盟基本目标是:维护并加强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保持本地区
无核化,支持民主、法制和宪政,为东盟居民提供公正、民主与和谐的和平环境;致力
于经济一体化建设,构建稳定、繁荣和统一的东盟市场和生产基地,实现商品、服务和
投资自由流动;增强合作互助,在本地区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鼓励社会各部门参与,增强东盟大家庭意识。
《东盟宪章》坚持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规定就涉及关系东盟共同利益事宜应强
化磋商机制,依照东盟条约和国际惯例解决纷争,棘手问题将交由东盟首脑会议协商决
定。
宪章不包含任何强制性条款或针对成员国的制裁机制,依靠各成员国自觉在宪章框
架下增强遵守规则与履行义务的意识。
东盟宪章的生效标志东盟未来是以建立一个欧盟
式的高度一体化政治经济组织目标
(一)经济一体化
东盟计划在2015年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AEC)。
东盟的经济一体化主要的主要表
现就是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东盟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基地,以吸引外资;消除成员国之间关税与非关税障碍,促进本地区贸易自由化;扩大成员国之间互惠贸易的范围,促进区域内贸易;建立内部市场。
其成立过程如下:
1992年10月,东盟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有效普惠关税协定》,并决定从翌年开始实施。
协定的核心内容是各成员国逐步削减关税,到2008年将关税降至5%以下,并完全取消成员国间的非关税壁垒。
为此,东盟还专门成立了自由贸易区理事会,负责监督、协调协定的实施。
1994年9月,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将落实自由贸易区的15年期限提前5年,即从2008年提前至2003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使不少东盟成员国经济衰退,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心情更为迫切。
1998年12月,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将此期限再提前一年。
即决定成员国在2002年把关税降至5%以下,但因情况有别,新成员国可在2006年实现这一目标。
1999年9月,在第13次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上,各成员国确定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终目标为零关税,东盟6个老成员国(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实现零关税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的最后期限为2018年。
作为过渡措施,各成员国要在2003年之前把60%的产品关税降为零。
同年11月举行的第三次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把最后期限再次提前,即6个老成员国
在2010年实现零关税,而新成员国则于2015年实现这一目标。
2002年初,东盟6个老成员国率先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1、关税措施,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
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
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
2000年1月1日前完成。
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
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
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
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
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升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
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
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
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
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
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
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
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
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
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
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
因此GATS
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
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
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
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
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
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
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
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
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
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
(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
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
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
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
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以上是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内容
(二)政治一体化
东盟的政治一体化可以说还没有真正起步,除了《东盟宪章》中赋予了东盟法人地位外,其他方面没有任何进展。
东盟成员国之间在解决内部政治问题时采用的机制被称为东盟模式,也就是对成员国内政、领土和主权采取不干涉的原则。
而许多具争议性的议题,往往因东盟模式而无法取得共识而遭搁置。
因为内部上无法达成一致,所以东盟想像欧盟一样对外用一个声音说话,是非常困难的。
三对外交流
东盟对外交流主要采取10+N 领导人会议的方式进行。
其中最主要的是10+3和10+1
10+3
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是指东盟10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领导人与中国、日本、韩国3国领导人举行的会议。
会议是东盟于1997年成立30周年时发起的。
“10+3”是指东盟10国和中日韩3国合作机制的简称。
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东盟国家逐步认识到启动新的合作层次、构筑全方位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并决定开展“外向型”经济合作。
在这种形势下,“10+3”合作机制应运而生。
近年来,“10+3”已发展成为东亚合作的主要渠道,被认为是亚洲地区的发展方向和振兴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10+3”合作机制以经济合作为重点,逐渐向政治、安全、文化等领域拓展,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良好局面。
“10+3”在18个领域建立了约50个不同层次的对话机制,其中包括外交、经济、财政、农林、劳动、旅游、环境、文化、打击跨国犯罪、卫生、能源、信息通信、社会福利与发展、创新政府管理等14个部长会议机制。
在“10+3”合作机制下,每年均召开首脑会议、部长会议、高官会议和工作层会议。
中国为“10+3”和“10+1”合作机制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1997年举行的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的《联合宣言》,确定了双边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2010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3年,在第七次“10+3”和“10+1”会晤期间,温家宝总理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出席了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签字仪式。
10+1
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是指东盟10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与中国领导人间举行的会议。
“10+1”指的是东盟10国分别与中日韩3国(即3个“10+1”)合作机制的简称。
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东盟国家逐步认识到启动新的合作层次、构筑全方位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并决定开展“外向型”经济合作。
在这种形势下,“10+1”合作机制应运而生。
近年来,“10+1”合作机制以经济合作为重点,逐渐向政治、安全、文化等领域拓展,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良好局面。
“10+1”确定了五大重点合作领域,即农业、信息通信、人力资源开发、相互投资和湄公河流域开发。
在“10+1”合作机制下,每年均召开首脑会议、部长会议、高官会议和工作层会议。
除了东盟10国与中日韩3国举行每年机制化的“10+1”会议外,东盟还与其他域外国家展开不定期的“10+1”对话合作。
中国为“10+3”和“10+1”合作机制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1997年举行的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的《联合宣言》,确定了双边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2010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3年,在第七次“10+3”和“10+1”会晤期间,温家宝总理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出席了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签字仪式。
2004年,温家宝总理出席第八次“10+1”领导人会议,双方签署了《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此外,东盟还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韩国、中国、俄罗斯、印度9国以及欧盟形成对话伙伴关系。
主要成果: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基本相同。
其成立过程如下:
早在1999年,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就曾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
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
2000年11月,朱镕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正式成立。
专家组认为中国和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双方是双赢的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
同年11月,在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和东盟达成共识,并正式宣布共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正式启动。
2004年1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规定自2005年7月起,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对其他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双方在60多个服务部门相互作出了高于世界贸易组织水平的市场开放承诺。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在泰国曼谷举办的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
双方开始开放投资市场。
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成功完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主要谈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如期在2010年正式建成。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
建成后是一个拥有19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接近6万亿美元、贸易总额达4.5万亿美元、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2010年前三季度,中国和东盟的贸易额达2113亿美元,同比增长44%,中国已成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此外,中国与东盟双向投资不断扩大。
截至8月,双方累计相互投资额为711亿美元。
根据相关协议,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1年建成,而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则将在2012年建成。
随着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推进,一个以中国、日本、韩国以及东盟10国为主体的“10+3”东亚经济共同体已经开始孕育。
另外一个重要成果是2009年5月3日,东盟10国和中日韩(10+3)三国财长在巴厘岛会议上就规模为1200亿美元的亚洲区域外汇储备库的主要要素达成共识,并决心在2009年年底启动这一被称作“亚洲货币基金”雏形的多边货币交换机制。
这一合作行动,对维护亚洲地区经济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并将对改革和完善国际金融体系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