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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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 (一)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
• 1.本证和反证。根据提出证据主体的不同及其证 明的事实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 所谓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 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 所谓反证,是当事人为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从 而推翻对方观点而举出的证据。
• (二)与行政证据相比,所具备的特征
• 所谓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 或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据以作出 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材料。
• 1.运用证据的目的不同。
• 2.举证的性质不同。
• (三)可定案证据的特征 • 能够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由必
须有以下特征: • 1.合法性和可采用性。 • 2.客观性。 • 3.相关性。
•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 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 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依据。
• (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 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 据。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 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 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即根据法律规 定不承担该风险的人,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败诉, 但不会因为举不出证据而败诉。
•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 (一)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 证责任
•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 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
• 所谓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或者在信 息传递的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
•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 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反映出来的证实案 件情况的材料。
• (二)对被告举证的要求
• 1.被告举证的范围。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2.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 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证据:
•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 的证据。
•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 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 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 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 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 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 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 非常明显,被告的举证期限比原告或第三人的举 证期限要短得多,这是合理的。因为,“先取证、 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决定着,被告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应当是早在行政程序中获取的,在诉讼中所 要做的,就是将其提交给法院。这一规定的法律 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强化“先取证、后 裁决”的程序规则。
•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 间的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不需要其 他证据加以辅助的证据。
•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 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所谓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或记载的 内容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 (二)法律上对证据的分类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据
作了以下分类: • 1.书证。 • 2.物证。 • 3.视听资料。 • 4.证人证言。 • 5.当事人的陈述。 • 6.鉴定结论。 •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三、举证规则
• (一)举证期限
• 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 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 据、依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 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 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 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 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 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举证责任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即承担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 张,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风险。
•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特 征
•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 可能性,这个不利的后果只在一定的条件成就时 出现,而后果就是败诉,即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 持。
百度文库•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问题,“谁主 张、谁举证”
• 综合《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问题的规定》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1.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 的事实,即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 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 所谓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一切用来证 明行政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 (一)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所具备
的特征
• 1.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 • 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 3.举证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对确定性。 • 教材:+证明对象单一性、证据内容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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